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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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209003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201209003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方: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梓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2年9月25日签署了合同号为:201209003的《购销合同》(以下称原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中第5条验收办法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说明。

一.合同内容补充部分:

原协议内容:第5条验收办法:原厂标准。

就原协议第5条的补充部分:

5.1由于实际生产需要和货物本身特性、生产、运输、包装等条件的限制,实际到货数量与货物原计划会有落差,故货物数量应按实际交货重量计算。

5.2双方货款以发货金额为准,遵循多退少补原则。

5.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以实际发货数量及规格为准。

二.其它事项说明:

双方发货完毕,可以按照此补充协议中所补充事项出具货物调整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的货物调整说明,与编号为201209003的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销售合同201209003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编号为201209003的《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篇二: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天津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随着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应总部要求现对产品品项进行重新规划,特对2005年12月30日签订的经销商《购销合同》第五条款中(第一、第三、第五条)、第六条款中(第一、第四条)及附件《经销商管理制度》第四条款中(第一、第三条)作如下补充修改说明:

1、原《购销合同》中第五条款中的第一条、第三条修改为以下1.1、1.

2、1.3。

1.1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蒙牛白奶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一)

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

1.2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蒙牛乳饮料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二)

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1.3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蒙牛儿童奶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三)

2、原《购销合同》中第五条款修改为以下1.4。

1.4 乙方在全年正常销售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实行季度指标奖励和年终综合评比奖励。(见下表)3、原《购销合同》中第六条款中的第一条修改为以下1.5。

1.5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上报第一个月的订货计划。此后,乙方应在每月10

日向甲方上报下月订货计划:

a、白奶计划量不得低于合同任务量的95%,否则视为无计划,不予发货;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视为次月无要货计划,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付。

b、儿童奶、乳饮料每月计划量不低于合同任务量的80%,否则视为无计划,不予发货;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视为次月无要货计划,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付;乙方每月实际完成任务量低于计划任务量80%的一个百分点负激励500元;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完不成,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原《购销合同》中第六条款中的第四条修改为以下1.6。

1.6 甲方在每月月底对乙方订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a、白奶具体考核条款:如果乙方每月订货计划不低于合同单品分解计划任务量的95%,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回复量(分单品、分旬)的120%以上,不给予考核(百利包纯牛奶除外);否则每超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单品项完成公司回复量95%以下(分旬),每少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等条件的赔偿乙方。

b、儿童奶、乳饮料具体考核条款:如果乙方每月订货计划不低于合同计划任务量的80%,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回复量(分旬)的不给予考核;否则每超过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完成公司回复量80%以下(分旬),每少1%对乙方罚款500元/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等条件的赔偿乙方。

4、在原《购销合同》中增加以下2.1、2.2、2.3。

2.1 a、通过乙方的营销工作,乙方的gt店铺市率达到100%;ss店铺市率在5月31日达到70%,6月30日前达到85%,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甲方要求每低于一个百分点负激励300元;

b、通过乙方的营销工作,加强网点维护,不断提高品项铺货率,5月份达到50%的网点品项和陈列第一,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甲方要求每低于一个百分点负激励300元;

2.2 各类产品的新鲜度按照公司产品新鲜度标准进行管控。(在终端市场上百利包不能超过16天,礼乐枕不能超过25天,保值期为6个月的产品,不能超过3个月;保值期为8个月的产品,不能超过4个月),每发现一次负激励50元件;

2.3 经销商所辖区域如因不积极配合处理投诉事件出现媒体曝光,负激励1000元/次;5、原《购销合同》附件《经销商管理制度》第四条款第一、第三修改为以下

3.1、3.2。

3.1 窜货制度:

a、天津市区域内窜货的,不论何种形式窜出,窜货查证以收货为准(10件以上):

(1)窜货(10件――50件)的,一经查实,对窜货经销商处罚按200元/件计算,天

津范围内通报,交齐罚款后继续经营;

(2)窜货50件以上的,罚款20000元,天津范围内通报,交齐罚款后继续经营;

(3)超过100件或当月连续两次窜货、季度累计窜货超过三次的,取消经营权,保

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当月所有返点及促销补货;

(4)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或不认可公司查证结果,对公司权威产生怀疑者,天津市蒙

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经销权,并取消经销商当月所有返点及促销补货;

b、对外窜货:本区域内的对外窜货,一经查实将由窜货区域无条件按照对方要求收

回货物。

(1)本区对外窜货20件以上的,给予经销商20000元/次的罚款,并在规定时间内收

回(运费自理)、(见公司窜货通知单);当月连续两次或季度累计三次的直接取消经销权。(2)对于窜货的查实权威性表示怀疑的、不配合公司的经销商直接取消其经销权及

当月所有补货。

c、对于外埠窜至本区域的,经销商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主

管、经销商配合收货,经销商收取窜货时必须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收货,凡一次性收取天津范围以外的、同一个地区的、同一个产品规格的货100件以上,经总部确认以后(以华北销售中心窜货查证单为准)给予经销商正激励3000元/次;不按照分公司要求或不经分公司同意所收取的货不予处理,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d、各区经销商不准给予他天津市窜货贩子发货,一经发现给予经销商处罚3000元/

次。

3.2 不得截留公司给予终端客户的各项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内的商超(如样品、礼品、试饮品、赠品等)或虚报库存,一经查实,取消当月所有报销费用;发现两次,停止合作,取消其经销权。

附则.1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上报订货计划或超出订货计划订货,致使甲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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