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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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基础课论文(2篇)

适用法律基础课论文(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基础课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对法律基础课教学现状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教学策略,旨在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基础课;教学策略;法治教育一、引言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本科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公民意识。

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法律基础课存在诸多问题,如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不理想等。

为了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本文从教学现状出发,探讨相应的教学策略。

二、法律基础课教学现状1.教学内容单一目前,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缺乏对学生实际需求的关注。

教学内容单一,难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2.教学方法陈旧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法,教师讲解为主,学生被动接受。

这种教学方法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教学效果。

3.教学效果不理想由于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不理想。

学生普遍反映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牢固,法治观念淡薄。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策略1.丰富教学内容(1)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引入案例教学。

教师可以根据社会热点问题,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关注学生实际需求,增设选修课程。

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选修课程,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2.创新教学方法(1)采用案例教学法。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2)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法律知识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呈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开展互动式教学。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3.加强实践教学(1)组织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了解我国司法制度。

(2)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庭审判过程。

(3)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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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பைடு நூலகம்
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

大学生法律课论文

大学生法律课论文

大学生法律课论文大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学生法律课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学生法律课论文篇1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摘要:随着当今世界法治社会的发展,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方针政策,会议中更提出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当代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主力军,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已成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适应社会这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已迫在眉睫。

本文对当代大学生培养法律意识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二,培养并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三,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提出相应有效的改善措施及方法。

通过社会、学校、大学生个人等多方面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以此推进我国高等学校素质教育和公民法律素质提高的进程,推动我国法制化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常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仍存在。

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容忽视,而且应当成为大学高等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任重而道远。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一)大学生法律常识缺乏,法律观念模糊当代大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学习,而对其他课程不予重视。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大学生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法律水平也难以得到提高。

在本校社团开展3.15消费者维权活动时,仍有部分同学不了解3.15到底是什么日子,这种法律基础知识存在欠缺,更反映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堪忧的现状。

并且现今信息更新换代周期短,在促进大学生应变、创新能力的同时,也导致了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养成快速阅读的习惯,对某些生僻的用语往往停留于文字的表面意思。

2024年学习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学习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学习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是每一个法律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用途,也明白了法律知识对于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

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学习经验,分享我对于实用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律理论知识是获取法律知识的基础,但单纯的理论知识往往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在学习过程中,我注重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相结合,通过分析实践案例,理解案例背后的法律原理和逻辑,从而更好地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例如,在学习合同法时,我通过分析合同纠纷案例,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其次,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法律逻辑的掌握。

法律是一门具有内在逻辑性的学科,弄清楚法律的逻辑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至关重要。

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时,我注重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同时也要注重理解法律逻辑的思维方式和法律条文的运用。

例如,在学习刑法时,我通过对刑法条文的分析和归纳,加深了对罪刑法定、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从而能够更好地运用刑法知识解决实际刑事案件。

再次,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跨学科的融合。

法律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与众多其他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学科的知识,例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

因此,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时,要注重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通过学习与其他学科相关的知识,提升对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和解决能力。

例如,在学习劳动法时,我不仅要熟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还要了解劳动市场的运作机制和劳动关系的社会背景,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劳动法。

最后,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

学习实用法律基础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并能够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基础小论文

法律基础小论文

法律基础小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

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

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教学活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

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

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

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

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

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

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

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

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

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学习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范本(二篇)

学习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范本(二篇)

学习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范本法律基础是每个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素养,它涵盖了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经验。

通过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它包含了大量的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

但单纯停留在书本知识的层面上,对于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解决和法律实践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时,我们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以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

其次,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知识的更新和学习的深入。

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法律制度和法规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于学习过去的法律知识,而应积极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法律研究成果。

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跟上法律发展的步伐,并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问题。

再次,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全面发展。

法律是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的学科,而法律从业人员在实践中承担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角色。

因此,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还要注重培养自己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应变能力等软实力。

只有全面发展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并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最后,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法治思维的培养。

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思维方式,它要求我们在面对问题和困难时,首先考虑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倡导依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

因此,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法治思维,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实际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只有具备了法治思维,我们才能更好地处理复杂问题,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任务,它不仅涉及到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学习,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己的法律素养。

宪法实践教学小论文(2篇)

宪法实践教学小论文(2篇)

第1篇摘要:宪法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方式,在高校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首先分析了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然后探讨了宪法实践教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实施策略。

一、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1. 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宪法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使他们深刻理解宪法的精神实质和原则,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2. 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宪法实践教学能够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体系,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养,为将来步入社会、参与国家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3.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宪法实践教学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从而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4.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宪法实践教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 丰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宪法实践教学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拓展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1. 教学资源不足部分高校在宪法实践教学方面缺乏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教材,导致实践教学难以有效开展。

2. 教学模式单一目前,宪法实践教学多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传统模式,缺乏创新性和互动性,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 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宪法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4. 社会实践与课堂教学脱节部分高校的宪法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难以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佳。

三、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实施策略1.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应重视宪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引进优秀人才、开展培训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2. 创新教学模式结合学生特点,采用多元化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辩论赛、社会实践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冶登萍学号 1565001451485 专业行政管理(2015秋)学校新疆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摘要:为便于执法,劳动部、最高人民法院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发布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从而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明确具体,更易于操作.关键词:经济劳动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劳动争议主要是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的模式来处理。

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并开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之后,原来通过群众上访解决劳动争议的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迫切要求以更加法制化的手段来替代.国务院便于一九八五年在国营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由调解机构、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管辖的体制,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机构开始恢复,但仍无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劳动争议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作用,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正式构建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论文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论文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论文[摘要] 中职时代是学生生理和心理快速成熟时期,而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的熏陶。

所以,加强中职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使中职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法律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对中职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中职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懂法知法守法中职院校《法律基础知识》课是中职德育课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设置这门课程, 对增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推进素质教育, 培养时代新人, 具有重要意义。

把中职法律基础知识课定位于德育课程, 它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隐性课, 而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显性课,它对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大多介于16岁至19岁之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何抓住他们这个年龄段的特点,帮助他们完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是德育课教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向社会输送合格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保障。

因此,这门课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系中的地位是其他学科无法代替的。

但是,如何改革教学方法,使这门课程讲好讲活,达到预期目的,很值得从教者探索和尝试。

笔者结合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及感悟,谈谈几点颇有心得的教学方法。

一、提倡定义阅读、重点难点思考,案例讨论分析《法律基础知识》是教育部规划的教材版本, 在教材编写上很有特点:在内容安排上与初中“法律常识”课紧密衔接;在编写形式上图文并茂,形式活跃,非常适合于初中毕业升人中职学生的阅读习惯。

因此,在教学时,我会安排大约8-10分钟, 让学生对本节内容进行阅读和思考,在阅读的同时,指出阅读的重点、需要思考的难点、以及对文中“议一议”、“想一想”、“小资料”等内容的重点思考。

阅读与思考的方法,让学生独立进行,并准备好在后边的教学过程中回答教师的提问。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x'x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_x'x'x________ 学号:x'x'x'x'x'x'x'x'x'x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学校:x'x'x'x'x'x课程论文题目:论证明责任的分配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摘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古往今来,在学界也一直存在着若干理论上相佐、立论上各异的学说。

对这些学说的理顺对于我们研究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为此,本文在简述证明责任基本含义之后,着重归纳总结了两大法系的诉讼理论中充斥的不同学说,并简要阐述了我国学者所持的观点。

关键词:一、简述证明责任的含义。

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由来。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状况。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

这种理解在当今理论界已经成为一种通说,但事实上,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不同时期对其含义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罗马法初期即已出现“证明责任”一词,但此时的“证明责任”仅限于证据提出责任,或者说是主观的证明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行为责任”,直到1883年,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德国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结果责任”)。

而英美法系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

所以也有学者主张“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诉法的术语。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修订稿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修订稿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马莎学号:2226专业:行政管理专科学校:米泉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

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

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

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1]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

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

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3]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本文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为背景,从法律基础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探讨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等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不仅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漏洞,也反映了法律规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不足。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滞后,难以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

此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现象,导致执法难度加大。

2. 监管体制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3.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食品安全,甚至采取违法违规手段生产、销售食品。

4. 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不足,维权意识不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探讨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二是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法律法规。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现监管职责的明确划分和协同配合;二是加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3. 强化企业自律。

一是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三是鼓励企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有关法律基础论文

有关法律基础论文

有关法律基础论文法律基础教学是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教学目标的素质教育课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法律基础论文篇一摘要: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任。

为增强教学实效性,改变以往包班式教学、直线灌输、师生互动性不足等教学状况,从教学理念的倡导、教学内容的设计、教材方法的运用、教学材料的选取、教学语言的表达、教学环境的控制六个方面着手,增强该课程的教学实效性与科学性。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探索一、教学理念的倡导教学理念是教师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

教学理念指导着教师的全部教学活动。

因此,倡导什么样的教学理念,直接影响着教学内容的设计与教学各个环节的实施效果。

(一)倡导平等对话的教学理念传统的基础课教学是一种主导性的“独白”式教学,即通过老师个人直线式、单向式地传授课本知识,陈述理论条框给学生,以促进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等方面的相应改变,而较少顾及学生的个体心理需求。

“学生言语的主体逐渐演变为权威言语的纯粹接收者,学生的言语行为以及其中蕴含的探索与质疑精神也随之流失。

学生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老师的‘真言’。

”[1]这样的教学彰显不出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培养不了学生的创造性,甚至还会压抑学生反思和批判的人性意识,故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下简称“基础课”)教学倡导的教学过程不再是一种单向性的知识传递,而是在双向互动中师生精神相遇的过程,即师生作为独立的精神主体,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下,围绕教学内容展开平等对话和交流的过程。

彻底改变传统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精神上的互动和交流的教学模式。

而在此过程中,学生走进老师的精神世界,教师也在对话中走进学生的精神世界,两者达到精神共生相融的境界。

(二)倡导“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基础课归根到底是一门教育学生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的课程。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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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从而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明确具体,更易于操作。

从此,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基本上纳入法律的渠道。

自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走上法制化建设的道路之后,我国各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纷纷依法设立,截止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我国已形成由27万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3159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全国性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

该网络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纠纷的协调、处理,已基本纳入法律渠道,为劳动争议争处理的顺利进行铺平了道路。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显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以致劳动争议的内容和程度也越来越复杂,以原国营企业劳动制度为基础构建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开始出现与现实需要不相匹配的节奏,而且有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以致社会各界提出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农工党中央亦于2005年3月向“两会”提出:“简化劳动争议案‘一裁二审’的司法程序”的建议。

(一)、关于劳动者的申诉权受限的问题。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拒不立案,或者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如何寻求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进行明确规定。

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精选文档】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精选文档】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 课程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摘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

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有三点:一是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二是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三是学以致用,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学习。

关键词:专业性规范性实用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

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如下:一、通过学习,对法的的认识。

1、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任何一个学科都表现为一个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法学的概念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石,并有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登记本概念构成。

应用科技大学法律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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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科技大学法律基础论文一、基于学生发展要求的课程设计应用科技大学按照教育现代化要求,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所有的过程都从学习者的需求开始,实行专业、课程结构、学习方式设计等来促进学生的职业发展,力求做到学生自主、多次、多样性、开放性选择。

对此,基础课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特点和需要进行课程设计,关注学生的发展,生活和生命。

首先,优化契合学生发展的教学内容。

针对统编教材内容的重复性问题,对其进行解构和整合,甄选出符合学生具体现实需求的教学内容,可以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学科门类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凸显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可以结合学生关注的热点焦点凸显教学内容的生活性,可以结合市场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凸显教学内容的实效性,对内容进行不断的丰富和更新,坚持个性化培养、差异化培养,以构建出基础课对市场适用,对学生管用的教学内容体系。

其次,创新触动学生知行的教学方法。

针对简单灌输的教学形式,对其进行多元化拓展,寻求激发学生思考的教学方法,通过逻辑论证的理路引起学生的兴趣探究,形成正确的职业态度和职业价值观;针对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构建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核心的实践教学链,引导学生体验生活、社会、职业岗位、注重情感体验和道德体验的内化,让学生知荣明耻,培养他们的道德思维和价值判断能力。

最后,探索激发学生进取的考核方式。

针对以考为本的应试教育模式,对其进行多样化的开放考察,可以增加过程管理成绩的比重,采取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可以把成绩纳入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评价中,同选优评优、选拔学生干部等评等定级相联系;可以把实践能力纳入考核指标,单独设置学分,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学习热情和积极性。

因此,切合应用科技大学“以学生为本”理念的基础课课程设计在本着掌握基本理论的同时,要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性特点,在教学内容上实现职业性与科学性结合,教学方法上探索感性体悟与理性思辨结合,在考核方式上兼顾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这样才能体现出从学生的实际生活出发,保证大学生对基础课的认可,形成适用于应用科技大学的基础课教学课程体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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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李园园学号 000000000专业行政管理专科学校哈密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物权法的保护方法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

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

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

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

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

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

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

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

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

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邻人,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不仅仅表现为其物权的损害,在精神感官、行为自由和感情领域也带来相应的损害。

不过,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与扩大虽造成了侵权请求权将取代物权请求权的假象,但大陆法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依然在物权请求权的框架内进行。

如德国依然是通过第906条与1004条加以规范。

同时德国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决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发展起来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与严格责任非常接近。

这种解决方式为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接受。

我国立法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将物上请求权归入侵权请求权无疑是打破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的二元财产法结构,否定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

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上请求权的存在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与表现。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而物上请求权既是这种区分的基础,也是这种区分的结果。

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这种取回权的依据就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若否认物上请求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则物权的优先效力便不复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也会消逝殆尽。

其次,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来看,物上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如果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不必就相对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问题举证。

而侵权行为则以过错责任为主体,需要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

若将所有的请求权规定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中,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该请求权需要过错为要件,二是以过错为中心的侵权行为法演变为无过错责任法。

显然,这两种结果都是不能接受的。

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问题。

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妨害预防等物上请求权用于一般侵权,并不需要过失,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中,过失为不可或缺的要件,这样会出现一般侵权行为法内部的不和谐。

再次,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目的不同。

侵权行为请求权主要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只是取得对赔偿金的支配,具有债的一般担保作用。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上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起不到一般担保的作用。

最后,侵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我国采纳了广义的债权的概念,将传统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包含于侵权请求权之中。

这种立法体系虽然带来了民事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但由于侵权请求权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时效适用方面,均比物上请求权严格得多,因此,这种做法对于物权人利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二、物上请求权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认为,每一项物上请求权均可能包含丰富的附随请求权,如原物返还请求权除了返还请求权外,一般涉及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含孳息)如何返还问题、相对人占有期间因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得向请求权人求偿、因占有使用原物而获得收益返还、原物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等问题。

物上请求权方式即指对物上请求权及其附随性请求权所涉及的问题,物上请求权本身即可加以全面调整,无需侵权请求权介入其中。

德国民法即属于这种方式。

在德国民法中,关于所有权与占有人的规定自成一个体系,除了少数例外的情况外,它不涉及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问题。

如德国民法第985条规定所有权返还之诉后,第987条至993条为所有权人提供了收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两种请求权以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

依据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的规定,即(正当)占有既不负收益返还的义务,也不负损害赔偿的义务,对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中的收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排除除了第987至992条之外法律条款的适用,即排斥了812条以下以及第823条一般规定的适用。

这样物上请求权就形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该条因此也被称之为封闭性特别规定。

这种方式对于物权保护堪称全面有力,但并非完美无缺。

以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配为例。

如A的土地与B的院子相邻,A下挖土地使之与B的院子有一米的落差,某天B院子的堆放物滚落到A的土地上。

A可以要求B搬走其物。

但搬运费用如何负担,则有不同观点。

一是行为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无过错责任,通常应为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或者排除妨碍。

该观点的不足在于,若该妨害为不可抗力造成,则也需要相对人承担责任,是极不公平的。

同时还会造成争先恐后行使请求权的局面,因为谁后行使请求权,谁将承担责任。

二是所有人责任说。

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所有人承担。

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此时费用理所当然的为所有权人负担。

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如小偷将某人的汽车用后弃置他人的庭院,而某人必须负担费用将其拖去报废站,对于某人而言,不免过于严酷。

三是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碍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的劳务与费用,原则上应为行使请求权人负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

如因A的下挖,造成堆放物滚落,则A应该负担相应的费用。

不过,依此观点B需要自己负担费用,然后对A的侵权行为举证,这种做法既不经济,对于B而言也不公平。

四是支配与责任区分说。

该说认为,请求权的行使毫无疑问应该是有支配权者,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碍的义务;至于责任问题,则应属于“责任”原理的问题。

所谓的责任原理,即是指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

当然,若涉及到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

四种观点之中,第四说将权利实现所必需的费用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较为妥当,是目前最有影响的观点。

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担问题实质上只是物上请求权体系中众多附随性请求权中的一种。

费用之所以难以合理分配,主要在于物上请求权是不区分过错的。

但在涉及费用、利益返还与损害赔偿之时,却不能不依据相关的责任原则来确定,否则会与法律的正义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并使无过错责任扩大化,这不能不说是物上请求权封闭性带来的弊端。

第一、二种学说,由于没有触及到责任分担时的有责性问题,因此往往顾此失彼,即所谓按下葫芦又浮起瓢;第三种学说虽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其技术上有欠成熟。

第四种学说将请求权的行使与责任隔离,通过责任原则加以解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事实上,即使在采取封闭性的所有权请求权方式中,并不能排除有责性检验。

在德国民法中,有责性一方面通过第993条的反面解释而介入:第993条的第1款的立法目的排除了占有人的进一步的责任,但这种占有人应为善意的占有人,在占有人过分(例如损坏出租屋后主张该屋不宜居住,依据993条第1款不承担责任)、占有人具有恶意、权利未决状态开始之后或者占有人有违法行为时,第823条就可以单独或者与993条第1款同时适用。

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的附随性请求权中,为了避免导致无过错责任的扩大化,均规定了有责性检验标准。

如德国民法第987条规定占有人权利未决状态开始后,由于过失导致其占有中应收取的利益未收取的,对所有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在第989992条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统一的物上请求权的物权保护体系,但却并没有在实质上否定有责性的存在。

有责性与物上请求权及其附属请求权总是如影随行,对物权进行全面保护。

三、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认为,物权保护的两种方式在责任基础、损害形态、责任方式、归责原则与价值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物权应采纳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法共同保护。

但如何对二者的调整范围加以合理界定,则成为理论上的难点。

综合而言,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物权是否发生损害为标准加以区分。

有学者认为,若物权遭受侵害但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物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权利时,就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保护物权;若物权发生损害,而且损害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等物上请求权获得救济,就只有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求权获得价值上的补偿。

二是以发生的时间为基准,将过去的、已经结束的损害划入侵权请求权的范畴,而对于持续性的妨害排除或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预防,则为物上请求权。

三是以是否合法作为标准,因合法的原因引起的物权状态变异(如不可抗力、自然形成等),只能采取物权的请求权;而不法原因造成的,则既可以采取物上请求权,也可以利用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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