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详细完美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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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合政办秘[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合肥市开展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9〕5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除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一)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公共场所擅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皖11行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王祖平【当事人-公司】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杨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冰薛明湘【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祖平【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综合一审判决及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认定王祖平房屋违法建设的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是否正确;二、(琅行执)限拆决字﹝2019﹞FL101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管辖勘验笔录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判对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判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一审判决及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认定王祖平房屋违法建设的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是否正确;二、(琅行执)限拆决字﹝2019﹞FL101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王祖平房屋违法状态问题。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3年6月4日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王晓杰、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晓杰、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晓杰、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皖05行终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若全花卉焦明君【审理法官】陈若全花卉焦明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晓杰;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王晓杰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王晓杰【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张帆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张帆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琦张帆郝希罕【代理律所】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晓杰【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雨山区城管局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作出马雨城管(规划)限拆[2020]第ZD00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综合本案证据,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建构物已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随后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增设电梯救援通道,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说明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不可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雨山区城管局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作出马雨城管(规划)限拆[2020]第ZD00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彭声亮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彭声亮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彭声亮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刘鑫【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刘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彭声亮【当事人】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彭声亮【当事人-个人】彭声亮【当事人-公司】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小飞【代理律所】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被告】彭声亮【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彭声亮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迎江区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查封指定管辖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彭声亮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迎江区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彭声亮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2018年5月10日,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5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等,在该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起诉期限应自强制拆除行为发生的次日即2018年5月11日起算,彭声亮于2019年5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起诉期限。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地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的法律制度。

下文是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和《 ___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园林、工商、公安和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区执法局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受市执法局委托,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露天娱乐场所、沿街商业门点产生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行政处罚权;(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黄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9号)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3 号《黄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4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宏鸣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黄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黄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区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区人民政府领导;执法业务接受市执法局统一指导和监督。

市、区执法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条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遵照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市、区执法局成立相应机构,积极协助市、区执法局执行职务,保障执法秩序。

第五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对市、区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市、区执法局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区执法局及行政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

蒋卫红、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卫红、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卫红、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皖05行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花卉齐萍焦明君【审理法官】花卉齐萍焦明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卫红;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蒋卫红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蒋卫红【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俞滔滔安徽吐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滔滔安徽吐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滔滔【代理律所】安徽吐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卫红【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蒋卫红搭建的雨棚是否合法,被上诉人花山区城管局的行政强制行为及花山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蒋卫红的搭建行为从便于生活的角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行为的合理性不等同也不能推导行为的合法性,本案违建的证据充分,其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现场笔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蒋卫红搭建的雨棚是否合法,被上诉人花山区城管局的行政强制行为及花山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花山区城管局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花山区区划范围内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滁政[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4〕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滁政〔2012〕76号)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滁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4〕72号)、《关于同意在滁州市南谯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12〕37号)和《关于同意在琅琊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及调整南谯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管辖范围的批复》(皖府法〔2014〕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三、第三条修改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范围由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本办法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和琅琊山旅游区。

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本办法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琅琊区行政辖区,但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和琅琊山旅游区范围除外;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本办法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南谯区行政辖区,但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和琅琊山旅游区范围除外。

城管行政执法法规知识应知应会100题(完整版)

城管行政执法法规知识应知应会100题(完整版)

镜湖区城管行政执法法规知识应知应会100题一、填空题1、已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是我省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专门规章,也是全国各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章。

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与其所辖的县(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体制,按照具体行政执法活动重心下移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3、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经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政许可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对店面招牌(广告)设置行政许可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我市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八条的技术规定。

7、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的行为,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9、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0、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1、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答: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又称综合执法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有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有哪些答: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3、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何重要意义答:目前,在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脱节及越位、错位、缺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十几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三个和尚没水喝”、“龙多不治水”,就是所有问题的生动体现;管理见成效,靠突击整顿,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迅速回潮,风头一过就滑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是可以防止多头管理和扯皮现象发生;二是可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三是可以降低工作成本;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要求;4、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是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5、原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哪些问题答:1职权交叉,相互扯皮,城市管理责任难以落实;2重复执法,多头收费,群众合法利益难以维护;3条块分割,政令不畅,政府工作难以贯彻到底;4投入不足,忽视管理,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难以提高;6、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答:1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城市建设是基础,创造出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为城市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必要的技术条件,同时也对城市管理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由此促进城市管理的发展;没有城市的建设,就谈不上城市的管理;另一方面,城市管理是关键,是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营造良好城市秩序、发挥城市功能的必要手段;实践证明,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财富;良好的投资环境蕴含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城市管理搞得好,可以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多办事;2城市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给城市发展造成巨大阻力;长期以来,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平衡,导致城市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城市整体效能得不到体现,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3正确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矛盾,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城市建管并重的思想,理顺城市建设与管理体制,切实做到规划、建设、管理有机统一,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路子,全方位经营城市;7、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答: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8、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答:1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2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和临时占用人行道的管理;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主要街道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除承担以上行政执法职责外,对城市建设、规划、交通、市政、工商、环保、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相关单位、个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管理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答: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组织做好城市管理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教育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协助、监督有关组织搞好街巷的建设与管理;二负责织搞好街巷保洁和卫生设施管理工作;三负责抓好“门前三包”工作,制止、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10、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管理部门能否继续实施行政处罚权答: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依法由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11、什么叫城市市容答:是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12、什么叫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及要求公众知晓的在户外设置的商业或公益广告;户外广告的范围包括:1利用道路、桥梁、广场、车站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的路牌、展示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模型、布幅、彩旗、拱门、护栏等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和空中飞行物、空气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13、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哪些资料答: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下列证件、资料报批;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场租合同、户外广告发布资格证书、广告内容真实性证明、广告登记证书;2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及效果图;3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应报原建筑设计部门核算,提供安全性证明;14、建筑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污染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答: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2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3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4散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散飞扬,以减少扬尘;5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6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旅游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合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15、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规划理方面履行哪些处罚权答: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6、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答: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1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答: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哪些答:主要包括:1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3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4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5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6对沿街饮食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9、无照商贩怎样界定答:无照商贩是指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属无照经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20、公安城市管理治安大队履行哪些职责答:公安城市管理治安大队履行以下职责:支持保障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处理涉嫌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处理涉及限制执法对象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等;2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答: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2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依据有哪些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依据有: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等;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3市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城市绿化条例等;5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6工商管理方面的法规;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24、市民持有残疾人证就可以随意摆摊设点吗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虽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作出了许多优惠照顾的法律规定,但没有规定允许残疾人随意摆摊设点;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残疾人以为有残疾人证就可以为所欲为,这种观点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一种误解;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公民的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当个人想要不服法律约束的时候,那么,他也就开始失去自由;在我国,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只是在劳动就业、享受教育等方面享有优惠,但还必须履行一定审批手续,残疾人证绝不意味着不受法律的约束;残疾人如果想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也必须要到所在地的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违章占道经营也同样要受到行政处罚;残疾人证不是“特权证”;1、什么是城市管理答:从广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对整个城市的工业、商业、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公安交通、城建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用事业等各项工作的综合管理;从狭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业的管理;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管理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城市管理;2、什么是行政执法答: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3、什么是市容什么是市容市貌答: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容貌;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4、“门前三包”责任是什么答:门前三包是指:1包卫生保洁;负责清除门前垃圾、痰迹等污物;制止他人在门前乱吐、乱丢、乱倒污物;保持门清洁;2包绿化;负责保持门前花草树木,制止攀折花草树木,不准任何人占用公共绿地;对损坏绿化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街道办事处处理;3包秩序;制止在门前乱摆摊点、乱停放车辆、乱堆杂物、乱贴乱挂、发出高大声响等行为;5、什么是市政什么是市政管理答:狭义地理解,通常认为市政是指工程技术方面的事,比如像给水排水、路灯电话、道路建设等的城市工程和物质设施,因而市政管理就是管理城市的公用设施与建设;广义地理解,市政是指城市管理的各种业务的总称,它包括城市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基础设施和建设方面的综合管理,这不仅仅是市政工程业务方面的事,也可把市政或市政管理理解为城市管理;6、什么是城市道路答: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的配套管理设施和己经征用或划拨的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建设用地;7、什么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如何做到依法行政答: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超越其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为违法;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加强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行政机关使行政权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再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即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法定内容、程序和形式进行行政活动,必须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后,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8、如何执法才不违法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而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具体地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妥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行为必须在其法定职权或委托范围内,不行越权;代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必须是该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2)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即行政执法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都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3)被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4)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拘留、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必须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实施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没收财物,必须制作清单;9、行政执法的主体有哪些答: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有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1国家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如治安联防队基于公安机关的委托行使某些治安管理权;其行政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10、什么是行政许可答: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力能力或法律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形式上有两个特征:一是证书形式;二是直接规定许可从事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行政许可都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法律制度,即许可证制度;许可是禁止的解除,行政许可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赋予;11、什么是行政处罚答: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实施的惩戒性制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1)诫罚,即对违法者进行谴责的处罚形式,如警告,通报批评;2自由罚,即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期出境、驱逐出境;3财产罚,即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实物或货币,或者剥夺其某些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价出售、强制收购;4能力罚,即限制违法者某种特定的行能力的处罚形式,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过程中,处理违法行为最常用的手段之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花和国行政处罚法均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答: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职权的正确、。

城市管理执法范围(完整版)

城市管理执法范围(完整版)

城市管理执法范围(完整版)
1、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2)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3)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4)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5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扎扎实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这一法律制度始见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明文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如何加强对这一制度的宣传,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政府法制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众所周知,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运作模式发端于计划经济时期。

长期以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全到位,政府管了大量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该管的事又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政府权力的运作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严重不相适应,行政管理的成本很高,效率很低。

受此体制和旧的管理观念的局限,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立法项目,存在不少弊端。

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立法工作过于强调“条条”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往往都要明确由政府某一个具体部门来实施。

这样,实践中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就要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

不仅政府的行政执法队伍多,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也多,有的政府部门下面就“依法”设置了七、八个行政执法机构。

这样,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林立,行政执法队伍臃肿,执法扰民的现象相当严重,老百姓斥之为“十几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

同时,行政执法力量分散在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每个部门又都感执法力量单薄,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

从总数上看,行政执法队伍庞大,但由于各自为战,条条分割,每个条条都覆盖全市,结果每支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都不足,行政执法任务难以到位,只能是依靠“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维持局面。

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行政执法职责重复交叉,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扯皮现象严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皖政办[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举措。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已有20多个市、县经过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实践证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为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方面取得突破,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要尽快理清思路,认真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抓紧开展此项工作。

各市政府的工作方案应包括所辖各区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安排,并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知识点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知识点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知识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利益组合关系日趋复杂,不断涌现交织性社会事务。

为防止行政管理中的调控缺位和越权,明确责任,减少行政机构职责交叉和执法推诿,提高执法效率,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有益尝试。

但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为此,应在执法与立法过程中完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含义及其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若干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城市管理领域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不但有效地避免了制度层面存在的职责交叉弊病,而且解决了联合执法行为主体缺失、程序失范、责任不明的法律障碍。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通过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集中,使分散在多个部门的执法权得以在执法职能重新配置的基础上得到有序整合,同时在对其界定、划分、衔接、运用等方面努力形成新的科学体系与制度,执法人员得到精简,但执法力量得到科学的集中,行政执法效能得以提高。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既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也利于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对于培植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起到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产生的问题1、立法不明确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同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集中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但是,该部法律对可以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没有规定具体领域和具体范围。

[2]究竟应当集中行使哪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问题,即便是国务院及其法制办给各实施城市的批复也只是列举了几大类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缺乏明确的界定及界定的标准。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2006年6月6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遵循精简、法制、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全省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对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行政表彰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及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范围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及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范围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及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滁政办[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及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范围的通知(滁政办〔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滁州市南谯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的批复》(皖府法〔2013〕3号)、市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3〕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及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范围通知如下:一、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范围为琅琊区行政辖区、市中心城区和琅琊山旅游区(约24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和琅琊山旅游区之外的南谯区行政辖区。

2013年3月29日附件:琅琊山旅游区范围一、琅琊山风景名胜区(一)东部醉翁亭片区:东至滁州市西涧路,北至滁定公路,南至琅琊山林场交界,西至大英洼水库。

(二)西部普贤庵片区:北起长洼水库,向西经施集乡板先李转向南至花山脚,东沿花山、菱角山脚至三板桥。

(三)北部清流关片区:南起棺材山脚,西至珠龙乡新店,向北抵滁定公路及沙河水库南岸,东沿大峰山脉向南至关山店。

二、琅琊区西涧街道4个村1个社区61个村民组城西村全村20个村民组、关山村全村19个村民组、山林村全村16个村民组、太平村3个村民组(黄庄、花园、五间房)、西涧社区3个居民组(大路、大塘、机站)。

三、南谯区珠龙、施集、腰铺3镇14个村(社区)129个村民组(一)南谯区珠龙镇北关村2个村民组(小店、新庄)、官塘村10个村民组(瓦屋刘、杨塘冲、大官塘、三官塘、大户庄、杨大郢、张家洼、塘兴赵、丁庄、塘面坊)。

浅析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

浅析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

浅析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2008年9月26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区域逐年加大,建筑物大量增加,其造型、外观无不体现了这个城市的形象和内涵。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功能的逐步完善,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与日剧增,这不仅损害了建筑物本身的形象、降低了安全性能等,又严重影响和降低了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味。

因此,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应予严肃查处。

外立面,指的是物体和物体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

建筑物外立面即是除屋顶外建筑所有外围护部分。

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一般表现为在建筑物外立面上开门、开窗、窗改门、改变原有外立面设计等。

这种违法行为的产生不外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利益驱使、贪图个人方便、追求时尚美观等内在因素。

建筑物外立面对一个建筑来说是直观形象和美化程度的集中体现,其不仅是建筑物的“皮肤”,更是建筑物最基本的骨架,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具有相当大的危害:1、降低了建筑的安全性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物外立面作为建筑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设计上有严格的技术标准。

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将会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对建筑物的使用产生了安全隐患。

2、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建筑物在规划审批时应报送相应的设计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建筑物的四个立面,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筑作出规划许可。

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观立面就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

3、损坏了建筑的外观形象建筑物作为城市的一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所以在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同时也损坏了一个城市的容貌。

对建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中均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4、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讲,一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业主共有,这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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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遵循精简、法制、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全省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对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行政表彰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涉及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的,在方案报批前,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申报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会议纪要;(三)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城市执法范围、拟集中的处罚权和权限、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相关制度等事项。

第八条申报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职责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二)有必要的执法保障条件,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统一培训,取得法定的执法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审查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实行实地调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必要时,应听取申报城市有关部门和市民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申报方案的审查期限为2个月。

第十条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提出拟同意其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文答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工作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组建工作。

逾期仍未组建的,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调整执法范围、增加或减少集中的处罚权种类和权限,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与其所辖的县(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体制,按照具体行政执法活动重心下移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轮岗交流制度、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和组织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十七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帮助。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机制,接到有关城市管理事项的举报,应当尽快调查处理。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十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权。

第二十一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带执法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处罚文书。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违法行为人罚款处罚的,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依法没收的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和没收财物的处理所得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经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设备等物品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县(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不服设区的市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受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以外的领域和风景名胜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l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皖府发[2002]39号)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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