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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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三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上报稿)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研究组二○○六年三月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上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运行工作,加强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地震科学数据的作用,依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局长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由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运行系统组成。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条运行机制3.1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领导下开展日常运行工作;3.2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在所在单位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运行工作,接受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3.3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工作接受中国地震局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的指导。

3.4 国家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建立各自的数据服务网站,并提供以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网站为门户网站的分类分级地震科学数据服务。

第二章运行条件第四条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运行的基础条件4.1 具备至少80平米以上的独立工作场所和机房,具备必要的网络相关设备、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大容量数据存储设备和其它必要设施,关键设备具有必要的备份;4.2 具备至少10M/bps以上至公众信息网的INTERNET出口带宽,并提供必要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4.3 具备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4.4 服务器和网络能力应至少满足30个并发用户查询、浏览、下载数据的需要;4.5 工作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备灾设施和条件,达到GB50174-93国家标准所要求的A类机房标准;4.6 至少配备三名以上固定岗位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监控、网络维护、数据库维护、数据更新、服务和相关业务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分中心运行的基础条件5.1 具备至少40平米以上的独立工作场所和机房设备,具备必要的网络相关设备、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和其它必要设施,重要设备应有必要的备份;5.2 具备至少2M/bps以上至公众信息网的INTERNET出口带宽,并提供必要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5.3 服务器和网络能力应至少满足10个并发用户查询、浏览、下载数据的需要;5.4 工作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备灾设施和条件;5.5 至少配备2名以上固定岗位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监控、网络维护、数据库维护、数据更新和相关业务联系等工作。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灾情信息处理与共享研究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灾情信息处理与共享研究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灾情信息处理与共享研究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即对地震发生后的灾情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与共享。

这不仅涉及到各级政府的决策和救援部门的行动,还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重点探讨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在灾情信息处理与共享方面的研究。

一、灾情信息处理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需要及时获取灾情信息,并进行有效的处理。

灾情信息包括地震的震级、震源深度、地震区域范围、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等内容。

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地震监测体系,包括地震仪器设备的部署和维护,以及网络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监控。

同时,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

针对灾情信息的处理,事业单位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数据库和综合分析平台。

通过地震数据库的建设和灾情信息的整合,可以实现对历史地震事件的回顾和分析,从而更好地预测和预警未来可能发生的地震。

综合分析平台的建设能够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集成和分析,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二、灾情信息共享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灾情信息不仅需要在内部部门间进行共享,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互通。

只有通过广泛的信息共享,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做到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和高效救援。

在内部共享方面,事业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和流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及时获取到灾情信息,并进行交叉验证和综合分析。

这样可以避免信息孤岛和信息滞后的问题,提高灾情信息的准确性和预警能力。

在外部共享方面,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应主动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合作。

通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的框架和平台,可以与地方政府、救援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进行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

这样可以实现对灾情信息的多维度分析和更精准的决策支持。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整体水平。

三、灾情信息快速响应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需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快速响应,即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和传递灾情信息,以支持灾区救援和决策工作。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二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二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二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上报稿)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研究组二○○六年二月目次目次 (1)引言 (2)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 (3)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 (3)4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级 (4)附录 A (6)A.1 大类 (6)A.2 中类 (6)A.3 小类 (8)引言地震科学数据来源于观测、监测、调查、试验、实验以及研究分析等科技活动,地震科学数据是国家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是支撑地震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平台。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与分级是开展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基础。

制定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类与分级方案,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和数据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秩序,使地震科学数据资源在广泛应用中得以发挥和增值,在经济发展、国防建设、人民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方案是《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有关数据分级分类的实施细则,在制定本方案时,本着尽可能遵循现有国家和地震行业相关标准及《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的原则,本方案主要参照了地震行业标准DB/T 11.1-2006《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基本类别》及《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地震观测数据》(征求意见稿)。

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1 范围本方案规定了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分级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凡涉及地震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时,适用本方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DB/T 3-2003 地震与地震前兆测项分类与代码DB/T 11.1-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基本类别DB/T 11.2-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地震观测数据3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3.1 分类原则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以数据的科学属性和自然属性为基础,遵循层次性、穷尽性和排他性的原则。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北京市地震局、天津市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山西省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为进一步规范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的产出及共享服务,有效发挥地震观测资料的应用分析效能,切实提高地震监测、预报与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我司在认真调查研究首都圈地区地震台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组织制定了《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牵头负责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地球所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首都圈地区的地震数据产出与共享服务的统一性和时效性。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首都圈地震台网的地震数据产出和服务质量,确保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的一致性和及时性,逐步规范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圈地震台网是指首都圈防震减灾示范区工程建设完成的由107个遥测地震台组成的测震台网,首都圈范围是指38.5°-41.0°N,114.0°-120.0°E地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和首都圈台网各分中心(地球所、北京、天津、河北)以及山西、内蒙古自治区遥测地震台网中心的地震数据产出和服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工作汇报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工作汇报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工作汇报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前期准备工作会议内容会议工作结果2003年7月1日中国地震局4层会议室会议由孙其政主持搜集并准备相关资料:① 中国气象局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③ 气象资料共享实施细则(试行);④ 气象数据共享分级方案(草案);⑤ 气象数据产品制作和汇交规定(试行稿)等。

① 项目来源;② 学习了相关资料的制定思路;③ 结合地震科学的特点,讨论并确定了《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稿的框架(分十章)及应遵循的原则;④ 分工:成员分别编写各部分;⑤ 确定各部分手稿的提交时间(2003年10月底)。

分工:第一章:总则孙第二章:共享数据范围及其分类徐、付第三章:共享数据汇集付第四章:共享数据用户范围及其分类徐、邹第五章:共享数据分级、提供与发布徐第六章:共享数据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徐第七章:数据共享技术平台陈、赵第八章:数据共享管理孙第九章:奖励与处罚孙第十章:附则孙另,孙、陈负责本办法的通篇结构梳理,并提交供下次会议讨论的手稿。

2003年8月13日中国地震局香山地震台会议由孙其政主持收集本办法各章节的编写手稿,制作成电子文档,供各成员共同讨论、逐条、逐字修改。

①对用户分类、数据分级分类的充分讨论;②逐条、逐句、逐字修改规定。

③调整章节、条款顺序。

形成本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人:陈顒、陈鑫连、赵仲和、李志雄、杨大克、聂高众;吴建春、李明、陶裕禄、宋彦云。

2003年9月29日中国地震局香山地震台会议由孙其政主持收集各位领导、专家对本办法的意见及建议① 邀请部分专家参与修改讨论;② 对每位专家的意见及建议进行充分讨论,确定并修改内容;③ 对每条、每句、每字进行推敲、修改。

④ 确本办法需制定的实施细则。

① 形成本办法的送审稿;② 本办法将制定的实施细则:(大概内容,不确定,以签定的子合同为准)a 本办法的数据分类、分级方案细则徐b 本办法的汇交管理办法细则邹c 本办法的共享管理实施细则陈、赵d 本办法的共享服务管理的细则付2004年10月5日向中国地震局科技发展司提交《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送审稿项目组成员:孙其政、陈会忠、付子忠、邹其嘉、徐宗和、赵薇。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价制度细则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价制度细则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价制度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提高科技基础资源数据的集成和共享水平,根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制定本评价细则。

第二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工作,评价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

评价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责任机制与学习机制,提高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经济合理性,确保平台建设运行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条评价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规范公开”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着重评价项目的资源数据数量与质量、资源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数据共享管理与规范、项目的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等。

第四条评价活动将采用多种渠道、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即包括平台建设运行机构自己实施的内部评价,又包括中国地震局组织实施的评价。

中国地震局定期组织对项目的评价,评价对象为: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立项资助建设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省级节点及相应的项目。

第二章评价组织第五条在科技部主管部门领导下,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价规则、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确定评价专家组组成和评价任务,审核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价结果。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作为整个数据共享项目的牵头单位协助中国地震局对各分中心、省级节点和相关项目实施评价。

第六条成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评价专家组,评价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由相关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领域专家、计算机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评价细则拟定评价方案,收集综合各种方式的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定期向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提交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七条各项目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地震局的评价要求做好被评价项目评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审核被评价项目各参与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价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震救援中的跨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

地震救援中的跨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

地震救援中的跨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地震,这一自然界的巨大力量,常常在瞬间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破坏和伤痛。

在面对地震灾害时,救援工作的迅速、高效和协同至关重要。

其中,跨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成为了提升救援效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关键因素。

跨部门合作意味着不同职能、不同领域的部门和组织协同作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在地震救援中,涉及到的部门众多,包括消防、医疗、武警、民政、交通等等。

每个部门都有着自己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但如果各自为战,必然无法达到最佳的救援效果。

消防部门在地震救援中通常是最先到达现场的力量之一。

他们具备专业的救援设备和技能,能够在废墟中迅速展开搜索和营救工作。

然而,仅仅依靠消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医疗部门的及时跟进对于受伤人员的救治至关重要。

医疗人员能够在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理,并将重伤员迅速转移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武警部队则在维护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地震发生后,往往会出现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的情况。

武警部队通过疏导交通、设置警戒线等方式,为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民政部门负责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交通部门则要全力抢修受损的道路和桥梁,保障救援人员和物资能够顺利抵达灾区。

跨部门合作不是简单的人员和资源的叠加,而是需要各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调机制。

在地震救援中,时间就是生命。

如果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就会导致救援工作的延误。

例如,消防部门在救援过程中发现了一处有大量伤员的区域,但医疗部门却没有及时得到这一信息,导致医疗救援不能及时跟进,这就会影响伤员的救治效果。

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中心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个指挥中心能够整合各部门的信息,协调各部门的行动,确保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信息共享是跨部门合作的基础和核心。

在地震救援中,准确、及时的信息对于救援决策和行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需要迅速获取关于地震震级、震中位置、受灾范围等基本信息。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近年来,地震活动频繁,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通过收集、分析和传播地震数据,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然而,由于地震数据的敏感性和机密性,传统上很少进行共享和开放。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数据开放运动的兴起,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正逐渐认识到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的重要性,并开始积极采取行动。

一、地震数据共享与合作地震数据共享是指将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数据与其他单位共享,实现数据的互通互用。

通过数据共享,各单位可以汇集多方数据,形成更全面、更准确的地震数据,从而提高地震预警和防灾减灾的能力。

同时,数据共享还能促进不同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致力于地震科学的研究和应用。

为了实现地震数据共享,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需要搭建统一的数据平台,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该平台可以提供数据存储、查询和分析的功能,使各单位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的地震数据。

此外,为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还需要对共享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以便不同单位之间进行数据比对和交流。

二、地震数据开放与普及地震数据开放是指将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数据对外开放,供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使用。

通过数据开放,可以增强公众对地震活动的了解,提高地震科学的普及程度。

同时,开放数据还能促进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在开放地震数据时,需要考虑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可以通过去除敏感信息或进行脱敏处理来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还需要提供数据的说明和使用指南,帮助用户正确理解和使用数据。

通过规范的数据开放政策和措施,可以确保数据的合法、公平、透明的使用。

三、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的益处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带来了诸多益处。

首先,数据共享能够提高地震预警和防灾减灾的效果。

各单位共享的数据能够得到更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其次,数据共享促进了地震科学的研究和发展。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价制度细则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价制度细则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价制度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和治理,促进项目可连续进展,提升科技基础资源数据的集成和共享水平,按照《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治理方法》制定本评判细则。

第二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工作,评判是项目建设和治理的重要环节。

评判的要紧目的是:建立责任机制与学习机制,提升平台建设与运行治理的规范性、公平性、科学性和经济合理性,确保平台建设运行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条评判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规范公布”的原则,按照项目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着重评判项目的资源数据数量与质量、资源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运行治理、数据共享治理与规范、项目的效益以及可连续进展的能力等。

第四条评判活动将采纳多种渠道、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即包括平台建设运行机构自己实施的内部评判,又包括中国地震局组织实施的评判。

中国地震局定期组织对项目的评判,评判对象为: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立项资助建设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省级节点及相应的项目。

评判组织第五条在科技部主管部门领导下,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评判工作,要紧职责是:制定评判规则、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法,确定评判专家组组成和评判任务,审核评判方案和评判报告,审定并公布评判结果。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作为整个数据共享项目的牵头单位协助中国地震局对各分中心、省级节点和有关项目实施评判。

第六条成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评判专家组,评判专家组人数许多于7人,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领域专家、运算机专家和治理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要紧职责是:按照评判细则拟定评判方案,收集综合各种方式的评判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判,定期向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提交评判结果和评判报告。

第七条各项目牵头单位的要紧职责是:按照中国地震局的评判要求做好被评判项目评判前的各项预备工作,审核被评判项目各参与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元数据编写指南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元数据编写指南
DB/T11.1—2000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基本类别
SDS/T2111-2005 元数据标准化基本原则和方法
SDS/T2112-2005 科学数据共享元数据内容
23
在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应用中定义的元数据应与本标准保持一致。
24
24.1
数据类型
对数据值域的说明。数据类型用诸如整型、实型等术语标识。
UML中有包、类和属性的概念。包是将一些有共性的类组合在一起。类是包装信息和行为的项目。属性是类所包含的信息。
25.1.3.1
本标准采用UML静态结构图表示元数据实体间的关系。图1为本标准使用的UML符号。
图1统一建模语言(UML)符号
25.1.3.2
本标准涉及UML定义的下列几种模型关系:
(1)关联
26
26.1
地震科学数据元数据可分为三个层次:元数据元素、元数据实体和元数据子集。元数据元素是元数据的最基本的信息单元,元数据实体是同类元数据元素的集合,元数据子集是相互关联的元数据实体和元素的集合。在同一个元数据子集中,实体可以有两类,即简单实体和复合实体。简单实体只包含元素,复合实体既包含简单实体又包含元素,同时复合实体与简单实体及构成这两种实体的元素之间具有继承关系。
根据实际应用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的元数据实体或元数据元素。
如果一个可选元数据实体未被使用,则该实体所包含的元素(包括必选元素)也不选用。可选元数据实体可以有必选元素,但只当可选实体被选用时它们才成为必选的。
条件必选C
当满足约束条件中定义的条件时必须选择。条件必选用于以下三种可能性之一:
——表示在2或3个选项中进行选择。至少一个选项必选,且必须使用。
25.1.1.7
通过一定的表示规则以确定一个元数据子集或元数据实体与其下一级的元数据实体或元数据元素之间的关系。每一条表示规则均由“标识符 = 表达式”表示。表示规则中各符号的含义如下:

地震科学数据 共享系统运行规范

地震科学数据 共享系统运行规范

运行保障
8.1安全技术保障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均应采用安装防病毒软件、防病毒关等措施,并保持软件和系统的 及时升级,抵御络上各类恶意代码的攻击。 (1)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应当配置病毒过滤关,全面过滤防杀通过互联传播的病毒; (2)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应按照工程统一要求,安装入侵检测系统,对络攻击和非法扫 描实时检测、及时报警。 (3)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应安装具备络审计能力的扫描器,动态了解络系统(包括络设备、主机和应 用)的安全弱点,以便通过修补这些安全弱点来尽量减少黑客攻击的可能性。 (4)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应配备性能较高硬件防火墙。 8.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包括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的运行管理。
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性引用文件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技术规范》 国家保密局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保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BMZZ1-2000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 GB-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下列数据共享标准体系内容也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数据与服务注册规范 数据访问服务接口规范 元数据检索和提取协议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是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级的地震类科学数据共享的中心节点, 直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办公室的管理,并承担对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工作的指导和管 理。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是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组成部分,直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和国家地震科学数据 共享中心的管理,按照制定的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实施分中心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技术规范标准}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标准}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标准}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指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中各项技术要求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中的技术实施,保障数据共享的顺利进行,提高地震科学数据的应用和价值。

一、数据标准化1.数据格式标准化:地震科学数据应采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标准化处理,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2.数据编码标准化:地震科学数据应采用统一的编码规范,确保数据在不同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互通性。

3.数据质量指标标准化:制定地震科学数据质量指标,包括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为数据共享提供基础标准。

二、数据采集与传输1.采集设备标准化:地震科学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经过严格测试和验证,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采集参数标准化:确定地震科学数据采集的关键参数,如采样率、采样精度等,并对其进行标准化,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数据传输标准化:地震科学数据的传输应采用公共网络或专用通信线路进行,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数据存储与管理1.数据存储标准化:地震科学数据应按照一定的存储格式和结构进行组织和管理,方便数据的存取和检索。

2.数据备份与恢复标准化:制定地震科学数据备份与恢复的标准流程,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数据权限管理标准化:建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数据权限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数据共享与开放1.共享方式标准化:确定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方式和渠道,包括实时共享、定期共享等,并制定相关的共享协议和流程。

2.共享条件标准化:明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数据质量要求、数据使用范围等,以保证共享数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3.数据开放与应用标准化:鼓励地震科学数据的开放和有效应用,制定相应的数据开放政策和技术标准,以促进地震科学研究和灾害预警等领域的发展。

五、数据评价与反馈1.数据评价标准化:建立科学的地震科学数据评价体系,对共享的数据进行评价,包括数据质量评价、数据利用评估等,为数据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参考依据。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细则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细则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细则(试用稿)(2007)中国地震局发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地震信息服务系统技术规程》和《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结合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管理模式3.1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领导下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3.2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在所在单位的领导下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3.3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中国地震局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的指导;3.4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指定一名信息安全管理员。

第四条信息安全管理员职责4.1 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本中心的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4.2 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4.2.1 负责防火墙、IDS、防病毒系统的策略制定;4.2.2 负责本中心审计系统的运行管理,对运行情况进行审计;4.2.3 负责本中心身份认证系统、权限管理和授权、单点登录系统的运行管理;4.2.4 负责本中心的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的运行管理,并定期升级;4.2.5 负责本中心相关日志的填写、收集、归档、管理。

4.3 负责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用户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4.4 对本中心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按照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4.5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4.6 发现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4.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删除本中心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四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四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规定上报稿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研究组二○○六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数据共享服务的方式与内容1第三章数据共享服务要求3第四章用户的权力与义务5第五章数据共享服务收费6第六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高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汇交的地震科学数据经加工整理和入库后向用户提供使用时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工作由中国地震局统一领导,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以下简称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具体实施;第四条按照“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汇交到共享中心和分中心的各种数据和成果资料,以及与这些数据和成果资料的提供与使用有关的信息,除国家和中国地震局有特殊规定外,都应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第五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应遵循分类分级服务、充分考虑用户需求、注重服务效益和保护数据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等原则;第六条从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章数据共享服务的方式与内容第七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应分别建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门户网站和专业网站,以在线的方式发布和提供数据服务;同时应配备专门的设备、介质和软件,以光盘和纸介质等离线方式提供数据服务;第八条共享中心的门户网站和各分中心的专业网站应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一目录服务;门户网站提供所有地震科学共享数据的目录服务,包括目录分类列表和基于元数据的目录搜索;各专业网站提供所在分中心管辖数据的分类目录列表;二数据在线服务;各网站提供本中心或分中心管辖数据的在线浏览、查询和下载;三元数据服务;门户网站发布所有地震科学共享数据的元数据,各专业网站发布所在分中心管辖数据的元数据;四数据应用服务;各网站提供与本中心或分中心管辖数据相关的常用专业数据处理软件的介绍和获取方法;有条件还可提供数据在线处理服务;五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门户网站发布所有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有关的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各专业网站发布其中与所在分中心管辖数据密切相关的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六用户服务指南;门户网站提供地震行业科学数据资源概况、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计划和本网站使用指南等用户服务指南信息;各专业网站提供所在分中心管辖数据的资源概况和本网站使用指南等用户服务指南信息;七注册与登陆服务;各网站提供基于访问本网站数据的用户注册与登录服务;八全文检索服务;各网站提供基于本网站内容的全文检索服务;九用户反馈服务;各网站提供服务电话、email、通信地址和在线留言工具,收集用户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十导航服务;门户网站提供到各专业网站、科技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其它数据共享服务网站以及其它国内外知名地震数据服务网站的导航;各专业网站提供到门户网站和国内外与所在中心管辖数据密切相关的数据服务网站的导航;十一服务统计信息;门户网站提供整个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数据服务统计信息,各专业网站提供所在分中心的数据服务统计信息;服务统计信息包括注册用户数量,网站访问量,数据在线浏览和下载数量和离线数据服务情况,以及用户使用数据产生的效益科研成果或论文等;第九条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离线数据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光盘产品发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发售所管辖数据的光盘产品;二数据定制服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提供所管辖数据的数据定制服务;第三章数据共享服务要求第十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在数据整理入库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提供数据服务,包括更新元数据,提供应用界面供用户浏览、查询和下载数据等;第十一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遵从“地震科学数据交换格式”标准规定的数据格式提供数据服务;第十二条为了保证数据库系统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采用应用程序供用户使用数据,而不授权用户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第十三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对汇交的数据进行深加工,并对常用的和数据量大的数据制作光盘产品;第十四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户的数据光盘产品邮购请求做出响应,不能提供的要说明原因,能提供的及时进行登记、邮寄和收费;第十五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户的数据定制服务请求做出响应;不能提供定制服务的要向用户说明原因,能提供服务的要和用户协商提供服务的时效和费用,然后按照规定的手续和流程进行登记、审批、数据收集、加工处理、光盘制作、邮寄可选和收费;第十六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要保证所有用户不受任何限制就可在线获得一级数据,保证用户通过网站完成注册后就能登录并在线获得二级数据;对于用户通过网站注册申请使用三级数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批准使用的要保证其通过网站登录后能在线获得三级数据,不批准使用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对用户填报书面申请材料见附件申请使用四级数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审批;批准使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服务,不批准使用的应向用户转达原因;第十七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在数据共享级别发生变化时应对用户权限做相应调整,并在网站上发布通告;第十八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和帐户信息;第十九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自行管理各自网站的用户注册和授权,逐步实现由共享中心提供统一用户注册和授权管理;第二十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户的反馈信息进行处理,并按月汇总反馈信息上报主管部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相关部分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每月制作并在网站上发布数据共享服务统计信息;第二十二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对用户提出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核对和处理;第二十三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对违反数据使用规定的用户应停止服务;第四章用户的权力与义务第二十四条用户有权获取相应级别的地震科学数据;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向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用户对获取的地震科学数据,只享有有限的、不排它的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各类用户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经审批获得的共享地震科学数据,以及由这些数据经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有偿或无偿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八条用户应在所发表的成果中注明所用数据资料的来源并寄送成果样本到共享中心或分中心存档;第二十九条用户有义务配合共享中心和分中心进行改进数据共享服务质量的相关调查;第五章数据共享服务收费第三十条对于网上提供的在线数据,用户可以直接下载,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一条对于离线数据复制服务,要收取数据复制服务费,包括为用户提供数据所需介质费、设备损耗费、复制人员工时费和邮寄费可选等;第三十二条对于数据定制服务,除要收取数据复制服务费外,还要收取数据加工服务费,包括收集、整理、加工、汇编数据或数据产品所需的人员工时费、能源消耗费、设备损耗费、通信传输费等;第三十三条对于有偿数据服务,除要收取数据复制服务费和数据加工服务费外,还应收取一定比例的数据生产成本费,包括获取用户所需要的数据所进行的采集、汇交、分析处理和整理归档等工作所需的人员工时费、能源消耗费、设备损耗费、传输通信费等;第三十四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收费价格,报请物价部门审批,并对收取的费用进行单独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共享服务的实施细则;附件地震科学数据使用申请表。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的数据管理与共享机制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的数据管理与共享机制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的数据管理与共享机制地震预报事业单位起到了预警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而数据管理与共享机制对于提高地震预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地震预报事业单位的数据管理与共享机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数据管理的重要性地震预报事业单位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包括地震监测数据、地质信息、地震历史数据等。

良好的数据管理可以帮助事业单位更好地分析、研究和预测地震活动,有助于提高地震预报的准确性。

1. 数据采集与存储地震预报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定期收集地震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应建立稳定的数据存储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备份,避免数据丢失和破坏。

2. 数据质量控制地震预报数据的准确性对于预报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事业单位应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包括数据质量评估、校正和纠错等措施,确保数据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可以引入国际标准和先进技术,对数据进行技术验证,以提高数据质量。

二、数据共享的必要性地震预报事业单位通常需要与其他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共享,以提高地震预报的效果和应对能力。

数据共享可以加强各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应对地震灾害。

1. 政府部门合作地震预报事业单位应与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享地震监测数据和预测结果。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单位提供的数据制定地震预警和应急救援计划,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科研机构合作与科研机构的数据共享可以促进地震预报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事业单位可以将自己的数据提供给科研机构,让科研机构进行各种分析和模拟,提供更准确的地震预报模型和方法。

3. 社会公众共享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众传递地震预报信息。

同时,也可以向公众提供地震知识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提高公众的地震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数据管理与共享机制的解决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共享地震预报数据,地震预报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数据管理平台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包括数据采集、存储、质量控制和共享等功能。

(整理)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_-_地震数据共享中心

(整理)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_-_地震数据共享中心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一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上报稿)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研究组二○○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汇交的程序和期限 (2)第三章数据汇交要求 (4)第四章汇交数据的审核和保管 (5)第五章汇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6)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的汇交工作,加强对地震科学数据的管理,充分发挥地震科学数据的作用,依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局长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震科学数据的汇交、保管以及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科学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科学数据汇交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各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敦促本行政区域内非地震部门汇交地震科学数据。

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汇交数据的接收、审核、保管工作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承担。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负责制定汇交地震科学数据的格式和技术要求,指导共享分中心完成汇交数据的接收、审核、保管工作。

第五条负责地震观测台网观测数据采集和资料收集的单位以及承担各类地震科技项目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数据汇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各类地震监测台网以及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和通过政府间的国际合作实施的地震科技项目与任务产生的各种原始数据和基础数据,均须汇交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各界将收集并存档的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并纳入共享范围。

第七条汇交的地震科学数据包括:地震观测台网运行产生的观测数据;各类地震科技计划项目和任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观测、探测数据、实(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等;按照不同需求加工整理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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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震科学数据产出与汇交
第三章 地震科学数据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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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促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使地震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实现地震科学数据开放和共用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科学数据的采集、处理、汇交、保管、服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震工作部门各单位收集并存档的各种地震科学数据,其他部门或单位为保障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而专门建设和管理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所收集并存档的地震科学数据,均属于共享范围。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构成。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设立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和省级人— 4 —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设立共享分中心。

第七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承担地震科学数据的汇集、整理、保管和服务工作。

共享中心负责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技术管理和对共享分中心的指导。

第八条 提供、使用、保管涉密地震科学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涉密地震科学数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数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数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地震科学数据及其共享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地震科学数据产出与汇交
第十条 各类地震监测台网以及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和通过政府间的国际合作实施的地震科技项目,通过观测、探测、调查、实验等方式产生的各种原始数据,以及由这些数据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等,均属于共享的地震科学数据,应当汇交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科技项目负责人,既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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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同时也是数据汇交的责任人;地震监测台网所在单位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为数据汇交责任单位,负责敦促汇交责任人及时汇交科学数据。

第十二条 地震监测台网所获得的各种观测数据和资料,由汇交责任人按照台网运行的数据流程和有关规定汇交。

地震科技项目所获得的各种数据,在项目完成并经汇交责任单位审核后,由汇交责任人向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汇交。

第十三条 地震科学数据的生产者应对数据质量负责,数据汇交责任单位应对数据质量负监督责任。

禁止伪造地震科学数据和在数据汇交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提供地震科学数据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地震科学数据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按照数据的自然属性对地震科学数据进行分类,实施数据的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地震科学数据发布和共享的范围,地震科学数据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数据:凡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数据;
二级数据:能够向国内、国外用户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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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数据:可以向国内用户提供的数据;
四级数据:只允许向特定范围的用户提供的数据。

地震科学数据的级别超出规定时限的应予调整。

第十七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通过网站发布数据,或者使用磁盘、光盘、纸介质等多种形式向用户提供数据。

第十八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依据用户的工作单位性质、利用地震科学数据从事活动的属性和提供数据的形式无偿或者有偿提供数据。

第十九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向用户提供从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换来的地震科学数据,应遵守交换协议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妥善保管数据和资料,并保障共享技术平台正常运转。

对属于保密性的数据,按其密级分别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第四章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根据共享权限使用相应级别的数据,经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级别的数据。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一级数据,可以在地震科学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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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的网站上浏览、查询和下载。

用户使用二级和三级数据,应在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的网站上完成相应的注册程序后获得,必要时也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

用户使用四级数据,应向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方可获取所需数据。

第二十三条 用户对获取的地震科学数据,只享有有限的、不排它的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除了一级数据或另有合同规定的以外,用户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获得的数据,也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在所发布的成果中注明数据资料来源;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开展的用户需求调查和数据资源调查;有义务反馈数据使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不对用户因使用提供的数据产生的各种损失和不利后果负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地震科学数据的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负— 8 —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提供地震科学数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非法手段取得未经授权数据的;
(二)将所获得的地震科学数据直接或者变相转让,致使数据提供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发表成果未注明数据或者资料来源,引发纠纷的;
(四)按非营利性活动无偿获取的地震科学数据,用于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向指定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汇交数据,严重影响数据共享工作的;
(二)伪造地震科学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数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汇交数据不完整,缺失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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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汇交的数据丢失或损坏的;
(二)向用户提供从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换来的地震科学数据,不遵守交换协议相关条款,引发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使用户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提供、使用和保管涉密地震科学数据,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部门或者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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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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