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运吨公里和运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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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吨公里和运费比例
2009年7月10日
载重和里程决定运价,当油价固定的时侯,油价的波动决定了公路的运价,但公司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适当搭配煤炭焦炭运输运费计算方法。
一、公路汽运运费计算方式:一般运价的构成是以油价、油耗、载重、里程、过路费、车辆折旧、驾驶员工资、利润等等有关系。标准是按照吨公里计算,就是吨公里运价*载重量*运输里程,一般长途运输吨公里运价在元左右,但是实际上汽运主要靠托运和承运双方磋商,实际成交价格和选择的运行路线,双方的信任程度有很大关系,轻货与重货搭配,降低成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铁路车皮运费计算方式,计算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是《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流程如下:
1、查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从《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查出该品名的适用运价号
3、按适用的货物运价号,依下侧附表计算出货物单位重量(整车为吨、零担为10公斤,集装箱为箱)的运费。单位重量运费与货物总重量相乘,即为该批货物的运费
4、依《价规》附录一、二、三的规定,分别计算货物的电气化附加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建设基金等3项费用,再与运费相加即为货物的运输费用
5、杂费按《价规》的规定核收根据铁道部规定,煤炭焦炭按5号运价执行,其发到基价为,运行基价为,电气化附加费为吨公里,铁路建设基金整车方式为吨公里,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整车方式为吨公里。
二、如果车行路段是电气化铁路并且是新铁路则运输费用最高,计算公式为:铁路
运输每吨运费=++++×运价里程
根据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数据,估计各位朋友很少会遇到新建铁路,所以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基本上可以不考虑,而电气化附加费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减,也不是很多,但
是铁路建设基金则是必须要出的。所以最佳的情况是:铁路运输每吨运费=++×运价里程
以太原到广州为例(太原到广州铁路里程为2243公里),其吨运费为:++×2243=元一列50节,一节60吨,一列载货3000吨,因此总体运费为555,291元,即五十五万五
千二百九十一元。
二、公路货运运价
福建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始于20年代。由于初时公路条件较差,货运发展缓慢。随着
民营汽车公司陆续创办,公路汽车货运逐渐具备规模。当时,都是民营公司,运价由主客双
方协商承运收费,灵活性大,各公司相互间运价不统一。为加强管理,民国26年(1937年),
国民经济建设委员会福建分会,组建“物产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出现官营机构及公路
汽车货运。长途汽车货运运价由省建设厅核定,全省各商营汽车公司运价均受其监督。但因
政局不稳,货币贬值,运价暴涨,政府无法控制。见表2-25-23。
民国35~38年(1946~1949年)若干月份汽车货运运价
单位:元/吨公里表2-25-23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运价政策,由交通主管部门编制运价方案,在全省统一执行。货运运价分长短途,整车运输,零担运输,分等级计费。1949年,货运运价每吨公里元。以后运价不断下调。自1952年7月起,货物运价计费分为五等,以五等为基价,各等货物按基价依次增加4%、8%、12%和16%。到1952年底,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为元。1953年后,又连续降价12次,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为元,运距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下者,为短途运输,按计时包车计费,每车吨小时元。托运货物不满3吨的为零担,零担不分等级,一律以每百公斤公里元计费。1964年,货运又实行分等计算运价,将货物分为5等,每吨公里,一等货物为元,五等货物为元,零担为元。1965年3月,为了支援农业生产,降低货物运价,对主要农用物资实行优待运价,整车货运价从每吨公里元,调低为元;零担运价从每吨公里元,调为元。1965年和1966年进行两次调整。到1966年底,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一等货物为吨公里元,五等货物为吨公里元,零担为吨公里元。1967年,货物运价改为不分等级计算,整车每吨公里元,零担每吨公里元。
1986年,随着社会商品流通的增加,为满足社会需求,货物运价改为按等级计费。货物等级按交通部统一规定分为三等,并划分普通零担、特种零担、一等、二等、危险的货物、贵重和特种鲜活货物、长大笨重货物等类别计价。一等货吨公里元,二等货物吨公里元,三等货物吨公里元,超限大件货物吨公里元,一、二、三级长大笨重货物吨公里分别
为元、元、元;一、二级危险货物吨公里分别为元、元;贵重及特种鲜活货物吨公里元;
零担货物运价不分等级和长短途,普通货物每百公斤公里元;特种货物每百公斤公里元。
1988年8月15日,对货物运价进行调整,一等货物吨公里从元调为元,二等货物调为元,
三等货物调为元,超限大件货物调为元,一、二、三级长达笨重货物分别调为元、元、元;
一、二级危险品的分别调为元、元;贵重及特种鲜活货物调为元;零担货物分省内、省际,
省内普通货物吨公里为元,省际为元;特种零担货物省内为元,省际为元。1990年12月
25日,公路汽车货物运价进行整顿调整,整车货物基本运价由每吨公里元调为元,二等货
物调为元,三等货物调为元。零担货运价不分省内,省际均为普通零担货每吨公里元。特
种零担货物每吨公里元。其他运价率以基本运价为基准。按《汽车运价规则》所规定的不
同运价条件的价目比差确定。短途货物运价由原来的按吨公里计价改为按吨公里运价加吨
次费的计价办法,福州、厦门市区吨次费4元,其他地区吨次费一律3元。山区、支线、
四级公路及以下的运价可加成15%~5%;临时性疏港、疏站货物运价可高于基本运价10%,
矿区、森林区、甘蔗区、基建等地内的煤、矿产品、甘蔗木材、毛竹、建筑材料等专项物
资的短途运价允许30%幅度内加成。煤炭由一等货物调为二等货物。1992年9月15日,《汽
车运价规则福建省暂行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共7章71条,对汽车客货运输、行李包裹运
输、包车货运及其他杂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货物运价以一等货物整车运输为基本运价,
二等货物运价高于基本运价10%,三等货物运价高于基本运价20%,特种货物、特种车辆、
路线等运价的加成,统一以基本运价为基础进行加成。见表2-25-24。
表2-25-24若干年份福建省公路货运运价表单位:元/吨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