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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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工作职责
村级组织工作职责
一、村党组织职责
村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项,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对村、组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请。
(四)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五)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四、村民议事会职责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会议。
(二)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处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灾后重建等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和规模化经营项目。
(五)讨论决定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六)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治组织之间的有关工作。
(七)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决定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听取村委会工作述职2次以上。
(八)对村务公玩世不恭和村财务开支进行监督,听取和审议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九)对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听取村干部工作述职2次以上。
(十)处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产、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学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军烈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
(五)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七)因地制宜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八)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设。
(九)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它单位的关系。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决议、决定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村务、财务等公开情况;
(四)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
(五)监督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落实办理情况;
(六)监督对“两委”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七)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七、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对集体经济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管理,实现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
八、工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