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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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前期咨询定点服务框架
合同
二○一五年六月
采购人(甲方):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标人(乙方):
签订地点:合肥市庐阳区
项目名称:庐阳区2015-2017年项目前期咨询定点单位招标
项目编号:2015FLCZ0884
甲方就庐阳区2015-2017年项目前期咨询定点单位招标项目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为庐阳区2015-2017年项目前期咨询定点单位招标项目中标人,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第一条委托咨询项目概况
1、项目前期咨询内容:接到具体项目任务后,中标人须根据采购人要求组织咨询审查工作,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规定以及目前成熟的施工工艺、成熟工艺的材料设备,按照限额设计的总体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审查,同时负责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限额范围:单个项目咨询费预算为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二条费用结算标准和付款方式
1、项目预算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项目咨询费以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为依据进行计算的项目设计费用的25%作为计算基准价;
2、项目预算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咨询费以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为依据进行计算的项目设计费用的18%作为计算基准价;
3、如某单项工程项目预算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且其根据上述第2条计算得出的基准价小于项目预算为5000万元整时的计算基准价,则以项目为5000万元整时的计算基准价为其基准价。
4、项目咨询费=投标报价(费率)×计算基准价。
5、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由乙方与采购单位在单个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享受本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项目前期咨询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有权对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采购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出现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4、在乙方违反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取消乙方的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定点单位资格,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失时,或因乙方项目前期工作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采购单位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采购单位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任何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6、受理采购单位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甲方对采购单位项目前期咨询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连带及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其项目前期咨询费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采购单位主张。
8、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9、定点服务期内,如遇定点项目前期咨询单位因故减少或业务规模扩大等原因,庐阳区财政局或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补充新的定点单位入库。
10、如因入库单位数量增加,采购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在所有入库单位中自主选择定点咨询单位,并可在合同期内做出更换调整。
(二)甲方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采购单位在项目前期咨询工作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三)乙方权利:
1、有权享受本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有权拒绝超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补充文件和本合同范围的任何不合理要求。
3、向有关部门投诉采购单位和个人的违约行为。
4、按规定收取项目前期咨询费。
(四) 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单位的利益。
2、乙方依据有关管理部门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受委托工程项目的项目前期咨询工作,并做好后续各种服务工作,同时,对项目前期咨询工作成果和项目前期咨询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项目前期服务质量,按照项目前期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咨询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向用户报送委派咨询负责人及其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作安排、完成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咨询工程范围内的咨询业务。
5、咨询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用户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6、乙方遵循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定点服务期内的履约管理规定。
7、乙方若使用采购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等属于采购单位的财产,在项目前期咨询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采购单位,并且按照项目前期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8、在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期内或者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9、乙方从接手具体项目时起,必须对其所获知的该项目的一切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如果因乙方泄露有关信息,造成国家或第三方经济损失,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10、建立定点项目前期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招投标及项目前期咨询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11、在招标过程及工程施工阶段、决算验收阶段等过程中,有关利害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