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范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现代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行业协会)方和职工(行业工会)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是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区域、行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由方与方经集体协商达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工会代表签订,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期间,国家、省、市关于工资新规定中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较高的标准。

第二章工资分配制度、标准和分配形式第六条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应依照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本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以及资本、技术和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差距。

第七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共同协商,确定本区域、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第八条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分别对(工种、岗位)采取(计件、计时、奖金)工资分配形式。

对于计件工资分配形式,企业应该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位,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

能够完成。

第九条企业的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方案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确定,经与职工共同协商,并由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工资指导线、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企业方与职工方根据本年度的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物价指数,参考同行业工资水平,共同协商制定工资增长方案。

第三章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台帐,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支取工资性现金。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月向职工支付本月的工资,不得拖欠。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四条企业应以货币形式,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确定的方法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

资清单。

第十五条企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六条因职工过错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职工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并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补休。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为:元。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

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九条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一)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兼并、解散或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形;

协议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协议期满、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协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按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协议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一年签订一次。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在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商的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签订后,工会方应于7日内将本协议一式四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回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后或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之日起经过15日后,本协议即行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负责人变更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协议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