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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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商务厅2020年6月23日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扎实做好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和疫后重振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商务工作贯通城乡、联通内外,涵盖内贸流通、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等领域,在以“六保”促“六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商务部门要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紧紧围绕商务中心工作,以优化企业服务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依法行政为保障,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弘扬服务市场主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确保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提升,为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列贡献商务力量。
二、持续简政放权,扩大开放市场准入(一)进一步精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做到“应减必减、能放则放”,提升服务质效。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33b4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b2.png)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商合字[2003]16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青岛、宁波、深圳、厦门等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
为确保做好此次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企业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后,应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表样附后)并加盖公章;凭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
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二、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在申领批准证书时,除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复外,需另附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的全套材料。
三、地方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按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8ce9a5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b.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6•【字号】浙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26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提出如下工作举措: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坚持高水平“走出去”闯天下与高质量“引进来”强浙江有机统一,以超常规举措推动增总量、优结构、扩渠道、强服务,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为打造更高水平、更具韧性、更具活力、更具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原则。
稳住存量、做大增量。
以超常规力度招引外资项目,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引导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做大外资增量,为全省利用外资大局多作贡献。
原则上以当年度利用外资实绩为依据,每年年底清算兑现。
省市联动、综合施策。
发挥省级政策资金撬动、引导和放大作用,在市、县(市、区)承诺的财政、土地、能源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上额外叠加支持。
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市、县(市、区)应承担的优惠政策。
统筹兼顾、确保安全。
确保资金安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等。
享受政策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
二、工作举措(一)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力度。
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
商务部关于招商引资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招商引资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10fe858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26.png)
商务部关于招商引资的指导意见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商务部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招商引资的重要性和意义:招商引资是指各级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
通过引进外来资本、技术、人才和市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就业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招商引资具有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招商引资的原则和政策:1. 市场导向原则:招商引资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竞争,有序引资。
要采取公开、透明、公正的方式组织招商活动,确保所有参与者享有平等的机会。
2. 国际化视野:要积极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企业的合作交流。
要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吸引优质外资,并积极培育引进项目的国际竞争力。
3. 精准引资政策:要根据本地区的产业特点和经济需求,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引资政策。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税收优惠、土地资源等优势,吸引投资者。
4. 优化营商环境: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要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理想的创业环境。
三、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建议:1. 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树立服务意识,倾听企业需求,及时解决企业在项目投资、落地、运营等方面的问题。
要简化行政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2. 加强宣传推介: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本地区产业优势、投资环境和政策支持等信息,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
要精心组织投资推介活动,提升宣传效果。
3. 加强项目评估和跟踪:对于引进的项目,要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项目符合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
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和监督,及时解决项目运营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4. 招才引智,培养人才:要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要加强高校和企业的合作,培养本地区的人才队伍,提升本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585c06a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dc.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建立外资分析月报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建立外资分析月报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a8cfd8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34.png)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建立外资分析月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1.02.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建立外资分析月报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商务局(外经贸局、经发局):
为全面了解各区市外资运行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利用外资动态,做好全市利用外资月度分析工作,从2011年起建立利用外资分析月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方式
每月5日前将上月外资分析通过金宏网发送至市商务局外资处
二、报送内容
月度外资统计分析,具体包括:
1、当月外资工作总体情况、工作亮点;
2、当月新批、增资、资金到位项目情况;
3、过千万美元在谈、待建、在建项目情况;
4、存在问题、需要市商务局协调解决问题;
5、下月外资工作重点
三、相关说明
1、请各区市确定一名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电话、QQ号码、邮箱于2月11
日前通过金宏网发送至市商务局外资处
2、1月份月度分析请于2月12日前上报
联系人:孙蓓郑海霞
联系电话:85918122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3a8fda0a0116c175f0e489a.png)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法规类别】涉外统计【发文字号】商资函[2010]1083号【失效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3年)》的通知【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0.12.3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商资函[2010]1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的要求,加强外资统计管理工作,客观反映利用外资的新形势和新方式,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我部对《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则(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8341cb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9d.png)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浙商务联发〔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95号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1.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2.浙江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21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对象在浙江省内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兑现的地方招商引资奖补政策。
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成实施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c84e8ed0d233d4b14e6967.png)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
商资字[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当前,全国投资促进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仍存在违反国家对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的现象。
例如,有的地方不计成本将工业用地以低于成本价甚至"零地价"出让给外商;有的地方减免法定的土地税费以吸引外资;有的地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建成后由地方政府用财政资金返还支付的征地款;有的地方超计划使用土地。
这些做法,加剧了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恶性竞争,淡化了土地节约意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了增强各地土地保护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文件,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各地应对照上述土地管理和调控的文件规定,对本地在招商引资中执行土地政策的做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以减少对外的负面影响。
三、今后,各地在投资促进工作中要转变观念,注重改善综合投资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质量。
商务部将与国际组织合作,协助各地科学制订本地的投资促进战略,采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提高投资促进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50f00a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54.png)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二)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本市外经贸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及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2024年招商引资工作制度(3篇)
![2024年招商引资工作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c288012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2c.png)
2024年招商引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充分调动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鼓励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引荐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苍南产业导向的下列投资项目,并对引荐成功者给予奖励。
(一)生产性项目;(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三)技术转让项目;(四)扶贫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地投资者为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____和个人(包括苍南籍人士在外地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荐者为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者在项目投资方与县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县举办成功的行为。
引荐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荐项目成功标准,是指项目经县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投资者同我县国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厂房购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并且土地款、购房款或租房款实际到位,项目竣工投产。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对引荐者的奖励以来苍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县外境内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境外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第八条对引荐者的奖励标准。
引进县外境内资金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按____‰兑奖。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e9364f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89.png)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商资函〔2017〕318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318号商务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要求,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报告(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备案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联合年报)制度,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有效提升了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增创我国吸收外资新优势,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深化制度建设和平台建设,以外商投资备案报告、联合年报、诚信档案、信息公示平台为抓手,建立健全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新体制、新机制,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由注重事前审批向优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向优化外商投资服务转变、向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转变。
二、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备案报告(一)提高信息质量。
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依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
做好备案甄别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报告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认真核查。
招商信息共享制度
![招商信息共享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93d3325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f7.png)
招商信息共享制度(原创版2篇)篇1 目录1.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定义和意义2.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实施背景3.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主要内容4.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优势和作用5.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推广和应用篇1正文一、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定义和意义招商信息共享制度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级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通过一定的平台和渠道,共享各类招商信息资源,以提高招商引资效率和质量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旨在整合各方资源,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招商信息的共享和互通,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实施背景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的招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招商信息的不对称和孤岛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招商信息共享制度应运而生。
三、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招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搭建一个能够实现各类招商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平台。
2.信息采集与发布:各级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负责采集、整理和发布招商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信息共享与传递:通过招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招商信息的无障碍共享和传递,提高招商引资效率。
4.信息安全与保护:确保招商信息在共享过程中的安全与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四、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优势和作用1.提高招商引资效率:通过招商信息共享,缩短项目对接时间,降低招商成本,提高招商成功率。
2.优化招商引资结构:实现招商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有助于各级政府和企业更加精准地选择招商项目,优化招商引资结构。
3.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招商信息共享制度可以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和协同,推动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4.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招商信息共享制度有助于提升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决策水平和治理能力。
五、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推广和应用目前,我国各地已经陆续开展了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建设和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篇2 目录1.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概念和背景2.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实施3.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优势4.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挑战和应对措施5.我国的招商信息共享制度实践和案例篇2正文一、招商信息共享制度的概念和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招商引资已经成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外资促字[2014]47号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外资促字[2014]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1b1b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5d.png)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外资促字[2014]47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3]1019号)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整改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认识,始终坚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扩大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主战场,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举措,以改革的思维、开放的理念,坚持真抓实干,锐意创新,抓紧抓好抓实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省产业升级、开放升级。
二、进一步加强统筹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立足本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加强对部门、县(市、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定期编制本地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商务厅备案。
要积极建立部门联动招商机制,主动联合发改、工信、科技、农业、旅游、金融等部门开展专业化招商活动;积极建立重大项目预审机制,会同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对拟签约重大项目进行预审,严把项目准入,坚决不引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发展、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大项目;积极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定期深入基层,了解收集企业落户、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促进企业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27ec3b79563c1ec5da71c8.png)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3.06【实施日期】2006.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的通知为了加强对地方招商引资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落实和实施《商务部关于全面提高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更好地为地方服务,我部决定自2006年开始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当年举办的重要投资洽谈会和在境外拟开展的3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活动向我部(外资司)通报。
我部在汇总各地招商计划的基础上,将主要为地方提供以下服务:一、利用商务部的资源对部分招商活动予以支持。
目前我部与日本、韩国、英国、瑞典等多个国家建立了双向投资促进机构,每年都开展一系列投资促进活动。
我们将把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地区的招商引资活动纳入到双向投资促进机构的活动计划中,或通过政府间双向投资促进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二、通报协调各地招商活动,提高招商的实效性。
我部将在掌握全国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投资促进工作的总体形势和需要,协调各地境内外招商活动计划的时间安排和衔接,避免出现境内外招商活动过度集中、恶性竞争的情况发生。
请各省、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2006年度的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如计划尚未最终确定可先报初步计划)依所附表格样式于2006年3月15日前报我部。
联系人:段乃山王远思电话:65197325传真:65197322电子邮箱:dnszbj@wangyuansi@商务部2006年3月6日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度境外招商引资工作计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099685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d4.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沪府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3日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
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
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
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3bec65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c1.png)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鲁商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商发〔2014〕4号)各市商务局、外事办公室、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山东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境外招商活动,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4年3月11日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山东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境外招商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鲁办发〔2013〕18号)和《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3〕2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境外招商活动是指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赴境外举办的以吸收外商投资为目的的各类招商引资洽谈会、说明会、推介会、发布会、交流研讨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境外招商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严格控制在境外举办大规模综合性招商活动。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境外招商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招商活动的统筹协调,科学制订年度招商计划,按有关规定报送商务部门备案,与年度因公出访计划一并报送外事部门审核。
4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 商合发【2010】348号)
![4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 商合发【2010】3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37fa9f76c66137ef061951.png)
商务部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规模不断扩大,面临的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多变,各类境外安全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我企业的境外经营造成影响,而且严重威胁我境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完善境外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指导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近日,商务部印发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了境外安全风险的种类,规定了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的程序、内容和形式,并对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商(协)会做好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保护机制,增强企业抵御境外安全风险的能力。
商务部将继续提高境外安全信息服务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
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了解和掌握国际安全形势变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境外安全风险,不断提高境外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境外安全风险种类本制度所指境外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一)政治风险,指驻在国的政局变化、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或绑架、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治安犯罪等。
(二)经济风险,指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主权债务危机、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三)政策风险,指驻在国政府的财政、货币、外汇、税收、环保、劳工、资源政策的调整和国有化征收等。
(四)自然风险,指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
(五)境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对外投资合作造成危害或形成潜在威胁的其他各类风险,二、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商(协)会负责收集涉及驻在国、本地区和本行业企业的境外安全风险信息,整理、分析和评估有关信息对我对外投资合作造成的影响,及时向驻在国中资企业、本地区、本行业相关企业发布预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b08eea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93.png)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商办合函〔2023〕478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3〕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与安全,进一步发挥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运行监测、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台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19]39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或下属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扎实细致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重点加强对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治安犯罪/群体性事件、重大卫生疾病事件、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变、政府违约/外汇管制、重大负面舆情等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
商务部将在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对有关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二、做好督办转办事项处理和反馈按照《办法》要求,商务部将对境外企业和项目发生的违规情况、突发事件等进行“红黄蓝”分级督办、转办,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重大违规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平台汇总。
对未及时报告或漏报、瞒报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对督办转办工作执行不力的境内主体和单位,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平台访问使用和意见反馈商务部于近期对平台进行了改造升级,实现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号直接跳转访问,并优化整合了共享数据和信息报告等栏目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aa1f01b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5b.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国办发[1995]33号•【施行日期】1995.05.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国办发[1995]33号)近年来,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国(境)招商活动不断增多,对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成就,扩大引进外资和经济技术合作,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出国(境)招商活动也确实存在着不讲实效、虚假浮夸、挥霍浪费和假招商之名行公费旅游之实等不良现象,对外影响很坏,严重损害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形象。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内,除由外经贸部和中国贸促会集中力量重点办好全国性的出国(境)招商洽谈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出国(境)招商活动(指招商引资项目发布会、洽谈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会等)一律暂停。
对个别已经外经贸部批准并经研究确需继续举办的招商活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筹备情况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汇总平衡,重新核准后方可继续兴办。
二、加强对出国(境)招商活动的集中管理和归口审批。
今后,凡出国(境)招商活动,均须报外经贸部审批。
外经贸部审批时要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的意见。
外经贸部要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宏观管理,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对招商地点、时间、项目、规模、人员、经费预算和国外承办单位等,外经贸部要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并对招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今年出国(境)招商活动,全国性的由外经贸部和中国贸促会主办。
地方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主办,原则上各主办单位每年出国(境)招商不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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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03.06
【实施日期】2006.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地方招商引资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落实和实施《商务部关于全面提高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更好地为地方服务,我部决定自2006年开始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当年举办的重要投资洽谈会和在境外拟开展的3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活动向我部(外资司)通报。
我部在汇总各地招商计划的基础上,将主要为地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利用商务部的资源对部分招商活动予以支持。
目前我部与日本、韩国、英国、瑞典等多个国家建立了双向投资促进机构,每年都开展一系列投资促进活动。
我们将把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地区的招商引资活动纳入到双向投资促进机构的活动计划中,或通过政府间双向投资促进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二、通报协调各地招商活动,提高招商的实效性。
我部将在掌握全国基本情况的基础
上,结合全国投资促进工作的总体形势和需要,协调各地境内外招商活动计划的时间安排和衔接,避免出现境内外招商活动过度集中、恶性竞争的情况发生。
请各省、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2006年度的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如计划尚未最终确定可先报初步计划)依所附表格样式于2006年3月15日前报我部。
联系人:段乃山王远思
电话:65197325
传真:65197322
电子邮箱:dnszbj@
wangyuansi@
商务部
2006年3月6日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度境外招商引资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