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单身宿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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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单身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身宿舍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科工委机关所有单身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__科工委机关正式职工;

父母家在外地;

在京确无住房。

第三章入住程序

第四条凡具备申请单身宿舍条件的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对和入住手续:

本人填写《单身宿舍入住申请表》,经本部门核对后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住条件进行核对。

人事教育司核对后,职工本人将《单身宿舍入住申请表》

交行政处。

行政处负责统一安排宿舍。职工本人与行政处签订《单身宿舍租赁协议书》。

行政处负责通知申请人入住时间及房间号,并发放单身宿舍钥匙。

第四章退房、续租程序

第五条租住单身宿舍的职工需要退房时,请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申请退房职工提出书面“退房申请”交行政处。

行政处将职工“退房申请”转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负责收回房间钥匙,并进行房租、水、电及天然气等费用的结算。

行政保障处通知职工到机关服务局综合处交齐各项费用后,到行政保障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条租住协议到期后,继续租住的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续签协议。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行政处根据单身职工的变化和单身宿舍的使用情况,随时对单身宿舍的安排进行调整。

第八条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遵守满庭芳园物业管理规定。

服从管理,尊重并配合单身宿舍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爱护公共财产,人为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

宿舍内各房间的家具、电器等均按规定配备,不得私自挪用、转让。

不得将来访的客人留宿。

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注意防盗。

注意室内用火、用电、用水安全。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第九条单身宿舍水电费、热水费、天燃气费的计算与缴纳

单身宿舍的电费缴纳

宿舍为磁卡式电表的,由各宿舍职工自己按规定购电;

宿舍为普通电表的,由后勤保障处按规定收取,收取时间以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准。

单身宿舍的水费、热水费、天燃气费等费用

每套单身宿舍的上述费用由本套宿舍的所有租住人平均分摊。

单身职工入住或退出单身宿舍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按半月计算上述费用;超过15天时,按全月计算上述费用。

第十条房租费计算与缴纳

每人每月房租=本人租住面积×3.05。其中:

1.租住面积按《租住面积核算办法》的计算原则计算。

2.卧室内有阳台和卫生间的应计入本人使用面积。

单身职工入住或退出单身宿舍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按半月计算房租;超过15天时,按全月计算房租。

租金如遇国家规定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房租费每月25日缴纳,由后勤保障处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为保证单身宿舍的正常使用,单身职工结婚后,应及时向行政处书面报告,并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搬出时,按下面公式计算房租费:

每人每月房租=本人租住面积×20(元/ m2)。

第十二条租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单位后,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并搬出单身宿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搬出时,行政处报局领导同意后,可暂时居住。在调离职工暂住单身宿舍期间,行政处有权根据单身宿舍的使用需求随时要求调离职工搬出。暂住期间按下面公式计算房租费:

每人每月房租=本人租住面积×30(元/ m2)。

第十三条单身职工因故不能按时缴纳房租费、水费、电费、天燃气费等费用时,后勤保障处将情况报送局领导批示后由行政处通知财务处从职工本人当月的工资中代付。

第十四条单身职工入住单身宿舍后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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