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灌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部、国家能源局档发〔2012〕4号)建立完整的移民安置档案,并 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 农村移民安置
第七条 农村移民安置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 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甚至超过原 有水平;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多渠道、多门路安置农村移 民。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程序: (一)移民提出书面申请,经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 会、乡(镇)人民政府、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逐级审查 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办理司法公证; (三)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手续;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或换发必要的证件。 第九条 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等承包相关证件办理程序: 土地调整落实后,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统一填 报移民生产用地、林地调整对接表,经被调地户和移民户双方签 字确认后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的依据。由所属乡(镇) 人民政府统一报县农业局、林业局,为移民户填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和林权证。移民户与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
—4—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使 用方式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一节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移民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 (一)总数控制。 生产安置人口=征收耕园地面积÷征地前被征用单位的人均耕 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耕园地总面积(《初设报告(审定本)》 调查面积)÷总农业人口。 确定的各村民小组生产安置总人口不得多于《初设报告(审 定本)》中规划的本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 自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之日起,新增人口不再进行生产安置。 (二)确定原则。 生产安置人口确定应遵循占地搬迁户优先,再按征收耕地由 多到少进行排序的原则进行;由各乡(镇)按政策和上述原则落 实到人,报县人民政府核定。 1.调地安置 第十六条 调地安置是指按照规划的调地安置标准,通过调 剂一定数量的耕地对农村移民进行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耕地调剂由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初设 报告(审定本)》组织实施。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协议时,移民户必须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上交过去由政 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承包等相关证件。安 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移民安置协议统一上报武胜县扶贫 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好移民的入户、 入住和子女的入学、入托等问题。
第十一条 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 组要落实对移民的帮扶责任制,帮助移民搞好生产和生活。
—5—
第十八条 调剂耕地的原则及要求: 移民生产用地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落实到人头和田地 块。安置地村、组调剂给移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应与安置地原农 户基本相当;移民生产用地实行水田、旱地搭配,尽量达到成块 连片,方便移民耕作。 第十九条 调剂耕地费标准按照《初设报告(审定本)》中审 定的我县耕地年产值的16倍确定。在签定农业生产安置协议后, 由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将调剂耕地费划拨给被调剂耕地 的村民小组,用于统筹解决本组村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十条 调地安置手续办理步骤: (一)在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 指导下,生产安置移民和接收地村、组签订对接协议; (二)接收移民村组按对接协议给移民划拨生产用地; (三)换发土地承包证; (四)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将调剂耕地费划拨给被 调剂耕地的村民小组。 第二十一条 依据《初设报告审定本》需进行生产安置的农 业人口,每人按120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 2.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 自愿不要生产用地,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安置方式(家庭成员中 符合养老保障条件的可以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第二条 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建设征地补偿移民 安置工作由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广安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监督指导,武胜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 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负
—1—
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依法与相 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各类移民安置协议,并负责落实。
第三条 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 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 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 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 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四条 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移民安 置任务;依据审定批复的《初设报告(审定本)》,公布相关移民 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健全与移民监理、移民设代和项目业主的协调、沟通 机制,确保移民安置稳妥、顺利实施。 第六条 移民安置后,由涉及的村组将移民搬迁人口、移民安 置去向等资料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 上报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 室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水利
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 武胜灌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建设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现“移得出、留得住、要致富”的移民安置 目标,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1 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68 号) 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的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以及《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以 下简称《初设报告(审定本)》)和南充市、遂宁市、广安市三市 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建设征地移民安 置实施办法》(南府发〔2014〕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胜灌区 工程建设和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本细则仅适用于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县境内项目的建设 征地移民安置和补偿补助。
移民安置后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义务。 第十二条 移民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注销或变更相关 的原有证件),在落实生产安置、领取补偿补助费后,不得借故拖 延搬迁、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补助。 第十三条 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关 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后 期扶持规划,将符合后期扶持条件的农村移民纳入国家后期扶持 范围,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被征收土地的 集体经济组织,其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生产 安置使用后,剩余部分交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武胜
部、国家能源局档发〔2012〕4号)建立完整的移民安置档案,并 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 农村移民安置
第七条 农村移民安置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 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甚至超过原 有水平;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多渠道、多门路安置农村移 民。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程序: (一)移民提出书面申请,经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 会、乡(镇)人民政府、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逐级审查 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办理司法公证; (三)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手续;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或换发必要的证件。 第九条 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等承包相关证件办理程序: 土地调整落实后,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统一填 报移民生产用地、林地调整对接表,经被调地户和移民户双方签 字确认后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的依据。由所属乡(镇) 人民政府统一报县农业局、林业局,为移民户填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和林权证。移民户与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
—4—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使 用方式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一节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移民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 (一)总数控制。 生产安置人口=征收耕园地面积÷征地前被征用单位的人均耕 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耕园地总面积(《初设报告(审定本)》 调查面积)÷总农业人口。 确定的各村民小组生产安置总人口不得多于《初设报告(审 定本)》中规划的本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 自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之日起,新增人口不再进行生产安置。 (二)确定原则。 生产安置人口确定应遵循占地搬迁户优先,再按征收耕地由 多到少进行排序的原则进行;由各乡(镇)按政策和上述原则落 实到人,报县人民政府核定。 1.调地安置 第十六条 调地安置是指按照规划的调地安置标准,通过调 剂一定数量的耕地对农村移民进行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耕地调剂由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初设 报告(审定本)》组织实施。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协议时,移民户必须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上交过去由政 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耕地和林地承包等相关证件。安 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移民安置协议统一上报武胜县扶贫 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好移民的入户、 入住和子女的入学、入托等问题。
第十一条 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 组要落实对移民的帮扶责任制,帮助移民搞好生产和生活。
—5—
第十八条 调剂耕地的原则及要求: 移民生产用地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落实到人头和田地 块。安置地村、组调剂给移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应与安置地原农 户基本相当;移民生产用地实行水田、旱地搭配,尽量达到成块 连片,方便移民耕作。 第十九条 调剂耕地费标准按照《初设报告(审定本)》中审 定的我县耕地年产值的16倍确定。在签定农业生产安置协议后, 由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将调剂耕地费划拨给被调剂耕地 的村民小组,用于统筹解决本组村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十条 调地安置手续办理步骤: (一)在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 指导下,生产安置移民和接收地村、组签订对接协议; (二)接收移民村组按对接协议给移民划拨生产用地; (三)换发土地承包证; (四)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将调剂耕地费划拨给被 调剂耕地的村民小组。 第二十一条 依据《初设报告审定本》需进行生产安置的农 业人口,每人按120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 2.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 自愿不要生产用地,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安置方式(家庭成员中 符合养老保障条件的可以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第二条 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建设征地补偿移民 安置工作由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广安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监督指导,武胜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 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负
—1—
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依法与相 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各类移民安置协议,并负责落实。
第三条 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 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 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 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 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四条 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移民安 置任务;依据审定批复的《初设报告(审定本)》,公布相关移民 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健全与移民监理、移民设代和项目业主的协调、沟通 机制,确保移民安置稳妥、顺利实施。 第六条 移民安置后,由涉及的村组将移民搬迁人口、移民安 置去向等资料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 上报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 室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水利
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 武胜灌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建设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现“移得出、留得住、要致富”的移民安置 目标,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1 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68 号) 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的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以及《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以 下简称《初设报告(审定本)》)和南充市、遂宁市、广安市三市 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四川省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建设征地移民安 置实施办法》(南府发〔2014〕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胜灌区 工程建设和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本细则仅适用于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县境内项目的建设 征地移民安置和补偿补助。
移民安置后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义务。 第十二条 移民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注销或变更相关 的原有证件),在落实生产安置、领取补偿补助费后,不得借故拖 延搬迁、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补助。 第十三条 武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关 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后 期扶持规划,将符合后期扶持条件的农村移民纳入国家后期扶持 范围,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被征收土地的 集体经济组织,其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生产 安置使用后,剩余部分交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武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