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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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是以建设先进的国防科技工业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提升军工核心能力为主要任务,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专项

科研计划。

第三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包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和国防基础研究两个领域。根据国防科技发展趋势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需要,在领域内设立专题。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解决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

的瓶颈制约问题,提高先进设计、工艺与装备、试验与测试、材料工程化等技术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和支撑武器

装备升级换代,开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

(二)国防基础研究,是指为推动国防科技原始创新,增强基础和核心技术储备,开展具有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和新方法特色的国防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制约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武器

装备研制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机理研究。

第四条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大项目,是指围绕国家和国防重大战略需求,以提升

军工核心能力,实现共性关键技术群体性突破和工业技术升级应

用为目标,具有集成性、示范性、带动性和标志性特点的项目。以跨领域、跨专题形成产品工程样机、重大技术系统并实现工程应用为主要成果。

(二)重点项目,是指具有较明确应用背景,以实现关键技术

突破或工程应用为目标的项目。以形成原理(验证)样机、实用新技术、先进装(设)备或集成应用系统、标准规范等为主要成果。

(三)一般项目,是指探索性、基础性较强,以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撑国防特色学科发展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以实现原理验证,形成专项技术报告、发明专利等为主要成果。

第五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管理分为规划与指南、年度预算与计划、项目论证与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遵循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考核严密、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鼓励国防科技实验室、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国防科技创新团队等创

新平台或团队参与国防基础科研活动,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中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七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联合资助、自筹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国防基础科研活动。

联合资助的项目,项目的论证审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

验收后评价等工作由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

开展。

第八条国防基础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工字〔1997〕第93号)和《军工科研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工字〔1997〕第384号)的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应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九条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按照保密管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管理国防基础科研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发展规划与项目指南;

(二)负责项目审批;

(三)编制年度预算及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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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与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

院(以下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国防基础科研

计划与项目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项

目实施情况检查、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

和保密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研究任务的,主承研单位为项目牵头责任单位。

项目负责人应是承研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负责的国防基础

科研在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

第十三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由国防科工局核准后统一入库,参

与项目评估、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专家各项活动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局业务主管部门设立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协助承担国防基础科

研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

第十五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承研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等在实施计划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规划与指南

第十六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施五年期规划。规划与指南是项目论证与审批、预算和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项目和政策措施等。

第十七条根据军队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和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国防科工局成立总体专家组和专题专家组,组织开展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规划思路。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规划思路和实际需求,提出本部门(单位)国防基础科研规划建议。国防科工局在规划思路基础上,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划建议,组织编制规划与指南。

第十九条国防基础科研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适时组织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局在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开展规划中期和五年评估。

第四章年度预算与计划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国防科工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国防科工局对经费预算建议进行审查,依据财政部下达的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经综合平衡,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及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编制本部门和单位年度计划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年度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

(二)首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批复启动时间和预算管理要求;

(三)结转安排的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

(四)承研单位没有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年度计划调整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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