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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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03.01•【文号】科工技〔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科工技〔2010〕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是以建设先进的国防科技工业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提升军工核心能力为主要任务,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专项科研计划。

第三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包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和国防基础研究两个领域。

根据国防科技发展趋势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需要,在领域内设立专题。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解决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的瓶颈制约问题,提高先进设计、工艺与装备、试验与测试、材料工程化等技术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和支撑武器装备升级换代,开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

(二)国防基础研究,是指为推动国防科技原始创新,增强基础和核心技术储备,开展具有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和新方法特色的国防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制约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武器装备研制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机理研究。

第四条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大项目,是指围绕国家和国防重大战略需求,以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实现共性关键技术群体性突破和工业技术升级应用为目标,具有集成性、示范性、带动性和标志性特点的项目。

以跨领域、跨专题形成产品工程样机、重大技术系统并实现工程应用为主要成果。

(二)重点项目,是指具有较明确应用背景,以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或工程应用为目标的项目。

以形成原理(验证)样机、实用新技术、先进装(设)备或集成应用系统、标准规范等为主要成果。

(三)一般项目,是指探索性、基础性较强,以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撑国防特色学科发展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有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现将《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二司〔2010〕592号)、《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科工二司〔2017〕1542号)同时废止。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2024年7月5日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项目绩效,根据国家科研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核技术研发科研计划安排的,与核科技发展相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包括反应堆及核动力、核燃料循环、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支撑技术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模式包括审批立项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立项后,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获得项目验收批复后,根据评定等次,由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项目,一般用于技术成熟度高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的成果在核工业发展中发挥了基础性、前瞻性、示范性和支撑性作用,经成果征集、审查评估和公示后,由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项目。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颁发《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工作,依据《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制定了《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本办法的实施与有关规定更好地衔接,并使“八五”国防科研计划不受过大影响,“八五”期间立项并可完成的国防科研项目,原则上不按本办法重新计价。

附件: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国防科工委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附件: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工作,保证国家指令性国防科研任务的下达和完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项目,是指国家下达并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武器装备研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基础研究和其他研究等项目,包括实行和没有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是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和国防科研试制费计划(预算)的依据,军队使用部门和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原则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从加快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提高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效益的总目标出发,实事求是地考虑国防科研过程所需的必要补偿和研制单位合理收益,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范围及其标准,保证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计价范围和方法第五条国防科研项目价款由计价成本、收益和不可预见费三部分组成。

承包项目的计价还包括项目承包单位拨付给分承包单位分承包项目价款及研制主管部门和总承包单位对该项目组织技术协调费用。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考虑价格涨落因素。

可根据近年来与项目研制成本有关的物价变化情况和项目研制期间有关物价的变化趋势,适当测定国防科研项目计价成本。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

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

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核准制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CATALOGUE 目录•总则•科研经费的来源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与决算•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附则目的依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监督和验收。

适用对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军队单位、科研机构和企业等。

经费管理原则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核010203经费支出范围与标准经费使用审批与监管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计划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合理的预算方案。

预算编制原则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确保预算方案符合规定和国家利益。

预算审批流程对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预算执行监督决算编制原则决算审批流程决算执行监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的公开与透明信息公开内容公众监督。

信息公开时间信息公开方式实行科研经费的分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

建立科研经费预算、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批制度,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

VS科研经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解释权与修订权解释权修订权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要点一要点二废止事项本制度发布后,原《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文件中的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实施日期与废止事项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其他科研经费管理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处理原则对于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局可以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进行解释和指导。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需要调整政策的情况,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处理方式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8月26日财防〔2016〕249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投入管理方式,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投资方式,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事后补助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投入少、研制周期短、技术成熟度高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审查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相关管理程序直接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

前款所称的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五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指南。

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规划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

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领域、方向和项目,应当明确纳入后补助实施范围,并提出拟达到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提交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2002年1月16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

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

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技是决定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防务创新建设的重要支柱,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密切相关,国家防务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与科技研究与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经费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的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提升国家防务技术创新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体系,为此特制定本办法,以指导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

二、定义1.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是指为军队体系服务的产业化研究与开发、生产、测评、装备维护等各领域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以及相关技术服务;2.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家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的经济投入;3.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是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需的研发经费;4.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是指国防科技工业为军队体系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支持、技术检测和技术培训等;5.本办法所称产业化研究经费,是指军队体系支持的产业化研究、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所需的经费;6.本办法所称装备维护经费,是指军队体系支持的装备维护活动所需的经费。

三、经费管理原则1.科学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有序、全面、科学、统一、高效的原则,按目标、计划、分类管理;2.科学经费应执行控制、审计、变更、考核的管理制度;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应结合各个科研阶段进行分阶段投入,力求在科技投入与科技产出之间实现有效、可持续的优化;4.科学经费管理应结合全面预算管理、科技创新管理、军队技术装备管理等有机统筹,以适应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需要;5.经费管理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经费不同类型、不同科研部门及不同科研性质,结合经费管控的要求,以提高科学经费的利用率为目标,制定适当的管理和分配政策;6.按照经费管理要求,按时填报科研经费使用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按期报送给有关部门。

四、经费管理机构1.经费管理机构由中央军委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军队体系军队委共同负责;2.军队委负责经费审核、拨款等事宜,负责监督军队体系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和企业的科研经费使用;3. 中央军委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系统,设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国防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国防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保质完成,根据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教育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研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等,我校承接的国防科研项目主要来自于总装备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局、教育部、各军工企事业单位等。

所有的国防科研项目均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我校承接的国防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三者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工办”)是学校国防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防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与管理、政策环境建设、发展方向的宏观规划和指导,配合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做好国防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计财处负责国防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防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有关保密规章制度,配备兼职保密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组织实施,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完成研究工作。

配合军工办进行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组根据项目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年度进展报告及各类报表;按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八条国防科研项目申请前,项目负责人须认真研读有关申请通知、项目指南、管理办法等文件,按文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后统一上报军工办,由军工办审定、备案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科工技〔2013〕592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技〔2013〕592号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规范开展军工行业标准化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3年5月17日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工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的监督(以下称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需要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和电子等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可制定军工行业标准:(一)军工科研生产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等通用技术语言,制图方法、互换性、专业工程等基础技术;(二)军工科研生产质量、安全生产(含核安全)、安全保密、职业健康、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军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及生产动员等管理事项;(三)军工科研生产涉及的先进设计、先进试验与测试、先进工艺与制造、军工信息化等工业技术;(四)军工关键原材料及制品、核心元器件、特种零部件等基础产品,以及军工科研生产专用试验与测试装备、制造装备等工业装备;(五)民用航天、核工业专用产品及技术。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贯彻我国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与计划,组织制定军工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重大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军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概要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概要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

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确定。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要分科目编制。

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科研项目、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各科目科研项目的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按规定的密级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负责适时组织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一)论证申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建议书。

(二)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建议书局。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概要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概要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概要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 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发文字号:财防[2008]11号颁布时间:2008-0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一、总则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管理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科研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科研项目管理要求。

2. 效益原则:科研经费使用应注重投入产出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透明度原则:科研经费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专款专用原则: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挤占。

三、科研经费的申请与审批1. 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需求,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等。

2. 经费预算应明确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依据,报送给项目管理部门。

3.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4. 经费预算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科研经费的使用1. 科研经费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2. 直接费用包括:科研人员工资、设备购置、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3. 间接费用包括: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管理费、设备折旧费、科研用房租赁费、水电气暖费等。

4. 管理费用包括: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审计等费用。

五、科研经费的监督与检查1.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经费合规使用。

2.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度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

3.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六、科研经费的调整与变更1.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经费预算,应按照原预算审批程序进行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及具体内容。

【2024版】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2024版】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报告是描述国防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主要用于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国防科技报告是国家科技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防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第三条国防科技报告工作是国防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在科研工作中建立国防科技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科研计划的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或通过国防科工局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报告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国防科技报告与国家科技报告体系的衔接;(二)统筹规划国防科技报告工作发展,制定相关制度和政策;(三)总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国防科技报告工作,确保国防科技报告工作体系的正常运行;(四)推动国防科技报告的共享交流。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承担国防科技报告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国防科技报告电子版的接收、收藏和服务和归档;(二)组织研究国防科技报告相关标准规范,负责检索体系建设;(三)负责所收藏国防科技报告的统计分析和相关二次文献的编辑出版;(四)负责国防科技报告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五)组织开展国防科技报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活动。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一、研发支出成本构成的变化总结下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取消设计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事务费的内涵发生较大调整;调整部分科目名称及内容;明细科目具体变化及影响如下:1、设计费取消设计费科目,原设计费相关成本项目,按照12号文规定,根据相关成本发生明细归集到事务费、外协费、工资及劳务费用等。

针对于我院历年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明细分析,原设计费主要包括以设计人员的工资和外单位协同研制检测的费用,日后项目按照12号文规定,工资部分计入工资及劳务费,外单位研制、研究、设计、检测费计入外协费,另零星的聘请专家的相关项目论证分析费按照实际发生计入事务费项下的会议、差旅、专家咨询费等科目。

2、专用费专用费计列范围调整,有增有减;更加强调专用性的特点;增加了知识产权、保险费等新内容我院原归集的的专用费主要为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等,按照12号文规定,专用仪器设备不计入专用费,统一归集至科研用固定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折旧分摊至固定资产折旧费;12号文新增技术引进费(技术引进费强调了“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和产品设计资料,不限于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费”和产品设计资料,还包括工艺流程、材料配方、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或技术服务所需的费用)和知识产权费,针对于我院以后年度的业务情况,支付给JVPC的历年的技术服务费可按实际发生和比例计入项目的技术引进费。

3、材料费材料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兼顾研制各环节需要的材料费用;4、外协费外协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更多工作内容可纳入外协费;明确内部研究机构之间不得按外协费计列;明确不承担科研任务的总承包单位与所属法人单位之间不得计列外协费;关联单位之间的外协合同价款需要严格测算确定;我院原外协费主要是相关科研项目外协,以及支付JVPC提供技术服务的部分外协项目,根据12号文规定,后续JVPC的技术服务计入技术引进费,其他原有预算的外协服务依旧计入外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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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 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

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 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指南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用于指导科研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时间期一般为五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要分科目编制。

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科研项目、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各科目科研项目的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按规定的密级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负责适时组织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三章论证和审批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划与指南,分类进行论证和审批。

原则上应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特定研究需求,国防科工局可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部署科研项目的论证工作。

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也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审批,但应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审批节点与要求。

在规划与指南或申报通知中已明确立项的科研项目,可直接论证和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一)论证申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建议书。

(二)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

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建议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

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

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与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

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

(五)批复。

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评估意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

批复中应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研究工作启动时间、后续论证工作要求等。

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国防科工局批复科研项目建议书后6个月内或按照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要求,上报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具体技术方案、主要进度节点和阶段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经费细化测算、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等。

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还应进行技术储备、研制风险、投资效益等分析。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一)论证申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国防科工局批复的科研项目建议书或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承研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任务书,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国防科工局。

(二)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或科研项目指南的符合程度,以及科研项目任务书有关要求符合程度等。

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任务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

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结构咨询评估。

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

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委。

(五)批复。

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评估意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

批复中应细化明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研究周期、研究经费、主要研究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管理要求等。

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报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时,必须提交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

第四章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下达科研项目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明确当年科研任务的目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成果形式、年度经费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和下达程序:(一)部署编制。

国防科工局每年9月底前布臵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明确下一年度科研计划的政策、原则、重点和要求。

(二)建议申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上报下一年度计划建议。

计划建议需列明科研项目名称、类别、研究周期、经费规模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经费、累计完成费、本次计划申请经费及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目标等内容,并附本年度科研计执行情况及年底前完成情况预测。

(三)综合平衡。

国防科工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经与有部门和单位协调后,提出下一年度计划草稿。

(四)审批下达。

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落实预算后,分批下达科研项目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申请列入年度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年度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二)首次列入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应符合批复启动时间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三)接转安排的科研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四)承研单位没有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承研单位应严格遵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因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当年8月底之前上报年度计划调整请示。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或任务书批复中明确的启动时间,组织承研单位及时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复、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承研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重大事项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科研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等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国防科工局直接或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研究周期超过2年(含)的科研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分阶段审批实施的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批复中明确的节点,在研究工作转入下一阶段前,应组织转阶段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三十条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将主要分系统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转包、分包单位。

招标工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

出现以下情况的,按程序上报国防科工局,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累计完成经巨度科研计划审批调整:改变科研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的;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研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1年以上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二)由于时间推移,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四)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五)承研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以直接作出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一)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四)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五)弄虚作假,未在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如实说明情况;(六)连续2年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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