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三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未经学校同意或未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由科研处为项目负责人出具《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本》,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XXXX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检查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须及时开题,并按要求提交开题报告,或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推进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研究质量与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1.纵向项目: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
包括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及中央其他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项目。
2.横向项目: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的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包括政策、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项目等。
3.校内项目:学校为鼓励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合同管理、过程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奖励申报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按财经政策和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学院、研究院、重点研究基地、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技术审查、过程管理、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项目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范本(3篇)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范本为确保各项科研工作按计划圆满完成,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过程纳入管理制度,现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科研项目种类㈠、纵向项目:指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研究任务。
列入我所年度科研计划之内,经费随其任务下达:1、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等)2、省部级项目(国家质检总局、省科技部门等)3、市级项目(省质监局、市科技局等)4、其他项目(各级各类学会、机构等)5、自立或所下达项目:是指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专业工作需要自选或所内下达的项目。
本所确定的重点研究项目,采取科技研发科与项目组签定协议的形式,本所提供研究经费,项目组按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如取得市级以上成果,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组研究人员奖励。
㈡、横向项目:是指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受外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项目。
外单位委托我中心的协作项目,经所在部门同意及科技研发科审核,须与外单位共同签定协作协议(即横向项目合同),并列入部门年度计划。
需方(甲方)除提出协作要求外,必须向承担部门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
㈢、国际合作项目:与横向项目要求相同。
二、申报及立项㈠、申报者撰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科技研发科;㈡、所有待申报项目的开题报告,提交科技研发科初审;㈢、由科技研发科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就该项目的立题意义、社会推广的预期效果、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课题组成员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㈣、本所自立项目,项目申报书及开题报告报科技研发科,经技术委员会审批;㈤、我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的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支持的,应明确我方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研究费用;㈥、我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没有经费支持的,应明确我方承担的工作任务。
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立项方解决;㈦、得到经费的合作项目,应将项目相关资料及协议复印件报科技研发科登记、备案;㈧、各部门科研项目应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第二章组织申报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试行定稿版
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试行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进一步明确科技处与院、系、所及附属医院等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和项目申请(负责)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执行及结题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委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申请资格第二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它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者。
项目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目申请人正式受聘于复旦大学,或者为复旦大学在站博士后;2.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限项规定;3.无固定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若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则需有校内联系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该项目,同时该校内联系人所在二级单位需出具承诺函,保证提供该项目正常进行的必需条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量完成。
所在单位为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校外人员应从其所在单位申请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三条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中接收期中,科技处只接收二级单位的统一报送,不接收个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以基金委公布的项目接收截止日倒推10个自然日为我校二级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材料的截止日。
科技处不接收逾期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二级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人填写和确认的《复旦大学___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式审查明细表》一份,《复旦大学___年___院/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汇总表》(由二级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附件一、二),电子版申请书、纸质申请书一式两份(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一式三份)。
大学院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院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权,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xx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以及其他国家及xx市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以及部分经过学校认定的社会募集基金的项目,简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及其他纵向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由科技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级别分类按《xx学院政府计划类项目级别认定暂行办法》(沪电机院科技〔2018〕332号)执行。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科技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请和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后档案的归档、整理,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核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或购买)项目研究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并对项目实施中生成的归属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开放共享等管理;招投标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中需招投标的设备、材料、软件及服务等的采购。
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管理和财务等部门执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对象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资料查阅等管理。
第五条二级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活动单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科研项目,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进一步明确科技处与院、系、所及附属医院等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和项目申请(负责)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执行及结题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委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申请资格第二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它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者。
项目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 项目申请人正式受聘于复旦大学,或者为复旦大学在站博士后;2. 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限项规定;3. 无固定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若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则需有校内联系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该项目,同时该校内联系人所在二级单位需出具承诺函,保证提供该项目正常进行的必需条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量完成。
所在单位为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校外人员应从其所在单位申请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三条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中接收期中,科技处只接收二级单位的统一报送,不接收个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以基金委公布的项目接收截止日倒推10个自然日为我校二级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材料的截止日。
科技处不接收逾期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二级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人填写和确认的《复旦大学___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式审查明细表》一份,《复旦大学___年___院/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汇总表》(由二级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附件一、二),电子版申请书、纸质申请书一式两份(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一式三份)。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优势,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提高科研水平,实现石油石化学科领域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进行。
应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完善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提供相应支撑服务,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我校特点的跨部门、多主体、多层次架构的高效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宗旨是既要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科研项目来源与分类第四条学校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和经费性质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三大石油公司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等。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建设政策引导类计划及专项(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技术创新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等。
与国外大学、知名企业或科研机构等签订具有实质性研究内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基金项目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各部委、省、直辖市设立的各种基金项目;3.各类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等。
(三)省部级项目1.教育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商务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直接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4.北京市、其他各省、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
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理论探索、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课外学术科研活动,规范对学生科研项目的管理,发挥科研活动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大学生科研项目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以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为主要研究人员,并经学校认可,同意实施的各类科学研究。
包括:专业性研究及创作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二条大学生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一、项目申报条件(一)申请者必须是校内全日制非毕业班学生;(二)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组,个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跨年级、跨专业的联合立项优先;(三)在学校已有立项而尚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再立新项目(以上报结题材料为准);(四)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指导一个学生科研项目;(五)申请者必须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六)项目一般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实践性。
二、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一)项目申请者向所在院(系)分团委提交《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一份);(二)院(系)分团委组织本院(系)专业教师进行初评后报校团委;(三)校团委会同科研处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后,校团委对确认的项目进行整理编号,发放《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确认通知书》。
第三条项目实施与管理一、学生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实施计划等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和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月必须向指导教师至少汇报一次研究进展;各分团委应对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组织、监督、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5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5篇)科研项目管理方法(5篇)科研项目管理方法范文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档案科学技术讨论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市档案科技创新、促进档案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报经市档案局立项、审核、成果鉴定、申报评奖和推广使用的档案科技项目。
第三条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讨论选题指南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审核和批准、项目合同的鉴定、科研资助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鉴定验收、结题以及成果应用推广、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投标等。
第四条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科技处负责。
各项目担当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帮助做好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次章项目讨论范围第五条档案科技项目的讨论范围包括:1、档案学基础理论讨论及其应用和档案工作讨论。
2、档案工作标准化讨论,包括对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有用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地方标准、业务规范、工作制度。
3、档案载体材料、档案装具及其他专用设备讨论。
4、档案修复技术、保管环境(条件)及爱护技术的讨论。
5、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讨论,包括档案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讨论、情报服务及技术处理等讨论。
6、国外新理论、新学问、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阅历的讨论和推广。
7、档案科学领域中具有肯定新奇性、先进性的理论和技术。
8、对本市档案事业宏观进展有指导意义并带有讨论性质的示范工程。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管理第六条档案科研项目按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分类管理。
一般项目主要解决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技术难题。
重大项目是为满意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科技需求而开展的讨论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及条件:1、市档案局每年第三季度末制定和下一年度科研项目指南。
2、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档案局依据市档案局科研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一般项目主要由各单位自行申报,重大项目可向社会公开招标。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我院人才和技术的优势,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科研管理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实践研究和科学技术创新,使教学、科研和生产密切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以下简称“xx”)。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科研成果及科研档案管理。
第四条xx学术委员会负责xx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系(部)是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申请,协助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监督和检查科研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申报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xx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三章项目类别与级别第八条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地方xx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项目,xx各类基金项目和其他由我院科技人员承担且列入xx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xx科研项目分为三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以及院级科研项目。
1.纵向项目指国家、地方xx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基金,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科委、国家发改委及人社部计划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国家级的项目;(2)省部级项目:指省部基金、省部计划,省科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社科联、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计划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省部级的项目。
[管理制度]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进壹步明确科技处和院、系、所及附属医院等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和项目申请(负责)人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执行及结题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委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申请资格第二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能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它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有2名和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者。
项目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目申请人正式受聘于复旦大学,或者为复旦大学于站博士后;2.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限项规定;3.无固定工作单位,或所于单位不是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若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则需有校内联系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和该项目,同时该校内联系人所于二级单位需出具承诺函,保证提供该项目正常进行的必需条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量完成。
所于单位为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校外人员应从其所于单位申请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三条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中接收期中,科技处只接收二级单位的统壹报送,不接收个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以基金委公布的项目接收截止日倒推10个自然日为我校二级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材料的截止日。
科技处不接收逾期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二级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人填写和确认的《复旦大学___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式审查明细表》壹份,《复旦大学___年___院/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汇总表》(由二级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签字,且加盖公章)壹份(附件壹、二),电子版申请书、纸质申请书壹式俩份(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壹式三份)。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与产业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部)对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近期科研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指导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批科研相关合同;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开展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统计与总结等。
第二章项目的来源与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的来源:(一)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等各类纵向立项课题;(二)我校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三)校立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技处、项目所在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组织。
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由学校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国外机构及国外企业委托项目按相关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进行任务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选题与立项第八条申请、省部、市厅级等纵向计划科研项目,需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或投标书和表格,经院(部)审查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核后统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单位充分协商,按照公平原则确定责权利,经科技处审核后统加盖学校科技合同章和对方合同章。
第九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需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不按时申报以及存在纠纷的项目,科技处不予受理和。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复旦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提升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国家、地方科技经费管理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和分配(一)间接费用直接下达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编制预算,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编制预算。
直接下达学校的间接费用中学校统筹50%,院系统筹25%,绩效支出25%。
(二)其他纵向科研项目(1)对于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间接费用比例上限的(未- 15 -分别规定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各自的比例上限),原则上按上限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按规定计提的间接费用中学校统筹50%,院系统筹25%,绩效支出25%。
(2)对于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分别明确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各自比例上限的项目,原则上按上限编制管理费和绩效支出预算。
按规定计提的管理费中学校统筹80%,院系统筹20%;绩效支出按预算执行。
(3)其他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和分配比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三)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应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学校统筹合同金额的10%;院系统筹合同金额的5%;合同约定绩效支出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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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
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
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
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
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
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
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
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
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二) 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 建立备选项目库,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
第八条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协助学校科技处将项目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同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
涉及实验动物的,须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队伍,保持与科技处的联系畅通。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并备案。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将获得立项的项目(课题)类型、项目组织单位、立项金额、课题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发布于科技处网站(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并通知相关院系和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各分管办公室人员将立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经费预算、网上填报和递交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
除非申请书中有特殊说明,原则上每个项目使用一个账号(一个账本);特殊情况(如项目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员在不同校区工作)下,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给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新立账本。
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
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子项目及新立账本的负责人经费使用原则。
国际合作项目经费,若是以外汇形式进入我校,则由财务处按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研究项目经费的转出:
(一)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合作单位研究经费部分: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校,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的应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费部分,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二)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协作经费但未明确单位的,须由协作双方签订合同,经科技处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三) 计划任务书中未明确预算的,系在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协作经费,须由双方签定协议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件)超过30 万元的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学校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划定人力资源费比例,并代扣营业税。
第四章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科技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财务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经科技处审批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经财务处审核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复旦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
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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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科技处
2009 年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