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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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推进公司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和《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项目管理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缜密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公司科技项目研究的主要领域:

(一)重大发电关键技术研究。

(二)重大电站建设、运行技术。

(三)电站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技术。

(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五)重大中间试验和示范工程项目。

(六)重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每年根据集团公司审批的科技项目计划和

项目费用计划,批复区域各单位的科技项目计划和项目费用计划。其中,单项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协助进行管理。公司负责对单项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进行管理。单项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科技项目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区域公司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公司各单位的年度科技项目立项和费用计划的审批,并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计划,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区域公司各单位申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商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确定各单位科技费用年度计划。审查、编制、下达区域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二)负责单项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万元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包括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协助集团公司对200万元及以上科技项目进行管理。

(三)组织编制科技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四)监督检查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区域公司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区域公司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国家有关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会同安全生产部审定科技项目资金年度预

算。

第八条公司政治工作部负责对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科技项目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环节。

第十条区域各单位对各自的科技项目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范围内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报公司。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科技项目研究工作。负责本单位1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及时编制完成本单位范围内的科技项目研究进展月度报告,并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上报公司。

(四)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科技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财政和税务政策,可集中提取科研开发费用于开展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公司鼓励区域各单位积极争取政府科技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属性,在成本或投资中列支科技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相关内部财务审核制度。

第四章科技项目报批和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申请于每年9月进行。9月底前,区域各单位应向公司行文上报下年度本单位范围内的科技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申请的科技项目计划应包括以往年度结转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本年度拟立项的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十五条公司适时下达区域公司科技项目计划,包括以往年度结转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本年度新立项的科技项目计划。对单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将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时批复项目的技术方案及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公司科技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和《公司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附科技查新报告以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课题组长应由区域公司内各单位在职人员担任,一般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并具有较高的技术

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原则上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不担任项目课题组长。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时间及任务要求完成科技项目研究任务。如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时,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

第二十条项目的中止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公司申请中止项目:

1、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落后,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成果无实用价值的。

2、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3、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4、项目课题组长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需要中止的科技项目,在公司批复后一个月内,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送达公司核批。

第二十一条建立科技项目研究进展月报制度。各单位应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上报科技项目研究进展月报(格式见附件3)。上报的信息和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全面,能够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直接负责对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单项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由集团公司直接负责。对于单项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其验收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组织验收,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请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及正式公文。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专题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5)。

(五)项目固定资产一览表。

(六)项目依托工程建设运行、成果应用等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及课题组成员不得作为项目验收成员参加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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