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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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和制度化,提高科技项目(简称“项目”)的研究质量,促进科技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按性质分为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两类: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邮政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对邮政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的科技项目;
(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是指为提高邮政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邮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邮政公司(简称“省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各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可参
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各企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管理由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科技主管部门是科技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议立项申请,编制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二)审定项目经费并会同财务主管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三)对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包括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五)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
(六)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业务归口部门是科技项目提出及指导项目试点应用的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归口部门为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项目涉及多领域时,业务归口部门可以为多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申请;
(二)负责项目任务书的审核和把关;
(三)参与审议立项申请;
(四)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对项目完成质量进行把关;
(五)参与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
(六)负责项目试点和应用,提出项目成果应用证明。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的整体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申请,编制研究大纲;
(二)组成符合完成项目要求的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三)对项目的完成进度和研究质量把关;
(四)按要求提交项目结题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按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
(六)接受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归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九条科技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用性。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和邮政实际情况,解决邮政发展中急需的战略、策略、方法和技术等问题。
(二)前瞻性。符合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经济性。着眼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效地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规化。
(四)协调性。协调好与标准化、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等其他项目的关系,避免重复立项。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一般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
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各省公司都可以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应将项目立项申请书(格式和填写要求见附件1-1)和项目申请汇总表(格式和填写要求见附件1-2)各1份及全套电子版提交科技主管部门。
(二)初选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单位提出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并协调业务归口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议和初选。
(三)计划下达
科技主管部门在初选的基础上编制科技项目计划,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下达科技项目计划。科技项目计划原则上每年年底前申报,次年年初下达计划。
第十一条应急启动项目的立项:
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可根据工作急需随时申报应急启动项目,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领导审批意见或会议纪要,以简函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启动项目,并将项目编入每年的科技项目计划。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计划下达或项目启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业务归口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下达或收到科技主管部门启动简函后15个工作日,组织项目组填写项目任务书(格式和填写要求见附件1-3),经业务归口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行文报科技主管部门3份(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和多业务归口部门的项目应相应增加份数)。
(二)科技主管部门盖章后,返回业务归口部门和承担单位各1份,科技主管部门存档1份。
(三)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填写项目任务书前,应与其他单位协商签订“科技项目合作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4)”,经项目各参加单位盖章后,报科技主管部门1份备案。
第十三条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容和进度要施,主动接受业务归口部门的指导,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含有设备研发和软件开发容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还应编写“总体方案”(格式和编写要求参见附件2-2),并经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后续研究阶段。
第十四条对于研究周期较长、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评估程序和要求参见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计划调整:
(一)项目开展过程中,因业务、技术、工程或其他重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项目计划调整书(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5)3份,经业务归口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与业务归口部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决定项目计划调整(包括终止项目)的可行性。
(三)科技主管部门将计划调整结果及时行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业务归口部门,并将审批盖章后的计划调整书返回业务归口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各1份。
第五章评审/验收/鉴定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应进行评审、验收或鉴定。各省公司、相关直属单位、集团公司控股的各企业立项的科技项目,对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网具有推广意义的,也可申请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验收或鉴定。
第十七条评审/验收/鉴定的形式: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不含有设备研发和软件开发容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应进行评审;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中含有设备研发和软件开发容的应进行验收;对符合技术创新指标和鉴定要求的科技项目可申请成果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