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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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
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药标准
【发文字号】皖卫农[2014]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卫农〔2014〕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现将《安徽省省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参照本方案制定并于8月1日前正式公布市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7月1日
安徽省省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着力引导参合常见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和保障效能,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度选择5所省级医院开展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按病种付费常见病病种及试点省级医院
经遴选,将51组疾病列入省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病种名单见附件1。本方案试点省级医院是指:安徽省立医院(含南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二、按病种付费常见病费用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执行按病种付费。
1.患者须参加新农合并在试点省级医院住院治疗。
2.患者主要疾病诊断、年龄、主要治疗方法等同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按病种付费范围。按病种付费范围含各病种的并发症及合并症、不同手术方式及使用的医用材料,含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出院标准出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支出。
(二)以下情况,不执行按病种付费。
1.主要疾病诊断、治疗方法等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按病种付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