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了,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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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的收益与风险分析

土地财政的收益与风险分析

土地财政的收益与风险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

在中国,土地财政一直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转型,土地财政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收益和风险两个方面分析土地财政的现状。

一、土地财政的主要收益来源1. 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是土地财政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等方式将土地转让给商业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

这是目前地方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桥梁之一。

2. 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是指由于土地市场价格上升所创造的资本利润收益。

土地的市场价格涨幅越高,政府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就越高。

为了获得更高的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还会通过制定土地政策,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3.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收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收益是指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所获得的财政收入。

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道路、桥梁、地铁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些投资通常由土地出让收益、财政、地方国企等多种来源共同支持。

二、土地财政的风险1. 土地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土地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是指土地市场价格的涨跌幅度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的影响。

由于土地市场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政府难以预知市场价格何时波动,收入也将相应受到影响。

此外,由于土地市场价格的风险大、政府官员权力较大、市场机制不足等因素,土地财政存在着滥权、腐败等问题。

2. 土地银行风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而土地财政中的土地开发-融资模式导致土地银行的出现。

土地银行是指地方政府通过接受开发商存款或借贷,将所获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冻结在银行内,用以偿还土地开发费、地方政府债务等。

虽然土地银行通过锁定资金为地方政府债务提供了灵活的还款方式,但一旦土地市场波动、利率上升等因素出现,地方政府可能面临还款困难,从而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3. 市场预期风险市场预期风险是指市场对经济发展的预期变化对土地财政的影响。

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进行相应开发后,达到建设用地的某种利用条件而发生的增值。

土地增值收益==(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大配套费+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率的大小往往遵循以下规则:(1)用途不同,土地增值率不同一般地,从高到低排序为:商业——住宅——工业(2)级别不同,土地增值率不同一般地,从高到低排序为:一级——四级土地增值率的大小可以根据样点地价的测算结果,参考前几年的出让、转让和估价资料,并结合专家的意见来确定,一般地,一种用途先确定级别的土地增值率,然后根据一定的递减(递增)幅度来确定其他级别的土地增值率。

土地增值收益及其管理——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与政策启示日期:2012年05月29日陈伟内容摘要:本文旨在从历史演进的角度介绍土地增值的源泉及政府管理的措施,从而为我国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方向指导。

文章首先对土地增值内涵进行了解释,指出土地增值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在土地增值收益归属和分配方面,依据涨价归公归私程度的不同,大致有三种思路,具体采用哪种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承继及现实条件。

征地制度是土地增值收益管理的核心环节,此外还有税收管理和政府直接干预土地市场运作。

最后,本文建议将“维护农民合理土地权益”作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宪政原则,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

一、土地增值归功于谁(一)土地增值释义从人类开始思考价值的那一刻起,土地价值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命题。

对土地价值的探讨首先要回归到“价值”这个基本问题上来。

对于价值,总的来看,有两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前者是指物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后者是指物品的交换价值。

近代以来,影响较大、体系完整的价值理论有三种,即劳动价值论、新古典价值论、斯拉法价值理论。

但是,所有的理论都必须回答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土地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什么作用;二是土地自身是否具有价值。

前者又可以细分为三个问题:第一,土地是否创造价值;第二,土地是否单独创造价值;第三,土地如何与其他要素共同创造价值。

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及土地增值收益分析一、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

对于住宅、商业、工业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包含两种含义:1.出让土地的全部价款,即地价;2.划拨土地补缴的土地价款。

二、划拨土地(一)定义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的取得实际上有两种:1.支付土地必要的成本(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需要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如农民)的取得土地费用(如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充费用、开发费用等相关费用));2.无偿确定土地使用权,不支付任何土地价款。

(二)含义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扩大交易范围 合理分配收益——基于乡村振兴视角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思考

扩大交易范围 合理分配收益——基于乡村振兴视角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思考

扩大交易范围合理分配收益——基于乡村振兴视角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思考汪英;胡传景【期刊名称】《国土资源》【年(卷),期】2018(000)011【总页数】5页(P47-51)【作者】汪英;胡传景【作者单位】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沂市国土资源局【正文语种】中文乡村振兴,既需要健全的政策“软环境”,更需要真金白银的“硬投入”,通过推进土地供给侧改革,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扩大交易主体范围,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促进乡村振兴由“输血式”投入向“造血式”自给转变。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发展历程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重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近5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均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为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稳定推进提供保障。

2014年12月,《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发,标志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试点阶段。

2015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了授权范围、内容和时限,为相关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决定,明确上述2015年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试点期限延长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原因是原定试点期限难以满足要求,需要延长时间,总结试点经验,为修改《土地管理法》打好基础。

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及相关利益主体行为分析

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及相关利益主体行为分析

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及相关利益主体行为分析一、引言房地产开发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行业,土地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重要要素之一,其增值收益的分配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政府、土地使用权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分配和利益博弈。

本文将从这些主体的行为角度进行分析。

二、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1.土地购置行为房地产开发商通常通过竞拍、协议转让等方式购置土地,其购置行为会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竞拍购置土地的开发商,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土地出让金,这将直接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造成影响。

同时,对于通过协议转让土地的开发商,他们通常会从土地持有者手中购得低价土地,这将带来较高的土地增值收益。

2.市场化决策行为3.项目管理行为三、政府的行为1.土地出让行为政府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者,其出让行为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影响。

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可以直接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这是政府主导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2.政策制定行为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会考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土地出让金比例、限制房价上涨幅度、实施土地增值税等手段,来影响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分配。

3.督导监管行为政府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过程中,也会进行相关的督导和监管工作,以确保开发商和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得到保护。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监管力度,避免滥用权力或侵害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

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土地开发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开发出具有较高增值潜力的项目。

通过开发土地可以获取较高的土地增值收益,以及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分配。

2.土地转让行为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土地进行转让,从而获得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的转让行为往往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协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土地获得一部分增值收益。

五、总结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房
有印花税 没有加计扣除
各类企业出售存量房
A.地价 B.房产原值(三种情况) C.税:城、教、印花、契税
各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A.地价 B.税金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收入分散筹划法
扣除项一定旳情况下,降低收入,从而降低纳税人转让旳增值额,显 然是能够节省税款旳。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分散节税筹划显得更为主要,怎样使收入合理分 散化是这一措施旳关键。一般常见旳措施就是将能够分开单独处理旳部分 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例如房屋里面旳多种设施。当住房初步竣工但没有 安装设备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置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协议,接着再和购置 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协议,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协议上注明金额 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协议上注明旳金额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 计征土地增值税。这么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降低,到达节税旳目旳。
二、利息支出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旳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旳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防止旳,而利 息支出旳不同扣除措施会对企业应纳旳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旳影响。根据税法要求,与房地产开发有关旳利息支 出分两种情况拟定扣除。
两种要求就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假如前者利息支出不小于 后者计算出旳利息支出,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假如前者不不小于后者,则企业能够 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么能够使扣除项目金额增长,土地增 值税旳计税根据降低。
A
房地产开发费用 1.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能提供金 融机构贷款证明 利息+(A+B)*5%以内 2.不然 (A+B)*10%以内

土地增值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是指土地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的现象。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增值往往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对于房地产开发、土地资源配置以及城市规划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了解土地增值的计算公式对于房地产行业和城市规划工作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土地增值的计算公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增值的绝对数值计算,即土地增值的具体金额;二是土地增值率的计算,即土地增值的百分比。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的计算公式。

一、土地增值的绝对数值计算。

土地增值的绝对数值计算是指土地价值的增加金额。

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的绝对数值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土地增值 = 现时土地价值原始土地价值。

其中,现时土地价值是指某一时期内土地的市场价值,原始土地价值是指土地在过去某一时期的市场价值。

通过计算现时土地价值与原始土地价值的差额,即可得到土地增值的绝对数值。

在实际应用中,土地增值的绝对数值计算还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率、土地开发成本、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以得出更为准确的土地增值金额。

二、土地增值率的计算。

土地增值率是指土地增值金额占原始土地价值的百分比。

土地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率 = (土地增值 / 原始土地价值) × 100%。

通过计算土地增值与原始土地价值的比值,并乘以100%,即可得到土地增值率。

土地增值率的计算结果反映了土地价值增长的速度和幅度,对于评估土地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率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开发潜力、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以得出更为准确的土地增值率。

除了以上提到的土地增值的绝对数值计算和土地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土地增值计算方法,例如土地改造增值、土地开发增值等。

这些方法在不同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场景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总之,土地增值的计算公式是对土地价值变化进行量化分析的重要工具,它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房地产行业利润50%

房地产行业利润50%

房地产行业利润50%摘要:一、房地产行业利润概述1.房地产行业利润丰厚2.50% 利润率在行业内属于较高水平二、房地产行业利润来源1.土地增值2.开发利润3.投资回报三、高利润背后的原因1.政策支持2.市场需求3.资源垄断四、高利润对社会的影响1.房价上涨2.社会公平问题3.行业发展不平衡五、政策调控与展望1.政府加强调控2.行业整合与转型3.未来市场趋势正文:在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被视为利润丰厚的领域。

据统计,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一般在30%-50% 之间,其中50% 的利润率在行业内属于较高水平。

本文将围绕房地产行业利润的来源、原因及其对社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未来政策调控与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首先,房地产行业利润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土地增值、开发利润和投资回报。

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其价值不断上升,使得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购买和开发过程中获得丰厚的增值收益。

同时,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通过精细化管理和降低成本,实现较高的开发利润。

此外,房地产投资回报也相当可观,吸引了大量资本涌入该行业。

其次,房地产行业高利润背后的原因主要有政策支持、市场需求和资源垄断。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给予大力支持,包括土地供应、贷款优惠等政策措施。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持续增加,推动了房价上涨。

此外,房地产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资源垄断现象,部分大型房地产企业凭借雄厚资金实力和品牌优势,获取更多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了行业利润水平。

然而,高利润背后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房价上涨导致购房者负担加重,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

此外,部分房地产企业过于追求利润,忽视了产品质量和居住环境,影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高利润使得大量资本涌入房地产行业,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影响了其他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已经开始加强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包括限购、限贷、限价等政策措施。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一、收入的界定1、收入的定义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这里需要注意有关经理利益的理解,比如:售后租回业务中,产品市场价格100万,出售给客户的价格为80万,然后从客户处租回该产品并约定租赁期间,在租赁期间也不用再另外支付给客户租金。

虽然产品销售合同价格为80万,但实际从客户处还另外获取了价值20万元的租金经济利益,因此应该按照100万确认收入。

2、不含税收入的理解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即: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相当于,因土地成本扣减的销项税应调增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简易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征收率5%)3、诚意金、订金、退房违约金销售成立合同前收取的诚意金、订金、退房违约金,由于销售尚未成立,不属于销售收入。

但是,销售合同成立前收取的定金(非订金),属于销售合同成立的预收款,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4、价外费用销售合同依然成立前提下,因客户延期付款等原因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和更名费,构成合同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

判断是否构成价外费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销售是否实现。

5、代收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潘长青(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福建 福州 350015)[摘 要]近年来,土地改革的深化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土地的增值收益主要作用在农民、开发商与政府之间,其中农民的收益最少。

而土地的发展权是保障农民利益和财产的重要权利。

以土地的发展权作为发展主线层层协调的制度模式建立好农民、开发商、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解决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才能惠及农民,更好更快地推进国家城镇化的发展。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增值收益;制度规范[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14 2731 土地发展权理论土地发展权最初在英国是为了解决人口过多的城镇化所提出来的,随后很多国家都开始实施,在对解决城镇人口密集和保护环境污染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是一种可以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分割并且可以被单独处置的土地权益。

在土地发展权中土地的拥有者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支配使用,同时,土地的使用者也可以对土地进行支使用。

土地发展权的性质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可以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农民发展权,另一种是市地发展权。

农民发展权是指农民自己的土地可以自己进行种植分配利用,当然在政府对土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需要征地时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但是征收过程中农民所丧失的土地政府应当按照其他用地的机会对农民进行补偿。

市地发展权是为了解决城市中因为用地布局所导致的建设不均衡经济差异显著,人民收入的差异过大等问题。

[1]从我国土地改革到现在,在土地公有制的大背景下,农民可以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以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农民、开发商之间协调发展,既要确定土地的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也要保障对土地进行使用者的财产,这样才能对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土地增值收益进行有效的分配。

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2 1 政府规范型分配政府规范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根据社会多种不同的地区状况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存在文件当中的一种制度。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共3篇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共3篇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共3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1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在国内,城市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是一直备受关注的话题。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资源的增值收益日益成为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然而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性质,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权责归属问题日益凸显。

土地增值收益,指的是土地的价格超过了原来的买入成本,即地价增值的部分。

事实上,土地增值的收益来源有很多,如自然增值、经济增值和政策增值等。

不过无论增值的来源,土地增值的收益都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其中包括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土地用途改变等等。

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主要涉及到国家政策、土地管理部门、城市开发企业、购买使用者以及农民等多方的利益。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而言,其主要职责是在地价增值时对土地进行出让和划拨。

这一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考虑城市规划、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问题,同时也要重视土地所有权问题。

有时当地政府为了收取更多的土地出让金或税收,会将土地出让价格虚高,导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

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供应和出让时把握好公平和合理原则,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对于城市开发企业而言,其主要是将土地出让来的用途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开展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赚取收益。

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房地产行业的周期性,城市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竞拍时会对土地的未来价值进行一定的预估和评估。

而当土地增值时,城市开发企业应该遵守相应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出让的用途、土地成本和对农民的补偿等问题,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

对于购买使用者而言,其通常是为了自住或者租赁而购买房屋,希望通过房价的增长提高房产价值。

一方面,购买房屋的人应该明确房价上涨的原因和后果,不要过度追求房产升值;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其他领域,促进经济多元化发展,减少过度依赖土地增值收益的趋势。

我国土地收储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概述

我国土地收储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概述

何 芳 王小川 同济大学武田艳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摘要:据我国现行法律,城市存量土地再开发必须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完成。

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盘活城市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是实现城市更新的最重要途径。

但土地能否完成收储,其关键问题是对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关键词:土地收储增值;收益分配;储备制度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0-000018-01根据土地储备制度,存量土地必须先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开发成熟地后,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给开发商完成城市存量土地再开发。

然而,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在理论和实务界已倍受质疑。

首先,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将越来越面临法律困境。

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进行房屋征收决定。

此法律规定下,以征收方式储备地块用于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阻碍必将越来越大;其次,土地储备制度体制上存在设计缺陷。

该制度让政府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致使市场机制失效,土地一级市场完全垄断,寻租现象普遍,土地资产配置效率低下;其三,土地储备制度的利益分配缺失公平。

土地收储时仅给予产权人原土地利用状态的房地产补偿,土地规划条件改变后的巨大价值增值被政府全部攫取,有失公平。

也因此导致实践中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常常合谋打政策擦边球,运用各种特殊方式或特批政策,变相让原土地产权人自行开发。

这虽然推进了土地再开发的进程,却造就了制度不公平。

由此,一些城市政府开始尝试土地再开发制度创新,试点推行土地自行重建模式,突破土地收储制度。

如深圳《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二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解读(土地增值税4年来第8个政策)一、系列土地增值税政策(近4年共8个)(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实要求。

(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1.火速的再次出台其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

2.立法依据与指导思想以前的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且大多停留的技术操作与重申明确层面。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是指在农村土地发生增值时,如何合理地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制度和规则。

由于农村土地的有限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应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公平意味着每个农民应该按照其对土地的贡献程度或投入的劳动和资金等因素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合理意味着分配机制应能够促进土地增值和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不造成社会不稳定和资源浪费。

分配机制应兼顾效率和公平,既要满足农村土地增值的需要,又要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农村土地的增值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分配机制应能够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情况。

分配机制应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被农民理解和接受,并能够被有关部门有效地执行。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应与土地管理制度相协调。

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等。

不同土地管理制度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有所差异,应根据不同土地管理制度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分配机制。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应注重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

中央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原则和具体条目,统筹协调各地方政府的实践。

地方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分配机制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制定具体的分配机制时,应考虑公平、合理、灵活、可操作和与土地管理制度相协调等因素,以促进土地增值和农民的发展。

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应加强协作,确保分配机制的贯彻执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浅谈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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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房 地 产 企 业 土地 增值 税 筹 划技 集团有限 公司 3 0 O 1 1 4
恒 生 电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01 0 1 3
和 的 5 以 内 汁 算 扣 除 。 不 能 按 转 让 房 % 凡 地 产 项 目 计算 分 摊 利 息 支 出 或 不 能 提 供 金 融 机 构 证 明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按 本 条 ( ) ( ) 项 规 定 计 算 的 金 额 之 和 一 、 二 的 1 % 以 内 计 算 扣 除 ; 上 述 计 算 扣 除 的 0 具 体 比例 , 由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规 定 。 上 文 所 说 的 ( ) 是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一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为 取 得 土
增 值 税 税 收风 险 ,房 地 产 开 发 企业 都 将 土 地增 值 税 筹 划工 作 作 为税 收 筹 划 的 重 要环 节, 本 文作 者 根 据 自己清 算 的 切 身 体 会和 大 家 分 享 几个 清 算 筹 划技 。 于
【 关键 词 】 土 地 增 值 税 筹 划 ;清 算 ;技 巧
【 章摘要】 文
促 进 房 地 产 行 业 健康 发展 ,增 加 国 家的 财政 收 入 , 自2 0 年 以来 国家 多次 07 发文 规 范 土地 增 值税 清算 管理 ,加 强土 地 增值 税 的 征 收 管理 。由于房 价 的 高 涨 , 土 地增 值率 不 断升 高 , 为合 理 降低 土 地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例 》规 定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 下 简 称 转 让 房 地 产 ) 取 得 收 入 的 以 并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下简 称纳税 人 ) 以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土地 增值 税 。 不动产 销 售作为 房地 产 开 发企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 土 地 增 值 税 理 所 当然 的成 为 了房 地产 开 发企业 应 缴纳 的税 种之 一 , 由于 土地 增值 税 的按 超率 累 进 税 率 征 收 ,相 对 来 说 属 于 税 负 较 高 的 税 种 , 是 房 地 产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主 要 税 种 之 一一 2 0 。 0 0年 以 来 我 国 的房 地 产 业 高 速发展 , 时 也带来 了房价 的高涨 , 地 同 房 产开 发企 业 的 土地 增值 率 也大 幅 提 高 , 为 了调 节 房 地 产 市 场 , 国 家 相 继 出 台 了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地 增 值税 清算 管理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 、 国 税 发 [0 9 3 号 》 等 文 件 ,规 范 土 地 增 2 0 J1 值 税 的 清 算 管 理 , 加 强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为 合 理 地 降 低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负 , 防 范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收 风 险 , 进 行 合 理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筹 划 尤 显 重 要 , 在 此 本 文 作 者 从工作 中总结 几 个技巧 和读 者 分享 。

深化土地要素改革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

深化土地要素改革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

深化土地要素改革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作者:童华东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5期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入是深化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土地增值收入的公平分配是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为了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改革,我们应该摒弃私有制理论与国有土地发展权理论之间毫无意义的争论,正视中国国有体制下发展权的现实,承认其法律依据。

同时,将土地开发权的概念和制度与土地使用脱钩,使集体和农民在分配中实现增值,实现区域划分更加公平。

一、土地增值收入分配现状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但土地集体所有制问题多种多样,包括村建设者的集体所有制和城市建设者的集体所有制。

虽然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代表地方利益,征收耕地,必须保护农业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体的生存和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构建土地增加收入分配制度。

除原有的农村环境外,农业增加值收入应由经济组织(即集体土地所有者)按比例分配,为土地使用者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

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我国土地价值收入分配主要由五个主体组成:政府、房地产企业和涉及征地拆迁的法人、不为被征收房地产企业服务的法人、银行和中介机构。

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和物业管理体制下,政府征收土地购置税、建筑税和土地销售税的价值,费用包括:一是新建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复垦费、重大农业发展资金、征地补偿费等;二是房地产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产品获利,参与物业增值收益分配;三是被征收人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参与土地增值分配;第四,未取得任何财产的法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价值创造间接取得财产的,增值在交易时实现,允许农村居民使用国家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垦费用于农业。

农村土地整治间接参与土地增值的分配;第五,本服务以银行利息或代理费的形式参与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

二、土地要素改革进展80年代初期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实质上是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置,给中国带来几万亿元财富。

干货,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

干货,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

干货,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新芽投资测算系列课》突破6万人次购买学习,需要的朋友可以☞☞点击此处文字前往学习NO.09/03昨天在新芽的拿地税费群里,大家在交流关于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问题,新芽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在选择成本分摊方法中,计算成本分摊比例的重要依据是项目的面积比例,面积选取的不同(例如土地面积占比、建面面积)导致分摊比例的变动,最终导致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有所差异。

所以,如何选择面积数据来源就说土地成本分摊的核心要素,决定了土地增值税预缴和清算工作。

这里给大家梳理了7大类成本分摊方法。

01面积数据来源01、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是整体项目规划最完整最直观的数据来源,是整体项目的平面规划图,有整体项目各方面的面积数据,是未取得最终房产测绘报告前重要的预清算工作计算依据。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修详规”中注意观察一些重要信息,例如是否存在红线外成本支出、红线内是否存在多个项目或多个分期项目,是否存在应分配的跨项目或跨期公共配套成本支出等等。

02、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系由当地房管所出具的测绘报告,也是税局认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建筑面积数据来源,包含了清算单位内不同类型开发产品的面积数据,主要关注的是其中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地下车库及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数据。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包含了清算单位内各类型房产或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数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则是针对整体项目从总体到局部各方面规划面积数据的直观数据来源,对于整体项目的开发情况了解和掌握十分重要。

二者均系土地增值税清算面积数据来源在确定面积数据的同时,为保证最终使用的分摊方法对企业最合理、最有利,这些方法,在具体运用的时采取全排列(有可能的话)的方式逐一排查,选择一种最适合本企业的分摊方法。

#比如:某项目采取建筑面积法和层高系数法,土地增值税税负最低,其他项目就不一定。

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的法理基础

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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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土地利用的公法调整是私法调整的基础
土地利用是指土地所有权人、用 益 物 权 人 等 民 事 权 利 主 体 根 据 土 地 规 划 确 定 的 用 途 利 用 土 地。
由于土地利用具有交叉外部性,因此,土 地 利 用 需 要 国 家 管 制。 根 据 我 国 《土 地 管 理 法》第 4 条 的 规
以土地开发权为基础,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 出 去,两 个 阶 段 前 后 衔 接,界 限 分 明。国
有土地宏观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土地资源的初始配置,在此基础上,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将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投放到土地一级市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国《城乡规划法》等所包含的公法规范的规
定,在某一地块上进行建设应当经过下列法定程序。第一,依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53 条,经批准的建
是指因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土地利用强度而产生土地价格上涨,从 而 产 生 土 地 增 值。影 响 土 地 开 发
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的因素包括土地开发权、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 权 等。究 竟 哪 一 个 因 素 对 构 建 土 地
开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具有决定意义,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土地开发权是决定要
开发权是产生土地开发增值收益的决定因素,这是构建和完善土地开 发 增 值 收 益 分 配 制 度 的 法 理 基
础。国家应当以土地管理者身份参与土地开发增值收益的初次分 配 和 二 次 分 配,以 实 现 土 地 开 发 增
值收益社会分享的政策目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和集体以 及 其 他 民 事 权 利 主 体,依 据 民 事 权
显,许多国家陆续出台了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律,从而将土地开发权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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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房价涨了,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作者:桂华从利益主体角度看,在现行制度下,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获益者分别是城镇居民与城郊农民,前者通过城镇房产升值获益,后者获得高于农地地租的征地补偿。

【每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土地的议题都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今年也不例外。

正在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深化农村改革始终是重点工程。

报告指出: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农垦、集体林权、国有林场、农田水利、供销社等改革。

”城乡土地流转问题之下,本文作者重点分析了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这一关键性问题。

】土地自然增值的来源城乡建设用地的显著市场价值差异是推动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蕴含巨大财富的话语弥漫于当前社会中。

曾媒体报道,有专家估算出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为130万亿,具体算法为,通过2012年全国土地出让面积和合同成交价款计算出建设用地价格为每亩56万元,再以此推算全国2.46亿亩的农村建设用地总价值。

我国2013年GDP总值约为56万亿,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竟然可带来相当于当前国内生产总值两倍多的社会财富,这必然是不可能的。

按照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平均价格估算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价值,表明包括部分专家在内的社会公众陷入土地财富“幻觉”。

上述估算方法的明显错误之处是忽视总量概念。

商品市场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供给缺乏弹性而需求旺盛则会推动商品价格快速上涨。

近年来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出让价急剧上升由快速城镇化用地需求增加与建设用地供给不足造成。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和促进城镇合理建设,我国采用偏紧建设用地供给政策。

国土部近年来每年批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约50万公顷左右,低于地方政府需求。

在国有建设用地供给中,剔除掉公共基础用地一类划拨供给之外,每年政府出让土地占全部不足60%。

以2013年情况为例,当年我国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共36.7万公顷,包括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与工矿仓储用地三类,这三类土地在全部土地出让中的比例大致为3:2:5。

住宅与商服用地价格高,政府除去征地补偿与土地开发等成本支出之后,可在这两类土地出让中获得“土地财政”收入,而工业仓储用地出让收入一般与成本相抵,政府基本不能从中获得节余。

我国政府垄断城镇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主要是从占全部建设用地供给量不足三成的住宅和商服用地中获益。

这就意味着,唯有城镇住宅用地与商服用地供给总量较少时,才能维持二者较高市场价格。

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入市必然会打破当前城镇建设用地市场均衡,造成建设用地市场价格下降。

由此可见,不能用城镇建设用地市场价格推算农村建设用地财产价值。

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概念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城镇化不可能无限扩张,这便决定纵然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也不是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都可以转化为城市建设用途。

从2000年到2013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由3366万亩扩大到7185万亩,城镇化率提高17.48%,相当于每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增加城市建成区面积218万亩。

按此规模计算,城镇化率再增加20%,需占用土地4360万亩。

当前我国农村建设用地超过2亿亩,如果未来退出1亿亩,也因城镇发展规模限制而无法直接征收或者以建设用地指标形式消化的。

这进一步说明,农村建设用地蕴含巨大财富观点的荒谬性。

在缺乏建设用地总量概念情况下,有人认为城乡收入拉大的重要原因是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资源不能带来财产收益,并将原因归结为制度不合理。

这类观点在社会上广为流行说明部分学者与一般大众误会了土地增值原因。

土地市场价格是地租资本化的反映。

城镇建设用地市场价值高由级差地租规律造成,表现为城镇建设用地价格与区位因素高度相关。

2013年全国105个监测城市综合地价、商服地价、住宅地价和工业地价每平方米分别为3346元、6306元、5033元与700元,符合地租竞价规律。

城镇化表现为城市边界变化与内部空间布局变化,这带来特定地块的区位变化。

例如之前城镇外围规划区农用地或未利用土地进入建设区变为建设用地,或者城镇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带来原有建设地块相对位置变化,受级差地租规律支配,两种情况下特定地块的市场价值都发生变化。

我国当前城镇化分为边界扩展和内部密度增加两方面,既造成部分农地转化为新增建设用地,也造成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整体价值提高,实现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自然增值。

争夺土地利益的主体土地本身不产生财富,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自然增值收益是由城镇化带来的。

具体而言,有两方面因素造成当前城镇建设用地(主要是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市场价值高于农地,分别是偏紧的土地供给政策抬高城镇建设用地价格,以及城镇化带来建设用地需求增加和区位条件改善。

前一方面可看做是土地增值的政策因素,后一方面属于推动土地市价上涨的经济因素。

这两方面都与土地占有者的私人行为都没有关系,即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升值还是存量建设用地升值都不是私人投资结果。

孙中山曾指出,“地价高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进步……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有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高涨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

依照土地“涨价归公”原则制定的土地政策包含土地自然增值收益社会化目标。

土地在我国属于公有制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制内在包含土地增值收益在社会大众间公平分配的原则。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的利益主体可区分为四类。

一是城镇居民。

此处所指的城镇居民包括拥有城镇户籍的居民和一部分没有城镇户籍却在城镇拥有房产农民。

这部分城镇居民拥有房产,成为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实际占有使用者。

我国城镇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商业用地使用权为40年使用期限。

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城市人口集聚与投资增加提升城市经济密度所带来的存量建设用地自然增值转为城镇居民房产价值上升。

在法定期限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质具备所有权权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城镇居民永久占有部分高价值存量建设用地。

地租本质是土地所有者基于土地垄断占有对社会财富的分享。

当前我国城镇房地产市场中的投资性需求旺盛由土地增值收益预期拉动,部分城镇居民将购房当做投资手段。

过去十年间一些大中城市的房价翻几番,为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收益。

这部分收益本质是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即社会财富通过房价上涨变为部分居民私人收益。

为了促进社会公平,近年来我国开始房产税试点工作,第一批纳入试点的城市包括上海和重庆。

房产税以房产价值为征税基础,可将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部分地租收入转化为公共所有。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对媒体透露,这项工作将在2017年两会前完成。

二是城郊农民。

城镇扩展造成一部分城镇近郊农村土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从事城镇建设。

国家动用征收权强制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再将其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出让,获得新增建设用地增值收益。

征地时农民获得不超过原产值30倍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

部分人认为按照原用途实施征地补偿是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提出按照出让时市场价格补偿,社会上流行的征地中“保护农民利益”话语中所指的“农民”主要是指近郊农民。

三是进城务工农民。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

由于缺乏在城镇定居条件,数量庞大的农民工长期维持城乡“两栖”生活状态。

限制农民在城市安居的原因之一是农民不能享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基本目标之一,规划到2020年完成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为实现上述目标手段,需要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土地出让收入构成大部分地方政府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财政基础,随着新型城镇化政策落实,农民工将逐步扩大分享城镇化带来的土地自然增值收益。

四是留在农村的农民。

未来我国城镇化率提高到70%水平时,依然有超过4亿农民留在农村生活。

当前国家政策一直强调土地出让的非成本性支出向农村倾斜,如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比重”;2008年明确规定“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

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09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42940.30亿元,扣除掉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出让前期开发、补助被征地农民等成本性支出共计33952.37亿元之后,政府获得土地出让收益为8987.93亿元。

这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

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通过土地开垦费用于土地整理、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途径为留在农村农民分享。

当前以成都市和重庆市为代表的一些地方政府,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手段展开的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工作,也包含扩大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城乡统筹”内涵。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结果当前对农村建设用地禁止入市政策的批评,本质指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

社会上流行的观点是,在现行征地制度下,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摄取土地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权利被剥夺。

这种观点存在诸多谬误。

首先,这种看法将房地产商的投资利润与土地增值收益混淆。

过去十多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带来房地产领域的较高投资回报率,也造就一大批房地产商富豪。

房地产商投身房地产行业获取正常利润,属于有赚有亏的市场行为,与当前兴起的电商等其它行业投资的性质一样。

不可否认,有一部分房地产商从政府获得建设使用权是为了囤地,他们拿地后不开发等待城镇建设用地升值而直接获得土地增值收益。

为打击开发商囤地行为,国土资源部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建立土地利用巡查制度。

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也具有抑制土地投机行为的作用。

通过土地投机获得土地增值收益与城镇建设用地市场管理不规范有关,与城乡建设用地二元制度无关。

进一步言,假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开发商依然可以从政府或者农民那里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将其闲置等待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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