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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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与管理,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涉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人员和本协议管理人员.
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人员由公司审查、确定,具体名单见《公司保密及竞业限制员工花名册》。
第二章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
第三条公司员工涉及公司秘密前,应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第四条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期限
(一)保密期为双方自签订劳动合同时起至劳动合同终止后五年内。
(二)竞业限制期为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三)保密及竞业限制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负责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与管理工作,应及时向签订人员做好制度宣传解释工作,有新签订人员应及时做好花名册的人员增补及更新工作。
第六条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原件应及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凡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印、扫描等各类方式使用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均需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签字方可办理。
第三章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
第八条涉密员工离职应与公司确认竞业限制关系.公司未解除其竞业限制条款的,涉密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在竞业限制期间,公司有权随时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第九条涉密人员离职或在职终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其所在部门要做好其涉密所有资料的交接工作。对不能及时交还企业秘密资料的,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对毁坏、泄露保密信息的,或其他任何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制度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员工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的,考核责任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领导500~5000元/人;员工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且造成泄密事实的,考核责任
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领导5000~10000元/次,公司主管领导3000~6000元/次,泄密事件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调查通报处理.
第十一条因工作发生变动而涉及公司机密的,用人部门应当在使用前通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查。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应当签订而拒绝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的员工,公司有权将该员工调离该工作岗位,不服从调动者,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党群工作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