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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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2-9-24 16:19:24 阅读次数:1084次【字体:大中小】
重庆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内的企业。

运作模式为“1+3+3”,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以及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后续培训,建设一批微型企业创业平台,发挥大企业带动作用,促进“大带小”形成产业链和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一、微型企业申办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重庆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2.属于“九类人群”,且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3.具有创业能力;
4.无在办企业;
5.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6.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7. 家庭成员均未申办微企;
8.不属于个体转办情形;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行业规模标准
1.一般行业规模标准:制造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加工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

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在20%幅度内适度放宽。

批发和零售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

餐饮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

住宿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00平方米以上。

居民服务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

文化创意、信息技术产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2平方米以上。

2.农、林、牧、渔类微型企业
⑴畜牧养殖行业
①新建生猪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300头以上;
②新建奶牛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30头以上;
③新建肉牛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50头以上;
④新建肉羊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150只以上;
⑤新建禽类养殖场,圈舍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其中肉鸡4000只以上、鹌鹑8000只以上、肉鸽4000以上);
⑥新建养兔场,标准笼位300个以上,肉兔常年出栏2000只以上、种兔常
年存栏200只以上;
⑦新建标准化渔塘养殖场30亩以上。

以上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畜牧局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⑵林业种植行业
①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桉树、竹子、油桐、核桃、板栗、枣、花椒、油茶等1000亩以上;
②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木本中药材500亩以上;或草本药材100亩以上;
③新建集中连片种植花卉、苗木50亩以上;
④特种养殖业参照家畜养殖标准执行,并办理特种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以上种植、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林业局出具《规模认定报告书》,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⑶农业种植行业
①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标准化果园面积达到50亩以上;
②新建集中连片种植钢架(或水泥)大棚蔬菜面积30亩以上,或露地种植蔬菜100亩以上;
③新建食用菌类种植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④集中连片种植水稻、油菜、大豆等粮食作物200亩以上。

以上种植、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农委出具备案手续,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二、“九类人群”证明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应出示:国家承认学历(含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

下岗失业人员应出示: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注意:
提交的证件应属有效证件(通过人社局年审)。

返乡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的人员。

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外地务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或外地经商的营业执照或外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农转非”人员应出示: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

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市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三峡库区移民可凭销号合同原件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无销号合同原件的,由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其中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认定。

残疾人应出示《残疾人证》,残疾军人应出示《残疾军人证》。

不具备创业能力的除外。

城乡退役士兵应出示退役士兵证。

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文化创意人员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的通知》主要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学创作、美术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传媒、数字内容、动漫游戏、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等门类的文化创意产业人员。

信息技术人员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信息技术企业的通知》,主要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人员。

根据市微企办[2011]5号文件规定,获得区、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申办微型企业可以同样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应出示相关证书或文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能力界定
一是申办微型企业年龄的规定。

申办微型企业创业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二是健康状况。

因重度残疾或因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应劝其放弃申办微型企业。

孕妇、伤病未愈等不适宜立即创业的,劝其暂缓申办微型企业。

三是其他情况。

申请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文化程
度。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
(一)申请“个转微”的创业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属本市户籍的“九类人群”(含应届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或获得区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3.拟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其中创业者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50%;
4.家庭成员未申办过微型企业。

(二)拟“个转微”的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1.规模达到《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渝工商发〔2011〕30号)规定的标准; 2.带动就业7人以上; 3.达到国家工信部对该个体工商户所属行业的微型企业评定标准。

(三)扶持政策。

“个转微”企业除不享受财政资本金补贴政策外,注册资本金等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或其它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创业孵化、“大带小”帮扶等扶持政策均可按规定享受。

(三)申办方式。

申请“个转微”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所提出,不需通过网上预申请,也不需经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及资金评审、公示等环节。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个转微”:1.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原经营地点转型升级为从事同一经营项目或不同经营项目的微型企业;2.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变更经营场地转型升级为从事同一经营项目或不同经营项目的微型企业;3.现有个体工商户仍从事经营,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地点,新办从事同一经营项目或不同经营项目的微型企业;
4.个体工商户注销、吊销未满一年,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地点,申请创办微型企业。

五、微型企业发展产业和禁止、限止行业
市级重点扶持产业:重点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

县级鼓励发展产业:农产品加工、销售,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物流,餐饮,居民服务业。

微型企业发展禁止行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厂及土法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及放射性制品、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业。

暂不纳入微型企业发展的行业:网吧、电子游戏、歌舞厅、酒吧、氧吧、洗浴服务、加油站、乐队、丧葬服务及与丧葬相关的行业如石碑雕刻、焚化用品等、农贸市场(指市场业主)、溜冰场、非煤矿山、儿童游乐场所、房产中介。

六、微型企业网上申请流程
(一)网上预申请范围及对象。

2012年3月1日后申请微企创业者,应先通过互联网申请,经工商部门预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再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正式申请资料。

(二)进入方式。

在百度中搜索“重庆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平台”,点击“重庆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平台”,就进入网上申请界面。

(三)网上申请的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进入“网上办事平台”(未注册用户需先免费注册。

位置在界面右上角,点击“非注册用户必须先进行注册”),点击“网上登记”,再点击“微企预申请”,根据网上的相关要求和说明,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工商部门进行网上预审查。

2.工商所网上预审查。

工商所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网上预审查,重点对其是否具备创办微型企业的条件进行预审查,审查结果由系统通过手机短信自动发出。

通过预审查的,申请人可打印申请书,并根据《预审查通过告知书》提示备齐相关资料;未通过预审查的,申请人根据网上提示进行修改或改正,并重新提起申报。

3.正式申报。

网上预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应在短信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到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正式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与网上信息一致的,工商所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与网上信息不一致或申请人主动退办的,工商所不予受理;超过时限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其提出正式申请的时间为准,安排初审和培训等。

4.工商所审查。

工商所受理申请并提交网上流程后,申请信息将导入内网“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平台”的“申请初审”环节,工商所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开展审查工作。

七、微型企业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10]192号、渝工商办发[2010]89号,应由申请人亲自到工商所提交以下资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从外网打印单双页在一张纸上,须申请人本人签
字)。

2.“九类人群”证明材料。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要复印)。

4.户口簿复印件(户口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及其他所有成员户口页均要全部复印)。

5.婚姻证明复印件(仅限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提供。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

6.经营场所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属于租赁的,需要提交场所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农民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7.雇工材料(含雇工花名册、雇工合同、雇工身份证复印件)。

8、居住证明(仅限居住地与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在同一乡镇或街道的提供,文峰、汉丰、云枫三个街道除外。

居住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或社区出具证明都行)。

9、加盟经营的需要提交加盟合同、加盟费收据、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1-7项是微型企业申办人员在向创业地工商所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资料。

8、9、10项视微型企业不同情节而定。

八、申办流程
网上预申请通过后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注册登记→扶持政策。

九、工商所办理时限
(一)工商所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齐全的微企申办者应当场受理,并出据“受理通知书”,在当天下班前移交到所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应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当场退回申请资料。

(二)工商所所长或分管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巡查人员进行实地审查。

(三)工商所实地巡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微型企业实地审查,并如实填写实地审查表。

(四)工商所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微型企业资料的网上录入、资料整理、微型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并将申请档案移交到微企科。

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要求
(一)对工作人员要求。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在微型企业发展中,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职、廉洁行政。

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请举报投诉县工商局监察室52228160或微企科52220789。

(二)对微企申办人员要求。

申办人员提交的微企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提交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对骗取微型企业扶持资格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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