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2-9-24 16:19:24 阅读次数:1084次【字体:大中小】
重庆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内的企业。运作模式为“1+3+3”,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以及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后续培训,建设一批微型企业创业平台,发挥大企业带动作用,促进“大带小”形成产业链和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一、微型企业申办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重庆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2.属于“九类人群”,且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3.具有创业能力;
4.无在办企业;
5.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6.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7. 家庭成员均未申办微企;
8.不属于个体转办情形;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行业规模标准
1.一般行业规模标准:制造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加工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在20%幅度内适度放宽。批发和零售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餐饮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住宿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00平方米以上。居民服务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文化创意、信息技术产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2平方米以上。
2.农、林、牧、渔类微型企业
⑴畜牧养殖行业
①新建生猪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300头以上;
②新建奶牛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30头以上;
③新建肉牛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50头以上;
④新建肉羊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150只以上;
⑤新建禽类养殖场,圈舍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其中肉鸡4000只以上、鹌鹑8000只以上、肉鸽4000以上);
⑥新建养兔场,标准笼位300个以上,肉兔常年出栏2000只以上、种兔常
年存栏200只以上;
⑦新建标准化渔塘养殖场30亩以上。
以上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畜牧局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⑵林业种植行业
①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桉树、竹子、油桐、核桃、板栗、枣、花椒、油茶等1000亩以上;
②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木本中药材500亩以上;或草本药材100亩以上;
③新建集中连片种植花卉、苗木50亩以上;
④特种养殖业参照家畜养殖标准执行,并办理特种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以上种植、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林业局出具《规模认定报告书》,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⑶农业种植行业
①新建集中连片种植标准化果园面积达到50亩以上;
②新建集中连片种植钢架(或水泥)大棚蔬菜面积30亩以上,或露地种植蔬菜100亩以上;
③新建食用菌类种植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④集中连片种植水稻、油菜、大豆等粮食作物200亩以上。
以上种植、养殖行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均在三年以上,并在镇乡(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鉴证;由农委出具备案手续,并在微型企业实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二、“九类人群”证明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应出示:国家承认学历(含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
下岗失业人员应出示: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注意:
提交的证件应属有效证件(通过人社局年审)。
返乡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的人员。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外地务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或外地经商的营业执照或外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农转非”人员应出示: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
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市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三峡库区移民可凭销号合同原件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无销号合同原件的,由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其中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认定。
残疾人应出示《残疾人证》,残疾军人应出示《残疾军人证》。不具备创业能力的除外。
城乡退役士兵应出示退役士兵证。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文化创意人员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的通知》主要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学创作、美术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传媒、数字内容、动漫游戏、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等门类的文化创意产业人员。
信息技术人员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信息技术企业的通知》,主要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人员。
根据市微企办[2011]5号文件规定,获得区、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申办微型企业可以同样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应出示相关证书或文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能力界定
一是申办微型企业年龄的规定。申办微型企业创业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二是健康状况。因重度残疾或因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应劝其放弃申办微型企业。孕妇、伤病未愈等不适宜立即创业的,劝其暂缓申办微型企业。
三是其他情况。申请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文化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