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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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

籍互转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鲁教基字[2013]3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3〕39号)

青岛、潍坊、德州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高中阶段教育改革,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沟通衔接,努力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青岛、潍坊、德州三市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实施和总结推广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的

成功经验,更好地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沟通衔接,支持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建设,巩固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建立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

试点工作以“学生自愿,学校承担,市级统筹,省级指导”为原则,以培养“基础宽厚、技能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多元”的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为学生成长发展构建起“立交桥”,建立起普职沟通、合作共赢的教育体系,满足学生升学、就业等多元发展需求,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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