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巡逻勤务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某派出所巡逻工作规范
第一章工作任务、原则和职责
第一条任务
(一)在指定的巡控警务区开展区域性治安防控巡逻任务;
(二)接受指挥中心指令,执行接处警前期处置任务,抓获现行,保护现场,救助群众;
(三)接受群众的报警和紧急救助,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主动为群众提供服务;
(四)执行警务联动任务,接受110联动指挥,完成先期现场处置工作。
(五)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救助突然患病、遇险等处于救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六)巡察巡控警务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巡区内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第二章勤务运行
第二条派出所执行四班三运转工作模式。每天安排三个值班组巡逻,一个值班组备勤。每班各由一名正式民警带队到指定巡逻路线按照职责进行巡逻。巡逻采取步巡、汽车巡逻相结合。日间,值班组根据我所的预警研判,通过现场抓获率的不断提升来遏制案件的发生;提高群众的见警率,同时巡逻车作为移动岗亭,有警接警、无警巡逻,进行更大范围的防控。针对城区多发性、可防性案件的发案特点,遵循
警力随着警情走的原则,适时由某某派出所巡逻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调整勤务机制,实行各警种联动,最大限度地挤压违法犯罪人员作案时间段和空间段。
第三条巡逻时间:巡逻时间分三个时间段,分别是:上午08:00至16:00;下午16:00至24:00;晚上00:00到次日08:00。第四条出巡规范:早晨08:00巡逻负责领导、巡逻民警在派出所大厅集合,检查人员、装备到位情况,查看、传达上一日的巡区发案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对巡逻巡区人员进行安排,并记录在巡逻安排表上,08:10准时出发。
第五条巡逻规范:由车巡逻与步巡相结合,遇雨天改用车巡。由一名民警带一名协警在规定的巡区路线行巡逻。每班须完成本班内必巡里程,原则上每个必巡点巡逻时间30分钟,每路段车程20分钟。乘机动车巡逻时,行驶速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巡逻过程中,必须在巡区内重点防控、复杂地段下车步巡。通常每巡逻一小时休息10分钟,就餐时间为40分钟以内。
第六条巡警应与责任区民警组织群防力量相互配合,相互依托,有重点地开展巡控工作。并同时对辖区内单位、居民区、商业网点的保安、守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巡控覆盖率。第七条巡逻人员交接班时做好交接班记录本,交接枪支、巡逻盘查登记簿。交接班时应将当日工作情况、装备使用情况、车辆情况、班内行驶里程等详细登记、移交,严禁出巡区交接班。下一班巡逻人员未到岗,上一班不得离岗,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执行巡控任务的巡逻组,必须服从指挥中心的指令调度。无特殊原因三分钟内不回答的视为呼叫不应答。各巡逻组自接到110指令开始,无故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的按延误实战警情处理。
第九条认真落实《警灯警报使用规定》,遇有警情出警时,白天可使用警报,夜间可使用警灯、警报。警灯应间歇使用,车辆熄火后不得使用。
第三章警情联动作战
第十条当指挥中心下达协查、堵截指令时,各巡逻组必须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开展堵截协查工作,并同时做好记录,堵卡撤消时间由指挥中心视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当巡逻组接到110指挥中心联动作战指令或执勤中发现警情时,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于治安类案件能现场调解的进行现场调解并做好记录,当时调解不了的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第十二条巡逻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反馈指挥中心,判明情况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收集证据、控制双方当事人。刑事类案件需要移交时应及时向刑警部门移交,移交时应做详细记录,内容包括简要案情、交接单位、交接人姓名、当事人签注。接案单位要将查处情况24小时内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平台。
第十三条对于两抢案件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我所巡逻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保护、封控现场,救助伤员,寻找控制目击证人了解情况,并迅速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增援或开展追捕、围堵工作。
第四章勤务制度
第十四条着装规范:民警要求着值勤服,穿黑色皮鞋,系外腰带,戴大檐帽,配值单警装备,佩戴巡逻袖章,携带警棍、手铐、对讲机。夜间巡逻人员应着反光背心,穿着时间为晚20时至凌晨8时30分。第十五条保持通讯畅通,巡逻车内和派出所前台各配备两部对讲机,一部职守CH-1市局无线对讲作战频道,一部职守CH-6龙华分局110指挥使频道。
第十六条使用无线对讲通讯系统时,要吐字清楚、用语规范、语速中平、简明扼要。不得在对讲频道内发表与工作无关言论。
第十七条为充分发挥巡逻防控工作的作用,每一个巡逻组必须在班内充分发挥盘查作用,白天盘查可疑人员不少于4人,夜间不少于2人,盘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在下勤24小时内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平台。
第十八条车辆安排:巡逻车辆琼O1737警、巡逻备用车辆琼O2464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