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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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篇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

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摘自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

平方米):

4、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00元(含3820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

1、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2、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长病假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单位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工资单(条)需盖章;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出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还应提供:准运证、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出租车司机承包营运合同书;

(2)协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协保单位(托管单位)出具的单位证明或协保协议、户口所在街道(镇)

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劳动手册明细、领取生活费或补贴的银行存折(银行卡明细);

(3)内退人员应提供:内退单位出具的单位证明、企业内部退养协议、解除进中心协议、领取生活费或补贴的银行存折(银行卡明细);

(4)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单位证明、中止劳动合同协议或有关证明;

(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劳动手册明细、银行存折(银行卡明细);

(6)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劳动手册明细;

(7)重残无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残联出具的证明材料、领取补贴的银行存折(银行卡明细);

(8)本市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若为外省市办理离、退休的人员还应提供:办理地的人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9)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或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救助所证明、领取支内回沪补助银行存折(银行卡明细);(10)高龄无保障

人员应提供:银行存折明细或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11)16岁以上在校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若为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非脱产硕士、博士研究生),还应提供由所在学院(系)出具的普通奖学金证明;

(12)现役军人(不含义务兵)应提供:军官证或转业证明、所属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条(工资单);义务兵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武装部出具的入户证明、士兵证或退伍证、家属优待金银行卡明细;

(1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凭证、工商年检证明、进货台帐;

(14)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15)私营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凭证、工商年检证明、财务报表;

(16)非正规组织负责人应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非正规就业认定申请书、年度检查报告书;

(17)征地人员应提供:征地证明、征地协议。 7、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

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2)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3)拥有银行存款人员应提供: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

(4)拥有证券账户人员应提供:证券账户卡、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第三方存管银行存折明细、证券开户营业部出具的对账单;

(5)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8、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的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需提供合理的使用说明和有效凭证。

其中,出售非居住类房屋的应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赠与非居住类房屋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书和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出售(转出)机动车辆的应提供: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辆过户登记;赠与机动车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方和受赠方证明书、

过户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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