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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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3篇篇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条款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行为给予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对这一条款进行详细的解析,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该条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导致解除劳动合同,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通常指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例如严重迟到、旷工、偷窃公司财物等行为。
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则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例如行贿受贿、盗窃等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规定,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雇主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同时,对于雇主来说,提前通知或支付赔偿金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使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慎重考虑并且遵守法律规定。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还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享有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依法申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工资、经济补偿等。
这一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得到应有的补偿。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要求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事先调解。
这一规定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避免了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客观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一个公正的解决办法。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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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2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了解并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内容进行深入解析,并据此制定本合同协议,以明确双方权益,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二)点情形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现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析与约定。
1.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双方应明确何为“不能胜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达标、违反岗位职责等。
具体情形应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详述。
2. 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若乙方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帮助乙方胜任工作。
此处的培训与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3.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经过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后,若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第四十条第(二)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甲方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同时,应依法支付乙方应得的经济补偿。
三、合同协议内容1. 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若乙方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甲方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评定,并为乙方提供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
3. 经过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后,若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按照第四十条第(二)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 双方应诚信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如发生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https://img.taocdn.com/s3/m/24a092d6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c3.png)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篇1一、前言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本文将重点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结合实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劳动者患病案例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
某日,张某因病住院治疗,医疗期为六个月。
医疗期满后,张某的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公司经过评估,也无法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
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张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案例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由于其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经过多次培训和岗位调整,仍无法改善。
公司认为李某无法胜任销售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李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案例王某与一家制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技术升级,该公司的生产线进行了重大调整,导致王某的原有岗位被取消。
经过双方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总结1.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 劳动者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与用人单位合理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https://img.taocdn.com/s3/m/29577a1c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ff.png)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实用版)目录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概述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详解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解读1.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2.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3.客观情况变化的几种情况四、结论正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条款,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了解这一条款的内容和含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概述、内容详解、解读和结论四个方面,对这一条款进行深入的解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概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补偿进行了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解读1.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2.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3.客观情况变化的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6篇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6篇](https://img.taocdn.com/s3/m/66c03393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69.png)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6篇第1篇示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是对于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交纳违约金并赔偿用人单位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经济损失。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解除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为双方提供充分的协商和准备的时间。
在规定的通知期内,双方可以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因解除合同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工作和人员,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影响。
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需依法交纳违约金并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这体现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对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依法交纳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既是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也是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时所面临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弥补。
只有在双方的权益都得到尊重和平衡的情况下,才能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的规定应该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通知期限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也应当尊重和执行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违法解雇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的解析对于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2000字文章结束】如需继续探讨该话题或有其他问题,欢迎提出。
第2篇示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了雇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这一规定,雇主除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发生的;雇主对劳动者辞退时支付解雇补偿金的;劳动者需要解雇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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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了解并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内容进行深入解析,并据此制定本合同协议,以明确双方权益,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二)点情形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现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析与约定。
1.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双方应明确何为“不能胜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达标、违反岗位职责等。
具体情形应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详述。
2. 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若乙方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帮助乙方胜任工作。
此处的培训与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3.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经过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后,若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第四十条第(二)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甲方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同时,应依法支付乙方应得的经济补偿。
三、合同协议内容1. 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若乙方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甲方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评定,并为乙方提供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
3. 经过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后,若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按照第四十条第(二)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 双方应诚信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如发生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员工合同法第四十条
![员工合同法第四十条](https://img.taocdn.com/s3/m/86b4a99c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c8.png)
员工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
2. 劳动者过错: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依据。
2. 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https://img.taocdn.com/s3/m/19d0de6f55270722182ef74b.png)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https://img.taocdn.com/s3/m/190fb7f5a0116c175e0e4848.png)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第一篇: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同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5篇](https://img.taocdn.com/s3/m/0423419c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3f.png)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5篇篇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详细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是具体的条款内容: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二、案例分析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深入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应用。
案例一: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情况描述:王先生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患病进入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公司发现王先生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根据公司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项的规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先生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王先生,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不能胜任工作情况描述:李女士在某公司工作表现不佳,经过培训和工作岗位调整后,仍未能达到岗位要求。
根据公司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的规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女士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李女士,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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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40条一、劳动法40条内容是什么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40条内容是什么二、关于劳动法40条的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三、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是什么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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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篇1一、前言本文旨在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结合实例进行深入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程序。
本文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该条款,并为其在实际操作中提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具体情形包括: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劳动者患病案例分析张某为某公司职员,因病休假三个月。
病愈后,张某无法从事原工作。
公司尝试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张某仍无法胜任新岗位。
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注意,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实例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案例分析李某为某公司销售部门员工,因业绩不佳,公司对其进行培训。
培训后,李某仍无法完成工作任务。
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遵循法定程序。
实例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案例分析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业务主要在国内市场。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业务逐渐转向国际市场。
由于国内外市场环境差异较大,王某无法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公司同样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遵循法定程序。
四、操作建议1. 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合法合规;2.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尽量协商解决;3.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程序合法合规;5. 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帮助劳动者提高技能,以适应岗位需求。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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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3篇篇1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了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现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进行深度解析,并签订本协议。
双方均明白清晰理解该条款的重要性,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其中第(二)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款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运营效率。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以用人单位的合理考核为依据,考核应当公正、公开、公平。
具体标准应在用人单位的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规定。
(二)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以帮助劳动者适应工作需求。
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或者调整至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岗位。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协议内容(一)双方应明确岗位职责与绩效考核标准,确保劳动者的职责明确,考核公平。
(二)如发生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
(三)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如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争议解决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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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3篇篇1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和保障各自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为了规范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规定的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协议。
1.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解析:本协议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迁移、技术升级、部门撤销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当发生此类情况时,甲乙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尝试变更劳动合同。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三、协议内容1. 乙方理解并接受,在劳动合同订立后,若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积极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变更问题。
若协商无果,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3. 甲方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4.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尽力配合甲方进行工作交接。
5.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四、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1. 若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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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第一篇:解读社会保险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处理方式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协议书:(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无须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教育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规则。
即:因绝不能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绝不会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解聘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以下书面通知。
却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两周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之上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就还应按劳动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政策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系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弊端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技工按要求完成解除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刻意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如期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倚靠应负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行业标准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难以证明的,则构成违法犯罪解除劳动合同,应抵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最高法院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类似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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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通过详细解析该条款内容,结合实例分析,为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
1. 条款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解读(1)关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需确保劳动者享有法定医疗期,如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或支付额外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如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若劳动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如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依据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李某因病休假三个月,医疗期满仍无法从事原工作。
公司另行安排岗位,但李某仍无法胜任。
公司提前三十天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况下,公司行为合法。
实例二:张某在公司表现不佳,经过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工作。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况下,公司行为合法。
实例三:因政策调整导致公司生产线调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果。
公司提前通知并支付额外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况下,公司行为合法。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享有法定权利,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应努力提高工作能力,适应岗位需求,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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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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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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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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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辞退员工的权利;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1中,单位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董谋进行调岗或培训;二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进行通知;三是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健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此可见,王某即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缺乏
案例1:王某于20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初王某因
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2008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2007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同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企业与何某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