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及经济社组织结构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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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信社省级联社模式下的法人治理运行缺陷

山西省农信社省级联社模式下的法人治理运行缺陷
关键词 :农信社 ;法人治理 ;缺 陷;方案 法人治理的相关理论 法人 治理 由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在 2 0世纪 3 O年代提出 的,其英 文概念 为 C o r p o r a t e G o v e r n a n c e ,我国研究者将其 翻译 为公 司治理 或者法 人治理 。 由于笔者的研究对象的是 山西 省农村信用 社 ,国务 院在 2 0 0 3年下 发的文件 《 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 的通知》 中明确提 出以法 人 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所以 ,针对农村 信用社 自 身 的情况 ,笔者 在这里运用法人治理这一概念 。 内部法人治理 , 也 叫法人治理结构。所有权和经 营权分 离后 ,产生 了法人治理结构 , 他 的提 出是希望能够解委托人和代理人 的代理 成本问

的利息转化 的,其结果造成 了股金结构的平均化 、 分散 化及存款化 ,由 于单个 的外部股东其持股 比例不高 ,就导致了外部股东关 心特别是监督 农信社工作的积极性很低 ,这种股东权力的严重分散性使农 村信用社 内 部人控制 的局面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其次 ,社员的入股动机很明确 ,就是 为了获得 “ 社员” 资格 ,以便 能获得贷款的优惠条件和优先权 ,不用承担风险 。在这种 情况下 ,社员 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出资人 ,也就造成了没有任何人因为其拥 有相对大 额的股金而有绝对的发言权 和控制权 。 最后 ,人股对象多事农 民 , 本身 文化水平不高 ,不 了解 自己所掌握 的权利 ,更不用谈运用 自己所 掌握 的权利 ,权利在无形 中被剥夺 也毫不 知情 ,也完全 忽略了 自己作 为股 民应尽 的义务 。 3、管理层对 内部控 制认识 不足 ,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通 过调查 ,笔者发现 ,在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中 ,管理者大都 认为 内 部 控制是 可有可无 的东西 ,如果严格制定并且按照制定去执行 ,必然影 响信用社 的业务发展 。所 以,他们在执行过程中往把精力更多 地放在 了短期经济利益 ,忽视 了信用社更长远的发展。把业务量的增加作 为首 要考虑 因素而忽视 了风 险的 防范。同时 ,不注重 自身 的内部控制建 设 , 而去仔细按照外部政府 的要求去做 。即使一些已经制订出相应 内部控 制 制度 的农村信用社 ,其 目 的也是基于应急的需要或应 付二级管理部 门检 查监管 的需要 。因此 ,制定的 内部控制制度大多数 也只是有关法律法 规 的简单复制 ,或者足 同业制度的拷贝 ,自身经营情 况相适 应的个性化 规 定 ,缺乏可操作性和控 制力 度 ,缺乏 确保 各项 制度得 以履 行 的落实 机 制 。其结果是 ,成为 “ 写在纸上 、贴在墙上 给人看 ”的表面文章 。 四、基于法人治理的 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方案 1 、完善企业组织结构 ,从而加 强内部控 制环境 中责 任 的分 配与 授 权 。首先 ,要提高全体社员的参与意识 , 充分 发挥社员 大会的职责 。其 次 ,明确信用社理 ( 董)事会 的职权 。最后 ,加强监事会 的作用。 2 、优化股权结构 ,明确治理 主体 ,保证 内部控制环境 建设 的有效 运行。 3 、引进 战略投 资者 , 完 善治理结构 。 4 、逐步完善激励 机制 ,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提供人力动力 。 5 、理清 与政府 的关系 ,强化农村信用社外部法人治理环境。 ( 作者 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会计 学院 )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其中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历史背景、功能与意义、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深入探讨。

二、农民合作组织的定义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农民在合法、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经济组织,以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社会问题为目标,通过合作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

其形式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联社等。

三、农民合作组织的历史背景农民合作组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当时农村经济面临着土地私有制的困局,公共服务不完善等问题。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农民合作运动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49年以后,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逐渐规范和发展壮大。

四、农民合作组织的功能与意义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与意义。

首先,它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

其次,它可以有效整合农村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再次,它可以促进农民的技术创新和知识共享,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最后,它也可以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

五、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较为迅速。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260多万家,覆盖了农村人口的大部分,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同时,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加工、农资经营、农村旅游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成就。

六、农民合作组织的存在问题尽管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农民合作组织在组织结构、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次,一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差距较大。

此外,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不完善也制约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七、农民合作组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农民合作组织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2.监事会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3.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咨询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业务发展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测算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具体工作;⑤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业务发展岗对事实的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审查核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的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的政策原则、信贷结构、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审查核准岗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信贷决策岗;其主要职责是:①确认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给予最终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咨询,并落实上级咨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信贷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发放支付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检查监测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情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催收管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业务的风险责任;第九条实行客户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制度;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结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的基本流程操作;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总量的管理制度;第十条实行咨询制度;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的信贷业务实施咨询,下发咨询批复;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以外的信贷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施;须报省联社咨询的,经咨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咨询批复意见实施;未履行咨询手续或咨询批复意见没有落实的,不得实施;具体按相应的咨询办法办理;审批、咨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咨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第十一条实行审批咨询时效管理;审批咨询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审批咨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审批时效已经终止的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审批咨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二条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第十三条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具体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十四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的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的最终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第十五条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第十六条实行阳光信贷制度;公开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二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置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三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保证人的授信应客观公正,并签订保证合同;信用社要从严把握互保、交叉担保,防止过度担保;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四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是指法人行社自主的贷款,其风险由法人行社承担,并由法人行社收回本金和利息;法人行社发放的贷款主要为自营贷款;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按约定收取不高于委托贷款额3‰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繁简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除上述委托贷款外,其他方式的委托贷款一律不得办理;3.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务院指定由信用社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信用社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承兑,是指信用社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信用社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信用证,是指开证信用社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信用社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第二十条保函,是指法人行社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的书面保证;第二十一条各法人行社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户需求,稳健开发、开办表内外信贷业务;开办新业务要做到制度先行、风险可控、预先向省联社报备;第二节信贷产品的定价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市场利率,并在贷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第二十四条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息,其余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第二十五条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第二十六条经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第二十八条对计收的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应纳入当期会计报表表内、表外科目核算,并计收复利;复利计收方法为:按计息时的利率,自应收息发生起到利息收回止,按实有天数计算;第二十九条票据贴现按协定的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当日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第三十条法人行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第三十一条保函业务收费;法人行社和申请人签署出具保函协议书后,在保函开具前,应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一次性收取费用:一有保证金部分:无论期限长短,按‰-5‰计收;对全额保证金保函收费按最低标准计收;二无保证金部分:期限一年以内,1000万元以内,按5‰-2%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计收;期限超过一年的,根据上述标准按年计算,半年以内折半计收,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三原则上投标保函收费单笔最低不少于300元,其他保函单笔最低不少于500元;四换开保函的,除根据调整后的担保额度按上述规则调整收费外,应加收手续费300元;第三十二条法人行社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收取保理融资利息、保理咨信调查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坏账担保费、发票处理费、逾期罚息等各项利息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其他信贷业务产品定价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第三节借款人保证人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2.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借款人的配偶、法人的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无不良嗜好;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4.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5.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卡;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没有不正常信息;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0%-50%;8.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高于此比例应从严掌握;高于85%,原则上不再新增贷款,并且对原有贷款实行严格监控;9.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经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申请贷款;10.法人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借款人的义务1.遵循诚信申贷原则,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供向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如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指定账户扣收贷款利息、本金;3.自愿配合信用社进行贷后检查;如实反馈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关联交易等情况;定期向贷款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料;4.自愿承担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保险、诉讼、执行等费用;5.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离、被兼并或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事先就债务落实和还款措施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实施;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三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2.不得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3.各级政府、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一、法律法规要求1.根据《信用合作社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条例》,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设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主体应该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资格,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章程中注明合法的组织形式,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合作联社的设立需要通过地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的批准,依法工商登记、税务挂靠,以及依法申办有关证照。

二、基本经营条件1.基本经营条件包括:合作联社的业务范围是否与批准的业务范围一致;具备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如设有合理完善的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确保经营规模和质量。

三、资金条件1.资金条件是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金、初始资本和储备基金。

这些资金的规模应与合作社经营规模和业务需求相匹配,并能充分满足合作社运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四、组织结构与人员条件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组织结构应该合理,包括监事会、理事会、董事会等,以及设立部门和岗位,规定职责,确保日常运营的顺利进行。

2.合作社需要拥有一支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经验的人员队伍,包括经理、会计、风险管理人员等。

人员的配备数量和构成应与合作社经营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五、风险管理体系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后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明确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和控制方法。

2.合作社要具备满足业务规模的资金周转能力,同时做好资金流入和流出的风险把控工作。

3.合作社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经营策略和优化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基本经营条件、资金条件、组织结构与人员条件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等一系列条件。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有助于合作联社的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为农村经济的增长和农民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沪府〔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202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集体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现就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有关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法治化为导向,以增强活力和竞争力为目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转型,促进城镇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上海城镇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按照党对城镇集体资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城镇集资集企”)全面领导的政治原则,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和思想建设,明确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建立完善第一议题制度,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2.坚持市场化为导向。

2017年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

2017年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

2017年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组织架构和部门
职能
一、公司组织架构 (2)
二、部门主要职能 (2)
(一)办公室 (2)
(二)人力资源部 (3)
(三)计划财务部 (3)
(四)会计结算部 (4)
(五)电子银行部 (4)
(六)三农业务部 (5)
(七)中小企业部 (6)
(八)战略发展部 (6)
(九)党群工作部 (7)
(十)稽核审计部 (7)
(十一)风险合规部 (8)
(十二)科技信息部 (8)
(十三)金融市场部 (9)
(十四)资产保全部 (9)
(十五)安全保卫部 (9)
一、公司组织架构
二、部门主要职能
(一)办公室
1.负责制定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完善有关规定,建立工作流程。

2.负责协助领导组织本行日常办公,协调各职能部室之间工作。

3.负责各类纸质文件及OA系统内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归档及印鉴的保管、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各部门上报文件的审核工作。

4.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抓好各部室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5.负责领导交办的各类公文、总结、请示、汇报等文字材料的撰。

县级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县级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社县 ( 、 ) 社法人治理结构 指引》 件精神 , 事 长 、 市 区 联 文 理 监 事 长 、 任 应 有 上 级 行 业 管 理 部 门党 委 推 荐 提 名 . 届 任 期 主 每 3年 。 但 在 实 际 运 行 中存 在 某 些 工 作 短 期 化 行 为 倾 向 . 之 加 考 核 和 考 评 机 制 的 不 完 善 、 社 之 间发 展 不 平 衡 、 联 自身 和 职
运 营 指 南
暑 詈
县级联 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 的问题和建议
高敬庄
机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逐 步 健 全 和完 善 , 步 形 成 了社 员 ( 东 ) 初 股 大会 、 ( ) 理 董 事会 、 事 会 、 营 班 子 职 责 明确 、 立 运 作 、 监 经 独 有 效制 衡 的组 织 架 构 和 激 励 、 束 机制 。 别 是省 联 社 成立 后 . 约 特 加 大 对 县 级 联 社 的 管 理 、 导 、 务 、 调 职 能 . 转 了 基 层 指 服 协 扭 社 管 理混 乱 局 面 , 在处 置 风 险 、 员 培 训 、I建 设 、 人 I' r 内部 控 制 、
式 , 级 联 社 实 现 了 “ 会 分 设 、 权 分 离 、 长 分 开 、 效 制 县 三 三 三 有 约 、 调发展” 协 的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目标 . 级 联 社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县 在“ 似” 形 的基 础 上 向 “ 似 ” 出坚 定 步 伐 但 在 县 级 联社 实 神 迈
际运 行 过 程 中 仍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得 探 讨 和 研 究 . 加 以解 值 并 决 。 过 较 为 完 善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好 推 动 县 级 联 社 实 现 通 更
更 长 时期 、 高 水平 、 高 质 量 的科 学 健 康 发 展 。 更 更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六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一)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所处的地位、所占的比重及相互关系。

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水平和社会经济性质决定的。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如何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性质的最重要的内容。

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既是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同时也是社会经济性质的具体体现。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但公有制在经济中占多大比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在多大范围内存在,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是不同的。

不顾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客观条件,要求实现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不现实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表明,所有制结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就能够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所有制结构脱离或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必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这方面我国有深刻的教训。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在理论上片面地、教条地理解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该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的经济成分。

在实践中,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不断进行“穷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力图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结构。

到改革开放前,城乡私营经济几乎不复存在,个体经济也为数很少。

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不符合我国生产力整体水平低和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不利于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评价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否具有现实优越性,不能抽象地以公有化程度为标准,而应看它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及促进的程度,是否有利于社会全面进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所有制结构沿着两条线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改革,首先从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和在国有企业中进行放权让利的试点开始;二是公有制外部的改革,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体制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70 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70 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经历了多次蜕变,每一次都带着鲜明的时代烙印,行、社是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 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多为合作制,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为股份制,这是两者最根本的不同70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我国农信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当时我国经济落后、人民生活贫困,又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强国欺压,不少爱国知识分子纷纷寻求救国之道,合作经济的思想在这时随各种思潮传入中国。

1923年,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发动下于河北香河县成立,中国农信社的历史由此开启。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第一任行长南汉宸在会议上指出:“信用合作是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的合作组织,主要是组织农民自己的资金,调剂有无,以解决社员生产上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银行给以资金周转及业务上的支持,并可代理银行的一些委托业务,以活泼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生产。

”农信社自此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点。

1958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农村的财政贸易体制要实行“两放、三统、一包”政策。

其中“两放”是指将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农村基层机构的人员和资金的管理权下放给人民公社;“三统”是指政策、计划、流动资金管理的统一;“一包”是指包财政任务的完成。

在这样的要求下,农信社与银行营业所合并为信用部并交由人民公社负责管理。

虽然这些政策没在全国普遍推行,但也导致部分地方的信用部资金被占用、职工被抽走,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事业发展。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把农村的银行机构收回,不再下放。

同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农信社从人民公社的信用部中分离,管理权下放给生产大队的信用分部,这就是所谓的“所社分离”。

然而实际上,生产大队信用分部的业务由大队单独领导,他们有权决定其业务经营、职工任免、资金使用。

这就导致了部分基层干部滥用职权,肆意调动人员、挪动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分部的信誉遭到严重破坏,资金受损严重。

曲阜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策略

曲阜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策略

山东省曲阜市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可帮助农民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可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金融支持、技术支持及市场营销等。

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曲阜市的合作经济组织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如供应链管理、组织结构、协同性及外部合作等方面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深入分析曲阜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模式及存在的不足,还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优化策略。

因此,研究旨在为曲阜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实践方面的支持。

1基本类型曲阜市不仅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而且在农业发展方面独具特色,尤其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曲阜市的合作经济组织各具特点,共同推动当地农业的现代化和多元化。

1)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曲阜市占据重要位置。

目前,曲阜市约有80个类似组织,围绕当地优势农产品如小麦、大豆、蔬菜等进行生产和管理。

以丰收合作社为例,其在小麦种植中不断改进种植技术,使小麦单位面积产量提高10%,成员平均收入提高20%。

2)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曲阜市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信用合作社不仅提供农业贷款,帮助农民进行生产投资,而且通过提供储蓄和保险服务增强农民的风险抵御能力。

目前,曲阜市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约有20个,在促进小型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核心组织,通过开发特色农业生产金融产品,包括助农贷款、农机贷、生产贷等,帮助当地200多个农户改善灌溉系统,显著提高了农作物产量,农户的平均收入提升15%。

3)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在曲阜市逐渐兴起。

曲阜市约有70个农产品加工合作社这类组织,专注于将农业原料转化为附加值更高的产品,如传统粮食加工和地方特色食品的制作,不仅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而且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例如,金穗农产品加工合作社通过改进豆腐加工技术和包装设计,不仅产品远销周边城市、市场份额显著提高,而且为当地居民提供了100多个就业岗位,相关农产品销售收入提高30%。

转制社区领导干部行为的制度分析

转制社区领导干部行为的制度分析
收稿 日期 :2 1 一1_ 0 0 l 1_ 9
作者简 介 : 韩雪峰 (9 8 ) 17 一 ,男 ,广东番 禺人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 务管理学院博 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为公共 管理 和领 导 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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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 ,并为将来过渡到现代企和财物 ;三是用 好社 区潜 在资 源 ,实现社 区资产 的保值增 值 ,创造 良好 的经 济效 益 。转制 社 区集 体经 济组 织 从 原
才是转制社区领导安于现状的深层次的制度原因。 “ 三位 一体 ” 的治 理 结构


撤村建居后 ,原来农村中实行 的村支部一村委会治理结构被重塑为社区党委一社区居委会一
社 区集 体经 济组 织 ,这三 者是 相互 独立 的机 构 ,分别 履行 不 同职 能 。转制社 区党组 织 ( 委 、总 党 支 、支 部 ) 是转 制社 区 内部各 种组 织 和各项 工作 的领 导 核心 ,除加 强 党组 织 的 自身 建设 和 搞好 精
村委会 中分离 出来 单独设 置 ,是社 区治 理结 构从农 村治 理 向城市 治理 转 型 的标 志 。一方 面 , 自治 职 能和 经济管 理职 能分 开 ,让 社 区居委 会将 精力从 管 理经济 中摆 脱 出来 ,更好 地 为社 区居 民做 好 公共 服 务工作 ;另一方 面 ,机构独 立设 置 ,能够让 集 体经济 组织 专心 致 志地 发展 集 体经 济 ,为集 体 经济 股 民获取 经济 收益 。
二 、“ 对下 ” 的社 区领 导 薪酬考 核 制度 上
由于基层 政 府对转 制社 区的财政 投入有 限 ,许多 应 由财政 提供 的社 区公 共服 务 不得 不 由社 区
自行解 决 ,再 加 上村 委会体 制 的运转 惯性 ,使得 转制 社 区集体 经济组 织 继续 成 为社 区公 共 服务 的

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分析

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分析

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分析引言概述: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是指银行业内各个银行机构之间的关系和组织结构。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市场结构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现状和特点。

正文内容:1. 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组织形式1.1 商业银行1.1.1 国有商业银行1.1.2 股份制商业银行1.1.3 城市商业银行1.2 农村信用社1.2.1 农村合作银行1.2.2 农村商业银行1.2.3 农村信用联社2. 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竞争格局2.1 市场份额2.1.1 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2.1.2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崛起2.1.3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势头2.2 产品和服务创新2.2.1 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2.2.2 金融科技的应用2.2.3 跨界经营和综合金融服务3. 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监管与合规3.1 银行业监管机构3.1.1 中国人民银行3.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3.2 合规要求3.2.1 银行业法律法规3.2.2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3.2.3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4. 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发展趋势4.1 多元化经营4.1.1 跨境业务的拓展4.1.2 跨界金融服务的创新4.2 技术驱动4.2.1 人工智能在银行业的应用4.2.2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4.3 金融开放与国际化4.3.1 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的竞争4.3.2 中国银行业走出去的步伐5. 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因素5.1 宏观经济环境5.1.1 经济增长与金融需求5.1.2 货币政策与利率变动5.2 政府监管政策5.2.1 政策调控与市场准入5.2.2 金融改革与开放政策5.3 技术创新与竞争力5.3.1 金融科技的发展与应用5.3.2 银行业自身创新能力与竞争优势总结: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在金融改革的推动下不断演变和调整。

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市场竞争格局逐渐形成,监管与合规成为银行业的重要方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将编报和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能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将需报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指导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将原市煤炭工业协会(市煤炭工业办公室)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市机械电子工业协会(市机械电子工业办公室)、市轻工业协会(市轻工业办公室)、市纺织工业协会(市纺织工业办公室)、市化学医药工业协会(市化学医药工业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协会(市煤炭工业办公室)、市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承担的行业管理和经济运行职能及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职能。

2.原市中小企业局承担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职能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一、引言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治理体制为中心得农村信用社改革,在通过了8个省市1年得试点以后,中央政府已于2004年8月1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得意见》(国发[2004]66号),并决定在除西藏和海南外得其余21个省市全面推开.在这场改革中,明晰产权得差不多做点有二:(1)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依照不同地区情况,能够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能够接着完善合作制.(2)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首先要明晰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存和包袱.在此基础上,区不各类情况,确定不同得产权形式和构建新得产权关系, 完善法人治理.在组织形式上,有条件得地区得农村信用社能够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其他地区也能够接着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得体制.由此,能够预见,在农村信用社领域得本轮改革完成以后,诸如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责任不落实,等等咨询题将得以较大程度得改变,将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谁出资、谁治理、出了咨询题谁负责,得局面.然而,这场改革所设计得农村信用社进展模式得推行,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得实现?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得合理推进?在不同产权制度下,如何建立完善得法人治理机制,做好“三农〃服务工作?如何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有效地加强信贷风险治理等等,不能不值得探讨.wM二、现有制度安排下得股权设置及其局限性1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得两个重要文件一一(国发[2003]15号)文件和(国发[2004]66 号)文件,从我国经济进展得客观现实动身,在考虑农村经济进展得区域性特征得基础上,设计出了不同得农村信用社改革得产权组织形式安排,习惯了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经济进展区域差异状况和他们得监管意识和能力状况(图1).2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得股权设置得局限性.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明晰产权为动身点,以增资扩股为改革得第一步.在改革先行得8 个省市,增资扩股方面得总体进展比较顺利.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表现出两大特征:一是股东来源得广泛性;农村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信用社职工、乡村干部等等,均有入股.二是实现了股权得相对集中性;改变了过去股权过于分散得局面,户均股金有了较大提高,形成了股权相对集中得格局,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得部分股东入股份额相对还较高.如江苏丹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在明晰产权时,首先对2000年末6890万元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处理.本着自愿得原则,首先对往常得小额个人和企业法人股金进行了清退[1] 原有股东110504户,户均股金尽117元.丹阳联社在对原有产权进行重新清理得基础上,进行了增资扩股.新增扩股金1785户,一共4209万元,其中法人股55户,其他基本上自然人.新增扩股金户户均股金236万元.从现有得制度安排和差不多实现增资扩股得地区得操作而言,现有股权设置得制度安排是排斥小股东得.依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得若干意见》及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和安排,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得股权结构设置安排得起点相对较高,显然不利于中等收入及中等收入以下农户入股得(表1).注: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得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商业银行治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治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这是一个受到非议得股权集中过程.那个过程,与国有银行和国有工商企业明晰产权改革所要解决得股权集中咨询题刚好相反.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得改革过程,现实地变成了一个清理和排挤农户小股东、拉拢工商企业股东和城镇居民股东得过程,农户在那个过程中被进一步边缘化,大量得小额农户股东被非农户股东排挤出局,农村信用社股东非农化趋势异常突出.三、联社操纵与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得矛盾与冲突事实上,早在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钩后,全国各地(除西藏外)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得决定》要求,就进行了以建立“三会〃制度、形成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主任)三者之间责权分明、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为要紧内容得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从农村信用社组织构架得角度看,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关于农村信用社股东、由股东托付得理事机构和由理事机构所聘任得经营治理者之间,对不同层次得权力与功能得配置方式.这种配置方式能够称为“农村信用社三权分立〃模式.法人治理结构能够非常好地解决政府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股东与农村信用社一一所有权和经营权长期纠缠不清得矛盾.然而,与往常得历次改革不同,本轮改革还在明晰产权得同时,中央政府把对农村信用社得治理权限下放给省政府,先行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得8个省市,均毫无例外地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得体制,中央政府于2004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得意见》(国发[2004]66号)颁布后,农村信用社领域类似得改革将在除西藏和海南外得其余21 个省市全面推开.建立省级联社,大概已成为各省市得集体行动.由此,能够预见,我国农村信用社行业在本轮改革完成以后,最终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由各省(市)联社操纵得格局.依照《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治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治理,要紧履行行业自律治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得地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得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并取得有关服务.然而,在我国现有治理体制下,所有省级以下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论自愿与否,实际上均是在一种无形得政治压力面前而强制性地入股省级联社了.由此在我国形成了一种新型得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框架(图2).农村信用社改革得过程,应以市场为要紧进展方向,并逐渐完善治理机制,是一个进展市场力量、减少打算操纵和政府干预得过程.由于我国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得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因此,对政府而言,农村金融改革得要紧任务是要培育和进展与市场有关得机制,如明晰所有权、制定经济法规、鼓舞市场竞争等对农村金融企业而言,确实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得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提高所有权结构得多元性基础上建立完善得产权制度.与我国工商体制改革得路径相同,我国金融企业得改革历程,也是沿着企业治理机制变革这一主线推进得,在经历了下放决策权、转化经营机制之后,目前已进入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得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时期.尽管大大滞后于我国工商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但怎么说是差不多开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解决治理体制咨询题,我国国有银行差不多早已完成治理体制得构造,进入了完善产权制度得时期,而农村信用社得改革目前还在体制构造与试错时期,好在政府把体制改革与产权改革同步推进,能够大大缩短国有银行改革得差距,然而农村信用社治理权下放到省政府,却与市场化得方向不符,为地点政府操纵农村信用社、操纵金融资源提供了机遇,尽管改革设计者得本意不在强化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得干预然而现有改革方案执行得结果却存在强化政府干预和操纵得必定,在中央政府决定农村信用社治理权限下放给省政府得决定做出后,一些省市成立金融治理办公室专司关于农村金融得治理、并在成立省级联社过程中向省联社派遣理事长确实是最好得证明.不仅如此,在那个过程中,省市政府还通过向省联社派遣行政官员就任理事长得方式,给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得地点性金融机构一一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给予了行政级不,给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打上行政化得烙印.在农村信用社领域,至下而上得入股以形成一定得联合体,是绝对必要得,德国合作金融部门得联合与合作为此树立了成功得典范(何广文,2001).在德国合作金融领域,各级合作金融组织独立运作,自担风险,上级信用合作组织是服务于基层信用合作组织得,可不能形成对下级合作金融组织得操纵和干预,上下级合作金融组织共享业务上得收益.而在我国建立得乡镇农村信用社玲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玲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框架(图2)下,从下向上得操纵变成上对下得操纵,省级联社对县级联社却有着较多得行政操纵,县级联社不但失去应该有得对省级联社机构得操纵权,而且还要以收入得05%交纳治理费[2],增加了运营成本.在这种模式下,省级联社对县联社得操纵,实际上沿袭得是原有县联社对乡镇信用社得操纵模式,县联社得权力有限(见表2).不但可能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得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得隐性担保转移成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得隐性担保,农村信用社产生了省政府对经营失败后拯救得预期,进而增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农村信用社通过明晰产权所建立起来得治理机制作用得发挥.农村信用社得股份所有权结构得调整,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计意义上得稳定状态,具有了青木昌彦、钞票颖一(1995)所认为得实现制度转型得条件之一,但农村信用社得治理层得选择不是通过一个由公司法规定得过程来进行得,人们不可能期望有一种可操作得机制来更换表现不佳得治理层.其全然缘故在于农村信用联社得治理层得选择受制于政府.这时,县联社得经理人员对信用社得操纵权得取得,并不取决于理事会和股东,也不取决职工,而是取决于他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省联社一对一谈判之后取得得授权.这种状况持续得结果是能够预料得:(1)在县联社与省联社和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操纵与摆脱操纵得博弈关系县联社总是在为拓展其自身福利而获得更大得自主权而抗争,由于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存在信息得不对称,省联社在担心失去对县联社得操纵得意识支配下,而日益强化对县联社得操纵.由于省联社与政府间天然得亲情关系得存在,省联社成为这场博弈得天然得胜出者,对县联社操纵得进一步强化也将是必定得结果.(2)县联社范围内得“内部人操纵〃不可幸免.尽管县联社及其范围内得职工均是农村信用社得股东,但他们不拥有全部股权得实事是存在得,同时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占理事会成员总数得比例一般均占多数,也确实是讲内部人处于绝对操纵得地位,现实地掌握着资产得运用.“内部人操纵〃得要紧表现:一是经理人员过分得在职消费,包括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等;二是关系人贷款;三是短期行为不考虑或是较少考虑农村信用社得长远利益, 仅考虑近期绩效、地位和集团利益;四是全然没有信息披露制度或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规范、不及时和不真实;五是工资、奖金和集体福利等收入得增长过快,侵占利润;六是损害小股东得利益,不分红或是少分红;等等.公司治理包括市场操纵和组织操纵两种途径,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得关键在于组织资源或市场资源得良好发育.尽管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不规范,但比较而言,组织资源依然相对更为丰富,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对通过内部机制进行治理和市场治理机制外在化得制度环境得要求更为迫切.按照公司治理得机制,股东会、理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形成三权制衡得格局,经理层决策应当受到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得监督和约束.但目前农村信用社得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所形成得治理结构,与规范化得公司治理机制相差太远.股东会得咨询题要紧表现在:(1)尽管在明晰产权得旗帜下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采取了先清退后增资扩股得方法,实现了农村信用社产权构成上得较大程度得集中,完全改变了20世纪五十年代“一户一股〃得产权分散状况,然而仍然较为分散.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在组建过程中,原信用社对20多万户股东得1329万元得原股金进行了清退,对1436户自然人股东实行了增资扩股,股本达80181万元,最大股东220万元.其中职工股2446万元,社会自然人股55721万元.还汲取了法人股7家,总股本2000万元,最大一家500万元.但最大得股东只持股5%,较多小股东不关怀监管咨询题厂搭便车〃现象不可幸免.在股权极其分散得情况下,经理层也最容易掌握对企业得操纵权.(2)较多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召开得频率较低或是全然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3)较多股东不熟悉股东得权利和义务;(4)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有得全然不对外进行信息披露,股东与农村信用社之间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咨询题严峻无法实现对农村信用社治理得参与;(5)作为股东得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尽管拥有比外部股东更多得信息,但他们或者是表现出理性无知,“搭便车〃,或者是碍于人情和面子而自愿放弃权力.(6)是否分红和分红得多少,也是妨碍股东参与治理积极性得重要因素.因为只有当监督者能够获得剩余索取权作为监督得酬劳,并被授予支付其他成员酬劳得权利时,他才有了参与治理得动力.我国较多地区得农村信用社多年以来一直亏损,全然没有分过红,农村信用社股东多年积存起来得这方面得现实经验,削弱了其参与治理得积极性.因为参与监管是有成本得, 承受这种成本还不能得到报偿.理事会和监事会存在得咨询题:(1)有些农村信用社理事人数为偶数规模不当,不便于投票决策,妨碍决策效率;(2)股东构成不合理;一是在那些经济进展较好地区得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股东中职工及其关系人占多数,外部人偏少;二是理事和监事素养参差不齐,很多理事和监事不明白如何去行使职责;(3)县农村信用社联社得理事会和监事会要紧成员得任命受制于政府在“三会〃矛盾突出时,党委会决定一切.现行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治理机构存在得目得不在于满足治理得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治理规定》得要求, 无法形成有效得公司治理机制.同时,有一个许多人均不情愿承认但却普遍存在得事实: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安排中权力安排和职能分配上得冲突制度、机制和文化得变迁总是缓慢得,具有滞后性,农村信用社改制而不转制,机制落后于产权构造、组织安排.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有效得内部治理与约束机制1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依照公司治理理论,农村信用社得治理模式,实际上有两种:一是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二是以农村信用社股东为中心得治理模式(图3).就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治理机制得贡献而言,这场改革得过程是在着力构建一种基于新古典企业理论得股东中心治理模式.该模式隐含得假定是股东利益得至高无上.从现代企业制度演进得历史逻辑角度考察,利益相关者模式早已对股东治理中心模式进行了修正,因为企业得行为后果滋生非常多相关社会咨询题企业理应负起解决相关社会咨询题得义务,而不仅仅是对股东负责(华锦阳,2003).作为正在向现代金融企业逼近得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除了向股东负责以外,还应该向农村信用社得所有职员、存款人、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以外得其他金融服务得需求者、社区居民、政府等农村信用社得利益相关者负责[3]因此,我国政府在农村信用社得改制过程中实际上是在极力树立其利益相关者得地位,并给予农村信用社多元化得目标.我国政府得这些行为,从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理论动身是能够得到解释.为此:(1)要逐步树立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概念;如此农村信用社得目标不仅仅是考虑股东利益,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得利益.往常之因此出现农村信用社资金非农化和农村资金外流确实是农村信用社片面追求经济绩效得负外部性[4],在追求经济绩效、关注股东利益得同时,忽视了利益相关者得利益[5],损害了社会利益和农村区域进展利益.(2)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村信用社得治理结构要受到历史文化、法律规章、产业规则等制度环境因素得妨碍,这些因素对利益相关者在治理中得作用具有重要妨碍.(3)要充分界定政府在农村信用社进展中得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得过程,应以市场为要紧进展方向,并逐渐完善治理机制,是一个进展市场力量、减少打算操纵和政府干预得过程. 由于我国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得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因此,对政府而言,农村金融改革得要紧任务是要培育和进展和市场有关得机制,如:明晰所有权、制定经济法规、鼓舞市场竞争等,对农村金融企业而言,确实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得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提高所有权结构得多元性基础上建立完善得产权制度.农村信用社得行为必须受到政府得监管和法规得约束然而政府必须认识到,农村信用社内部得行为不是政府干预得行为.也确实是讲,政府要发挥主导得作用,但并不是决定农村信用社要进入哪个市场,给谁贷款,开展什么业务,支持那些项目,政府得宏观调控是要调控宏观, 最大得妨碍力是它所设计得体制框架和环境而不是介入竞争得过程操纵.(4)在农村信用社得治理结构中,所以也没有必要和也不可能考虑所有相关者参与如要考虑众多得存款者和贷款者得现实参与,在操作上是有难度得.一是组织工作上得难度;二是难以幸免众多小额存款者和贷款者得“搭便车〃行为;三是选谁做代表上存在难度(什么标准?).因此,这些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得维护,最有效得、成本更低得方法,确实是通过一种制度性得合约或市场性合约来维护.政府出面通过法律形式界定一个框架建立某种市场秩序, 并通过市场自发得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农村信用社及其经营者发挥外部治理得作用.农村信用社治理机制改革与完善与法制得完善同时开展.2农户和农村企业股东参与意识得普遍得提高,是推动农村信用社治理状况改善得要紧因素,因此要构建一个有行权能力⑹得股东大会,要通过培训使有操纵权得股东具有专业水准得行权能力,只有如此其行权才有理性.理性或专家性应是农村信用社构建有行权能力得股东大会得差不多目标.3培育有理性得操纵权代表一一农村信用社分散股东得代理者一一机构投资者.从全然上讲,“华尔街法则〃,即用足投票得法则,是所有者或股东之间得游戏,股东并未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它尽管可能会使股票得市场价格下落,但不能将经营者驱逐出局,是一种低效率得制约方式.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得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得自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权或所有权,一是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无行权能力得咨询题;二是机构投资者集农村信用社众多小额投资者得资本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得条件.因此,能够认为,农村信用社领域机构投资者得出现,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得历史性转折.4资深执行理事、理事长尤其是农村信用社主任(银行行长)酬劳随农村信用社绩效得增加而增长.要让经营者得收入与所有者得收入挂钩,即与税后利润挂钩,这是经理为股东效力得有力证明.这一点,还被认为是导致20世纪90年代英美等国公司治理受到日益关注和重视得一个重要缘故(alien sykes ,1994).5增大经营者持股份额.农村信用社得资本结构会妨碍经营者得工作努力程度,与农村信用社本轮改革前相比,以实现改革地区得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结构上有较大得变化那确实是经营者所持有份额大大增加,有利于对经营者得激励,使经营者得收入与资本利得挂钩,使对经营者得激励与对股东(或对农村信用社)得激励更趋近于相容.但这也可能导致了经营者对企业得操纵,并规定着农村信用社收入流得分配.6引入独立理事参与农村信用社得治理.独立理事既不是农村信用社得股东理事,也不是农村信用社得经理理事,是从农村信用社外部产生,不是农村信用社得直截了当利益相关者. 独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聘任,独立依法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独立理事以客观公正得立场参与理事会得决策,一是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决策得科学有效;二是能够有效地制衡经理型理事或执行理事得决策立场;三是能够保证决策得专家性7建立和完善专家委员会制度.农村信用社能够在理事会下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要紧包括:审贷委员会、投资和战略委员会、人事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家委员会是决策咨询机构,一是为理事会得决策提供咨询,二是对理事会得决策形成专家制约.要紧参考文献:。

甘肃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核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的批复

甘肃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核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的批复

甘肃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核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甘银监复〔2018〕139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甘肃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核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的批复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你联社《关于核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的请示》(甘信联发〔2018〕346号)收悉。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并经2018年11月9日原甘肃银监局行政许可委员会2018年第11次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做如下修订(一)“第一章总则”修订内容1.原第一条修改为:“第一条为维护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和社员行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省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省联社与社员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2.新增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省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坚持党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组建省级联社改革发展路径的探索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组建省级联社改革发展路径的探索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组建省级联社改革发展路径的探索―――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社陈志宏2003年8月18日,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决定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并要求不层层下放管理权,这是农信社多年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样选择了通过组建省级联社这个平台,行使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但在运行中与其它省级联社一样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试对省级联社组建的必要性、运行机制缺陷、改革发展路径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索省级联社的未来发展取向。

一、组建省级联社是深化农信社改革的必然选择一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选择。

面对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形势,农信社必须发挥自身长期支持“三农”的独特优势,专业区别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等其它农村金融机构,切实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正因为此,组建省级联社已经成为增强农信社整体支持“三农”合力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信社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同时,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市场机遇,而源自农村、扎根农村、连接城乡的农信社,正可以发挥熟悉“三农”、点多面广、横跨城乡的综合优势,在新农村建设中大展身手,使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含义得到最大限度解释和扩张。

从改革实践情况看,全区农信社机构网点遍布城乡,在全区所有金融机构中,农信社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数量最多,共有机构网点2336个。

同时已基本实现了农村金融多元化竞争下农信社“二次革命”,有效满足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需求,从侧面也显示出组建省级联社对提高农信社支农水平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是进一步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需要。

农业是弱势产业,风险较大,在落实贯彻党和国家支农政策的过程中,一直服务于“三农”的农村信用社也不同程度地形成了一部分坏账,积累了一些包袱,带来了较为严重的风险。

《农村信用社的三种改革模式综述1900字》

《农村信用社的三种改革模式综述1900字》

农村信用社的三种改革模式综述自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国内学者主要认同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合作制形式即农村信用社组建县级联社一级法人结构形式;第二种是股份合作形式即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第三种是股份制形式即农村信用社发展成股份制商业银行1。

2.1农村信用社三种模式成立的条件(1)、县一级法人模式银监发[2003]12号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县一级法人模式具体条件是2:(一)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二)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三)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四)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2)、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一)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三)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3)、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1许志忠,崔晓初.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华北金融,2001(07)2银监发[2003]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J]2003(9)3银监发[2003]12号: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J]200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一)发起人不少于500人;(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三)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四)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作业指导书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作业指导书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作业指导书第1章引言 (3)1.1 农村集体经济的概述 (4)1.2 集体经济改革的意义与目标 (4)第2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 (4)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分析 (4)2.1.1 组织结构及功能 (4)2.1.2 产权关系及利益分配 (5)2.1.3 政策环境及外部支持 (5)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路径 (5)2.2.1 明确产权关系 (5)2.2.2 完善组织架构 (5)2.2.3 创新运行机制 (5)2.2.4 增强政策支持 (5)2.3 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 (5)2.3.1 股份合作制改革内涵 (5)2.3.2 改革步骤及关键环节 (5)2.3.3 改革成效及经验总结 (6)第3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6)3.1 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分析 (6)3.1.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现状 (6)3.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 (6)3.1.3 宅基地制度现状 (6)3.2 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 (6)3.2.1 明确土地承包关系 (6)3.2.2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6)3.2.3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机制 (6)3.3 宅基地制度改革 (7)3.3.1 优化宅基地分配制度 (7)3.3.2 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7)3.3.3 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 (7)3.3.4 加强宅基地管理 (7)第4章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 (7)4.1 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分析 (7)4.1.1 农村金融机构布局 (7)4.1.2 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 (7)4.1.3 农村金融风险防控 (7)4.2 农村金融改革政策与措施 (7)4.2.1 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布局 (7)4.2.2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 (8)4.2.3 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控 (8)4.3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实践 (8)4.3.2 农村金融扶贫创新 (8)4.3.3 农村金融合作模式创新 (8)4.3.4 农村金融知识普及与培训 (8)第5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8)5.1 农村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8)5.1.1 农业产业现状 (8)5.1.2 第二产业现状 (8)5.1.3 第三产业现状 (9)5.2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策略 (9)5.2.1 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9)5.2.2 发展农村第二产业,促进产业升级 (9)5.2.3 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完善服务体系 (9)5.3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9)5.3.1 建立农村产业融合机制 (9)5.3.2 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 (9)5.3.3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载体建设 (9)第6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改革 (10)6.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现状 (10)6.1.1 组织架构及职能分配 (10)6.1.2 成员参与度及权益保障 (10)6.1.3 决策机制及监督体系 (10)6.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优化 (10)6.2.1 完善组织架构及职能分配 (10)6.2.2 提高成员参与度及权益保障 (10)6.2.3 健全决策机制及监督体系 (10)6.3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1)6.3.1 明晰集体产权 (11)6.3.2 完善集体产权流转机制 (11)6.3.3 加强集体产权保护 (11)6.3.4 推进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 (11)第7章农村人力资本开发 (11)7.1 农村人力资本现状分析 (11)7.1.1 人口结构与人力资本分布 (11)7.1.2 教育水平与职业技能 (11)7.1.3 人力资本流动与流失 (11)7.2 农村人力资本开发策略 (12)7.2.1 优化人口结构 (12)7.2.2 加强教育培训 (12)7.2.3 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12)7.3 农村教育培训体系改革 (12)7.3.1 完善基础教育体系 (12)7.3.2 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2)7.3.3 创新教育培训模式 (12)第8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改善 (12)8.1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分析 (12)8.1.1 交通运输设施 (12)8.1.2 水利设施 (13)8.1.3 能源设施 (13)8.1.4 通信设施 (13)8.2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与规划 (13)8.2.1 政策支持 (13)8.2.2 规划布局 (13)8.2.3 社会参与 (13)8.3 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实践 (13)8.3.1 道路建设 (13)8.3.2 水利设施建设 (13)8.3.3 能源设施改善 (13)8.3.4 通信设施提升 (14)8.3.5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4)第9章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14)9.1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分析 (14)9.1.1 生态环境问题概述 (14)9.1.2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成因 (14)9.2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措施 (14)9.2.1 政策法规体系 (14)9.2.2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4)9.3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 (14)9.3.1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15)9.3.2 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15)9.3.3 农村工业污染治理 (15)9.3.4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15)9.3.5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15)第10章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政策与法律保障 (15)10.1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政策体系 (15)10.1.1 政策背景与目标 (15)10.1.2 政策内容 (15)10.2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法律法规 (16)10.2.1 法律法规体系 (16)10.2.2 主要法律法规 (16)10.3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政策执行与评估 (16)10.3.1 政策执行 (16)10.3.2 政策评估 (16)第1章引言1.1 农村集体经济的概述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组织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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