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宿舍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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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标的

1.甲方同意将位于位置的栋层(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租赁物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公摊面积)。该租赁物的用途为住宅,乙方应按前述用途使用租赁物。

2.乙方有权与他人平等使用包括电梯、公共走廊、大厅及其他公用区域和公用设施。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配套设施及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若乙方有意于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租赁物的,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30天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0天向乙方正式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则双方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返还甲方。

三、租赁费用与其他费用

1.租赁费用

(1)租金:每月¥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高租金。

(2)租赁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该款用于担保乙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全额退还该款项给乙方。

2.其他费用

(1)双方应各自承担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本合同签订、登记相关的税费。

(2)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其它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卫星电视线路费、网络费用等,甲方提供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发票原件并开具水电收据作为分割单向乙方收款。

四、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首月租金,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乙方应于每月的第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3.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

五、甲方对租赁物的承诺

1.甲方承诺对租赁物拥有合法产权,且没有产权纠纷,如在租赁期间出现产权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物及其配套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3.甲方应保证本租赁合同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并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若甲方未能按上述规定履行合同登记义务并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时,乙方可选择(1)将租赁期限相应顺延,或(2)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等租赁费用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六、租赁物的交接及维修

1.甲方应于起租日前,将该租赁物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所有费用后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甲方不能按本条约定日期交付租赁物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本租赁物的维修养护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上述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乙方维修费催收通知要求向乙方支付维修费。

3.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租赁物及其配套设施毁损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七、租赁物的装修及改造

1.乙方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装修、改造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确保装修、改造方案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且对相邻方及房屋结构无影响。

2.装修期间乙方应全面确保消防、用电安全,并自行承担其责任、风险。若需明火作业

的,乙方应先征得甲方及物业公司同意。

3.乙方在装修改造期间,应确保租赁物内甲方所有的配套设施的完好,租赁物内乙方自行配置或增加的配套设施,乙方有权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移走。

八、租赁物的转让与转租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甲方应负责本合同在乙方与新的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2.乙方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依前项约定转租租赁物,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转租用途不得超出本租赁合同的用途,本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1)逾期交纳租金超过30天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1)甲方迟延交付租赁物超过30天的;

(2)由于甲方原因,租赁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致使乙方不能使用的;

(3)甲方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严重妨碍且造成损害的。

乙方因本条第(1)款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还应将已收取乙方的租赁费用全部返还。

3.甲方无故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双倍退还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乙方无故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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