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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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分析与思考

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分析与思考

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
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规定,实际上也是赋予 了公务员对错误命令和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既 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 了法律
准绳,也对公务员执行公务出现的不 良后果有了
2 、如果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违
法的、错误的,公务员可法赋予公 务员的权利 ,只要其认为上级的命令和决定错误,
要对赋予他的任务执行情况负责。他应当与上级
的旨意保持一致,除非级别明显不合法或对公利
就可以提出意见。如果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
令,或者明确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
有严重损害的情况。他不能摆脱由于他的部下的 责任而落到他肩上的责任。 德国官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官员应当向 他的上级提出建议并支持他的上级,官员有义务
执行由他的上级颁布的规定和贯彻他们的一般性 的方针。五十六条第 1 款规定; 官员对他的公务
该决定或者命令。这又是上级的权力,上级对公 务员的意见没有处理,仍然要求执行原决定或命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
. 研 究与 交流
中图分类号: D922. 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4997 (2006) 02- 0085- 04
对 《 务 员法》 第五 + 四条 的分析 与思 考 公
黄梅 兰
( 甘肃行政学院,甘肃 兰州 730010)
内容提要: 本丈从公务员知何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入手,通过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和承担法律责任相统一的规则比校分析,探
1、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的命令和决定,这是
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 ,公务员原则上应当服 从上级的命令 ,除非有法定的情形。法定的情形

论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若干问题

论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若干问题

论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若干问题内容摘要:在总体上肯定公务员有权不服从上级违法命令的基础上,仍然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比如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责任分配问题以及公务员如何对待违法的抽象命令、内部命令和审查的标准、行政相对人的配合等问题,都需要深入进行探讨。

本文将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作了详细的分类,针对不同的分类应区别对待,在分析了不服从违法命令的理论基础上,认为公务员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于现行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提出应该明确审查标准,确立相应的责任分配和证明途径,加强对公务员履行职务的保障,实现行政相对人的配合,。

关键词:违法命令不服从内部命令外部命令职务保障《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现行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对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的争论依然存在,拒绝执行违法命令的范围、如何拒绝执行违法命令以及执行了违法命令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配合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本文欲对这些问题作一个详细的探讨,以期得到学界同仁之回应。

一问题的争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合法命令固然是一项法定义务。

但是,一旦上级命令与法律相违背,公务员是否必须服从以及如何作出处理,就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此问题至少有以下几种观点①:(1)绝对服从说。

此说认为下级对上级长官发出的命令不管是否违法,都应当绝对服从,这是由行政机关以上率下、层层节制的特点决定的。

如果下级可以审查上级的行政命令是否违法,就可能造成公务员借口上级命令不合法,任意取舍,以至紊乱行政秩序的后果。

而且,上级命令是否合法,属于法律解释的范围,与其信任下级的判断解释,给予其任意取舍之权,还不如信任上级命令发布者之判断解释,以免影响行政指挥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论公务员的服从与不服从

论公务员的服从与不服从

论公务员的服从与不服从作者:郑舟来源:《商情》2014年第25期【摘要】公务员管理中要求公务员负有服从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国家机关运转的统一和效率。

所以,公务员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

但是,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因此,即使是公务员有服从上级的义务,也必须是在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之下,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不应当是绝对的。

本文试从公务员服从与不服从的理论基础和应该进行的立法改进等方面来论述公务员的服从与不服从。

【关键词】公务员管理服从不服从一、公务员服从的理论基础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确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首长负责制。

这个体制的重要特征是:建立起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责任明确,事权集中,以保证行动果断迅速,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这个行政领导体制虽然不同于军事领导体制,不要求下级像军人一样无条件地服从上级,但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仍然是这个体制的基本要求。

在这一体制下,下级的执法行为没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接受上级的领导,通过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命令去执行法律。

这一管理体制成为公务员绝对服从最有力的基础和保障。

二、公务员不服从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公务员不服从是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具有保障人民利益、实现法治、体现公务良知、制止上级违法、防止权力滥用等多方面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公务员是否有权不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涉及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公务员是否有权审查判断上级的命令?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因为如果否定了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审查判断权,那么,他无疑就无权不服从违法命令,但是“认为上司的命令是绝对的,不问曲直是非必须服从,这在现代化的、以自觉的人们为主体的组织中是不可能的”。

所以,在公务员对上级服从义务的理解上,必须以职务服从为依据,而在职务面前,公务员应当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精品文档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1 / 25精品文档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2 / 25精品文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2篇)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2篇)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____、____思想、____和____为指导,贯彻____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____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____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____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____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____和工作____;(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法(日照农校 庄宿强)

公务员法(日照农校 庄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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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事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二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 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纨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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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事)非因法定亊由、非经法定程序,丌被免职、降职、 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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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 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 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 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 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 和丌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谢谢大家!
面试理论补充
叶余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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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让你做一件违规的亊,如 何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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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 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丌改变该 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 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 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 员丌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 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的错误命令

论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的错误命令

论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的错误命令.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原则,不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是权利。

对于正确的命令,公务员应该无条件的服从,但是明知道是错误的命令却不提出异议,一味地讨好上司只知道盲从的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明知道上级的错误命令仍要执行,可能给国家和人名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例如2002年,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局长王凯锋根据福州市委(1999)9号文件和福州市政府《关于研究协调第三批产业扶持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先后与27家企业签订周转金借款合同,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财政所是财政局的派出机构)。

这27家企业倒闭后,财政周转金尚有745.8万元未能收回。

长乐市人民法院认为,《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而王凯锋身为财政局局长,应当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回收等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该市财政局局长王凯锋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本案曾在2002年引起轩然大波,它凸显了这样一个悖论——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打架时,执行政策的人却成了“替罪羊”(福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文件违反《担保法》在先,王凯锋认真执行文件精神在后)。

违法性的判断是公务员不服从行为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公务员对自己执行公务行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轻重的决定条件。

公务员必须坚决严格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公共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存在的历史使命所决定,但同时这也要求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之前,对之进行合法性的鉴别。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论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中_省略_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法理解读_宋儒亮

论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中_省略_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法理解读_宋儒亮

文章编号:1671-6914(2006)04-0088-(09)收稿日期:2006-02-20作者简介:宋儒亮(1968—),男,安徽肖县人,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论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中的角色定位———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法理解读宋儒亮(广东省委党校,广东广州510053)〔摘 要〕 《公务员法》第54条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它从一个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既体现了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由于上级的决定或命令给工作造成损失提供了渠道。

第54条是由主体两种法律权利和两种法律义务构成的体系,即抗辩权与抵抗权,服从义务与不服从义务。

〔关键词〕 抗辩权;抵抗权;服从义务;不服从义务,公务员Abstract :Ar ticle 54of Civil Servants Law is a very impor tant innovation of leg al sy stem .It has clarified the relation -ship be tw een the upper and the lower ,w hich has manifested the responsibility sy stem of the chief officer and also provided the channel for the lower proposing the suggestion and avoiding the losses resulted from the upper 's decisions or orders .Article 54is composed of tw o kinds of legal rig hts and tw o kind of legal duty ,namely the rig ht of pleadings and the right of opposing ,the obligation of obedience and the obligation of disobedience .Key Words :the rig ht of pleadings ,the right o f opposing ,the obligation of obedience ,the oblig ation of disobedience ,civil servant中图分类号:DF 212 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之研究

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之研究

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之研究张艳【摘要】通过对我国抵抗权制度的深入分析,认为我国公务员抵抗权制度对决定和命令的范围、错误与明显违法的界限界定不清,导致适用困难.因此,应该规定公务员可以抵抗上级发布的抽象行政行为;上级在发布决定和命令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便于公务员在发生抵抗权争议时取证,有利于公务员保护自身权益;应对明显违法的标准采取列举式和排除式的规定,明晰二者之间的界限,使公务员较好地作出是否行使抵抗权的判断.【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43)006【总页数】4页(P150-153)【关键词】抵抗权;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4条【作者】张艳【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公务员法》于2006年开始实施,作为我们国家第一部公务人员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4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

该条被广泛地称为抵抗权条款。

在我国这样一个封建官制传统深厚的国家,此条款的出台曾经历了激烈的思想争论和利益博弈。

一、抵抗权的思想内涵抵抗权概念在学理上产生于西方,西方有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的传统,这种思想来源于苏格拉底(Socrates)、梭罗(Henry David Thoveau)和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Jr.)。

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分析与思考——公共行政的行动理论视角

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分析与思考——公共行政的行动理论视角

作者: 陈先郡
作者机构: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北京100013
出版物刊名: 经济师
页码: 86-88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公共行政的行动理论 基本内容 行政责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公务员人事管理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第五十四条法规从崭新的角度规定了公务员应该如何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文章以公共行政的行动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思考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具备高度的健康的责任意识,体现权责一致的行政法律原则,以促进《公务员法》的有效实施。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精品文档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1 / 25精品文档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2 / 25精品文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权责一致原则的论述

关于权责一致原则的论述

关于权责一致原则的论述作者:王海青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年第23期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

“责任是权利的伴生物”,这种观点不仅仅意味着责任服从于权力,恰好相反,责任同样可以对权利的行使产生制约作用,对于行政责任的产生,其最大的作用就是监察与监督行政权利的运行。

本文对权责一致原则从内涵、理论依据、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强调了权责一致原则的重要性,为权责一致原则的推行与实施提供了理论性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规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定从权责一致的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权利与职责的关系,体现了我国在公务员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大进步。

对此,本文将关于公务员行为规范中的权责一致原则进行论述。

权责一致原则的内涵所谓的责任,包含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即积极责任;另一方面指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其职责与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相应的后果,即消极责任。

权责一致是针对于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整体而言的,亦即责任主体所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应当同其所拥有的权利相匹配,也要对其由于权责不一致造成的消极性后果承担否定性的或者对其不利的法律制裁、惩处等。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责任的主体:在政治生活领域,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政府组织。

法理学理论认为,责任应当最终归于个人,以个人为主,因为组织是通过个人而发挥作用的。

现实生活中,有些决策或者权利行为会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与安全造成损失与危害,尽管这些决策或者权力行为是由集体共同决定的,但任何一项决策的实施都有其发起者,赞成者与执行者,因此责任的承担是可以追及到个人的,而错误决策的赞成者与该集体的最高负责人是难逃其责的。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AC
【理由:公务员法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 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胡某的 行为属 依据相关法律法 于个人 规,结合本案,对 行为, 民警胡某的行为应 与其所 作何评价? 在机关 无关
胡某为公 安局的民 警,其以 公安民警 的身份对 郑某进行 殴打,公 安局应负 责任
BD
【理由: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 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 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 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 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 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ACD
【理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 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 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 本案中,钱某在记 处分期间不 处分期间为新 处分期为原处 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 大过处分期间又受 变,即为钱某 处分期间,即 分期尚未执行 处分期为48个 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 降级处分,该如何 所受记大过处 为钱某所受降 的期限与新处 月 下,决定处分期。 确定处分期间? 分期间 级处分期间 分期限之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 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 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案例 分析
困难
某省在公务员的公开招考中,未按拟 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了一 名人员,被他人举报至有关部门。经 调查证实,该省人事厅参与公务员招 录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 过制造"假学历"将这名不具备资格 条件的人员录用。

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思考

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思考

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思考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务员的责任:一是提出“纠错”而没有被上级接受,公务员应当立即执行;二是如果盲目唯上,执行了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公务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何为“错误的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

这里涉及到三个法律概念:决定或者命令;上级;错误。

“错误”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

从法律的角度讲,行政行为的评判只有两种评判标准: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错误”是否两者都包括在内呢?如果只包括合法性问题,那么根据第54条,“明显违法的除外”,也就是说,下级公务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只包括合理性的问题,讨论的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那么“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无从而来。

因此,应该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标准。

也就是说,下级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只有在合理性的问题上,通过对上级反映,上级仍旧要求其执行时,才能免责;而对于合法性的问题,不管是否反映了,也不管上级是否采纳了相关意见,只要执行了,都得负相应的责任。

何为“明显违法”。

从现有的观点看,一般有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明显违法”是指一个普通公民或者从业人员都可以判断出的违法行为,比如上级的决定或命令将导致刑事犯罪,又如上级的决定或命令严重违反相关规则等。

但问题是,谁来判断是否属于“一个普通公民或者从业人员都可以判断出的违法行为”的行为。

在现有的行政法体系中,公务员受到处分等内部行政处罚,只能采取申诉等办法,并无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

而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或监察部门,在做出是否“明显违法”的判断时,在上级承担责任与下级承担责任的两难选择中,难免会考虑到“上级”在现实中的地位,公正和公平自然很难得到实现。

公务员行测法律及常识

公务员行测法律及常识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会议时,会议的主持者是〔〕。

A.大会执行主席B.大会主席团C.国家主席D.委员长答案B.大会主席团2.甲因急于接着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而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A杀人中止B杀人未遂C杀人预备D不构成犯罪答案A杀人中止3..许多生物根基上群体生存的,下面最大的生物群体是:答案C.磷虾4依据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撤消营业执照的处分。

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

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A.某区工商局B.某区公安局C.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申请人D.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为被申请人答案A.某区工商局5.王某生前有多份遗嘱,按时刻先后顺序为自书、公证、代书、录音遗嘱,那么王某死后,应按何种遗嘱执行?〔〕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公证遗嘱D、录音遗嘱答案C、公证遗嘱6世界时装中心之首是位于哪一个都市?A巴黎 B米兰 C 伦敦 D东京答案A巴黎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议事的原那么是〔〕A.民主集中制B.下级服从上级C.民主协商D.言论负责.答案C.民主协商8答案C.DNA是遗传信息的载体9答案10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不应回避的是:A.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B.审判员王某,是甲的哥哥C.合议庭审判员于某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D.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陪审员周某,是甲的弟弟答案B.审判员王某,是甲的哥哥证人由于其不可代替性,对其不适用回避的11我国哪位运发动第一次获得田径竞赛世界冠军?A邹振华 B 徐永久 C黄志红 D刘华金答案 B 徐永久12以下行为中,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卫法?的是〔〕。

A.幼儿园教师在给小孩们上课时吸烟B.父母轻视19周岁的女儿嫁给一外地人C.某营业性舞厅领班让17周岁的小明进进舞场D.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老王不让自己10岁的亲小孩上学答案B.父母轻视19周岁的女儿嫁给一外地人[解析]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3答案:D【解析】题中甲是为了获得证据而对乙施以暴力,显然是成心而非过失,因此首先能够排除选项C。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是从目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出发,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追溯其根源,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家实情,引入司法救济,成立独立的救济机构,完善救济程序,以此来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一、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在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侵犯的。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申请帮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因其救济对象的特殊性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公务员权利救济对象,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唯一合法对象;另一方面是公务员权为公务员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1.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所决定他不能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样对行政主体做出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换而言之,公务员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人员,他们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的重要部分。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公务员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内容(2)

公务员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内容(2)

公务员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内容(2)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培训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

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对权利的服从案例

对权利的服从案例

对权利的服从案例大多数体制内的朋友一定会坚定贯彻执行,哪怕心里不认可,但官大一级压死人,上命难为,自己毕竟还要在单位里混下去,再说了,领导都敢下命令,下面照做了又会有多大问题呢?然而,xx的两位官员,却因为坚决贯彻执行了领导的“会议纪要”,被判滥用职权罪,虽然免罚,但清白不再,不仅丢了工作,子女的前途也将受一定影响。

查看《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其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这两位官员的遭遇,虽有些意外,但法院的判决也可以说是依法办事。

因此,公务员朋友们,领导的要求,还敢坚定不移地执行吗?被处分也许还算幸运,如若背锅背进了监狱,前途尽失,祸及家人,真是后悔也来不及啊。

这两位公务员因执行领导命令被判刑,以后别背锅了!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xx省xx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xx市副市长和xx市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

开发商拿着“会议纪要”找xx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xx,要求给新增楼层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x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xx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证。

xx市中级法院认定xx、xx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xx不服,称自己是执行职务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但法院认为,其作为规划单位主要领导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但仍去执行,应属滥用职权。

执行违法“会议纪要”的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闻国内尚属首例。

2012年11月2日,受xx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xx市市政府副市长xx和xx市政府党组成员、市住建局局长xx召开会议,会议上,形成了“关于解决xx地下车库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并于2013年3月16日以该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文件的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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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错误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一、国外关于公务员服从执行与抗拒上级命令问题的理论与做法为了保障管理的统一与高效,公务员有服从上级决定与命令的义务;而根据法治原则的要求,公务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当上级的决定、命令合法正确时,这两个义务是一致的,但当上级的决定与命令违法错误时,就涉及到如何平衡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与做法:一种是绝对服从说。

这是行政法最早的见解。

这种观点认为公务员不可怀疑上级决定与命令的合法性,应该绝对服从。

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下级公务员见仁见智的见解而影响行政效率。

对这种观点的反对意见是,基于法治国家理念,公务员是为国家服务的,而不是替上级服务,上级的意志不能超越法律,认为公务员应该机械地、毫无意志力地“绝对服从”上级违法的命令与决定是不合理的。

在现在各国的公务员法中,只有武职公务员才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绝对服从的义务。

与绝对服从说相近的是提出意见说。

即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违法时,应当向上级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上级认为仍应维持决定,公务员应当执行。

提出意见固然可以促使上级反省自己决定的合法性,但能实际改正决定的可能性不大。

这种主张在实际效果上与绝对服从说相仿。

另一种是绝对不服从说。

这种观点认为,公务员对于上级所作的违法决定或命令,不应执行。

其理由是,法治原则相对于行政目的或效果的实现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如果公务员对于上级违法决定或命令仍有义务执行,则事实上导致公务员成为违法执行的工具。

在英国,行政人员不能因为服从上级命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为对于违法的命令、行政人员没有服从的义务。

但由于上级命令是否违法有时不易判断,所以英国法院认为,如果上级命令不是明显地违法时,行政人员不服从上级命令可以免除或者最大限度减轻责任。

最后一种是相对服从说。

这种观点认为,从维护法律的尊严着眼,公务员有权审查上级决定命令是否合法,但为了维护管理的统一与效率,无限制地允许公务员审查上级决定命令的合法性也不可取,应当对公务员服从上级违法命令决定的义务设定一定的界限。

德国19世纪的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就认为,公务员服从的界限是:所作决定命令确实属于公务员的上级长官;决定命令的内容必须属于上级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超过职权以外,以及属于私人事务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作为命令的内容;命令决定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所有构成犯罪的事项不得作为命令的内容。

根据德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与学者通说,公务员服从上级决定命令方面的规则为:第一,公务员有服从长官指令的义务,但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公务员仅遵循法律,不受指令的拘束者,不在此限。

第二,长官所作指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具有服从义务:(1)公务员本人或其长官不具有地域管辖与事物管辖之权限;(2)长官指令的下达不符合职权行使方式;(3)长官下达指令是为了职务之外的目的;(4)长官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显示对执行指令的负责态度;(5)命令构成明显违法。

第三,在其他情况下,公务员如果对长官指令的合法性有怀疑,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长官报告,如果直接上级长官仍然坚持原意而公务员仍有意见,公务员应向更上一级机关报告,如该更上一级长官确认指令合法时,除非服从该命令将构成刑罚或秩序罚制裁的行为,并为公务员所能认识,或损害人性尊严,公务员应立即执行,并得因此而免除其责任,一切责任由作出确认之长官负担。

公务员有权要求长官就其确认以书面形式作出。

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纠正德国官僚传统上惟命是从最终导致独裁专制的弊端,而向长官报告的规定,一般被认为不仅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即所谓的陈述义务。

德国的规则属于相对服从说。

二、本条的立法过程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即其他公务员对类似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公务员法草案曾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的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条的规定很重要,既要考虑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保证政令畅通,又要考虑公务员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应予免责。

法律委员会经反复认真研究认为,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即使有错误,公务员应当提出意见,但要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

但是需要有个例外,如果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如刑讯逼供、做假帐、走私等,公务员当然有权拒绝执行,否则,除上级应当承担责任外,该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就形成了本条的规定。

三、对本条的解释本条规定可分为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两个方面:(一)原则规定根据本条的原则规定,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之所以规定即使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只要上级坚持就应执行,是考虑到公务员的个人的判断不一定正确,如果每个公务员对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都持怀疑的态度,都只相信自己的判断,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则管理的秩序与效率都无法维持,并且,在下级与上级对命令或决定的合法性与正确性的判断产生争议时,在制度上一般也只能将上级的判断置于优越的地位;而之所以给予下级向上级反映的权利,这既是利用下级公务员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给予上级以反省的机会,使其对自己所作决定或者命令的合法性与正确性作一重新审视;同时也是表示对下级公务员人格的尊重,不再将公务员看作简单的执行工具。

此处的“错误”,涉及法律与事实、合法性与适当性等多个方面。

凡是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超越权限范围、认定事实不实、解释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合理或者不适当等,都属于错误的范围。

本法事实上将错误分为两类,一类是明显违法,另一类是不构成明显违法的一般错误。

本法规定适用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是,对于上级所作的存在一般错误(不构成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公务员未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而执行的,其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务员没有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错误性质,从而当然也无法向上级提出意见,另一种情况是公务员尽管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但却未向上级反映,而是径直予以执行。

对于前一种情形,考虑到公务员法律知识、政策能力以及对事实资料的收集能力等方面的有限性,法律不能强求公务员能完全审查上级的决定或命令的正确性,因此对于一般性的错误,如果公务员没有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错误性质,则不应承担责任。

后一种情形则更为棘手。

一方面,法条中所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似意味着提出意见是下级公务员的权利而非义务,而另一方面,从条文的文字逻辑来看,在公务员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情形下,向上级提出意见,又似构成下级公务员免责的前提,从而提出意见似也构成公务员的义务。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说,公务员明知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而不反映自己的意见,则可认为其未能做到“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从而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而,可以将法条中的“可以”解释为包含应当的涵义。

但实际上,公务员是否确实发现上级决定或命令的错误性是一个很难查明的事实问题,公务员径直执行上级所作的具有一般性质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未提出意见的,到底是因为其没有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错误性,还是尽管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但却未向上级反映,外人很难判断,因此这一问题的实践意义并不大。

此外,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错误,如果不立即采取上级决定或命令中所要求的措施将可能导致一定危害后果,公务员可先执行再向上级报告,或者边执行边报告。

(二)例外规定根据本条的例外规定,上级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如果不是一般的错误,而是明显违法,公务员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有权利也有义务不执行,公务员如果执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条审议过程中,有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上级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公务员有权不执行,否则一方面根据前段的规定,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即使错误(包括明显违法)公务员也有义务执行,不能不执行,而根据后段的规定,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执行后,公务员又要承担责任,这就使得公务员陷于两难境地,对公务员太不公平。

这种意见实际上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读。

从逻辑而言,法律规定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的,公务员执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其中包含了公务员有权不执行,本条后段规定作为例外规定,构成了对前段规定适用上的限制,即前段中所规定的公务员应当执行的情形,仅限于一般错误,不包括明显违法。

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中对此也予以了说明,其中明确,如果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如刑讯逼供、做假帐、走私等,“公务员当然有权拒绝执行”。

此处所称“明显违法”,是指具有普通理智和法律知识的公务员,都可以判断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违法性。

例如,如果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将导致刑事处罚,或者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严重违反善良风俗,则构成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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