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及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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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保证在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职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0年9月12日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劳设发[2009]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在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截止日前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招投标站指定的资金专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10年8月30日
(十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的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名称:
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按南府发[2007]51号文作出以下承诺:
1、一旦我方在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工程项目名称)中标,在获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2、一旦我方承包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工程项目名称)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中先予划支。
3、我方在中标后如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0年9月12日
十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南宁市邕宁公安消防大队(招标人名称)
根据南府发【2007】51号文《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蒲庙消防站工程(工程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
2、一旦我方承包的蒲庙消防站工程(工程名称)项目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中标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投标人: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11年7 月11 日
八、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容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容县六王镇地质灾害灾后重建六王安置点安置用房、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工程名称)项目(Ⅱ标),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如我方在承包的容县六王镇地质灾害灾后重建六王安置点安置用房、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3、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承包资格。
投标人: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0年10月7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致:桂林兴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名称)
根据桂劳社发[2009]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在以前承建的工程中,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均已支付完毕,截止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桂林市平乐县同乐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程,一旦中标,我保证及时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为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的桂林市平乐县同乐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列支。
投标人: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