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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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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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章
微 型企 业贷 款贴 息
第 四条
微 型 企业 获得 资 本金 总额 1 O万元 以内 的创 业 扶持 贷款 ,基准 利率 的利 息 部分 由微 型 企业 自
行 承担 , 率上 浮部 分 由市 、 利 区县 ( 自治 县 ) 政给 予 3 财 %贴息 , 中市 与区县 ( 其 自治县 ) 政各 承担 5 %。贷款 财 0
办法 扶持 范 围 。 金融 机 构 以个 人 经 营性 贷 款 方式 发 放 给微 型 企业 法 人 代表 专 项 用 于微 型 企 业创 业 经 营 的扶 持贷 款 纳
人 本 办法 规定 的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范 围 , 贷款 资金 进人 微 型企业 基 本账 户进 行监 管 。
( ) 款时 间为 2 1 二 贷 0 1年 1月 1日之后 ; ( ) 三 补偿 的贷 款额 度不 超过 资本 金 总额 1 元 以内 ; 0万 ( ) 四 企业 不 能持 续经 营 , 微企 办确认 已破产 关 闭 ; 经
( ) 五 由金 融机 构对 微企 先行 处理 剩余 资产 后 , 无力 偿 还 的贷 款余 额 。 仍
账 号 报送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部 门审 核 , 由工 商部 门审核 汇 总后 , 区县 ( 报 自治县 ) 政 部 门核拨 贴 息 资金 到 财
承贷 银行 , 由承贷银 行将 贴息 资金 一次 性划 入借 款人 在承 贷银 行开 设 的账户 内 。
第六 条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政 于每 年 3月底 前将 上 年度 贴 息资 金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按 核 定 财 市
贷款 贴息 和 贷 款风 险损 失 补偿 的专项 资金 。市 级资 金 主要 在工 业 和信 息 化 、 业 、 贸 、 商 外 中小 企业 、 农业 、 科

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最新)

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最新)

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X〕43号)和《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X政发〔X〕20号)精神,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自优势,通过建立合理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实现融资担保代偿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进而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应坚持如下原则:1.实行“两级联动”。

市、县两级联动,共同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县全覆盖。

2.实现“三方合作”。

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

3.专注服务小微企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项目,突出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公益性。

4.适度补偿。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行代偿率指标和补偿规模控制,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控能力和财政资金管控水平,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对象和条件(一)风险分担适用对象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指加入X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并按照“4321”机制分担风险责任的X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指市内所有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并按照“4321”机制分担风险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市、县财政。

(二)代偿补偿适用对象X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适用条件与要求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对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实行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一)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一)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一)近日,上海市发布了一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旨在为上海市场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信贷风险保障。

下面就让我们从全文及解读两方面,一起来了解这项政策。

全文: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的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小型微型企业和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请条件1.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贷款总额的20%;2.企业固定资产不少于申请贷款总额的30%;3.企业从事正当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全市“三重点一重大”主导产业和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申请流程1.企业向申请贷款银行提出申请;2.申请银行进行资信审查;3.通过审查的申请银行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并将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4.上海市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将风险补偿额度打入申请银行的账户。

四、风险补偿额度1.企业申请贷款总额为5万元以下的,采取100%风险补偿;2.企业申请贷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采取50%风险补偿;3.企业申请贷款总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采取30%风险补偿;4.企业申请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取20%风险补偿。

解读:1.该政策只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的小型微型企业和注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这意味着,中小企业需要趁早申请贷款,才能得到全额补贴。

2.企业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占比也是该政策的关键点。

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贷款总额的20%,固定资产不少于申请贷款总额的30%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评级,进而提高申贷的成功率。

3.企业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向银行申请、银行资信审查、申请银行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并将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最终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风险补偿额度。

这一整套流程能够有效缩短中小企业的申贷时间,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成功率。

4.风险补偿额度将根据企业申请贷款总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为进一步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减轻其融资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培育计划(2019-2022)》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现予发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探索新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模式,提供融资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培育计划(2019-2022)》规定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定义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或服务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科研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在认定内的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下、年销售收入或年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型企业。

第四条资金来源上海市财政通过财政补助与信贷资金池共同出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第五条风险补偿方案1.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所获得的信贷额度不超过其融资需求的80%。

2.风险补偿资金控制在全部贷款金额的10%以内。

3.在新冠疫情期间,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参与相关疫情防控及产业恢复等创新项目,给予额外10%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资金使用1.前款规定的贷款需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方面。

2.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3.企业需按照融资合同约定及时还款,且不得将贷款用于非合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资格1.申请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在上海市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且无不良记录。

2.申请企业应符合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培育计划相关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京财企[2013]1987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13〕1987号)有关融资担保机构: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鼓励和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规范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9月12日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本市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北京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立,并委托相关机构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第六条资金用途: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风险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现代制造、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小微企业融资。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作为创新驱动的重要力量,扮演着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关键角色。

然而,由于创新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中小微企业往往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

为了减轻这种压力,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出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风险与成本,从而提升创新和创造力。

针对我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情况,制定和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对推动创新创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资金来源与规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的方式进行投入。

为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科技创新的广泛覆盖,政府将注重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化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投入。

根据初步规划,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总规模为XX亿元,其中,政府财政拨款占比70%,社会力量支持占比30%。

资金将逐年增加,以适应不同阶段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创新研发、技术攻关、产品改进等方面。

具体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研发费用:用于企业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费用支持;2.人才引进和培养:用于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3.知识产权保护:用于企业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支持;4.市场开拓和推广:用于企业产品的市场推广、品牌建设等方面的费用支持;5.创新创业场地建设:用于建设和改造创新创业场所,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支持。

企业申请资金支持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1.注册时间满足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范围;2.具备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3.创新项目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符合相应的技术指标和商业化要求。

四、资金申请和评审流程为确保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和公平分配,建立了资金申请和评审流程。

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策划方案一、背景分析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活跃在各行各业,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就业稳定和创新驱动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受制于资源、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因素,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

为了更好地扶持小微企业,我们需要从政策、资金、技术等多个层面进行完善。

二、目标设定1.提高小微企业存活率,降低死亡率。

2.增强小微企业竞争力,提升市场占有率。

3.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

4.优化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提升企业信心。

三、实施方案1.政策扶持(1)制定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2)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3)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4)鼓励各地设立小微企业孵化器,为初创企业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支持。

2.资金扶持(1)设立小微企业专项贷款,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2)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3)设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4)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3.技术扶持(1)加强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推动技术成果转化。

(2)设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

(3)开展小微企业技术培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4)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各类技术比赛,激发创新活力。

4.市场扶持(1)建立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小微企业产品。

(2)推动小微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知名度。

(3)鼓励小微企业通过电商平台拓展市场,提高销售额。

(4)加强小微企业品牌建设,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5.营商环境优化(1)加大对小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2)简化企业退出程序,降低退出成本。

(3)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企业信用度。

(4)加强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

四、实施步骤1.调查分析:对小微企业进行摸底调查,了解企业需求,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摘要

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摘要
政 部 门有 条件 的可根 据 当地 实际情 况 ,安排 部 分配 套 资 金 ,推动 银行业 金融机 构 向本地 小企业提 供信贷 支持 。 第 十 一 条 风 险 补偿 资 金 的 补 偿 标 准 , 以上 一 年 度
融机构 的风 险准备金 。各银行业 金融机构可根据 自身 情况 ,提取 1 %以 内的资金用于对发放 小企业贷款相 O 关 从业人 员的奖励 。其中 ,季均 小企业 贷款 与全部贷 款 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 位的 ( 县级 )银行业 金 融机 构提取用作奖励 资金的 比例可适 当提 高 ,最高
第六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小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资 金的 申请 ,牵头组织相关部 门对 申报Fra bibliotek料进行审核等。
第十七 条省经 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人 民银行福州 中心支行 、福 建银监局对 市协调小组和各银行业机构 本部上报 的小企业 贷款风 险补偿 资金 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 确 认 ,作 为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拨 付 依据 。 同时 ,应 将 审 核确 认 结 果 通 知 各相 关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审 核 确 认 的 结 果 , 省 财 政 厅 将 审 定 后 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下 拨 到 市 、 县 财 政 部 门 , 市 、 县财
金融机构对 小企 业贷款季均余额 为基数 ,按本年度小
企 业 贷 款 季 均 余 额 比上 年 净 增 加 额 的 0 5 予 以风 险 补 .% 偿 。根 据 需 要 , 省协 调 小 组 可 对 补 偿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
{ 《 8 福建轻纺 》
有商业银行 、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
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第十三 条 银 行业金 融机构 申报 小企业贷款 风险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2023年版)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2023年版)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调动本市在沪银行的积极性,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本办法支持各银行选取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信贷品种参与信贷风险补偿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贷款”),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调整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为自2022年1月1日起2年内,各银行向本市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试点贷款”本金。

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不纳入“试点贷款”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试点贷款”,在贷款到期后,获贷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有关规定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贵阳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贵阳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贵阳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由市政府出资设立贵阳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筑保贷资金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筑保贷是指我市中小微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由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一年期内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代偿损失是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实际代偿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二章资金设立和管理第五条贵阳市“千企改造、一企一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筑保贷资金池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筑保贷资金池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贵阳市筑保贷资金池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筑保贷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确定合作的担保机构,并与担保机构签订年度合作协议,负责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筑保贷资金池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筑保贷办公室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由市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经费安排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1000万元,共同设立首期筑保贷资金池。

根据筑保贷资金池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1•【字号】京技管发〔2023〕3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技管发〔2023〕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本市银行加大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贷款(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设立并产生实际纳税贡献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以下简称“财政审计局”)出资设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财政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负责委托托管机构管理及运营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

第二章资金补偿对象、准入条件、标准第五条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生产工艺及设备不在本市最新版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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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发挥“X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积极作用,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设立目标(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扶持对象是本地优质中小微企业。

通过风险补偿资金的引导,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切实提高企业融资额度,降低贷款利息。

(二)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风险补偿资金以少量政府资金带动金融机构放大倍数向优质中小微企业投放资金,支持资金循环使用,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基本思路(一)启动资金总额:筹集X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启动资金8000万元,先启动资金6000万元〔省专项资金4000万元,市、县(市、区)两级统筹X万元〕;当风险补偿资金(第二期)业务贷款规模达到3亿元(即占合作银行可放大贷款规模的50%)时,由市财政局再拨付X万元。

(二)资金来源: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省、市、县(市、区)专项资金组成。

(三)资金期限:风险补偿资金设定期限暂定为5年。

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省、市、县(市、区)财政退还资金本息;如发生风险补偿,按追偿实际结余退还省、市、县(市、区)财政。

(四)资金用途: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为合作金融机构分担信贷风险,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额度(合作金融机构须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贷款产品,贷款产品包括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产品、经资金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等)。

三、管理机构(一)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X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委),负责统筹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研究确定及更新X 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库,制定资金运作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

资金委主任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人行X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具体职责:1.确定、变更和解除资金合作金融机构;2.提出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3.审议合作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4.审核风险补偿资金补充资金方案、资金规模变更方案;5.核准资金的划拨;6.贷款风险补偿损失审查、偿付及坏帐核销;7.核准进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名单;8.监督有关资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涉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重大决策事项由资金委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公室资金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1.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工作;2.制定风险补偿资金补充资金方案、资金规模变更方案;3.拟定资金合作金融机构的选定条件,初步核定(变更)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名单;4.建立重点中小微企业库;5.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搜集、整理,满足企业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金融服务需求;6.对资金分险责任额度进行审核;7.加强与合作金融机构合作开发资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

四、资金运作(一)操作模式在本市设立网点并满足“银行商业信誉良好、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够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等条件的各商业银行,在认同并自愿履行本方案(含本方案项下的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职责及相关合作协议(含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前提下,在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期间,可自愿向资金办申请作为合作金融机构。

资金办依照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情况、风险控制能力、贷款机构专业人员配置等综合情况考虑,初步选定合作金融机构,并报资金委最终确定。

经资金委批准后,由资金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公示通过后,相关金融机构正式成为项目合作银行,各自进行项目准入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金融机构按约定的授信额度(预期放大10倍以上)和优惠贷款利率给目标企业发放贷款,形成政府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

如出现贷款不良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各按50%的比例承担风险损失。

(二)扶持对象纳入X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库的企业,重点支持其中列入X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X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企业和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和优质进出口中小微企业。

(三)X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库1.入库要求: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X市产业规划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X市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纳税2年及以上,财务制度健全且最近2个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近2年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中无不良负面信息。

2.建立办法: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和申请后,进入X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库;资金办负责汇总建立企业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资金委审核并通过市经信网向社会公布;企业库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四)合作金融机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风控质量高,经资金委评审批准并按程序公示通过的金融机构。

(五)贷款要求企业库内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每户每个自然年度仅限获得授信一次。

若申请资金贷款的企业未提供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的,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对于能够提供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的,单户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抵(质)押物未覆盖部分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对资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

(六)分险机制当资金代偿贷款发生损失时,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损失的50%进行风险补偿,其余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资金项下其它创新性融资产品的分险机制按具体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期间,分险最大余额不超过当年实际到位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七)绩效评价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期间,每年年初由资金办牵头合作银行对资金上一年运作情况进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资金届满的当年年初,由资金办根据资金运作最近一年的评价结果,提请资金委审议是否延续设立资金、完善资金设立、变更资金规模或终止资金运作。

(八)资金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扩大规模时,由资金办牵头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划拨业务;资金缩小规模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将缩减的资金及时归还财政;资金终止运作时,要按照相关程序对资金进行清算,并于设立期限届满后将资金归还财政(终止前所有已确认且尚未到期的资金代偿贷款业务仍须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九)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资金办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负责建立重点中小微企业库,开设及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推荐优质进出口中小微企业申请列入企业库,协调做好企业入库资格审核和跟踪服务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在资金运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提供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作为选择合作金融机构的参考依据,指导和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指导和协调合作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风控控制制度。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做好以下工作:1.与纳入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库的企业开展资金贷款业务,并提供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不以任何名义向受贷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及保证金;2.企业库内申请资金贷款的企业在贷款时提供了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的,单户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若申请资金贷款的企业未提供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的,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3.对企业库内申请资金贷款的企业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资金委干预;4.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5.提请资金委审议资金的核拨、偿付和坏帐核销;6.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7.定期向资金委报告有关授贷企业资金贷款使用情况。

五、办理程序(一)申请。

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库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资金贷款。

(二)受理。

合作金融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六、审核程序(一)初步审核。

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企业的业务申请(申请材料需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业务申请表等)。

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及时反馈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二)客户调查。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信贷业务要求,进行实地贷前调查。

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客户评价、申报。

合作金融机构组织授信人员对企业经营与信用状况、企业主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在银行的账户结算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组织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贷款申报。

(四)贷款审批。

合作金融机构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根据适用的行业政策、产品政策、信贷结构调整政策等完成合规性审查,按照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授权有关规定及授信业务审批规程进行审批。

对于合作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资金办。

资金办如有异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五)贷款发放。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资金办的通知和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如需),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六)后续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与资金办按各自管理要求,分别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审核程序各项流程具体按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组织实施。

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一)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以专户存放于银行,该账户为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风险补偿资金仅限于为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增信和风险补偿。

(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行使所有者权利,资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

(三)当重点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终止且资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和有关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四)资金委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通知有关县(市、区)。

八、风险控制(一)资金办、合作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1.纳税额大幅度下降;2.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3.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4.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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