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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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引言 (1)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性质 (1)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特征 (2)

(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2)

二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缺陷 (5)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立法上的不足 (5)

(二)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实际中的困境 (7)

三、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完善 (8)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立法上的完善 (8)

(二)加强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司法实践 (11)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1)

英文翻译 (12)

致谢 (13)

承诺书

毕业论文任务书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指导记录表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用)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评阅教师用)

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表及总成绩表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研究

法律系本0902班周银霞

指导教师赖文添[摘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使得目前经济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日渐明了,尤其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法对弱者倾斜保护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由于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理解上的不一致,出现了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法》的正确实施。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争议问题入手本文着重探讨经济补偿金研究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和缺陷完善来对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吸收了我国近十年来劳动法学研究的理论成果,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应当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追求劳动关系实质公平和倾斜保护劳动者这的宗旨,对于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起到规范作用,充分保护了弱势群体劳动者的权益,为和谐稳定用人关系作出了贡献。但在实践中,由于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实务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劳动合同法》的正确实施。本文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首先介绍了近年来我国劳动法学界关于经济补偿金法律性质的理论争鸣,对这些理论观点进行适当评析,然后分析了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完善措施,籍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促进劳动合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性质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特征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它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涉及到合同事人单方解除情形的认定,所以劳动合同解除比劳动合同终止更为复杂和重要①。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从失业到再就业过渡期间的经济补助②。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经济补偿金的特征:

第一,单向性。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不是在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某个标准来支付,而是不论用人单位有无过失只按照法律规定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则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单向性充分体现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对弱者的倾斜保护,因为在劳动合同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与实力强大的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第二,法定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规定的,当发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必须依照规定支付而不能不支付或是少支付。这是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倾斜保护所必须的。在实践中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若是没有法律强制性作保障,用人单位就会利用自己的强势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经济补偿金必然是具有法定性的。

第三,有限性。虽然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补偿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保护弱者也要兼顾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和数额都是有限的,会受到经济水平、相关政策的影响。因此,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必然是有限定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我们弄清了它的本质,才能够对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理论分歧比较大,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看法。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

①关怀.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47.

②郭凤丽.略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之完善[J].民主与法制,2012,(8):11.

第一种,法定违约金说。该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①。根据该说可推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以用人单位违约为前提,但我们通过劳动法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有过失,但有过失并不等于违约。况且根据民法中对违约的相关规定和法理学中违约的理解可知违约是存在于当事人双方的,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可能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也可能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这显然是与劳动法倾斜保护弱者的主旨是不相符的;再者说违约金是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上之前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的规定可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并非约定。并且若界定为违约金则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束,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仅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综上,笔者不赞成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界定为法定违约。

第二种,劳动贡献补偿说。该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②。也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劳动贡献积累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本单位工龄挂钩,除了劳动者因为有过错而被辞退以外,在合同终止时也应当支付这种补偿③。根据该说,很显然是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相关联,工作年限长、贡献大则得到的补偿就多,相反则少。这看似合理。其实对于工作期限短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而且在按劳分配的分配体制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贡献已经得到相应回报,那么再补偿原则上就该是平等对待。这样界定明显存在矛盾。

第三种,社会保障说。该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得权益④。这样界定似乎也符合劳动法的主旨,但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不能等同于社会保障,因为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障金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第一,经济补偿并不

①傅静坤.劳动合同中的解约金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0,(5):23.

②贾占荣.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1,

(6):61.

③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3-154.

④刘京州.浅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J].甘肃科技,2004,(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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