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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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

1 、总则

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

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总称。

3 、职责

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必须提请所在地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需暂停运转的;

b)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

c)需改造、更新的。

4.1.5、严禁使用、进口已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4.1.6、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一律淘汰。

4.1.7、要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立标准排污口。

4.1.8、安技环保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4.1.9、各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部门内应担负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相关岗位违反作业规定的现象进行及时纠正,保证本部门水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有效落实。

4.1.10、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2 、水污染防治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4.2.1 、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4.2.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设计。

4.2.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用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4.2.4、建设项目竣工后,需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4.2.5、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4.2.6、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单位产品耗水量小、毒性低、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4.2.7、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对技改项目水污染的控制,采用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从污水排放源头着手,保证技改项目的污水排放在交付使用时即符合标准。

4.2.8、公司各单位都要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有污水深度处理工序,生产用水和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优先使用经深度处理并符合生产工艺技术条件要求的废水。

4.3 、水污染防治的污水治理设施管理

4.3.1、污水处理站

A、公用设施部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清理垃圾和油污,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与清擦,检查其运行情况,防止因管路老化、破裂而引起的“跑、冒、滴、漏”

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可能引起的超标排放。

B、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并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C、沉淀池污垢等由污水处理人员及时清理,压滤机、水泵等水处理设施必须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污水池不得让污水池的废水满溢到雨水沟或随处乱排。

D、公用设施部应加强日常检查,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事故时,发现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安技环保部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2、污水在线监测站

A、污水在线监测实时对原水、污水总排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含pH、COD cr 、SS、磷酸盐、植物油等;

B、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对监测站进行维保,及时调整加药量等参数,严格防止超标排放。排放指标如有接近警戒限值,马上采取措施,一旦超出警戒限值立即停止排放,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C、每年对公司总排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出现超标,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以保证整改的有效性。

D、指标控制要求: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Ⅰ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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