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完整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本精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本精选)【案号】×××××××××××号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裁判日期:××××年××月××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庭未到但已送达诉讼材料,×××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亦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主张事实和理由:自××年起,原告与×××金融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款××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
原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支付了除本金外的利息,但被告××金融公司并未提供完整的借款明细记录,并存在利息计算错误的情况,导致原告无法确认具体的借款金额和利息数额。
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提供清晰明确的借款明细记录,同时对利息计算错误予以更正并返还多收的利息款项。
被告辩称事实和理由:被告××金融公司认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款项转账至原告账户,并向原告提供了借款明细。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提供额外的借款明细记录属于变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告还对利息计算错误予以否认,并称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合同约定执行。
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金融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10年5月7日止,欠本金73269.71元、利息985.44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81元)。
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68255.15元(扣除2010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姜俊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俊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渝05民终1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妹沈娟郝绍彬【审理法官】刘玉妹沈娟郝绍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姜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俊【当事人-公司】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姜俊【被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海尔小贷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合同、要求归还借款本息。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海尔小贷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合同、要求归还借款本息。
本院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对争议焦点评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姜俊上诉称2020年年初接到农业银行电话称不能扣款,需要提供验证码,经询问农业银行,农业银行称工作人员不会索要验证码,可能是骗子,建议换卡,换后导致没有正常扣款,但是姜俊未举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就换卡事项告知海尔小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贷款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将机动车处置后优先受偿。
金融案例分析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
合同中还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乙公司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甲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但随后未能按时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甲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银行作为原告,负有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举证责任。
甲银行提交了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事实。
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的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1%,即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违约金数额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向甲银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2. 乙公司向甲银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表格式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表格式判决书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合同双方信息1.1 借款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出借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借款基本信息2.1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2.2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借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利率)2.4 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2.5 还款期限:总期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期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还款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还款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借款合同纠纷处理3.1 纠纷发生情况:纠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产生的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纠纷解决程序:初步解决: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诉讼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判决书的执行:判决执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违约责任4.1 违约条款: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还款,需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权军民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权军民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8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权军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权军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权军民【当事人-公司】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汤成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汤成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旗汤成帅付炜【代理律所】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权军民【被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借款合同关系;2.若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海尔小贷公司出借的借款本金的金额。
权军民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军民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权军民举示的证据1、2、3、6及证据4中权军民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上海银行业务回单、证据5中的上海银行业务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对事实的认定进行综合判定;对权军民举示的证据4、5中的统计表格因系其单方制作,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月29日,速徽公司(服务方、甲方)与权军民(借款人、乙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管理与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融资服务费96792元、前置月息360万元某11%万元、贷后管理费59950元。
借款纠纷案判决文书范本

借款纠纷案判决文书范本一、案由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之间存在一笔借款纠纷。
甲方主张乙方应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乙方则否认存在借款关系。
本案由原告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乙方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事实经过甲方与乙方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互信。
甲方在乙方急需资金时,主动提出借款,乙方欣然接受。
双方在借款金额、利率等方面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借款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
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希望能够友好解决此事,但乙方始终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面对乙方的无理拖延,甲方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乙方否认与甲方存在借款关系,主张甲方提供的借款协议是伪造的。
甲方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多种证据,证明了借款关系的真实性。
2. 借款金额及利率:乙方对借款金额及利率的数额提出异议。
甲方提供了借款协议书等证据,证明了借款金额及利率的约定。
3. 是否存在还款义务:乙方辩称甲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还款义务。
甲方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了乙方存在还款义务。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方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多种证据充分证明了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乙方否认借款关系的辩解不成立。
2. 根据借款协议书,乙方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方提供的借款金额及利率证据充分,乙方对此没有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
3. 乙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具备还款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当归还甲方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XXX元。
2.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因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XXX元。
五、判决理由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如下:根据甲方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多种证据,可以明确认定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14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战平汤坚强王晓婷【审理法官】许战平汤坚强王晓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丁尧定【当事人-公司】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杨良青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杨良青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昌华杨良青叶燕芝【代理律所】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尧定【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分户明细对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证明效力将在下文进行综合论述。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并分析如下:一、涉讼《委托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1、关于丁尧定在2018年6月4日汇入民间融资公司500000元中的315000元能否在涉讼借款本金中扣除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支付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并分析如下:一、涉讼《委托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2018年6月4日签订了《委托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各一份,但从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及民间融资公司述称的其与资金提供人之间的约定看,该两份合同实际上均是借款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2024版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2024版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原告: [借款人名称]被告: [贷款人名称]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判决日期: [判决日期]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名称]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概述:原告[借款人名称]与被告[贷款人名称]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金融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金额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年利率为[年利率]%,还款方式为[还款方式]。
合同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罚息、违约金等条款。
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款。
2. 被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和违约金。
3. 原告要求减免罚息和违约金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原告主张其逾期还款系因不可抗力因素,请求减免罚息和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原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和违约金。
判决结果:经审理,本院认为:1. 原告逾期还款属实,但考虑到其逾期还款确系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院酌情减免部分罚息。
2.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和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
3. 原告要求减免罚息和违约金的请求部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1. 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元。
2. 原告应支付被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元。
3. 原告应支付被告罚息[罚息金额]元。
4. 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元。
5.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金额]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金额]元。
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法院名称]。
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法院印章][判决日期]注:本判决书仅为示例文本,具体案件应以实际判决为准。
不动产登记证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关键信息项: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甲方(借款方)信息
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注册号
地址
乙方(贷款方)信息
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注册号
地址
借款金额
利率
还款期限
还款方式
担保条款
违约责任
合同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
甲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身份证号/注册号:,地址:__________)与乙方(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注册号: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同意向乙方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元,利率为__________。
还款期限为______年,甲方应按______方式(如月还、季还等)偿还本息。
本合同所涉及的借款应按时偿还,若未按时还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为____________。
本合同可根据双方协商进行修改,任何修改均需书面形式确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金融借款合同预告登记抵押权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预告登记抵押权判决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贷款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内容:合同背景1.1.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乙方已向甲方借款。
1.2. 为确保甲方对借款的债权,乙方同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
1.3. 乙方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并已获得法院的判决书确认抵押权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2.1. 抵押财产的具体信息如下:财产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估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融借款合同3.1.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还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告登记4.1. 乙方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编号为:。
4.2. 预告登记的登记机关为:。
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8篇

民事判决书融资租赁合同8篇篇1民事判决书案号:(XXXX)第XXX号原告: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及其法人代表XXXXXXXXXX。
系XXXX公民,住址XXXXXXXXX(被告公司地址)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在附件内。
本判决中将着重表述租赁人行为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及其解释和法律认定依据,并且证明被告对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
原告与本案相关的行为与事实已全部阐述清楚,同时所有证据已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本次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规定,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租赁设备,原告按约定提供了租赁物,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了违约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为: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设备并移交了相关手续,然而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至今,被告拖欠租金数额巨大,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决依据和结果基于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人民币XXXX万元;(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判决理由及法律适用本院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合法有效。
其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时,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通用范文(正式版)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案件信息•案号:-X-•原告:(联系号码:)•被告:(联系号码:)•合同编号:诉讼请求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借款期限为X个月,年利率为X%。
然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告提供了证据:1.金融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等重要条款。
2.还款提醒函: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多次还款提醒函,提醒被告按约还款。
3.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原告提供了向被告转账的记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借款合同的约定,并签署了该合同,故应该履行还款责任。
同时,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还款提醒函和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自己履行了借款人的义务。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法律适用和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确立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等重要条款,故该合同成立并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特殊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原告提供的还款提醒函和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元,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3.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照X%的利率增加违约金;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刻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日期:年月日。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甲乙双方在金融借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合同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a. 借款金额①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② 甲方同意将上述借款金额按乙方要求支付至指定账户。
③ 乙方应保证所借款项仅用于合法的经营或个人用途,不得用于其他违法用途。
④ 甲方有权对借款用途进行检查,确保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b. 借款支付方式① 甲方将借款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
② 乙方应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保证账户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③ 甲方支付时,乙方需确认到账,并对支付凭证进行确认。
④ 如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款项无法支付或支付错误,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c. 借款用途检查①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 甲方有权随时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③ 如果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还款并支付违约金。
④ 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其他检查和监督细节,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还款方式及期限a. 还款金额与利息①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张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张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4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宇郑舒广武学良【审理法官】郭宇郑舒广武学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介廷;毛玉坤【当事人】王介廷毛玉坤【当事人-个人】王介廷毛玉坤【当事人-公司】广州柔华铁艺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介廷【被告】毛玉坤【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代理证明拍卖折价变卖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合同约定催告第三人违约金拘留罚款【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介廷应就毛玉坤扒倒其后墙,用柴草堵塞其排水沟致雨水无处排泄,造成其房屋墙基下沉并出现墙体开裂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审本院依王介廷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调取了林西县大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说明。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以及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说明王介廷与毛玉坤曾经发生过纠纷,但并不足以证明毛玉坤实施了王介廷所述的侵权行为并造成王介廷财产损失的后果,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王介廷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王介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注:本判决书中因保护当事人隐私,有关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已做部分省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张某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银行于2018年6月签订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
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年利率8%,借款用途为购置房产。
三、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已经提取了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利息。
四、2019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但被告未予接受。
五、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未到期利息,并承担违约金等损失。
被告某银行就上述事项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称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提前还款,否则视为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由于张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被告有权拒绝接受其提前还款。
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有权提前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受其提前还款,需要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提前还款,并应当承担违约金。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提前履行义务的条件,但约定应当合乎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在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之间产生冲突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应当在提前还款通知到债权人的情况下偿还本金及实际使用期间的利息。
”这是对借款人权利的明确规定。
因此,张某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提前还款,不应被认为是违约行为,而且被告无权拒绝接受其提前还款。
在另一方面,虽然合同约定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提前还款,但该约定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该约定应被认为无效。
中国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中国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标题:中国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引言:个人贷款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与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以一起中国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纠纷案例为背景,讨论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和对个人贷款合同纠纷的启示。
案情概述: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中国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率。
然而,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未能按约还款,被告发起诉讼请求追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中国银行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和履行。
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李先生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李先生未按约定还款且未能提供充分的合理理由,被告银行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对贷款合同纠纷的思考:1. 合同的法律效力:个人贷款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当个人贷款出现纠纷时,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判断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义务。
2. 合同履行的原则:借款合同的最基本原则是按时还款。
借款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逾期未还款将导致利息的累计和可能带来法律后果。
3. 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当个人贷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诉讼是一种有力的争议解决方式,需提供足够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签订合同前应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4. 银行业务的合规性: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并为客户提供合规的金融服务。
个人贷款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环节,银行在审查借款人的资质、了解借款用途以及约定还款方式等方面应审慎把握。
结语:个人贷款合同纠纷案例提醒我们,银行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当合法合规,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
当有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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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3400-39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
住所
地:修武县西村乡西村。
负责人郭松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女。
被告张战稳,男。
被告黄爱平,女。
被告许奔艇,男。
被告李有富,男。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以下
简称西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
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判员范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村
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战稳
等4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3.344万元用于养牛,双方约定借款利率7.5‰,还款日期为20xx年2月15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自愿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20xx年2月15日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借款到期后,以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借款人张战稳及其担保人许奔艇、李有富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战稳立即归还20xx年2月28日在原告修武县西村信用社借款3.344元元及20xx年11月30日前利息14385.97元,20xx
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息13.2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张战稳等4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和四被告未到庭的实际情况,本院对本案的调查重点确认如下:1、被告张战稳是否
借原告款3.344元,借款利息是多少;2、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是否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在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
2、四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四张;
3、借款借据复印件一张,个人借款书面申请复印件一张,个人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张,个人保证担保书复印件一张,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三张。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于20xx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战稳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5‰,逾期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四二五,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战稳发放借款3.344元。
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视其放弃了
相关权利,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于20xx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5‰,逾期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四二五,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战稳发放借款3.344元,四被告拒不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义务,被告张战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应当履行连带保证义务,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战稳归还原告西村信用社贷款本金33440元及利息(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11月30日贷款利息14385.97元,20xx年11月30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张战稳承担,暂由原告垫付,被告张战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昕
二О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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