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大学学校学院单位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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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XXXX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中共XXXXXX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以及《XXXXXX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XX实行问责制,问责的对象为XXXXXX 所有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XXXXXX对XXXXXX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工作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XXXXXX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德,在XXXXXX 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XXXXXX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条实施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的;
(三)不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四)对上级组织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完成XXXXXX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所管辖的部门或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未完成本单位或本人年度工作计划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XXXXXX指示、决定或交工作办事项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XXXXXX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八)对应由几个单位(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不主动协调,不支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九)领导班子因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十)不配合XXXXXX党政综合部门、纪监审部门履行职责的;
(十一)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
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影响较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二)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三)在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十四)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稳定情况的;
(十五)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十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十七)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八)制定并实施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和XXXXXX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文件或决定的;
(十九)违反XXXXXX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十一)编制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群众的;
(二十二)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审批、调度、使用、挪用资金的;
(二十三)不合理安排使用XXXXXX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二十四)在基建、维修工程和物资采购中,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十五)在基建、维修工程和物资采购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十六)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XXXXXX形象的;
(二十七)因工作失误、处事不公、拒不落实XXXXXX 人才引进和人才稳定的规定,造成人才流失的;
(二十八)泄露保密信息的;
(二十九)在履职过程中发生明显失误的;
(三十)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遵守议事规则,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十一)不认真听取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三十二)工作效率低下,态度冷漠,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十三)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十四)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三十五)包庇、袒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十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在XXXXXX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十七)不按规定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
(三十八)按相关规定应报告组织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逃避组织监督的;
(三十九)单位及个人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不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公开的;
(四十)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或接受特定服务的;
(四十一)XXXXXX党委、行政或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上述问责方式除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不合并使用外,其余各项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被问责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条责任划分: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