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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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首页右上角粘贴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或?验资报告防伪标识?,在报告正文的所有页脚标注?本报告防伪标识号码为

‘ххххSххххх’或‘ххххYххххх’,欢迎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网站.n查询?字样。

一枚防伪标识只能对应一份鉴证报告。当同一文号的鉴证报告需向委托人提交多份副本时,事务所可将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复印使用,最后一页应为加盖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原件。事务所留存的鉴证报告副本,也应同样办理。

第九条省内事务所到外省执业,在遵照本办法粘贴防伪标识的同时,遵守当地规定增贴当地的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在辽宁省临时执行鉴证业务的,可直接到省注协领取并粘贴防伪标识。省注协做相关登记,审核后即可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条事务所在首次备案领取防伪标识时,须向省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案申请表》;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手迹、个人名章印模等;

(五)守信承诺书(见附件)。

已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且经省注协审核确认无误的事务所,可填列并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到省注协申领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临时领取防伪标识的应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业务约定书及收款发票复印件,省注协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防伪标识。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事务所有关本条第一款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向省注协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第十一条事务所非首次申领防伪标识,应当提前向省注协预约,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和下列材料,经省注协审核后,领取防伪标识:

(一)事务所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事务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四)鉴证报告收费发票存根联原件或记账凭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注协指定抽查的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年度同期业务量和业务增长情况酌情确定分批发放防伪标识的数量,但每批发放最多不超过80枚。

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少于上批领取数量的20%时,可到省注协申请领取下一批防伪标识。

第十三条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暂停发放防伪标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二)业务收费低于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

(三)未遵守防伪标识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防伪标识网上报备的;

(五)备案资料及手续不完整的;

(六)网上报备信息、报备资料、工作底稿三者之间互相不符的。

存在前款规定的第

(二)项至第

(六)项所列情形的事务所,认真整改后,省注协恢复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四条事务所应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严禁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

第十五条事务所在使用防伪标识时,应当登录省注协网站进行备案登记。

附送:

审计报告附录

审计报告附录

形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1.审计组依据审计目标、内容和审计工作底稿等拟定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计组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行进行座谈,就审计报告初稿交换意见,必要时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3.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自接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送交审计组;

4.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送审计机关复核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机构应于收到审计报告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5.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必要时经业务会议审定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

6.审计机关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审计处理意见及综合评价等,形成提交委托机关、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

7.审计机关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下达审计意见书。认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下达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书。

四、内容与评价指标体系

一般地,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人的下列主要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和评价:

(一)检查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宏观调控措施、信贷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主要检查被审计人任期内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经营活动;重大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制度和银行内部业务规程;对所办实体是否执行国家政策清理脱钩等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情况。

评价被审计人所在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1.内部控制环境。最高领导层及所属专门委员会是否正确发挥其职责和作用;评价被审计人及所在行管理层的诚信程度、管理思想和经营作风;被审计人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并督促辖内建立了各层面的控制机制;业务部门各项规

章制度是否完善齐全,并严格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是否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风险评估。银行领导层是否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并针对各种风险制定了整体经营策略和目标,以及与之相配合的各部门的具体目标;面对不断变化的风险,管理层是否有足够的应变能力;在业务经营与新业务拓展过程中,是否充分预测风险,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决定应采取的行动。

3.控制活动。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各项责任划分以及不相容职务分离情况;各种业务活动是否经适当授权和批准;评价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正确性;接近和使用资产及记录的实物控制和保护措施;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进行独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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