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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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区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区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教育目的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是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的重要实践教育活动,旨在通过实地考察、观察、体验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条活动准备1. 学校应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合理规划研学旅行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 学校应认真选择合适的活动场所和导游,并与相关机构进行预约和联系。

3. 在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提供详细的活动说明和计划,包括活动日程、费用、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三条活动组织1. 学校应组织相应的活动筹备小组,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2. 活动筹备小组应与活动场所和导游协商,制定活动路线和行程安排。

3. 活动筹备小组应向学生和家长提供详细的活动指导,包括行程安排、着装要求、食宿安排等。

第四条活动安全1. 学校应加强活动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2. 学校应与活动场所和导游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责任和义务。

3. 活动期间,学校应设立应急救援小组,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活动纪律1. 学生参加活动期间,应遵守学校和活动场所的纪律规定,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

2. 学生应尊重导游和工作人员,不得损坏活动场所的设施和环境。

3. 如出现违反纪律的行为,学校将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条活动评估1. 活动结束后,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征求意见和建议,进行活动评估。

2. 学校应对活动的组织、安全、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和提升活动质量。

第七条审核和修改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制定,需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八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费用管理1. 学校应根据活动的具体内容和预算,确定学生参与活动所需费用,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进行通知。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院政发〔2013〕06号关于本科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高…2010‟3号)、《贵州师范大学关于2010级本科教学计划指导意见》(校发…2010‟6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的社会实践管理,鼓励我院本科生深入基层、服务社会,在实践与服务中锻炼自我、提升自我,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社会实践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我院社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院本科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必修,按1学分计,成绩认定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二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春晖行动—我与家乡共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寒暑假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政策宣讲等)、支教志愿者服务活动、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赛会志愿者服务活动等。

社会实践学分即学生参加以上活动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依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和效果进行认定。

在校大学生四年至少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且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星期;活动的效果主要依据《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记载的社会实践成果和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第四条学分认定程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如实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由实践单位盖章或证明人作活动成效鉴定,并提交活动总结、调查报告或其他形式的活动成果,于第二、三、四学年的3月15日前交辅导员(班主任)处。

优秀的调查报告,学院可推荐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记录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评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确定学分并记录在案。

第五条因身体原因或疾病等造成无法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作书面说明,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报学院审批。

【暑期社会实践】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全员参与制实施要求及成绩评定办法

【暑期社会实践】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全员参与制实施要求及成绩评定办法

【关键字】暑期社会实践浙江树人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全员参与制”实施要求及成绩评定办法暑期社会实践是《思政实践课》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实施方案(试行)》(浙树办教〔2011〕45 号)文件要求,为有序推进“全员参与制”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特就“实施要求”和“成绩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暑期社会实践“全员参与制”的要求1、参与主体:未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课题制”暑期实践活动的2013级的学生都需要参加,否则《思政实践》成绩评定为零分。

已经参加“课题制”暑期社会实践的学生可不参加“全员参与制”暑期社会实践。

除此之外2011、2012级学生也需积极动员参加。

2、组织形式:由各学院2013级学生事务管理员负责组织开展。

各学院的负责人为管理学院张佳慧、城建学院阮汝泓、人文学院曾晓江、信息科技学院管伟峰、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陈克达、现代服务业学院龚德平、艺术学院张纯、外国语学院齐桂香、家扬书院陈乐敏。

3、开展形式:开展“寻访校友足迹·共筑青春梦想”校友寻访活动——寻访校友(校友指在浙江树人大学及原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浙江省轻工业学校、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浙江勘察工程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工作过的教工);邀请校友回校参加30周年校庆(递送学校邀请函);对寻访到的校友进行采访,收集记录其当前及在校时的基本信息,记录校友毕业后在个人学习工作生活中,对社会、家庭及个人做的自认为有贡献、有意义、有价值的事以及对母校30周年校庆的祝福与寄语;同时寻访人还需撰写个人寻访体会。

此项寻访可以1 人单独进行(寻访校友个人事迹2-3件),也可以2—5 人组成小组以团队的方式开展(寻访校友个人事迹5-8件),实践地点不限,每人或每支团队寻访校友2-8名。

4、相关要求:暑期社会实践结束后,每位学生需要按规定填写《“寻访校友足迹·共筑青春梦想”校友寻访活动登记表》(附件5,由校友会统一印发),同时必须上交《“寻访校友足迹·共筑青春梦想”校友寻访活动登记表》、校友近照、校友在树大就读的老照片、与校友的合影三张照片的纸质稿和电子稿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更好的引导与指导广大同学积极参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更加科学与规范的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管理与考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社会实践活动的界定《办法》中规定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课堂教学之外,深入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各项实践活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在学期内课余时间或周末分散开展,也可在寒暑期集中开展。

包含家务劳动、服务社区、社会兼职、社会观察、科普宣传、政策宣讲、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支农支教、勤工助学、社会调查、专题调研、法律援助、医疗卫生服务、培训指导、课题合作、科研攻关、科技指导、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创业实践、科研创新实践、专业型及非专业型岗位体验、就业型岗位体验等,但家教、校内勤工助学、在校内完成的开放实验、科研创新活动以及无实质性内容的参观考察活动不在其列,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实践、教学或毕业实习、见习也不在其列。

二、关于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一)在活动内容上,《办法》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分为家庭角色体验、社会角色体验、专业素质拓展三类。

学生开展其它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需经学院团委认定,方可纳入考核范围。

学生要合理规划个人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提倡学生每学期相对集中、相对固定地开展一个类别、一个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争取在校学习期间,将《办法》所规定的三类社会实践活动都经历一遍。

(二)在参与形式上,学生可选择参加团队活动、个人分散活动两种。

1.《办法》所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是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班级、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课题组等集体形式进行组织,队员人数应在5人以上(含5人,不包括指导教师、领队)、有1名以上指导教师(含1名)、有1名队长、且队员有明确分工,有相对固定的实践区域或者接收单位、有一个专题调研、科研攻关或社会调查课题、有预期的实践成果,利用寒暑假、课余或周末时间集中性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周,最终形成1篇专题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或科研攻关报告。

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管理,强化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预防、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实践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践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各类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系(院、部) 二级负责制。

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系(院、部)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的全日制学生,包括参加集中实践教学的学生和(自行联系实践教学单位)进行分散实践教学的学生。

第二章职责范围与安全管理第五条学校职责1。

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组织、实施的宏观管理。

2。

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3。

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和保卫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系(院、部)职责1.根据教学安排,负责制订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与学生签定安全协议书。

2.负责对学生、指导教师外出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践教学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内容应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意外伤害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方法,以及基本的急救常识,切实增强师生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3.负责与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就学生实践教学计划、安全工作进行协调和沟通。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系(院、部)的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等环节落实到位.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学校各系(院、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导教师.多名指导教师指导实践教学时需明确职责。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川教[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159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教育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28号)精神,推进我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综合实践活动的目标与内容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是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八大学习领域之一,它由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三个部分构成,各部分内容既有共同的教育目标要求,又各有侧重。

(一)研究性学习活动研究性学习活动是学生从自然、社会和生活中选择和确定专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

研究性学习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科技和生活中的问题;通过自主探究、亲身实践的过程,提高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

研究性学习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以认识和解决某一问题为主要目的的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等课题研究类活动;以解决一个比较复杂的操作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社会性活动的设计和科技类项目的设计等设计类活动。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鄂教规〔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5〕4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高职高专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14]51号),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教育厅2015年5月21日附件: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认识实习是指使学生对未来工作情景有所了解,获得某些感性认识,增进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为学习专业课作准备而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参观等活动。

一般安排在低年级,在学习主要专业课之前。

教学实习是结合专业课程教学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就近安排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临床和教学等岗位,阶段性地学习专业生产流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印目录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 1 -一、行前准备 ............................................................................- 5 -(一)认识自己 ................................................................- 5 - (二)了解目的地 ............................................................- 5 - 二、出行注意事项 ....................................................................- 6 -(一)交通安全 ................................................................- 6 - (二)住宿安全 ................................................................- 8 - (三)人身财物安全 ........................................................- 9 -三、实践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 - 11 -四、野外实践安全注意事项 ..................................................- 13 -五、野外险情的预防和处置 ..................................................- 14 -(一)雷击 ......................................................................- 14 - (二)高空落石 ..............................................................- 14 - (三)山洪 ......................................................................- 15 - (四)滑坡 ......................................................................- 15 - (五)洪水 ......................................................................- 16 - (六)火灾 ......................................................................- 17 - (七)地震 ......................................................................- 18 - 六、卫生疾病安全 ..................................................................- 20 -附件一:常见疾病应对及药物使用 ......................................- 22 -(一)常见疾病应急措施 ..............................................- 22 - (二)药物使用提醒 ......................................................- 23 - 附件二:突发事故处理 ..........................................................- 24 -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持续、有效、快速、健康的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第三条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的社会实践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第四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我校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青年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院领导、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院团委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各系(部)应相应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七条我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我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

同时,根据我院教学实习周期长、地域广等特点,依托教学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实习相结合,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第九条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系(部)、跨年级的实践团(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德…20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基础教育德育教学方案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2日印发(共印550份)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的实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体验中华农耕文化,了解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特制定《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

一、总体目标学生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要以育人为本,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把“两纲”精神融入校内外工作。

按照“二期课改”理念,通过农村社会实践,使学生深入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三农”政策,促进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深刻感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面貌,感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实践基地的课程资源建设,开展系列化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农业基本常识和初步的农事操作技能,增强中华农耕文化认识,提高综合素质,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相应的具体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生的巨大变化;理解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等有关政策,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兰州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有效实现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社会实践为我校本科生必修课程,计2个学分,学分及成绩计入第三学年第一学期。

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且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

第四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

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相结合,鼓励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在参与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锻炼才干、提升能力。

第五条社会实践组织开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项目化运作。

社会实践成果鉴定要强调全程监控,实现制度化统筹、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考核、系统化安排。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第六条社会实践由“兰州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团委、教务处,以及政治与行政学院等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整体协调;政治与行政学院负责对社会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参与,组织完成学生的社会实践选题、申报、考核、重修及学分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开展团队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以及社会实践评优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应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动员、总结;指导学生认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学院社会实践表彰;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学生的社会实践,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和《浙江省丽水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高中新课改模块的要求和目标,以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平台,结合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学生加深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学校按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积极引导中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开展主题明确、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使中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工作要求安排学生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生社会实践坚持育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动员、全员参与与部分参与相结合、齐抓共管、注重实效、健康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级班三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的安排、组织实施和考核。

校级班三级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部门主任和年级段长以及班主任担任。

第二章社会实践的内容第六条学生社会实践包括开展教学实践、军政训练、寒暑假社会服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科技文化艺术、小发明小制作、勤工助学、中学生下乡、下厂、下田”“四进社区”和红色之旅四个一等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教学实践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教务处和教研组要把教学实践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新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教学实习(实训)管理规定(试行)》等实践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教学实习(实训)管理规定(试行)》等实践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新疆大学文件新大校字…2005‟171号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教学实习(实训)管理规定(试行)》等实践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各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管理,规范实践教学,在《新疆大学教学管理规定(试行)》(新大校字…2001‟55号)基础上,学校修订了《新疆大学教学实习(实训)管理规定(试行)》、《新疆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疆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试行)》、《新疆大学实验室开放和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新疆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与技能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1 —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2 —新疆大学教学实习(实训)管理规定(试行)教学实习(实训)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为了提高实习(实训)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实习(实训)工作,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我校的具体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实训)的基本任务通过实习(实训),使学生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获得初步的组织、管理和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以及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实习(实训)的分类(一)按内容划分1.课程实习(实训):结合课程教学需要,以拓展和综合某门课程教学内容为目的教学实践活动,如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计算机实习等。

教学场所一般选择校内实习教学基地和各类实验室。

2.专业实习(实训):一般在专业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到专业对口企事业单位的一定工序或岗位上进行实习实训,把相关课程专业知识同生产、管理、设计、科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3.毕业实习(实训):一般在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结合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有针对性地到相关对口企事业单位,收集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在生产、管理和科研实践—3 —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验证所学知识,为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商洛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手册(1)

商洛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手册(1)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手册学号:14115221学院;城乡规划与建筑工程学院姓名:丁洛剑社会实践单位:朝阳技校教务处印制商洛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社会实践制度,提高社会实践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16号文件精神和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8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必修课纳入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在校期间按时完成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社会实践作为第二课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宗旨。

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负责社会实践环节的组织与实施,并完成专业社会实践工作方案和教学大纲。

第五条各学院应及时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鼓励全体教师积极参与和指导社会实践工作,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必须有相应的指导教师,按每一位教师指导24名学生的比例配备指导教师。

第六条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过程指导、成绩评定和活动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2次,一般在第二、四学期的假期,每次1周。

第八条各学院应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深入开展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本着双向受益、合作共建的原则,使学生受锻炼,基地见效益。

第九条学生在社会实践期间考勤严格按照《商洛学院大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暂缓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活动的须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工院院字[2018]55号签发:向罗生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湖南工院院字[2017]18号)自2017年3月试行以来,有效规范了我校学生实习的过程性管理。

试行期间,鉴于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教务处已组织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对该文件进行论证研究,并做出了相应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5月18日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含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等)。

(一)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三)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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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学生的社会实践,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和《浙江省丽水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高中新课改模块的要求和目标,以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平台,结合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学生加深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学校按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积极引导中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开展主题明确、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使中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工作要求安排学生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生社会实践坚持育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动员、全员参与与部分参与相结合、齐抓共管、注重实效、健康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级班三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的安排、组织实施和考核。

校级班三级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部门主任和年级
段长以及班主任担任。

第二章社会实践的内容
第六条学生社会实践包括开展教学实践、军政训练、寒暑假社会服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科技文化艺术、小发明小制作、勤工助学、中学生下乡、下厂、下田”“四进社区”和红色之旅四个一等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教学实践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教务处和教研组要把教学实践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新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

第八条军政训练有利于提高中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

政教线、年级组和班级要把军政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新课程的模块认真组织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第九条社会调查可以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象,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政教处、团委、学生党校要加强对中学生社会调查的选题、途径、过程、方法的管理和指导,力争形成调研成果。

第十条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对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和奉献意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要有计划的引导中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学生会、政教处、总务处、校团委要进一步深化开展学生义务劳动社会实践、中学生志愿服务社区计划、贫困地区支援帮扶活动、青春红丝带青年志愿行动等活动,积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

第十一条科技发明(小制作小发明)有助于提高中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其良好的学术道德,弘扬求真务实、开
拓创新的科学精神。

教科处、教务处、教研组、政教处、团委、学生会要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参与技术改良、工艺革新、先进适用技术传播,以及小发明小制作等,为经济社会发展献技出力。

要规范和促进学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创新技能。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具有增进中学生了解社会和国情,培养其自立自强、勤俭节约精神,帮助贫困学生增加经济收入等作用。

学生会资助管理中心、政教处、校团委和年级组要为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建立规范有效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保证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校各部门要积极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文化、文明、卫生“三下乡”和知识、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是新形势下中学生社会实践的创新与发展。

党总支、教务处、政教处、校团委、学生会和年级组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生思想教育的重点,像组织课堂教学一样,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学生“三下乡”和“四进社区”,并作好总结交流和表彰工作,使此项活动成为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学生受教育、长才干的品牌工程。

第十四条“红色之旅”是中学生社会实践的一种新形式,学生通过到革命纪念地、烈士陵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可以增强大学生对党的感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爱,激发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感。

校团委、基础部要结合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际,有计划的开展“红色之旅”四个一寒暑期社会实践学习参观,突出教育主题,增强教育效果,严禁将“红色之旅”学习参观变向为旅游观光。

第三章社会实践的实施
第十五条学生社会实践根据不同的内容由不同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政教处、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学校重点扶持带有选题的跨班、跨年级的社会实践团(队)。

实践团队成员可跨班、跨年级,团队人数为学生8—10人,带队指导教师1人。

第十七条学生的社会实践应根据学生情况和教学实际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实践计划要具体、科学。

社会实践团队实行项目制,实践项目由教学系统一上报。

跨班、跨年级的项目由政教处、校团委组织。

第十八条要创新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管理体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社会实践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提高。

第十九条要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实践基地由相关实践内容的实施部门管理和建设。

第二十条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预案,确保参加社会实践的师生安全。

要加强法纪教育和实践地或单位的民族习俗培训,确保社会实践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社会实践结束后,各主办部门要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进行总结交流,整理社会实践成果。

组织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事迹报告会,扩大社会实践教育成果。

第四章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会实践经费根据实践内容从学校教学经费、学生素质教育经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中安排、以及社会支助和学生自负,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生均5元的标准建立“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配备学生社会实践的装备等。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会实践经费根据内容不同由主办部门预算管理。

“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经费由校团委预算管理,根据具体情况统一核定资助单位和资助额度,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

第二十五条社会实践主办部门要合理使用费用,专款专用,做到账目清晰、规范,报销及时。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等违纪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会实践年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年级学生的社会实践进行考核,学校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和教学系的社会实践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未通过考核和评估的学生和单位在下一年度重新进行社会实践,直到考核和评估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根据实践内容规定学时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一次“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质量和社会实践表现计学分,未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不能评先推优。

学生社会实践情况记入《中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实践的评估考核结果和实践单位及个人的申报,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对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指导教师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
师”奖。

第三十条学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教师都要参加、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干部、教师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每天按2课时计算,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发放工作酬金,在职称评定和评优、年度考核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申报集体奖的单位和团(队),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申报个人奖的应提交社会实践总结、实践成果和与实践活动有关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先进、评优、推荐等工作实绩考核,未组织社会实践或社会实践工作不力的班级及其部门个人不能评为先进班级和先进集体,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丽水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具体时间和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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