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

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合格、安全,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本单位制定了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从事生产、加工、贸易等活动的企业所生产、经营或者流通的货物进行抽检抽查,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工产品、日用品等货物。
三、抽检抽查目的1. 防止次品、伪劣产品流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2.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体验和满意度;3. 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4. 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
四、抽检抽查内容1. 货物的外观、尺寸、颜色等物理性能检测;2. 货物的内部构造、材料等质量检测;3. 货物的安全性能检测,如食品的添加剂含量、药品的成分等检测;4. 货物的标识、包装等信息核实。
五、抽检抽查方式1. 抽检方式: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2. 抽查方式: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六、抽检抽查程序1. 制定抽检抽查计划:根据抽检抽查的需要,制定抽检抽查计划;2. 抽取样品:根据计划,抽取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3. 实验室检测:对样品进行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检测;4. 结果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货物合格、合格抽查、不合格;5. 处理结果:对不合格货物进行追溯、召回等相关处理;6. 形成检验报告:形成抽检抽查报告并归档备查。
七、责任分工1. 抽检抽查小组:负责抽检抽查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结果监督;2. 实验室:负责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形成检验报告;3. 监督部门: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处理,并保存相关资料。
八、考核评价1. 对抽检抽查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2. 对抽检抽查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查看处理结果是否得当。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本单位的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希望所有相关人员遵守执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抽样计划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明确各过程抽样方法与有效的控制产品质量,特制订此计划。
2.范围进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出货检验。
3.定义重缺陷(MAJ)---对不符合顾客工程标准/规范的缺陷。
次缺陷(MIN)---外观缺陷。
4.职责质检部为主管实施部门。
5.程序5.1总说明:1) 此抽样计划适用于进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与出货核查。
2) 如果抽样判定结果未达到拒收判定数则此批允收。
3) AQL选定基准:MAJ为1.0,MIN为1.5。
n=1。
如果客户另有要求或检查基准书另有规定,则依客户要求和检查基准书规定执行。
如果是破坏性试验则只抽取1个样本。
4) 此抽样计划在适当的时机经质检部评审后可以作适当的调整。
经调整后的抽样计划须通知分发与相当部门及人员。
5.2进料检验1) 铝锭、塑料粒子受入抽样基准依据各机种检查基准书进行抽样,接收准则为0收1退。
2) 铝锭、塑料粒子以外其它副资材根据《GB2828特殊检验水准S-2》或《GB2828正常檢驗Ⅱ级水准單次抽樣表》进行抽样,功能/尺寸抽样根据《GB2828特殊检验水准S-2》(附件2)进行抽样,判定准则为0收1退。
外观抽样根据《GB2828正常檢驗Ⅱ级水准單次抽樣表》(附件1)进行抽样,判定准则为0收1退。
5.3过程检验1) 注塑车间、压铸车间检查员实施100%全检。
2) 注塑、压铸车间品检对过造过程进行巡检,每小时抽检5枚,如发现连续2枚不合格则退回操机班组并责令停机,并视品质异常的严重程度发出《不良对策要求书》。
经注塑车间检查员全检后的成品,如发现1枚不合格,属于严重不良的则批退给生产车间,由检验员对其进行全检,属于轻微不良的则加抽5枚如再发现1枚不合格品则批退给生技部,由质检部对其进行全检。
3) 注塑成品包装核查,注塑成品检须对装箱前产品每箱进行核查,如发现有不合格则退回注塑车间,由注塑车间对其进行全检。
并视异常的严重程度发出《不良对策要求书》。
4) 注塑件品检对注塑件品进行100%全检,如发现不合格则退回注塑车间,由质检部对进行处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成品检验管理制度范文(3篇)

成品检验管理制度范文第1章总则第____条为了使质检专员在成品检验工作中有所依据,严格进行成品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品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____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成品检验以及出货检查等。
第____条成品检验工作目标如下。
1.明确成品检验作业的各项内容与要求,使繁杂的检验工作不易产生疏漏。
2.规范成品检验的作业流程,保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3.确保成品质量检验的客观公正。
4.提高质检专员和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2章成品检验规划第____条质检专员在实施检验之前,应将需要检验的项目列出,防止在检验过程中漏检。
第____条质检主管应在实施检验之前明确规定成品检验的质量标准,作为检验时的判断依据。
如质量标准无法用文字进行说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第____条质检主管应在进行成品检验前,对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感官检查的方式检验作出选择。
如果本公司不具备对某些项目的检验能力,而必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则应在成品检验前进行申请说明。
第____条制订抽样计划的相关规定如下。
1.质检专员应根据所检验产品的特性,在成品检验前确定采用何种抽样计划表,以保证抽样的均匀有效。
2.抽取样本时,必须在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采用随机取样的方法,但是,若群体批各成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所有部位平均抽取样本。
第____条列明检验结果处理办法。
在成品检验之前,质量管理部应明确成品经过检验后的处置办法。
处置办法应依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进行制定。
第____条其他事项规划如下。
1.若检验时必须按特定的检验顺序来检验,则必须将检验顺序列明。
2.必要时可将制品的蓝图或者略图附于检验标准中。
3.质检专员应详细记录检验情况,在成品检验规划中应明确记录的事项和保存时间等。
第3章成品检验规范第____条质量管理部质检主管____专人进行检验规范的制定工作。
第____条成品检验具体规范如下。
1.制定方式(1)对每一类产品应制定一份成品检验规定供最终检验或者出货检验使用,将检验的项目、内容和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也应予以明确,并标示出检验依据文件。
产品抽样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编号:Q/ZJSF-C-9.1/01产品抽样管理办法版本:A/011.目的:为了有效地对批量产品进行科学、合理的抽样检查,依据GB/T2828.1-2012抽样检验方案和检验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公司物资的进厂检验和成品电容器的出厂检验。
3.术语3.1 不合格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3.2 合格满足要求。
3.3批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材料。
3.4批量批中产品的数量。
3.5样本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3.6样本量样本中产品的数量。
3.7抽样方案所使用的样本量和有关批接收准则的组合3.8接收质量限当一个连续系列批被提交验收抽样时,可允许的最差过程平均质量水平。
4.检验方案的转换开始检验时均采用正常检验。
4.1正常到加严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收的,则转移到加严检验。
4.2加严到正常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恢复正常检验。
4.3正常到放宽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接连10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则转移到放宽检验。
4.4放宽到正常当正在执行放宽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应恢复正常检验。
a).一个批次未被接收;b).认为恢复检验是正当的其它情况.5.符号和缩略语Ac——接收数AQL——接收质量限N——批量n——样本量Re——拒收数6.样本量字码:7.抽样方案见附表。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细则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贯彻落实《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线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抽样工作环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监督抽查中实施产品检验检测抽样人员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测(抽样)人员(以下简称抽样人员),是指在质监系统内从事检验检测抽样工作的在编、借调、聘用人员和单位委派的外单位人员。
第二章抽查工作规范第四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管理部门或委托承检机构承担抽样工作。
抽样工作依据出具的《省级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
抽样人员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抽样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强抽样过程管理,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抽样单,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第六条抽样单位的抽样人员应当熟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相关规定,并经过省局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证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抽查性质、抽检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第八条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待销产品或生产线末端中随机抽取样品.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
第九条统一规范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2024年成品检验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成品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成品的种类和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保证成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和提升我国产品的竞争力,制定本《成品检验管理制度》。
二、检验机构1. 成品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提供专业的检验服务。
2. 检验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公平和保密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成品检验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成品检验的目的是确保成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消除潜在的质量问题,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2. 原则:成品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全面、有效地进行检验。
四、成品检验的流程1. 抽样:根据相关标准和法规,按照抽样计划进行抽样。
2. 检测:对抽样的成品进行必要的化学、物理、微生物等检测项目。
3. 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和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对成品进行判定,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4. 处理:对不合格的成品进行分类处理,如退货、返修、报废等。
5. 记录:对检验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保留相关样品和实验数据。
五、成品检验的要求1. 检验项目:根据成品的特点和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确定必要的检验项目。
2. 检验标准:根据行业标准和国家法规,明确成品的质量标准。
3. 检验设备:选择合适的检验设备,确保设备符合检验要求。
4. 检验人员:成品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六、成品检验的监督1. 成品检验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成品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成品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成品检验的责任1. 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2. 成品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提供专业的检验服务。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成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八、成品检验的奖惩措施1. 对合格的成品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优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AQL抽样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产品的交验方法、验收标准及缺陷判断等进行品质检验的要求和细则。
本规范规定了产品的交验方法、验收标准及缺陷判断等进行品质检验的要求和细则。
1.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配件、成品出货,原物料供应单位生产或提供配件及半成品类均适合本管理办法;本规范不完全适合客户有特殊品质要求的产品;本规范不完全适合客户有特殊品质要求的产品;客户有特殊品质要求的,以要求为准。
客户有特殊品质要求的,以要求为准。
2. 相关标准相关标准依据GB/T2828.1-2003正常检验单次抽样普通II类检验水准;类检验水准;3. 名词术语名词术语3.2.一次抽样方案一次抽样方案由一次抽样就能作出接受或拒收结论的抽样检查方案。
由一次抽样就能作出接受或拒收结论的抽样检查方案。
3.3.AQL(Acceptance Quality Level)合格质量水平)合格质量水平对连续提交检查批的过程平均质量规定的合格界限。
对连续提交检查批的过程平均质量规定的合格界限。
3.4.致命缺陷致命缺陷 (CR)产品的使用影响到使用安全或散失使用条件的缺陷。
产品的使用影响到使用安全或散失使用条件的缺陷。
3.5. 严重缺陷(MA)有质量隐患,严重影响到产品性能或工艺方面的缺陷。
有质量隐患,严重影响到产品性能或工艺方面的缺陷。
3.6. 轻微缺陷(MI)无质量隐患,只属外观上轻微的缺陷。
无质量隐患,只属外观上轻微的缺陷。
3.7单位产品单位产品为实施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简称单位产品。
为实施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简称单位产品。
3.8 检查批(简称:批)检查批(简称:批)为实施抽样检查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称为检查批,简称批。
为实施抽样检查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称为检查批,简称批。
3.9 连续批连续批待检批可利用最近以检批所提供质量信息的连续提交检查批,称为连续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 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新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是否与食品安全法矛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食品时到底是买样还是企业无偿提供另外一条规定,食品是不适用这个办法的: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食品仍要买样不冲突即使没有这条规定,办法与法律相抵触,适用法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节检验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节异议复检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节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第六十一条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
成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成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检验人员正确地按AQL抽样计划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成品检验的判定符合AQL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鞋类成品检验.3 适用范围检验人员负责AQL抽样计划的执行。
4 内容4。
1定义4.1.1 AQL:(Acceptance Quality Limit)接收质量限,是供方能够保证稳定达到的实际质量水平,是用户能接受的产品质量水平。
4。
1。
2一般检验依据以确认样为准,并依标准、要求重点、特殊规格,依照当批合理外观及物理性检验标准实施检验。
检验判定与分级为:严重、主要、轻微及无缺陷等四项,定义如下:1)CR:(Critical)严重缺陷,也称致命缺陷。
凡对成品鞋构成严重的缺陷,其特点为破坏鞋子本身的功能,严重降低产品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或影响穿着安全,应视为严重缺陷.2)Ma:(Major)重缺陷,也称主要缺陷.未对成品构成严重的缺陷,其特点为足以降低鞋子本身的功能,可修补、整理,有的只能降低级数充任B品,应视为主要瑕疵。
3)Mi:(Minor)轻微缺陷,也称次要缺陷。
其特点为不符合品质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有较小的影响,并不降低鞋子本身的用途,且不必再加工或稍加整理即可出厂,应视为轻微瑕疵.4)无缺陷,所谓无缺陷,即产品品质几乎完美,特点为无论外观和物理性测试,均符合标准,应视为无缺陷.4.2 抽样检验类别4。
2.1 抽检方案依据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及抽样表,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Ⅱ级.4。
2.2样本的抽选按简单随机抽样(见GB/T 3358.1—2009的1。
6),从批中抽取作为样本的产品。
但是,当批由子批(按某个合理的准则识别的)组成时,应使用分层抽样。
按此方式,各子批的样本量与子批的大小是成比例的。
4。
2。
3抽取样本的时间样本在来料时、批生产出来后、批生产期间或库存重检时抽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取样方法和操作规程

水、沉降菌、浮游菌、悬浮粒子检测法规、指南取样指令:1、当原辅料或包装材料到货时,评价室应收到发自物料部的一份化验申请单、一份厂商的化验证书。
成品生产实现后,评价室应收到生产部的化验申请单。
评价人员检查过这些资料后根据化验申请单在批化验记录相应地位上填写代号、批号、名称,并将化验申请单和批化验记录发至取样员.对于增补取样,由评价室填写化验申请单,在备注栏内注明“增补取样”。
2、取样员根据化验申请单所记载的来料包装数目预备留检标签、留样标签和清洁干燥的取样容器(对无菌罐装产品用原辅料,取样器具灭菌后应保留在密闭的无菌容器内,超过两周应从新灭菌).粘好留检标签后,即可着手取样。
取样方法:1、对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工艺用水都应分辨制定取样办法。
2、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人员、取样容器、取样部位温柔序、取样方法、取样量、样品混合方法、取样容器的清洗、保存、必要的留样时间以及对无菌及麻毒、精力药品在取样时的特别要求等应又明白的规定。
3、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可在仓储区原辅料取样间或支架式层流罩内取样。
4、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5、中间品、成品取样可以在生产结束时进行,也能够在生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取样。
(1)原则:根据取样规划单进行取样,取样时,应留神样品的代表性。
如非均一的物料(如悬浮物)在取样前应使其均一;如不可能这样做或不懂得物料是否均一,则应注意从物料不同部位取样;如取样不能达到物料的所有部位时,应随机地在可到达的部位取样;物料表面和物料主题可能会存在差别,抽样时,不应只从表面抽取样品。
对于混合样品,如某批号有2个混合样品,则每一个留样样品应由等量的混合样品混合组成。
(2)取样个别由专职取样员进行.也可由车间工人或者中控人员根据相应的BPR或SOP 取样,然后由取样员进行收集,但抽样人员必需经由恰当的培训和考察,以避免差错,保障抽样的代表性.(3)一定要做到某一个时间只取一个样品,样品容器在取样前即应帖上事先准备好的取样标签,免得产生差错。
成品取样化验规章制度范本

成品取样化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成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中对成品进行取样化验的工作。
第三条取样化验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修订、解释和执行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员工在取样化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不得私自更改、篡改化验数据。
第六条对于取样化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取样化验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取样化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对于取样化验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应当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成品取样原则第九条取样应尽可能代表整个批次成品。
第十条取样应根据相关标准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改动。
第十一条取样应遵守相应的取样器具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取样时应注意避免外部环境对成品的影响,保持取样环境清洁整洁。
第十三条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保存和标识,确保取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成品化验流程第十四条取样前应对取样器具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取样准确。
第十五条取样时应注意操作规范,避免样品受到污染。
第十六条取样完成后应及时送样到化验部门进行检测分析。
第十七条化验过程中应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化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化验结果应及时报告生产部门,以便生产调整和改进。
第十九条化验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档,以备查阅和追溯。
第二十条对于化验结果不合格的成品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和调整。
第四章质量保证措施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取样化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取样化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取样化验人员的培训和督导,提升取样化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取样器具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取样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对取样化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成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建立完善的化验结果溯源体系,确保数据可追溯和可验证。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六条对于操作规范、结果准确的取样化验工作应当进行奖励和表彰。
成品取样化验规章制度模板

成品取样化验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取样化验工作,确保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对成品进行取样化验的工作。
第三条成品取样化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可靠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成品取样化验的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取样工作第五条取样工作必须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条件下进行,避免外部环境对取样过程的影响。
第六条取样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确保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取样前应当对取样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工作正常性。
第八条取样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取样方法和数量进行,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九条取样过程中应当认真记录取样的时间、地点、数量、人员等信息,制作取样记录。
第十条取样完成后应当将取样的样品送交实验室进行化验分析,确保化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化验工作第十一条化验工作必须在标准化实验室内进行,避免外部环境对化验结果的影响。
第十二条化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化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化验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析方法和流程进行,确保化验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第十四条化验前应当对实验室设备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准确度。
第十五条化验过程应当认真记录化验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分析方法和结果等信息,制作化验记录。
第十六条化验结果应当及时出具并送交相关部门,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成品取样化验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确保取样和化验工作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取样设备和实验室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取样和化验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取样和化验记录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取样和化验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成品检验管理制度范文(4篇)

成品检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检验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企业的成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成品检验是指对生产出来的成品进行检测、测试、评价和验收的活动。
第四条成品检验的目标是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满足客户需求,并提供相关质量数据和评估结论。
第五条成品检验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独立、随机抽样、及时评议的原则。
第六条成品检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章成品检验的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成品检验应由检验班组进行组织,班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检验班组的组织结构由检验主管负责制订,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检验主管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班组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检验主管应制定成品检验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检验班组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干扰,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的处理应及时、准确、详细,包括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
第三章成品检验的流程与方法第十三条成品检验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测试方法选择、数据处理等。
第十四条成品检验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方案应考虑样品数量和检验周期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成品检验应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和设备,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第十六条成品检验应制定检验标准和指标,确保检验结果与合同要求相符。
第十七条成品检验应记录检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操作,包括仪器仪表校准、环境条件等。
第十八条成品检验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改进。
第十九条成品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外部质量审核,确保检验能力和合规性。
第四章成品检验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条检验主管负责成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检验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成品检验,并处理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司领导应重视成品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品检验管理制度(三篇)

成品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成品的检验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成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全面、严格的成品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成品检验的范围、流程、标准、要求、责任分工等。
第二章成品检验的范围与要求第五条公司的成品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检验、尺寸检验、功能检验、性能检验等。
第六条公司的成品检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检验人员必须熟悉产品的设计、工艺、标准等基本信息;检验仪器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校准;公司必须建立成品检验档案,留存相关记录。
第三章成品检验的流程与标准第七条公司的成品检验流程包括:样品接收、样品登记、样品检验、样品记录、不合格处理、样品留样等环节。
第八条公司的成品检验标准包括: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内部标准等。
第四章成品检验的责任与分工第九条公司的成品检验责任分工包括:质量部门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进行;生产部门负责提供合格的样品;品质部门负责具体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公司的成品检验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检验工作。
第五章成品检验的措施与要求第十一条公司的成品检验要制定检验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的成品检验要进行原始记录的留存,记录内容应详实、准确。
第十三条公司的成品检验要进行不合格品的处理,包括修复、返工、退货等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的成品检验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六章成品检验的监督与改进第十五条公司的成品检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公司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反馈信息,及时了解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评价,并针对性地改进成品检验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定期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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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检验人员正确地按AQL抽样计划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成品检验的判定符合AQL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鞋类成品检验。
3 适用范围
检验人员负责AQL抽样计划的执行。
4 内容
4.1定义
4.1.1 AQL:(Acceptance Quality Limit)接收质量限,是供方能够保证稳定达到的实际质量水
平,是用户能接受的产品质量水平。
4.1.2一般检验依据以确认样为准,并依标准、要求重点、特殊规格,依照当批合理外观及物理性
检验标准实施检验。
检验判定与分级为:严重、主要、轻微及无缺陷等四项,定义如下:
1)CR:(Critical)严重缺陷,也称致命缺陷。
凡对成品鞋构成严重的缺陷,其特点为破坏鞋子本身的功能,严重降低产品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或影响穿着安全,应视为严重缺陷。
2)Ma:(Major)重缺陷,也称主要缺陷。
未对成品构成严重的缺陷,其特点为足以降低鞋子本身的功能,可修补、整理,有的只能降低级数充任B品,应视为主要瑕疵。
3)Mi:(Minor)轻微缺陷,也称次要缺陷。
其特点为不符合品质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有较小的影响,并不降低鞋子本身的用途,且不必再加工或稍加整理即可出厂,
应视为轻微瑕疵。
4)无缺陷,所谓无缺陷,即产品品质几乎完美,特点为无论外观和物理性测试,均符合标准,应视为无缺陷。
4.2 抽样检验类别
4.2.1 抽检方案依据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及抽样表,
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Ⅱ级。
4.2.2样本的抽选
按简单随机抽样(见GB/T 3358.1-2009的1.6),从批中抽取作为样本的产品。
但是,当批
由子批(按某个合理的准则识别的)组成时,应使用分层抽样。
按此方式,各子批的样本
量与子批的大小是成比例的。
4.2.3抽取样本的时间
样本在来料时、批生产出来后、批生产期间或库存重检时抽取。
均应按4.2.2抽选样本。
4.2.4二次或多次抽样
如实际运作中,需要使用二次或多次抽样时,每个后继的样本应从同一批的剩余部分中抽选。
4.2.5正常、加严和放宽检验
除非负责部门另有指示,开始检验时应采用正常检验。
2)检验的继续
除非转移程序(见4.2.6)要求改变检验的严格度,对连续的批,正常、加严或者放宽检验应继续不变。
转移程序应分别地用于各类不合格或不合格品。
4.2.6转移规则和程序(见附件1)
1)正常到加严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收的,
则转移到加严检验。
本程序不考虑再提交批。
2)加严到正常
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5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恢复正常检验。
3)正常到放宽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如果下列各条件均满足,应转移到放宽检验:
·连续至少15批检验合格;
·生产稳定;
·负责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
4)放宽到正常
当正在执行放宽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应恢复正常检验
·一个批未被接收;
·生产不稳定或延迟;
·认为恢复正常检验是正当的其他情况。
5)暂停检验
如果在初次加严检验的一系列连续批中未接收批的累计数达到5批,应暂时停止检验。
直到供方为改进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已采取行动,而且负责部门承认此行动可能有效时,才能恢复GB/T 2828本部分的检验程序。
恢复检验应按4.2.6之2)条款加严到正常,从使用加严检验开始。
4.3 抽样检验标准
4.3.1抽样检验标准:成品检验按接收质量限为AQL=0.01(CR),AQL=2.5(Ma),AQL=4.0(Mi);
4.3.2质量不合格统计:若发现一双鞋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外观质量不合格,即定为一双不合格,
并以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不合格进行统计。
包装件中配色不合格数量以将该包装箱调为正确配置所应调换的最少双数统计。
4.3.3单次基本抽样检验方法
1)当AQL抽样数小于等于或超过订单批量时,则用全数检验(成品数量N≤50pcs时应全数检验)。
2)当AQL为采用箭头朝上或朝下的第一个抽样计划,则改变抽样数(随Ma定义改变抽样数,Mi不变)。
格数小于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合格批;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不合
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合格批。
4)当抽样活动完成后,须将被检验过的批量成品加以检验状态标识。
4.3.4成品鞋AQL检验项目及缺陷定义
1)箱唛:缺陷等级(CR/Ma)
2)安全性:缺陷等级(CR/Ma)
3)外观:缺陷等级(CR/Ma/Mi)
4)材料/大底:缺陷等级(CR/Ma/Mi)
5)做工:缺陷等级(CR/Ma/Mi)
6)配饰及其他:缺陷等级(CR/Ma/Mi)
5. 相关文件
见《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逐批检验抽样计划》(引用文件)
见《GB/T 3358.1-2009统计学术语/第1部分/一般统计术语》(引用文件)
6. 附件
附件一:转移规则
附件二:表1 样本量字码
附件三:表2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使用箭头下面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如果样本量等于或超过批量,则执行100%检验。
——使用箭头上面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Ac ——接收数。
Re ——拒收数。
附件四:表3 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附件五:表4 放宽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使用箭头下面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如果样本量等于或超过批量,则执行100%检验。
——使用箭头上面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Ac ——接收数。
Re ——拒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