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包模式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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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包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由于该项目各标段投资都将达到公开招投标的标准,如果实行工程总包可以避免分包带来的各种子项招投标的麻烦。一次公招通过则全部通过。
2、如果总包单位对安装的协调管理能力强的话,可以避免以往因总分包之间工程范围界限不清以及总分包交叉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工序交接、安全文明施工等带来的各方推诿扯皮现象,将减少甲方现场协调管理方面的难度,使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抽出更多的精力关注工程质量。
3、由于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政府过程审计及结算审计,由一家总包单位面对,将减少甲方在此方面的工作难度。
二、不利方面:
1、目前我方对总包方的条件是:能融资、垫资、清单总价下浮。这需要进行事先谈判,对于土建方面的造价比较明确,但对于涉及大量的装饰材料、安装系统等无信息价的,在甲方未明确品牌、规格型号时无法确定价格。在这些装饰材料、安装系统未明确的情况下与总包方谈总价下浮点,可能会出现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总包方以甲方给出的分包价格低,做不出来为由,拖延工期(这种情况出现的前提:甲方为推进项目进度,公招前未明确装饰材料、安装系统品牌、规格型号。提供给财评中心编制控制价的施工图只是为单纯满足公招,图纸
设计提供的品牌、规格型号只以能包住结算为目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总包方来说占有主动性(一是他清楚公招已定了他;二是他十分清楚这种开发项目的工期的拖延对我方非常不利),势必使我方处于价格谈判的不利境地。另一种情形是:总包方迫于某种压力,勉强接受我方价格,如果是量小还好说,但如果量大了,对于将利益看得较重的施工方来说,会以一种消极的态度进行施工,这势必对工程质量及进度带来影响。要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则需在公招前,与总包单位协商好价格,先说断后不乱。而协商的依据是甲方必须事先确定所有(当然,如果量少的,我方认为就算让点利也无所谓的材料设备除外)装饰材料、安装系统的品牌、规格型号。这就需技术、工程、合约现在就行动起来,在与施工方谈判前公司内部先完成装饰材料、安装系统等的品牌、规格型号的确认,然后才是与意向性总包单位的价格谈判,这将是一个很花时间的过程。另一方面需考虑的是:由于该项目时间跨度较大,现在虽可与总包将装饰材料、安装系统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谈判好,但如遇到实际安装阶段,该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总包方也可能提出重新核价的要求(如甲方分包,一般是在分包实际实施前确定单位,时间跨度不会很大,这种情况也就不太会出现)。
2、从目前建筑市场的行情了解来说,真正能按甲方要求做到工程总包的施工单位较少,许多从事土建工程承包的施工单位都是以土建及简单的水电安装、装饰为主。总包对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综合协调能力及分包单位的资源的获取能力要求较高。真正能作为工程总包的
单位一般为:国字头的大型施工企业。虽说该项目同大型水电工程比较起来不算什么,但对于从没进行过总包的施工单位来说是个挑战。目前项目部针对“三和一组”项目正在梳理详细的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目的也是为了事先告知未合作过的施工单位,让其明确我公司的工程管理标准,尽可能的避免工程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扯皮;同时让其清楚,要达到该标准对其施工成本的影响。这也是作为谈判的一个依据。
3、如总包施工单位确实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协调能力以及分包单位资源的获取都达不到我方要求,我方再介入时,对于我方来说,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以及甲乙双方的关系,都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另,根据以往经验,若是甲方资金出现问题时,由于甲方分包单位较多,相对来说分包单位资金压力就会小些,由于是甲方指定的分包,一般情况下甲方可采取与各个分包单独谈判,采用各个击破的方法。若是只有一家总包单位,其往往会内部团结一致来针对甲方。另一种情况是,甲方做通了总包工作,而总、分包资金实力各不相同,总包做不通分包工作,或者总包故意以分包资金无法承受为由,反过来以此要挟甲方,若出现此问题,则工期上容易出现整体停工的现象。也可能在过年前出现集体讨要工资的群体性事件等。
4、在维保阶段,一般投诉最多的均是安装专业,若不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安装队伍,则会给交房以后留下较大隐患,特别是象我公司这种有较强政治意味性质的项目。(如漏水、排水管堵塞、开关跳闸、线
路短路、对讲功能不好用、网络故障这些问题对用户的影响均是很直观的)。以及维保过程中总包对专业分包公司控制不力,引起业主不满。
项目部
20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