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采取九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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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工作。认真制定本系就业工作计划;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建立本系就业工作队伍;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本系的就业基地;为学生提供及时、丰富、有效的岗位信息;按省就业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标准完成就业率;同时要认真做好“双困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完成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2.5 就业创业指导课教研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带领教师上好就业创业指导课,在学生中开展职业生涯设计及创业教育,认真解决好学生的就业认识问题,就业观念问题,就业技巧问题,宣传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就业创业指导课在学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业创业指导课由教学部门纳入正常教学课表,接受教师考评处的常规考核,就业课成绩记入学生毕业成绩。

3 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3.1 学生就业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搞好学生进校到毕业阶段的全程指导和教育。团委、学生处、各系要从大学一年级开始结合学生工作,结合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全程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在毕业生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服从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引导他们自愿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鼓励毕业生到祖国西部和辽西北地区就业,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服兵役号召。

3.2 各系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并由相关部门按期送寄毕业生报到单位。

4 就业基地、就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4.1 要本着以基地带市场,以市场促就业的基本思路,结合高职和师范教育的各自特点,积极开拓就业基地,不断扩大就业市场。

4.2 学校要组织力量,创建校级就业基地,为基层单位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信息。各基层单位也要结合本系和本专业实际,调动一切力量,千方百计地建立本系的就业基地,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市场。

4.3 改善就业结构。不仅要面向城市学校,公办学校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推荐就业,更要面向农村学校、基层单位,也要面向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推荐就业。但是,不论何种性质的单位,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资质认定。进行资质认定后,要把就业基地(就业单位)的有效证件复印一式二份,进行存档。

5 毕业生初次就业(顶岗实习)期间问题的处理

5.1 教务处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完成教学计划及各种资格证考核工作。

经同意赴顶岗实习的学生要办理离校手续,并备案到招生就业指导处。学生签定就业合同进

入工作岗位后,初次就业(顶岗实习),开始一般应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学校及基层单位一般不应干涉。但是如遇到临时情况或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系、校应帮助协调,妥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2 解决学生在就业(顶岗实习)期间的问题,一般应由所在基层单位出面帮助解决,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就业工作办公室可协助解决。

6 毕业生就业岗位的选择及就业协议书的签定

6.1 毕业生就业采取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学校(或系)提供就业信息后,学生要独立思考和选择就业单位。学校(或用人单位)不可强迫学生选择就业岗位。

6.2 学校、基层单位和教师有责任向学生介绍就业信息和进行就业指导。各基层单位要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实是求事的向学生讲述,组织学生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就业信息。

6.3 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学校举办的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内招聘活动,以系为主体的小型招聘活动,与其他高校联办人才市场,以及部委、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6.4 就业协议书签订及审查程序

6.4.1 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并签字。

6.4.2 毕业生所在系加盖公章,各系予以登记备案。

6.4.3 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同时,对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6.4.4 毕业生所在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系备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6.4.5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盖校毕业生分配公章,并列入学校就业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6.5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校级公章,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按违约对待。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为有效协议单位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暂缓派遣。

6.6 已生效的就业协议书应及时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不邮寄、不送交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影响就业计划协调和落实,而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7 毕业生派遣

7.1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7.2 专升本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进行派遣;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后,一律回生源地区就业,落实单位后,按调整计划办理派遣手续;参军的学生兵役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随当年毕业生进行派遣;服务辽西北的学生统一使用辽西北计划项目书,统一派遣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7.3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必须持相关出国手续向招生就业指导处提出申请,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7.4 结业生自荐或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其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7.5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本人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立即向相关部门查询原因。

7.6 我校派遣毕业生的时间一般为六月中、下旬。

7.7 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予受理。

7.8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7.8.1 要求改派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意见;

7.8.2 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7.8.3 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7.8.4 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7.8.5 个人的档案材料;

7.8.6 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7.9 毕业生改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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