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关系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引言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物权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介绍和解析。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是一部以保护物权为目的的法律。
物权法对物权确权、物权行使、物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确权物权确权是物权法的基础,其核心是登记制度。
根据物权法,通过登记,可以确定物权的归属关系和权益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行使物权法赋予物权人对物权的自由支配权。
物权人可以依法使用、收益、处分、担保和继承物权,享有物权的各项权益。
物权保护物权法通过设立物权保护制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物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救济措施,让权利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主要涉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修、业主委员会设立等方面。
小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环境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居民生活得到良好的保障。
公共设施维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共设施维修的程序和要求。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确保居民的生活便利与安全。
业主委员会设立物业管理条例鼓励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和合作。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在保护物权和规范物业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物权人和业主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分析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分析在我国房地产领域,物权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它对物业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员,我亲身感受到了物权法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四个方面详细分析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并分享我的一些亲身经历和感悟。
物权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
在此之前,物业管理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导致行业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物权法的出台,使得物业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清晰地记得,在物权法实施后,我们的企业经营变得更加规范,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也有了明显提高。
物权法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如物业维护、安全保障、环境管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然而,这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曾亲身参与过一场关于物业管理的纠纷,通过严格按照物权法规定行事,我们成功解决了纠纷,赢得了业主的信任。
再者,物权法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保障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这使得业主能够更好地参与物业管理,共同维护共有财产。
我曾见到一位业主在物权法实施后,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为小区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物权法对业主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然而,物权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物权法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
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需求和期望过高,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面临一定的压力。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监管,以实现物权法在物业管理中的预期效果。
在物业管理领域,物权法的出现无疑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它不仅仅是一系列规则和条款的集合,更是对物业管理行为的一种规范和引导。
物权法,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物业管理的道路,使得这一领域的发展有了明确的方向和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物权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两部重要法律法规。
物权法是维护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基本法律,而物业管理条例则是针对物业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
根据物权法,物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然物和经济物享有的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明确了物权保护的原则和责任。
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合法所有和使用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正性,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具体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规定了业主、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条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益,以及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等事项。
四、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的关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是对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保护的基础,而物业管理条例则是针对物业管理具体问题的细化和具体化。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权益保护的基本框架,而物业管理条例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是物权法的细化和补充,是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五、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物权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正性;而物业管理条例则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要求和规范,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保护物权和规范物业管理,我们既要依法实施物权法的规定,又要遵守遵循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
电大法学浅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现实意义
电大法学浅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现实意义浅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现实意义摘要:根据目前我国小区物业的管理现状,探讨和分析《物权法》的出台对我国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作用,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和意义。
学习运用《物权法》,杜绝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行为,转变企业的管理者思想为服务提供者,学习运用《物权法》提高业主的自律,杜绝业主的侵权行为,增强业主的权利义务的意识,提高业主的参与意识。
促进一个文明和谐的社区的建设。
关键词:物权侵权物业管理一、《物权法》、物业与物业管理的概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出台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的有益补充,对规范物业管理和促进社区建设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物业”一词来自于香港方言。
它来自英文“Real Property”或“Real Estate”,其由四部分组成:(1)供居住或非居住的建筑物本体即房屋,包括建筑物自用部位和共用部位;(2)配套附属设备,同样包括自用设备和共用设备。
自用设备指由建筑物内部业主、非业主使用人[4]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道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备;共用设备指建筑物内部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排水、落水管道、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3)配套公共设施,指物业区域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有共用的设施,如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管道、排水管道等设施;(4)相关场地,指物业所占用的场地。
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Hale Waihona Puke 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周
摘 要
瑜
传统的财产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 是由物权法来予以调整的, 但是现代社会传统的物权已经很难靠一己之力来构
建财产权保护的完整体系, 本文在物权法颁布的背景下, 旨在讨论在构建完整的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法和行政法应当如何进 行沟通与协调。 关键词 物权 行政权 公共利益征收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周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7 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学研究・
的义务。就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而言,行政主体就具有应当依法确 认、 授予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并保障行政相对人这些权利实现的重要义 务。例如: 行政主体有义务确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有义务 提供物质和其他条件保障城市居民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 保障特定群体福利优待。 总之, 行政服务职能和理念的转变必须通过 强化和明确行政主体的特定义务才能实现, 这要求行政法加强对行政 主体义务全面性、 特殊性和严格性的规定, 从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 的财产权利。③ 第二、 对危害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的侵犯物权行为加以制止和惩 戒, 这是行政法保护物权的常规方式。④也就是说对于物权的侵害虽 然物权法赋予相对人各种各样的救济措施, 如排除危险, 损害赔偿等 等, 但这都是民事救济措施。 但是对于那些危害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 的侵犯物权行为物权法本身不能够对其进行更加严厉的制裁, 因为民 事主体的平等性不可能让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实行制裁。 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只能够依靠行政法来进行规制, 让违法者承担行政 法上的责任。 第三、 物权法》 《 的相关制度需要行政法的配合。很显然, 物权法 虽然主要属于私法, 但是物权法有些制度的实施是离不开由公法所创 造的和平安宁的大环境的。而且, 即使本身属于物权的制度, 由于自 身的缺陷, 也不可能实现私法的完美调整, 《物权法》 10 条规定 例如 第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 登记机构和登 记办法,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 。 的变动本身应该属于私法上的行为, 但是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巨大价值 要求行为人采取公示方式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所以这个时候要借助国 家公权力的威信。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债 权合同外, 还要求有一个交付方式, 即公示。 这里对于登记的范围、 登 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所以行政法这个时候物权 法把属于物权变动的一部分任务留给了行政法。对此我们应该注意 到, 一是关于登记的性质, 《物权法》 在 确立行政机构登记模式的情况 下, 我们是不能否认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 对登记机构除了书面 审查和询问当事人外, “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基于物权登记行为与 。 物权行为本身的区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否承担起实质审查的职责,以 及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起实质审查的职责,这些涉及行政能力的问题是 不会因为物权法的一纸规定就可以解决。二是关于登记的效力。一 般认为该行为具有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不能以自 己的行为而直接否定登记行为的效力。 登记文书之间不一致的,依照 行政法规范应当通过登记机构确认或者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程序解 决。所以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是行政法配和物权法的规定而 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 国家所有权 (公产的保护) 物权法依据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 而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而且给予 不同主体的财产权以同等的保护, 很显然,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的主体 “虚位性”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 “分离性” 使得这两类财产权有不 同于私人财产权的特点, 所以这里的公产的保护在公法领域有必要进 行系统的研究。 事实上,由于相关法理与法律制度构建的缺位,导致公 法规则不健全,各种违规违法、 暗箱操作、 寻租行为大量存在。 国有资 产、 集体财产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都对行政法保护公产的积极功能提 出了迫切的要求。⑤国家或集体均为集合性民事主体, 任何一个公民 或成员都不是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而国有财产、 集体财 产的经营必须由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操作。 政府是公产的代表者、 管 理者、 判断者、 维护者和促进者,因此,对于公产的保护,行政具有双重 任务: 一方面为了保护公产限制人们权利,防止部分人侵害公共权益, 另一方面, 全民福利与生态保护等公共产品。 ,提供全民教育、
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分析
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分析摘要:物权法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人们对物品归属意识的提升,对于物权法的重视度和越来越高。
本文针对物权法的颁布对行政法的影响以及物权法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法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了涉及行政法和物权法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物权法;行政法;问题;分析引言《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确定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在法律上明确物的归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物权。
物权法一般遵循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的原则,自有一套严格的所属权评定制度。
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涉及行政法的条文,导致行政法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差异性。
本文主要探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剖析了物权法对行政法的影响,提出了规范物权法和行政法的有效措施,對涉及行政法的物权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一、物权法对行政法实施的影响1.物权法的实施厘清了公权力的界限《物权法》保障了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拥有权、使用权以及权益和收益的享用、处置权,但是,《物权法》对政府的公权力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和拆迁、城市规划与城市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税务的收缴等方面拥有公权力的使用权,但是在行使这些公权力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和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的相邻权等。
一旦出现政府在行使公权力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无视相近村庄公民合法的生存权来违规建设污染性较大的化工厂等情况时,公民就有权对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因此,物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权力起着约束和限制作用,避免政府部门对公权力的滥用和错用。
2.物权法具备对行政机构监督的功能物权法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能够依法保护国有财产不流失,对行政机构管理和处置国有财产具有合法的监督职能。
物权法对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
物权法对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民事基本法,也是明确物的归属、限制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
《物权法》的出台,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行为、树立物权观念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与依法行政《物权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合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是否尊重《物权法》所确定的物权,是检验和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
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等方面,应该树立物权观念,特别是注意尊重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的相邻权。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在程序法上也具有重大意义,其对行政执法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处罚提出了严格要求。
行政机关在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影响私人所有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否则就会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
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限制、干预甚至剥夺合法物权。
如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需及时返还被征用人或给予补偿。
《物权法》与政府职能转变《物权法》的出台,要求全社会以物权法的思路和视野重新认识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这对政府转变职能提出了新的课题,管理理念要从政府行政管理转变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促进利用上。
这种转变反映在实践中,将对许多政府部门的职能发生很大影响。
下面,以《物权法》对规划部门和房屋登记部门的影响为例来作说明。
(一)对规划部门的影响现行《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反映了城市规划以国家为本位,制约个体权利的立法意图。
《物权法》与行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物权法》与行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的影响之大、社会意义之深远,从某种意义上说超过了一般基本法的制定与颁布。
《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核心组成部分中的核心内容,物权是绝大部分民事权利的基础,是民事立法中的基石。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进程中,《物权法》的制定是一场攻坚战,配合《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等法律,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民法体系。
《物权法》对烟草行业尤其是行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所有权和经营权,是行业在讨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涉及频率最高、遇到问题最多的话题。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和物权的范围,为产权明晰奠定了基本法律基础。
《物权法》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如果从国有资产角度解释这两个问题,即国有资产具备支配性和排他性。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更详细地阐述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自然资源、野生动物、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等。
而且《物权法》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这也可成为国家烟草专卖局职权、职能的体现。
《物权法》还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这也是烟草行业产权企业所有权支配的框架。
作为产权企业,烟草行业企业如何行使国家授予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呢?《物权法》通过对物权内容的描述回答了这个问题。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企业在占有、使用国家财产的前提下,履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义务。
《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比以往的立法规定得更加明确:“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浅析物权的公示方法及违反物权公示方法的后果
浅析物权的公示方法及违反物权公示方法的后果作者:刘濛濛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11期摘要:物权公示规则是物权变动的程序规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物权法》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物权公示的配套规则,对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实现物权法宗旨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规则本身尚存在若干不足,也没有实现物权法统一公示规则的初衷,应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为最终实现统一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础。
关键词:物权;公示规则;完善一、物权公示制度概述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物权的绝对对世效力不仅要求对物权种类进行界定,同时也要求物权的具体种类具有可识别性。
另一方面,公示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他人知道。
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我国《物权法》第6 条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并建立了法定的物权公示制度,为统一登记立法确立了立法框架和立法基础。
物权法有关物权公示的制度,是我国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的准则和依据。
物权法颁布之后还需要就有关登记制度进一步予以配套和完善,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物权公示的配套规则,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 2008 年1 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 月17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年9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08年9月4 日)。
浅析《物权法》对工商业务的影响
接 触 和研 究 ,对 其 监 管 日 前尚处 于探 办等 部 门加 强 日常 监 管 .杜绝 市场 内 网络 服 务 、 息 安 全 、 融 物 流 、 储 信 金 仓 运输 等 多 个 方 面 .仅 工 商 部 门一 家 既
没 有 能 力也 没 有 职 权 开 展 全 方 位 、 全
便 于 统 一 监 管 模 式 和 提 于监 管 水 平 l ‘
维普资讯
新法学 习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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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洪 海
历时近 十年 的《 物权法 》 在今年3 体 行 政 行 为 也 会 涉 及 相 对 人 的 物 权 .
月 1 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因此 《 6 物权 法 》 的实施必 然 会影 响包 一 、 物权法》 工商业务影 响的 《 对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于2 0 年 l ) 1 括 T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内 的 各 行 政 分 析 07 ol 日 正 式 实 施 。 《 权 法 》 是 一 部 民 事 法 机 关的行 政行为 。 文就《 物 本 物权法 》 对 生 的 民事 关 系 。由 于行 政 机 关作 出具 参考。
公 税 运 基 地 .虹 口区 的钢 材 电子 交 易 市 场依 以 掌握 和 灵 活运 用 计 算 机 及 网 络操 作 息 、 安 、 务 、 输 等 管 理 部 门加 强 托 于 大 柏 树 地 区 的钢 材 批 发 商 圈 . 充 技 能 为 目标 .培养 一批 专业 电 子 交 易 沟通 协 作 、 抓共 管 . 能 促 使 电 子交 齐 才 分 说 明 电子 交 易 市场 需 要 扎 根 于 传 统 监 管人 才 .这 足对 市 场 实 行 介 入 监 管 易 市场 规 范 有 序 发 展 口 商业 的 土壤 才 能 茁壮 成 长 因此 . 电子 的 基 本前 提 , 交易 市场 的准 入要 考虑 实 行 区域 相 对 2 提 高发 现 和 查 处 能 力 在 实 行 .
《物权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一)
《物权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一)摘要]《物权法》的实施在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应采取相应措施,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物权法》;实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Abstract:TheimplementationofLawofPropertyprovideslawguaranteeforcommercialb ankmanagement,andatthesametimesetsupahigherrequirementtotheriskmanagementofcom mercialbanks.Inthiscase,thebanksshouldtakesomecountermeasuressoastoavoidtherisksitbringsabo ut.Keywords:LawofProperty;implementation;commercialbank;management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修改,成为中国历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物权法》的实施在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物权法》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1.规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构,完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国长期以来,基本上将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把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形成对应关系,从而产生多头登记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不完全统计,针对不动产、动产抵押和有关权利质押的登记部门,分散在15个部门中进行。
其中,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最为混乱,共有9个,而且这些登记部门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难以查询1]。
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还造成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等问题,而且对登记机关由于登记失误造成的损失,难以索赔。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一、引言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维护物业安全、提供便利服务和促进社区发展的重要角色。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中的重要分支,对于物业管理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及相关内容。
二、物权法的概述1. 物权法的定义: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和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等。
三、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1. 物业管理权的确立: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所有权的获得方式和权利边界,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a.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确保物业的所有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b. 物业的继承和转让规定:为物业管理的交易提供了方便和保障。
2. 共有物业管理:物权法对共有物业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如共有人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方式、共有人协商和解决纠纷的程序等。
a. 共有物业管理协议的签订:明确各共有人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共有物业的管理秩序。
b. 共有人投票决策:保障共有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 物业权益的保护:物权法确保物业所有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在物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a. 保护物业权益的救济措施:物权法规定了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对侵害物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b. 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物权法明确了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义务,维护物业所有权人的权益。
4. 共有部分管理:物权法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提供了规范,如公共设施的维护、使用和费用分摊等。
a.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设立:确保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经费的有效筹措。
b. 共有部分使用和管理规定:明确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和管理责任,促进物业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
四、本文所涉及附件1. 不动产登记证书2. 物业管理协议范本3. 物业管理合同范本4. 共有物业管理协议范本五、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指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试析《物权法》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安全具有一定 的作用 。 但由于现行《 担保法》 规定 , 同一债权 既
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 以外 的债权
承担保证 责任 。同时还规定 , 在某些情况下, 保证 人有权 主张 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这使得双重担保不仅不能降低银行 的 信贷风险 , 而且有 时还会适得其反。
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 即从 “ 法无规定 即违法” 法无禁止即合 向“ 法” 转变 , 体现 了物尽其用 的原则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财 产 的利用效率 ,也为银行 开办新 的贷款品种提供了更为广 阔
的空 间 。
2 简化 了抵押物 处置程序 , . 有利 于银 行降低 实现债权 的 成本。过去实现抵押权必须经过诉讼 、 申请执行及拍卖 、 变卖
《 物权法》 则改变 了上述 强制性 规定 , 明确了被担保的债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拍卖 、 变卖抵押财产。 这一新规定
使银行在资产处置方面具有了选择权 和主动权 ,无须通过提 起诉讼来实现抵押权 , 而是可 以直接 向法院 申请拍卖 、 变卖抵
押财产。这样既节约 了诉讼成本 、 了处置时间 , 节省 又提高 了
处置抵 押物 的效力 , 有利 于银行债权的实现。
权既有物 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 ,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 债 债
权人应 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即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确定人
20.财会 月刊 ( 08 1 理论 )4 口 ・ 9・
出质 登记 时设立 ; 以其他股权 ( 包括有限 责任公 司的股权 、 非 公开发行股份且股东在20 0 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 出 质 的, 质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出质登记时设立。 按照法 律规定 ,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公 司登记事
小议《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决 议 ,实际 隐性将 无法 保护 大多数 业 主的权 益 。按照物
权 法新 的投 票通过 票数 限制 ,业 主委员 会 的组成 与换届
三、 明确物 业管 理 多元管 理模式 。物 业管 理企 业竞
争 加 剧
通 过 票 数 比例 升高 ,业 主 委 员会 的组 成 方 式 将 更 加严
物业 服务 公 司条件 变得更 加宽 松 。这样 的 比例 变化 将极
《物权法 》规 定 了三种 物业 管理 模式 :一 是业 主 自
理 人管 理 。物权 法给 予 了业 主充 分 的物业 管理选 择权 , 核 ,均 由业 主与 物业管 理服 务实施 单 位根据 物业 的基本
谨 ;更换 或聘 用物业 服务 公 司通过 票数 比例 降低 ,更换 行 管理 ;二 是委 托物业 管 理企业 管理 ,三 是委 托其他 管 大地 调动 广大业 主维 护 自身权 利 的积极性 ,使 得业 主大 物 业 管 理 的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标 准 及 物业 管 理 服 务 的 考 会能更加便 于实际运行 ,操作起来 更加容易 。 二、 《物权 法 》明确建 筑规 划 区内公 共 空间归属 问
作者简介 :荣国宣 ( 9 8 ),女,河 南省 罗山人 ,信 阳农业 高等专科 学校财 经系教师,高级会计师,研 究方向:物业 管 16一
42
MO E NS IN EA DT C OL G D R C E C N E HN O Y
20年第 卷第1 o9 8 期总第15 o期
义 。按 照 《 业主 大会规 程 》,有 效业 主大会 为全 体业 主 的二分 之一 以上参 加 ,通过 决议 为参加 二分 之一 以上 通
过 。这 样从 理论 上小 区 四分 之一业 主投 票 即可形 成有效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影响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影响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影响1. 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物业管理领域有着重要的影响。
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包括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房地产销售等方面。
物权法通过明确物权的归属,规范物业管理的相关权益和责任,对于推动物业管理领域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 确权保护物权法明确了个人和单位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保障了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管理中,物权法为业主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他们的财产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在执行其管理职责时,需要依法处理与业主的关系,确保业主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从而提高了物业管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维修维护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应当对维修和保养等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所有人也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维修和保养的义务。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提升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 公共设施管理物权法还对公共设施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公共设施是物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包括道路、绿化、电梯等。
物权法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并对使用公共设施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这一规定有效地提升了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保障了住户的生活质量。
5. 财产管理物业管理涉及到物业所有人的财产管理,包括物业租赁、收入分配、费用收缴等方面。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中的财产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物业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物业收入进行合理分配,并对费用收缴进行及时和准确的管理,确保物业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 诉讼与执行物权法为物业所有人提供了诉讼和执行的权利保障。
在物业管理中,无论是物业所有人还是物业管理公司,都有可能遇到纠纷或违约情况。
物权法规定了相关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纠纷的及时解决。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引言《物权法》背景概述《物权法》是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部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个人和组织对物体的合法权益。
该法律共计216条,构建了我国物权制度的基础。
主要内容《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不动产权、动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则,提供了保护权益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
例如,物权人可以请求违法侵害物权的行为停止,并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背景概述《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物业管理法规,旨在规范和保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
主要内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包括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和管理、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该条例强调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还强调了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渠道。
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管理责任或解决争议。
该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物业管理市场良性发展。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的关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在物权和物业管理方面各自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物权法》是一部基本的民法法规,保护个人和组织的物权,并为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物业管理条例》则是执法行政法规,针对物业管理市场提供规范和标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
具体而言,《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强调了物权人的权益保护;而《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和管理要求,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规定。
可以说,《物权法》提供了物权的法律基础,而《物业管理条例》则在此基础上提供了具体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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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关系
如果说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规范是从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角度出发的, 而新出台的《物权法》则是以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为重要原则。
《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公有、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如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当然包括工商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因此如果工商机关要对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涉及财产内容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并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
典型的如, 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确需进入非经营场所私人房屋时, 如果没有依法提请有权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强行进入私人房屋, 便是侵犯了公民对房屋住宅的财产权。
因此可以说, 《物权法》从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民事权利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工商机关行使公共权利的法治化要求。
一、物权法与企业注册登记的关系(一) 关于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首次出资问题。
要作出正确的审查意见, 登记人员就必须掌握《物权法》关于物权变更的相关原则规定。
具体如何判断,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出资财产的性质进行区分。
1.如果股东( 或发起人) 是以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资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有必要注意的一点是, 在实践操作中股东(或发起人)要以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作为首次出资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因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前用于出资的不动产就必
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登记到拟设立公司的名下, 但此时拟设的公司因尚未经过核准登记而不具有主体资格, 按照不
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 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登记
为物权的所有者, 即不动产不能登记到其名下。
即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前根本无法获得将作为出资的不动产登记到拟设立公司名下的相关权属证书。
2.如果股东( 或发起人) 是以动产作为出资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登记机关审查出资财产权是否转移关键就在于审查出资人是否将动产交付拟设立公司。
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由全体股东 (或发起人) 出具的说明动产已交付拟设立公司作为出资的书面材料。
关于以动产出资还需注意一个问题, 即股东(发起人)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出资的问题。
由于之前规定不甚明确, 在实践中通常以登记作为物权取得和变动的要件。
《物权法》第24 条对船
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设立、变动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即《物权法》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
因此, 在《物权法》施行后, 在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就不能再延续过去的操作习惯, 对公司股东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出资的, 不能再要求其提交已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登记到公司名下的相关证书。
(二)关于小区住宅改变用途问题。
《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在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 如果注册申请涉及到将住宅改为经
营性用房的, 登记机关应当对此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
即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问题, 可由登记机关自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判断。
关于是否违背管理规约及是否取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问题。
笔者认为, 作为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 条和 47 条的相关规定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告知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并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各方意见。
至于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则应根据所经营项目
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有时是相邻和同一单元的业主, 有时
包括整栋楼的业主, 有时还包括相邻楼的业主, 有时甚至包
括附近楼的业主。
二、物权法与工商机关行政确认的关系(一)关于动产抵押
物登记。
动产抵押物登记, 是工商部门以前就行使的一项职权, 《物权法》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并且丰富了部分内容。
1.扩大了抵押物登记的主体。
目前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主体仅限于企业。
而根据《物权法》第 181 条规定: “经
当事人书面协议,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因此, 今
后工商部门在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过程中涉及的抵押物登记
主体必然扩张到企业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农
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
营单位, 即包括单位和个人。
2.增加了抵押的种类———浮动抵押。
《物权法》第 181 条和第 189 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对浮动抵押及浮动抵
押物登记的规定。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资产包括现在所有
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 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抵押物的不特定性。
根据浮动抵押中抵押物不特定的特点, 如果相对人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物登记, 那么工商部门就不应再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4 条规定, 要求相对人提交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及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了。
因为, 设定抵押的标的物具体是哪些都还未特定, 甚至包括尚未取得的财产。
尚未取得的财产是不可能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及存放状况资料的。
(二)关于权利质押登记。
所谓质押, 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了十多种权利可以质押, 其中涉及工商职能的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股权。
并且明确规定质权自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因此物权法实质上是赋予工商部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和股权质押登记的职能。
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以前工商部门就已承担了该项职能, 国家工商局也在 1997 年出台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在此笔者不再作进一步说明。
关于股权质押登记, 这是工商部门的一项新职能。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 以股权出质的, 是以将出质记载于股东名
册作为担保物权设立的要件, 当事人并不需要到工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另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将股权出质的, 应到工商部门备案。
笔者认为要求当事人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到工商部门备案, 只是工商部门为了加强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避免出质人在未工商部门在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经常将涉嫌不
合格产品送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检验。
等检验报告出来后, 我们执法人员便依据“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论分别不同情况做出不予处罚或者进行查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