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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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证明婴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我院规定如下: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出生医学证明》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并将名单报至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员更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上述人员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并严格执行规定,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接受各级管理机构的督导检查。

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和签发人员要签署《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一旦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要终身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治安或刑事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一)首次签发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

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周口市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应由我院出具。

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5)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需提供原分娩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出生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江苏省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管理办法

江苏省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管理办法

江苏省关于出⽣医学证明签发的管理办法对于江苏省关于出⽣医学证明签发的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出⽣医学证明是《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书,是户⼝登记机关进⾏出⽣登记的重要依据。

出⽣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出⽣医学证明⾸次签发⾸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次为新⽣⼉出具出⽣医学证明。

出⽣医学证明⾸次签发要求:1.出⽣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医学证明应当使⽤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钢笔(蓝⿊墨⽔)、碳素笔⼀次填写,外籍⼈⼠的部分信息可使⽤英⽂。

3.签发机构审验新⽣⼉⽗母有效⾝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医学证明⾸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医学证明。

出⽣医学证明上的“⾝份证号”栏⽬按照居民⾝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母“年龄”栏⽬按照新⽣⼉出⽣时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不是新⽣⼉母亲,还需提供新⽣⼉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本⼈有效⾝份证件原件;(2)对于未提供新⽣⼉⽗亲信息的,新⽣⼉母亲须提供书⾯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医学证明上⽗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

(3)对于新⽣⼉母亲有效⾝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致的,领证⼈需提供户⼝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地依据新⽣⼉出⽣所在地⾏政区划名称填写。

5.接⽣机构名称按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期按实际签发⽇期填写。

6.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1)出⽣地点:与正页“出⽣地”⼀致;(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3)婴⼉母亲签章:由新⽣⼉母亲或领证⼈签字;(4)接⽣⼈员签字:由负责接⽣的助产技术⼈员签字或签发⼈员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产房负责本院产妇“**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发放、指导填写、回收,并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当事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相关信息与产妇分娩病历相关信息一致的,由审核复核人签名,将审核合格的“**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定期交信息科打印。

二、信息科负责本院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打证工作。

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由打印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三、信息科将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院办公室盖章。

四、产科按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收登记。

五、各环节必须当面清点出生证数目并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记录。

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首次签发流程:产房发放、回收、审核“**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科打证→院办公室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产科发放。

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01首次签发(机构内)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

3.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4.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

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线下办理:1.产科接生人员、新生儿父母及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直报人员登录系统完成住院分娩网络直报;2.领证人准备材料: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签发人员审验相关证件及资料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4.医疗机构签发人员核对无误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核对无误后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签字;5.医疗机构印章管理人员再次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准确无误后加盖印章;6.领证人签收后,签发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线上办理:关注“健康山东服务号”或“健康青岛”微信公众号,通过“医疗服务”-->“办卡绑卡”完成个人注册-->“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线上办理。

新生儿父母共同进行线上申请,通过身份证信息及面部识别进行身份认证,填写新生儿信息并签名确认,选取邮寄方式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邮寄过程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邮寄资费按照邮政速递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无法人脸识别认证网上申领的情形: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或侨胞,其它特殊无法刷脸认证的情形,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申请单亲、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支持网上申办。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类型和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类型和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类型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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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各市卫生局、公安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等文件,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6号)等相关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近年来,个别地区仍有少数违法违规情况发生,扰乱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正常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理顺管理关系。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可委托同级优生优育协会或妇幼保健机构承办。

被委托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

(二)建立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申报的计划,统一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订购数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申报计划,统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订购数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需求统一向卫生部证件办订购《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类型和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类型和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类型和流程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那些事儿。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类型。

1. 正常签发。

一般情况下,如果宝宝是在医院正常分娩出生的,而且爸爸妈妈的各种证件啊、手续啊都齐全,那就可以正常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就像一场顺利的旅行,所有的装备都带齐了,那就可以轻松出发啦。

爸爸妈妈只要按照医院的要求,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啊,填写一些必要的表格,医院就会给宝宝开具这个超级重要的出生医学证明。

这可是宝宝来到这个世界的第一份官方认证呢,就像宝宝的“世界入场券”一样。

2. 特殊情况签发。

比如说,如果妈妈是单亲妈妈,这种情况可能会稍微复杂一点。

不过别担心,医院也会根据具体的规定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单亲妈妈可能需要提供更多一些关于自己身份的证明材料,像是自己的身份证啊,还有一些能证明宝宝是自己所生育的材料。

虽然过程可能有点小曲折,但是医院的工作人员都是很人性化的,会尽力帮助妈妈给宝宝拿到这个出生证明的。

毕竟,宝宝的权益是最重要的呀。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如果宝宝是在急救情况下出生的,可能当时情况紧急,没有来得及办理一些常规的手续。

这时候呢,医院也会在后续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相关信息之后给宝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就像在一场混乱的战斗之后,大家还是会把事情整理清楚,给宝宝一个合法的身份认证。

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流程。

1. 准备阶段。

爸爸妈妈在宝宝出生之前就可以先做一些准备啦。

把自己的身份证准备好,这可是非常重要的证件哦。

就像去参加一场超级重要的派对,入场券就是身份证啦。

如果是在外地分娩的爸爸妈妈,可能还需要考虑到当地医院的一些特殊要求,比如有的医院可能需要提供户口本的复印件之类的东西。

提前了解清楚这些要求,可以避免到时候手忙脚乱的。

2. 医院填写表格阶段。

宝宝出生之后,在医院里,爸爸妈妈就会被要求填写一些表格。

这些表格内容主要是关于宝宝的基本信息,像宝宝的姓名啦,出生的日期和时间啦,宝宝的性别等等。

填写这些表格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仔细哦,因为这些信息一旦确定了就很难更改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1995年以来,卫生部与公安部已联合下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逐渐完善,知晓率和使用率逐年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

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见附件2)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步加强新版《出⽣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对于关于进⼀步加强新版《出⽣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关于进⼀步加强新版《出⽣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宁卫基妇〔2015〕13号各区卫⽣局、公安分局:《出⽣医学证明是《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证明婴⼉出⽣状态、⾎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书。

根据省卫⽣计⽣委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步加强新版<出⽣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和《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出⽣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等⽂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步加强《出⽣医学证明管理提出以下要求:⼀、全⾯启⽤新版《出⽣医学证明全市⾃2014年1⽉1⽇起,已经启⽤新版《出⽣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医学证明签发⽇期截⾄2013年12⽉31⽇。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继续使⽤旧版证件,剩余的旧版证件全部上交南京市优⽣优育协会。

⼆、切实落实部门职责(⼀)卫⽣⾏政部门职责卫⽣⾏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出⽣医学证明的管理。

各区要建⽴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规范化管理⽔平。

定期开展《出⽣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监管长效机制。

卫⽣⾏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卫⽣局备案。

市卫⽣局委托南京市优⽣优育协会负责全市《出⽣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作。

(⼆)公安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政部门做好新版《出⽣医学证明的启⽤和管理⼯作。

户⼝登记机关要加强培训,尽快掌握新版《出⽣医学证明的使⽤、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法。

加强《出⽣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伪假《出⽣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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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三)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填写《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亲子关系声明”,同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二、首次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编号逐一签发,不允许跳号、漏号或无序发放。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以及领证人有
效身份证件原件。

《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手工填写的属无效证件。

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一)新生儿信息
1、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符合公安机关姓名登记的有关要求,新生儿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如有特殊情况咨询公安机关后确定。

新生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①已简化的繁体字;②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③自造字;④外国文字;⑤汉语拼音字母;⑥阿拉伯数字;⑦符号;⑧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2、新生儿父母均为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由新生儿父母依据新生儿是否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确定,若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需填写中文,若不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可以填写英文。

3、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医疗机构名称”填写该机构名称,其他情形填写“/”。

4、新生儿原则上只能登记一个姓名。

对尚未取名的新生儿,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父母信息
1、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
息填写中文。

2、“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

6、“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8、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签发机构信息
1、“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2、“签发日期”栏按照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3、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栏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
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四)严格信息变更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三、证件保管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是申报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时,核实、核对《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是否完整,正、副页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同时留正页复印件备查。

申报户口登记前私自拆切正、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证件;存根联由签发机构保存。

注:1、在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

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3、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办理证件时需由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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