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7页word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产办”)共同管理,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文产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省属文化企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级文产部门负责审查全省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和项目实施条件情况,并牵头组织项目的评审、推荐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报

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和文产部门共同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级各主管部门,州(市)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级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对所辖单位、县(区)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本部门、州(市)范围内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汇总推荐上报(附件4)。

第七条县(区)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择优推荐汇总上报(附件4)。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九条贷款金融机构对出具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等单据和文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业发展原则。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文化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体现云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发展云南主导文化产业和形成新的文化经济增长点。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大、扶强、扶优、扶特、扶新”,确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示范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同时,适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有发展潜力的特色项目、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三)引导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逐步将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由无偿拨付转变为股权投资等方式,体现政府投资目标,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带动社会资金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全省文化产业发展。

(四)分类支持原则。专项资金根据文化产业项目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五)项目竞争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

(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申报、评审、下达公开,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力求做到公平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文化工程及项目,支持新兴文化业态发展。

(三)打造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对文化产业基础性研究、大型文化产业展会、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工作予以支持。

(四)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重点对文化企业开展文化科技创新、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体系建设、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信息产业的融合,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七)促进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对具有云南文化特色的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民族文化产品开发、面向市场的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等项目以及特色小微民营文化企业予以支持。

(八)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

际市场、境外投资等活动予以支持,重点对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产品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境外投资项目予以支持。

(九)经省财政厅、省文产办批准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范围

专项资金不用于公益事业性文化活动、旅游房地产、体育健身、文艺创作、公益性文艺演出、影视拍摄前期工作经费和播出奖励等。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股权投资。投资于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出资设立的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小微文化企业和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该项目上年度实际发生利息的80%。

(四)补充国家资本金。对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承担省级重点文化项目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五)绩效奖励。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突出的重点文化企业,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给予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上年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