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制作长期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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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制作长期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方):
公司地址:邮编:电话:
乙方(承揽方):
公司地址:
邮编: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制作甲方部分美术外包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项目内容
甲方有意愿将所开发的项目委托乙方承揽,并需符合设计要求及时间点要求。乙方有意愿对甲方委托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甲方对于乙方所提供“服务”的制作技术、风格、提交文件的格式等均有明确的要求,该等要求在具体项目需求文件中详细列明。且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根据日常运作需求,甲方有权以提交需求文件的修订文件的形式修改技术规范,乙方对此应当接受并签署该修订文件。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无固定期限,长期有效。非经书面通知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交付时间
1.在接到甲方的项目需求文件后,乙方即向甲方传达制作交付计划,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即开始制作。
2.乙方开始制作后,每天根据制作交付计划,向甲方交付当天新制作或者修改的所有作品进度供甲方验收。
3.双方应指派固定接口人:
甲方接口人:乙方接口人:
第四条: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验收标准以项目需求文件的具体约定为准。
2.验收时间: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作品的验收工作,包括风格和技术规范的验收。
3.修改: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项目作品后,如有任何修改意见,须在两(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两(2)个工作日内遵照甲方意见修改完成。
4.甲方未在收到项目作品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接受该项目作品。第五条:项目费用
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制作费用按照每张订单约定的金额支付,每张订单制作费
第六条: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确认: 每个自然月内,每一次的订单均在乙方交付作品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此次订单的作品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甲乙双方于每月初进行上一月度完结的工作统计,乙方确定甲方上一月所支付作品的费用总和,并在次月1号之前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发票。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收款信息: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项目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相关权利,除非得到甲方书面授权,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对该项目作品行使任何权利。乙方制作的项目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制作原稿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原稿包括但不限于MAX文件\PSD格式TGA格式DDS格式的贴图文件\BIN文件等。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所有项目作品的同时交付其制作原稿。
3.甲方需在项目开始前对制作的技术规范进行确认,在乙方进行制作的过程中如果甲方对制作内容的风格提出进行较大的修改要求,使得乙方工作量增加10%以上的,双方将对费用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
4.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中的标准和验收期限对乙方交付的项目作品进行验收。
5.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项目开发费用。
6.甲方如非由于不可抗力、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问题和未及时交付产品的原因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发生的外包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中的项目作品进度和内容按时完成,并按本协议的第三条、第四条向甲方交付。乙方制作项目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制作原稿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原稿包括但不限于MAX文件\PSD格式TGA格式DDS格式的贴图文件\BIN文件,乙方应在交付项目作品的同时交付其制作原稿给甲方且不得留存相关文件。
2.在验收期内应甲方要求,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针对甲方提出的风格的反馈和修改内容,乙方需无条件提供免费的修改直至全部达到要求。
3.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交付的项目作品中含有有害的或加密内容,则甲方有权扣除服务费的50%。若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高于上述违约金金额的,则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进度提交项目作品或提交后,经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却未能在两(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通过验收的,除双方有书面协议规定外,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有权扣除协议总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五(5)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违约。
5.如乙方交付的项目作品在七(7)个工作日内经修改后仍未能验收通过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拒绝支付项目费用,且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同意以本合同项目费用,全额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如不足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则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6.乙方有权按协议收取制作项目作品的费用。
7.乙方保证其制作完成的项目作品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如因本协议涉及的引发任何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8.乙方在将制作的项目作品交付给甲方后,该项目作品的知识产权即归属甲方所有,非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项目作品。
第九条、知识产权
1.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服务”成果及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甲方制作的任何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制图、故事、脚本、角色设计、情节、模板、摄影作品、绘画或使用电脑制作的作品或任何其他类似作品(总称为“材料”)应完整地、永久性地专属甲方所有。乙方同意将与“材料”有关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全球范围内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项下的所有权利不可撤销地转让给甲方。
2.乙方保证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选择、整理、编排“材料”或选择、整理、编排“材料”的部分片段,或以其他方式集成或制作新作品或作品集;或将“材料”或“材料”的部分片段对外公开陈列或者以某种存储介质发布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
3.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乙方制作的“材料”应属于为甲方制作的“职务作品”。乙方兹放弃其根据本协议或根据法律而可以获得的,与“材料”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人格权利。
因此,甲方应享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项下的与“材料”有关的所有的、完整的权利。
4.双方理解并同意,“材料”中包含的角色、场景,动画以及相应插图应专属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与角色、场景、动画以及相应插图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乙方进一步承认(i)与该角色、场景、动画以及相应插图有关的商业价值;(ii)“材料”是由甲方所提供的已有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虚构角色、公司、地点以及事件有关的名字、绘画以及文字描述)(以下简称“已有材料”)衍生出来的;(iii)“已有材料”归甲方所有,并且(iv)在没有“已有材料”的情况下,乙方无法进行“材料”的制作。乙方不得享有、取得或主张与任何“已有材料”有关的任何权利,除根据本协议规定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之外,乙方也不得使用任何“已有材料”。
5.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对“材料”进行任何变更、改编或修正。对于经过变更、修改、改编、翻译或修正的“材料”,乙方不享有,也不应享有任何性质的权利或利益。甲方应永久性地有权自由使用任何或所有的“材料”,不受乙方限制,也不应对乙方承担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