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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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对整个中国法治具有重要的影响。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的性质和理念突呈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这两者的价值追求中又有某些相同的内在基础价值和理念追求。这样一些内在基础价值和理念追求,对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理念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未来中国应建构出一种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良性对抗均衡结构,而这样一种结构的建立乃是中国法治实现的真正基础;最后它对整个中国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体系,民法的地位,民法的作用
中国是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古国,已有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历史,在漫长的法制发展
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封建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刑法是主干,历朝代表性的法典基本是刑法典,这是由于中国古代重公权、轻私权,以及其他的国情因素所决定的,但决不是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和刑法史,而没有其他法律和其他的法律史。相反,由于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法律调整的方式也是复杂多样的。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具体性,形成了除刑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如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诉讼法律。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民法逐渐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而易见。
一、民法的概念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
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二、民法在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
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的主体制度使得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进入市场;法律行为制度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行为自由和活动空间;物权制度控制着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权利限度,同时也保护着主体对特定物品的正当权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有助于协调商品交换者的利益冲突,引导他们开展正当竞争。民法不仅有效地稳定市场秩序,而且能够推动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方便。债权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在信用制度的担保下,跨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于避免事必躬亲;居间
制度使得人们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行纪制度使凭借专业组织为自己谋利成为可能。时效制度
则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从而加快商品流通。简言之,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与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使他们可以遵循这些规则进行活动,并使市场秩序获得保障。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
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要求划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划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国家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干涉,这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权力机关不法或不当侵害民事权利,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综上所述,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自其诞生以来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影响与作用无疑是让人震撼的。由此,人们对于民法社会作用和地位的认识和探究就应该不断地深化与提高。而且,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具体内容的揭示,更要深入剖析制约或促进其功能发挥的诸要素,以民法的功能研究为切入点,洞察民法与社会其他现象的互动规律,实现民法的自我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