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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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及依据

一、空白发票丢失处理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二、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情形: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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