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鉴定规则目次前言 (Ⅳ)引言 (Ⅴ)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3 术语和定义 (1)4 检查基本规定 (1)4.1 检查类别 (1)4.2 检查条件 (1)4.3 样品的抽取和确认 (2)4.4 检查记录 (2)4.5 检查鉴定报告 (2)5 市场准入检查 (2)6 产品一致性检查 (3)7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 (3)7.1 一般规定 (3)7.2 火灾报警设备 (3)7.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3)7.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4)7.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4)7.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5)7.2.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7.2.6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6)7.2.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7.2.8 可燃气体探测器 (6)7.2.9 火灾报警控制器 (6)7.2.10 火灾显示盘 (7)7.2.12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9)7.2.1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9)7.2.14 防火卷帘控制器 (9)7.2.1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1)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7.3.1 洒水喷头 (11)7.3.2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12)7.3.3 干式报警阀 (13)7.3.4 雨淋报警阀 (14)7.3.5 水流指示器 (15)7.3.6 消防压力开关 (16)7.4 气体灭火系统 (16)7.4.1 卤代烃和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16)7.4.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8)7.4.3 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19)7.4.4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20)7.5 给水设备及配件 (21)7.5.1 消防泵及泵组 (21)7.5.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21)7.5.3 消防恒压给水设备 (22)7.6 灭火器 (23)7.6.1 手提式灭火器 (23)7.6.2 推车式灭火器 (24)7.6.3 简易式灭火器 (26)7.7 消火栓 (26)7.7.1 室内消火栓 (26)7.7.2 室外消火栓 (27)7.7.3 消防水泵接合器 (28)7.7.5 消防软管卷盘 (29)7.8 消防接口 (30)7.9 消防水带 (30)7.10 消防枪炮 (31)7.10.1 消防水枪 (31)7.10.2 消防炮 (32)7.11 防火门 (33)7.11.1 木质防火门 (33)7.11.2 钢质防火门 (34)7.11.3 闭门器 (35)7.12 抢险救援器材 (36)7.12.1 消防梯 (36)7.12.2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36)7.13 建筑防火构配件 (37)7.13.1 防火阀 (37)7.13.2 排烟防火阀 (38)7.13.3 排烟阀 (38)7.13.4 消防应急灯具 (39)7.13.5 消防安全标志 (40)7.14 防火阻燃材料 (41)7.14.1 饰面型防火涂料 (41)7.14.2 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应力混凝土楼板防火涂料 (42)7.14.3 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43)7.14.4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44)7.14.5 电缆防火涂料 (45)7.14.6 无机防火堵料 (46)7.14.7 有机防火堵料 (47)7.14.8 阻火包 (47)7.14.10 水基型阻燃剂 (48)7.14.11 防火玻璃 (48)7.14.12 电缆用阻燃包带 (49)8 鉴定规则 (49)8.1 市场准入检查鉴定规则 (49)8.2 产品一致性检查鉴定规则 (49)8.3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鉴定规则 (49)附录A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格式 (50)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记录格式 (51)附录C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鉴定报告格式 (53)附录D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测器具清单 (56)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 其余为推荐性的。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是指对建筑物内部的电器和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和测试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和预防火灾风险。
以下是一般的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1. 定期检验: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物内的电器和消防设施需要定期进行检验,一般为每年或每两年一次。
2. 检验机构: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可,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设备和工具。
3. 检验内容:建筑物内的电器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电器设备:检验电器设备的接线、接地、绝缘等情况,检查电源插座和开关的使用是否合规;检查电气线路的安全可靠性。
- 消防设备:检查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有效性;检查火灾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报警装置的可靠性。
4. 记录和报告:对检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检验内容、检验人员等信息,并向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单位提交检验报告。
5. 故障处理:如发现电器设备或消防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6. 监管和处罚:违反检验规则的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单位可能会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和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可能因地区和建筑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检验前,应仔细查阅当地相关法规和标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模版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提高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安全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初次检验、定期检验和专项检验。
第三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初次检验、定期检验和专项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章初次检验第五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初次检验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
第六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初次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二)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三)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四)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操作方法是否正确;(五)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配置是否满足要求。
第七条初次检验应当向业主提供检验报告,并在建筑电器消防设施上标注初次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定期检验第八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九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定期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二)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操作方法是否正确;(三)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配置是否满足要求;(四)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维护是否及时。
第十条定期检验应当向业主提供检验报告,并在建筑电器消防设施上标注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章专项检验第十一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进行专项检验:(一)发生重大事故、故障或者差错后;(二)投运后运行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后;(三)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或者改建后。
第十二条专项检验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二)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操作方法是否正确;(三)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配置是否满足要求;(四)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维护是否及时。
第十三条专项检验应当向业主提供检验报告,并在建筑电器消防设施上标注专项检验合格标志。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范文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电器消防设施检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消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三条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确保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章检验范围和周期第五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消防设备的功能性检验,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栓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工作是否正常。
2. 消防排烟系统的检验,包括排烟通道的畅通性、排烟风机的运行状态等。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包括火灾报警器的灵敏度、报警信号的可靠性等。
4. 其他与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有关的检验项目。
第六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周期应当根据不同设施的性质和使用环境确定,并在每次检验后制定下一次检验计划。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七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九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过程中,应当全面、细致地检查各项设施的运行情况并记录。
第十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维护人员进行通报,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或维护措施。
第四章检验报告第十一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建筑物名称、地址等。
2. 检验的具体项目,包括消防设备、消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 检验的时间、地点。
4. 检验的结果,包括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5. 检验的结论,包括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
第十二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报告应当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编制,并在报告中注明编制单位的名称和资质。
第十三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报告应当及时送交给建筑物的维护人员,并妥善保存备案。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1. 检验目的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电器设备和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要求,预防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检验范围和对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所有电器设备和消防设施,如电源及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电梯系统、消防控制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等。
检验对象包括建筑物的业主、物业公司、工程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单位等。
3. 检验内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的内容包括:3.1 电器设备检验电器设备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电源及配电系统:检查电源线是否与大功率电器分开布置,是否电线接头紧固可靠,是否存在漏电等问题;•照明系统:检查照明设施是否灵活可靠,是否存在盲区,是否存在局部灯光过大或不足的问题;•空调系统:检查空调系统是否按照规定布置,风管、风机是否正常运行,冷却剂是否适用,冷凝水是否正常排放;•电梯系统:检查电梯设施是否安装完整,运行是否稳定,是否存在遗留物,是否有安全隐患;•消防控制室:检查消防控制室电器设备是否正常,是否处于工作状态,监测系统是否灵敏有效;•其他电器设备:检查其他电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具备使用条件。
3.2 消防设施检验消防设施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喷水灭火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布置,喷头是否灵敏,喷水的水压是否充足;•独立式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检查报警系统是否可靠,是否安装完整,报警方式是否准确;•消防通道: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规定标准,通道口是否能够正常打开;•消防水源:检查消防水池、水箱等消防水源是否干净、足够,消防水系统的防护层是否完好。
4. 检验周期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检验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对于高危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宾馆等,则需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5. 检测机构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检验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机构要提供鉴定报告,若发现问题需要及时通知建筑物业主并进行处理,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11.25•【文号】[86]公发39号•【施行日期】1986.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5日)废止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86)公发39号1986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标准(计量)局,建设厅(委):据了解,目前国内有相当数量的未经检验的进口消防电子产品在许多工程上安装使用,这些产品质量普遍不好。
例如,北京国际贸易信托大厦安装的火灾探测器,由于质量问题,至今尚未投入使用。
瑞士塞浦路斯公司在我国承包了二十多项工程,所选用的消防电子产品在安装前都没有经过我国检验,经对其点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检验,发现抗腐蚀性能不符合我国家标准要求。
国内也有部分厂家生产的消防电子产品未经检验,正在市场上销售;有的明知自己产品存在问题,仍继续出售。
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是工程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才能在防火灭火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与标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未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三段六号)检验合格的进口的和国产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准在新建、改建和维修的工程中安装使用,违者消防部门不予验收。
二、对于从国外进口(含技术转让)的消防电子产品,暂由出口国企业向我国检测中心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申请,经检测中心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后,发给《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GB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978-199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规范性附录)
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
基本规定
产品的不合格,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三种类别。
对一个样品进行的一项试验或一次构造及外观检查,均分别称为一件检查;全体样品经受检查的件数的总和,称为该次监督检验的检查总件数。
一个样品在一项试验或一次构造及外观检查中被检查出的同一类别的不合格,称为一个不合格。
c)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d)试验补做用样品改进后的检验规定及改进报告执行规定。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个别检验项目除外)。
试验补做用样品可以使用抽取样品的预备品,也可以使用由原抽样部门重新抽样的样品。
允许送检企业对试验补做用样品采取某些改进。检验机构如能确认改进不影响合格检验项目中测得数据的可信性,试验应接续进行。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工作控制程序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工作控制程序1 目的规范各类检验活动,保证检验质量。
2 范围适用于各类检验。
3 职责各相关部门负责。
4 控制程序4.1 产品检验工作程序4.1.1 检验管理部与客户签订检验合同,监督抽查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1.2 检验管理部负责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4.1.3 检验管理部会同样品管理员对检验样品开箱验收。
检验管理部对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编号,样品管理员登记入库。
4.1.4 检验管理部编制检验任务通知单,报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
4.1.5 检验任务通知单经批准后,由检验管理部加盖质检中心检验专用章后原件留检验管理部,复印件交测试部。
4.1.6 测试部接到检验任务通知单后,持检验任务通知单到样品库领取检验样品。
4.1.7 检验人员依据检验程序、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并及时填写检验记录表。
4.1.8 检验过程中如出现检验样品不符合项,检验人员应立即填写样品不符合项报告单,经测试部主任确认签字后报检验管理部。
检验管理部收到样品不符合项报告单后,应根据国家标准GB12978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客户。
允许进行试验补做的情况,客户应向检验管理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应技术文件;不允许进行试验补做的情况,检验管理部应立即终止检验。
4.1.9 测试部主任对检验记录表进行审核,在测试部承担的该产品的检验全部完成后,负责将全部检验记录表移交检验管理部。
4.1.10 测试部主任或质量监督员如对检验数据有疑议,可安排复验。
4.1.11 质量监督员应对检验过程和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1.12 检验管理部对检验记录表进行审核、汇总和单项检验结果的判定,编制并审核检验报告后报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
4.1.13 检验管理部或质检中心领导人对检验数据有疑议时,可提出复验要求。
测试部根据检验管理部、质检中心领导人的要求进行复验,应执行4.1.7至4.1.12条程序;4.1.14 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后,交检验管理部加盖专用章后发送检验报告。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内部的电气设备和消防设施,如电路、灯具、换气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它们在建筑物中起到保障人员安全的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需要进行定期的检验。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周期:规定建筑物内的电器消防设施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一般为每年一次。
特殊情况下,如设施老化、维修等,还需要进行额外的检验。
2. 检验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接地、绝缘电阻、电流和电压等参数的检测。
还需要检查设备的固定是否牢固,电缆和线路的接头是否正常,设备上的标识是否清晰等。
3.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检验。
国家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设备都有相应的标准规定,如《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导则》等。
4. 检验机构:检验一般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的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并经过定期的监督检查。
5.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后需要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设备的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
建筑物的负责人需要根据报告内容进行相应的整改和维修。
总之,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规则是保障建筑物内部电器设备和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出具报告。
建筑物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电器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电气防火规约、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国家建设行政部门进行批准,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检验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章设计检验第六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设施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设计单位在进行电器消防设施的设计时,应当提交相关设计文件及技术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八条设计检验应当对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备参数和性能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 设备布局合理,方便施工和维护。
3. 设备选型符合实际使用需求。
4. 设备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可维护性评估。
5. 设备的配电系统、电气接地等方面的安全性检查。
第九条设计检验应当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计文件的审核和验收意见。
2. 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导意见。
3. 对设计单位的建议,以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条设计检验应当在设计文件提交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施工检验第十一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前,向检验机构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施工检验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检查。
2. 施工质量及施工质量控制。
3. 材料的验收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施工检验应当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导意见。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定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是建筑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尤为关键。
本文将从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入手,逐一探讨如何进行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以保障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一、建筑电器检验规定建筑电器是建筑中电气设备的总称,其安全性能是维护建筑物正常运营的紧要因素之一、对建筑电器设施的检验工作应早期介入,从建筑电器的初步设计、施工、调试到运行及保养中的各个环节,开展相应的检验工作,保障该设施的安全运行。
1. 建筑电器初步设计阶段在电器初步设计阶段,应订立相应的规章、标准、规范,包括选型、设计、施工、调试等方面。
同时应严格掌控电气设备的选型,确保设备质量和性能稳定牢靠。
对于含有多个可选供应商的设备,应对比其性能参数和质量等级,选择符合要求和性价比最高的设备。
2. 建筑电器施工阶段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节点验收工作,尤其是紧要的电气节点。
对于已经考虑设计的技术难点,应订立相应的特别规范,明确验收标准,并进行过程检验。
此外,施工期间应随时记录紧要问题,适时进行整改,以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3. 建筑电器调试阶段在设备调试阶段,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设备依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测试和调试。
同时,要做好记录和整理,以备后续管理和检验。
4. 建筑电器运行阶段建筑电器设施经过实际运行后,会由于使用和环境等因素产生常常性和突发性的故障和维护问题。
此时,应加强现场记录、通报和整改工作,形成有益的、便于管理的运行情况记录。
建筑电器设施其实是呈现出不同形式的综合性设施,包括照明、动力、通风、空调、安全保护等方面,但总的来说,建筑电器的检验工作应做到随时的跟进、严格的标准、高效有序的反馈记录,端正履行责任,不断改进措施。
二、消防设施检验规定消防设施是建筑电气设备中的紧要构成部分,它的安全性能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订立规范和实行管理评估的重中之重。
2024年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三篇)
2024年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委托方承担的建筑消防设施工程已全面完工,各系统建设已达到预期标准。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与合规性,特此说明以下要求:一、委托方须提供完整、准确的建筑消防设施各系统图纸资料及相关文件报告,以保障工程验收和后续维护管理的需要。
二、建筑消防设施各系统应满足开通条件,并符合以下抽检标准: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区域报警控制器或集中控制器:进行全面检查。
2) 火灾探测器:数量少于规定标准的应进行全面检查;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但不得少于规定数量的探测器。
3) 火灾显示盘:进行全面检查。
4) 系统布线:在每层至少抽取一处进行检查。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给水系统1) 喷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
2) 水流指示器:进行全面检查。
3) 室内消火栓按钮:进行全面检查。
4) 室内消火栓箱(包括水带、水枪、水喉):数量少于规定标准的应进行全面检查;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但不得少于规定数量的消火栓箱。
5)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检查比例不得少于规定标准。
6) 室外消火栓:进行全面检查。
7) 消防水池:进行全面检查。
8) 消防水箱:进行全面检查。
9) 气压给水增压装置:进行全面检查。
10) 消防水泵:进行全面检查。
11) 消防水泵进、出水管处:进行全面检查。
12) 水泵接合器:进行全面检查。
13) 阀件: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
14) 湿式报警阀:进行全面检查。
15) 末端试验装置:进行全面检查。
16) 系统联动:进行全面检查。
17) 消防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组:进行全面检查。
2.3 气体灭火系统1) 喷头:进行全面检查。
2) 管网:进行全面检查。
3) 集流管:进行全面检查。
4) 止回阀:进行全面检查。
5) 瓶头阀:进行全面检查。
6) 驱动器:进行全面检查。
7) 控制器:进行全面检查。
8) 保护区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9) 钢瓶间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公正行为控制程序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公正行为控制程序
1 目的
确保人员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和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
2 范围
适用于所有人员。
3 职责
质检中心领导人负责组织执行本程序。
4 控制程序
4.1 公正行为控制
4.1.1 质检中心领导人定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教育全体人员在检测时保持公正性,不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4.1.2 质检中心领导人应保证免受来自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压力而影响工作的质量。
4.1.3 质检中心人员应不参加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经商行为,不得从事承检产品范围内的产品开发、销售和技术贸易活动,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进行有损公正性的活动。
4.1.4 质检中心人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4.1.5 质检中心人员应自觉遵守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公正性方面的要求和规定,维护检测工作的公正性。
4.1.6 质检中心领导人负责监督各部门主任的工作行为,各部门主任负责监督本部门人员的工作行为,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能力和检测工作质量,如发现违规人员,应立即上报质检中心领导人。
4.2 不良行为的处理
4.2.1 质检中心领导人负责组织对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调查,质检中心主任负责人员不良行为的处理。
如发现由于质检中心人员的不良行为对客户造成了影响,还要负责挽回对客户所造成的影响。
4.2.2 档案管理员负责将质检中心人员不良行为处理记录归档保存。
5 相关文件
CFE-PD-16 《规章制度》
6 相关记录
CFE-PD-01-01 《不良行为处理记录表》。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标准号: GB12978-2003 替代标准号: GB12978-199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前言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本标准与GB1297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4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增加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增加了分型产品、产品技术文件和设计更改控制的规定要求;——修订后的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符合GB/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978-1991。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689 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GB/T14689-1993,eqv ISO5457:1980)GB/T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3检验分类型式检验为考核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依据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样品进行的全部项目检验。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范文(二篇)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范文一、引言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是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制定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电器消防设施检验工作。
二、检验对象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主要装置和辅助装置。
检验主要包括控制台、探头、探测器、报警器、扩音器以及相关软件系统的功能、接线、工作状态等方面。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主机、水泵、阀门、水泵控制装置等。
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正常运行、水源供应、水流压力和喷洒覆盖范围等方面。
3. 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气体储存容器、气体灭火装置、控制装置等。
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压力、气体泄漏、灭火效果等方面。
4. 防排烟系统:包括排烟风机、排烟管道、排烟口等。
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通风效果、排烟量、排烟温度等方面。
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电源等。
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亮度、照明范围、指示标志清晰度等方面。
6.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等。
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关闭性能、密封性能、开启速度等方面。
三、检验内容1. 功能检验: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检验,包括设备的启动、关闭、自动与手动切换、报警等功能。
2. 通讯检验: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通讯性能进行检验,包括设备之间的联动、通讯传输线路等。
3. 排水检验: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排水系统进行检验,包括排水管道的通畅性、排水池的排水速度等。
4. 人机界面检验: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人机界面进行检验,包括操作按钮、显示屏、声音报警等。
5. 火灾模拟检验:通过模拟真实火灾情况,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响应速度和灭火效果进行检验。
四、检验流程1. 确定检验时间和场地,通知建筑物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
2. 准备检测设备和工具,包括火焰模拟器、烟感测试仪、水流压力计等。
3. 开展功能检验,逐个检查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一、检验对象1.建筑内的电器设备,包括照明设备、电源插座、电动机、电动工具、电梯、消防设备等。
2.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防烟排烟系统等。
二、检验周期1.电器设备检验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特殊设备如电梯、发电机组等可能需要更频繁的检验。
2.消防设施检验周期一般为半年一次,特殊区域如高危化学品储存区、厨房等可能需要更频繁的检验。
三、检验内容1.电器设备检验内容包括:-检查电器设备的接地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漏电现象。
-检查电线电缆的绝缘状况,是否存在老化、损坏等情况。
-检查电器设备的使用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过载现象。
-检查电器设备的开关、插座等是否正常工作。
2.消防设施检验内容包括:-检查火灾报警系统的探测器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有误报情况。
-检查消防水系统的供水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头是否堵塞。
-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管道是否完好无损。
-检查疏散指示标志的清晰程度,是否需要更换。
-检查防烟排烟系统的风机、排烟口是否正常运行。
四、检验方法1.电器设备检验方法包括使用电工测试仪器进行检测,如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等。
2.消防设施检验方法包括使用测试仪器和模拟火灾场景进行检测,如烟雾检测器测试仪、水压测试仪、火焰模拟器等。
五、检验记录1.每次检验应编制检验报告,包括检验时间、检验人员、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信息。
2.对于存在问题的设备和设施,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责任1.建筑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等应负责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验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检验结果。
2.建筑消防监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处罚或整改。
七、检验机构资质要求1.电器设备检验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电器检验资质,检测人员需要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消防设施检验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检验资质,检测人员需要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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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标准号:GB12978-2003 替代标准号:GB12978-199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前言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本标准与GB1297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4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增加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增加了分型产品、产品技术文件和设计更改控制的规定要求;——修订后的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符合GB/T1.1-2000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978-1991。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689 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GB/T14689-1993,eqv ISO5457:1980)GB/T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3检验分类3.1型式检验为考核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依据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样品进行的全部项目检验。
3.2委托检验受委托方委托而进行的检验。
3.3监督检验受质量监督机构委托,为检查该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查性检验。
3.4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受组织或主持科技成果鉴定部门的委托,根据《检测鉴定——检测委托书》要求进行的检验。
3.5仲裁检验受质量争议受理机构的委托,为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法律活动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
4基本规定4.1抽样4.1.1 抽样方法应按GB/T10111进行。
4.1.2 样品数量及抽样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
4.1.3 监督检验抽样。
4.1.3.1 样品应从前一次监督检验、型式检验后生产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4.1.3.2 样品应从企业的生产工厂或仓库中抽取,或从已经出厂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产品中抽取。
4.1.3.3 对于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品可在运抵中国口岸或用户处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产品中抽取。
4.1.4实施抽样人员应完整、准确填写抽样记录。
4.2型号编制产品型号编制应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如无规定,应遵循简明易懂、能反映产品特征的原则编制型号。
4.3分型产品4.3.1 某一型号的产品可以有一个主型和若干分型,分别称为该产品的主型产品和分型产品,任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型号的基本部分应相同,应以构成型号尾部的字母或数字来区别。
4.3.2 对于探测、警报器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a)底座的外形不同;b)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外设指示灯的电路或端子;c)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d)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辅助功能;e)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f)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3.3 对于控制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a) 报警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b) 警报输出或控制输出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c) 面板的布局设计不同;d) 报警回路数不同而导致的软件不同;e) 安装方式不同;f) 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3.4 应急灯具、标志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a)面板图形不同;b)功率相同,外形尺寸略有不同;c)除供电方式为集中供电外,其他均与主型产品相同;d)安装方式不同;e)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3.5 其他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应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仅允许存在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4产品技术文件4.4.1 对于主型产品,送检单位应提交与样品一致的技术文件,包括:a)产品安装和使用中文说明书一式二份;b)产品设计计算说明书一份;c)产品电路设计图纸和元、器件明细表一份;d)产品的机械设计图纸一份;e)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f)计算机软件框图和程序清单或磁盘(采用计算机类产品);g)产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张(125mm×88mm彩色照片)。
4.4.2 对于分型产品,送检企业应提交产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张(125mm×88mm彩色照片),及对应于每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不同部分的技术文件一份。
4.4.3 送检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应满足GB/T14689要求。
4.4.4 对产品具有专利性信息的保密内容,在不影响检验的前提下,经检验机构同意,送检企业可不提交,但应做出说明。
4.5样品标识及接收4.5.1 样品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应标于产品表面、便于观察部位。
4.5.2 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检查样品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4.5.3 检验机构在样品接收检查时如发现样品损坏,应书面通知送检企业及抽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4.6设计更改控制4.6.1 产品在通过检验后,如对原设计存在下述更改时,应将更改设计技术文件提交原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以便确认:a)更改较小的结构变化;b)更换非关键器件外形封装并由此而进行的工艺改动;c)增加产品标准要求以外的辅助功能;d)控制类产品面板重排;e)辅助功能电路重新布线;f)软件增加对主程序基本功能影响较小的辅助功能;g)对产品性能产生微小影响的改动。
4.6.2 检验机构对设计更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出具设计更改认可书或审核意见书。
4.6.3 对于检验机构认定更改范围较大、对关键技术指标产生影响或不重新进行全部项目检验则不能证明该设计满足有关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时,则通知企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5型式检验5.1受理5.1.1 检验机构在收到送检企业提交的检验申请表后,受理型式检验申请。
5.1.2 送检企业应按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样品及试验所需配件、负载。
5.1.3 分型产品可以和主型产品同时申请型式检验,应同时提交分型产品的技术文件。
主要产品样品数量及抽样基数执行产品标准规定或有关要求,分型产品样品数量和抽样基数由检验机构根据检验项目确定。
5.1.4 在主型产品通过型式检验后申请其分型产品检验时,应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4.4.2条规定提交技术文件。
5.1.5 型式检验样品应按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抽取。
5.2检验5.2.1 检验机构应对送检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技术文件审查章。
技术文件审查不合格企业应重新提交技术文件。
5.2.2 检验机构应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对样品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5.2.3 在检验过程中允许对不合格检验项目进行补做,试验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a)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4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b)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3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c)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d)试验补做用样品改进后的检验规定及改进报告执行5.2.3.3规定。
5.2.3.1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个别检验项目除外)。
5.2.3.2 试验补做用样品可以使用抽取样品的预备品,也可以使用由原抽样部门重新抽样的样品。
5.2.3.3 允许送检企业对试验补做用样品采取某些改进。
检验机构如能确认改进不影响合格检验项目中测得数据的可信性,试验应接续进行。
如不能确认其改进是否对已取得合检验项目测试数据的可信性产生影响,检验机构应进行相关或全部项目的验证试验。
送检企业应向检验机构提交补做改进报告和相应的技术文件一份。
检验机构认可后,将其存档。
5.2.4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检验机构确定5.3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5.3.1 如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有其他规定且不低于5.3.2条要求,应参照其规定执行。
5.3.2 当满足下述要求时,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产品不合格;a)技术文件审查合格;b)构造及外观检查合格;c)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包括在规定时限内经补做合格)。
5.3.3 分型产品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判定分型产品合格,否则判定分型产品不合格。
5.3.4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向送检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5.4样品处理5.4.1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保留必要的样品备查,其余样品退还给送检企业,送检企业不应将经过检验的样品作为产品销售。
5.4.2 留样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后,由检验机构通知送检企业限期取回。
5.4.3 对逾期不取的样品由检验机构核对销毁。
6委托检验6.1受理检验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提交的委托书和相应的技术文件后,受理委托检验申请。
6.2检验6.2.1 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条件与检验项目由委托方确定。
6.2.2 样品数量及配、备件由检验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样品和抽取方法由委托方确定。
6.2.3 检验机构应依据委托书和相应的技术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样品进行检验。
6.3检验结果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委托方出具检验报告。
6.4样品处理检验机构在委托方确认检验结果后,退还样品。
7监督检验7.1受理检验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委托单后,受理监督检验。
7.2检验7.2.1 检验项目由决定实施该次监督检验的部门决定。
7.2.2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产品标准实施检验。
7.3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7.3.1 检验结束后,检验结果按附录A规定判定。
7.3.2 检验结果由检验机构向提出实施监督检验的部门通报。
7.4样品处理7.4.1 检验结束后,对监督检验结果无异议,退还样品。
7.4.2 如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检验机构保留样品。
8科技成果鉴定检验8.1受理检验机构在收到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检测鉴定——检测委托书》后,受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