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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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党组(党委),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为完善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并经集团公司党组第20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提高贯彻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充分领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促进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员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实际行动,带头贯彻、模范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三重一大”事项依法依规决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到实处,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组(委)和经理班子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结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
第二章决策内容及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总部各部(室)和相关机构负责人。
(二)以上单位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长、监事(不含外部监事、职工
监事)。
(三)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中需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成员。
(四)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其他二级副及以上领导、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大型租赁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财政部所规定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贷款、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十条集团公司总部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
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党组会的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以及根据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依据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重点决策涉及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三条党组会重点决策涉及集团公司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
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和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集团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
由分管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
主办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
(三)征求意见。
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必要
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
重大事项上会前应组织集团公司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
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审核。
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上述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与会。
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向主要领导表达。
(二)会议讨论。
会议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
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三)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上级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时,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要领导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如实上报。
(四)决策执行。
决策作出后,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十八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
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
第十九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或总经理办公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进行。
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人事问题时,应全体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二十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纪检组长必须到会。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为纪检组长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及参会人员的意见之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第二十二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
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回避方面的规定,决策事项与决策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决策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是集团公司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总经理、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党组办公室)为决策实施的
督办部门,负责督促责任部门按时限完成工作。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决策的执行。
第三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向集团公司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
事项的范围和标准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的重大措施。
呈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集团公司的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1.集团公司重大发展战略。
2.集团公司重大改革措施和实施方案。
3.集团公司五年发展规划。
4.集团公司三年滚动规划。
5.集团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目标。
6.集团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7.集团公司人工成本年度预算。
8.集团公司和集团控股公司年度各批次固定资产投资计
划。
(三)集团公司的重大制度和办法。
1.公司运营管理模式调整事项。
2.集团公司的重大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3.重大生产经营方针政策。
4.集团公司薪酬福利基本分配制度和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班子薪酬分配制度。
5.集团公司对省(区、市)邮政公司、直属单位和控股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四)重大资产调整
1.资产损失核销:资产正常报废毁损单项资产净值800万元(含)以上;非正常报废毁损单项资产净值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2.重大资产处置:单项资产处置价值3000万元(含)以上;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减值。
3.国有产权变动:境外新增,境内新增、处置股权等5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行为。
4.集团公司、省(区、市)邮政公司、控股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增减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
5.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五)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国(境)外注册公司、利益调配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六)党的建设方面重大决策。
(七)工会、共青团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
(八)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重大决策。
(九)集团公司企业文化体系建设。
(十)安全稳定方面重大决策。
(十一)邮票发行计划和图稿审定。
(十二)集团公司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总部各部(室)和相关机构负责人。
(二)以上单位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长、监事(不含外部监事、职工监事)。
(三)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中需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成员。
(四)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其他二级副及以上领导、非领导职务人员。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融资、担保项目:境外融资,单笔10亿元(含)以上的境内融资,1亿元(含)以上的对外担保。
(二)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总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和各类设备采购及其他重大项目采购事项。
(三)集团公司重大项目立项。
重大项目为: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集团公司直管或核准的土建和工艺项目,地市局及以上机构的新建(购建)办公楼项目,集团公司集中采购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全网信息化项目,以及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预算但因特殊原因需要立即立项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
(四)集团控股公司核准类项目立项。
核准类项目为: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邮政储蓄银行土建、工艺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速递物流公司土建、工艺项目,地市分行、分公司及以上机构的新建(购建)办公楼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或涉及与其他业务板块互联互通的信息化项目,以及未列入年度投资预算但因特殊原因急需立项的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
(五)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除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外,涉及单笔1亿元(含)以上的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除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外,涉及单笔700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除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外,涉及单笔5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
(四)单笔100万元(含)以上捐赠、赞助资金使用。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