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意见》是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
该文件明确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该文件的发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意味着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下面将从文件的背景、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该文件的发布是对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背景和现状的正确认知。
面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文件指出了当前存在的集体产权不清、确权难、流转受限、分配不公等突出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形成了的动力和方向。
其次,文件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总体目标。
文件要求,到2024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健全权能清晰、权责统一、流转便利、保护有力、秩序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制度。
这一目标的提出,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方向。
再次,文件提出了的基本原则。
文件强调,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产权不动摇,确保农民承包地权益不受侵害。
文件还强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农村集体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权益清晰、责权落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权益,防止乡村振兴过程中的资本过度流入和土地资源过度消耗。
最后,文件具体提出了的举措和工作要求。
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修订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和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形式的发展;推动农村集体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对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的监管;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加强乡村产业扶持政策,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农村股份制改革方案
农村股份制改革方案第1篇农村股份制改革方案一、引言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股份企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1. 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运作,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2. 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改革范围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集体资源性资产。
3.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四、改革措施1. 确立股份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企业的股权结构分为:集体股、个人股、社会股。
(3)集体股占比原则上不超过50%,用于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公共利益。
(4)个人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用于农民按照自愿原则投资持股。
(5)社会股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0%,用于引进外部资本和技术。
2. 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1)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明确资产范围、数量和价值。
(2)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为股份,确权到户。
(3)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评估、处置和收益分配。
3. 建立健全股份企业的治理结构。
(1)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2)股东会负责决策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作。
4. 加强股份企业的财务管理。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报告和监督。
(2)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效益。
(3)定期向股东和社会公开财务状况,提高企业透明度。
5. 完善股份企业的收益分配机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津政办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共同劳动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村集体资产资源一直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的经营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保障城市副食品供给和工业原料供应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农业、农村的发展。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和近年来农村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这种体制固有的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等问题,越来越制约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已经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羁绊。
为促进农村增活力、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必须改革现行的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体制,变成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参与、决策、监督的权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村集体产权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从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府办发[2014]16号【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吉府办发〔2014〕16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4]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吉泰走廊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加快发展的意见》(吉发[2013]11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产权制度,充分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增强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
要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群众的选择。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三是坚持规范操作。
周密制定改革方案,充分进行民主讨论,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记名表决同意才能通过。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发改农经[2016]2574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农业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
深化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对于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提升农业投资整体效率与效益,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公益导向。
各级政府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和市场监管,加快从农业领域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向社会资本“合作者”和项目“监管者”转变。
在明确政府职能的前提下,以增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为目标,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强化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省农业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厅《关于印发<X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X农业〔X〕14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办发〔X〕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关系为主线,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明晰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为重点,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因村(组)制宜,一村(组)一策,采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2.公正公开,发扬民主。
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尊重成员的意愿和选择。
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规范操作,保持稳定。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握各个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稳定。
4.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行的要求,试点在一定范围内封闭运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配套推进相关改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时间要求统筹考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村集体资产相对较多,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资产,群众参与度高的乡镇、村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5〕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0日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8号)精神,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营运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开展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份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创新运行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起,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因地制宜各选择1-2个有一定集体净资产、长期稳定收益、“两委”班子团结稳定、干部群众有改革发展意愿的村(居、社区)进行先行改革试点,组建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和定量化的分享机制、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皖农经[2013]58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皖农经〔2013〕58号)各市、县(市、区)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三资”)管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创新“三资”经营机制,建立公开公平交易市场,大力盘活集体资产资源,拓宽集体经济发展渠道,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为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主要目标是:从2013年开始,通过重点培育扶持,使省里确定的中心村年集体经营收益增长15%以上;到2016年,力争全省50%以上的中心村年集体经营收益达到5万元以上;到2020年,力争全省90%以上的中心村年集体经营收益达到5万元以上。
二、盘活集体资产资源,拓展集体经济发展途径1.开发利用资源,发展特色经济。
目前我省大多数村都拥有数量不等的集体资源,立足资源搞开发,发展特色产业,是现阶段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
关于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的创新,对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推进新型城市化,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和保障成员权益为核心,以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手段,按照现代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的范围和对象范围和对象是全市各村经济合作社。
即将撤村建居村、城中村、近郊村、镇中村和经济强村要先行实施改革。
改革模式以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为主,也可以探索其它模式,由各村因地制宜自主选择,不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
尚处资本积累还未具备股份分红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在澄清家底,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将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量化到户(人),记录在册,待有条件时参与股份分红。
三、规范程序,把握改革的关键环节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规范程序,过细工作,认真把握以下几个工作环节:1、清产核资。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
清产核资结果要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报市农业局审核鉴证,并报市农办备案。
2、制定方案。
改制村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拟定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实施方案。
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社员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银监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
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实施股权改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1.股份制主导。
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产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
2.市场化运作。
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健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
3.实施分类指导。
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最新)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积极探索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有效实现形式,建立集体收入分配的有效机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赋予农民切实享有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根据农业部、中x和国家林业总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方案>的通知》(x〔x〕13号)精神和xx 厅《关于进一步细化明确x年农村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x 〔x〕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和xx、x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提升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实力、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探索新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推动现代化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原则。
尊重群众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规范操作原则。
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规范操作。
(三)坚持因村制宜,分类实施原则。
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由农民群众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和股改模式,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一)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实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和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管理的权利等。
(二)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监督民主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实行“政企分离”,达到村级集体资产股权化管理和高效化经营目的,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收益共享。
四、目标任务x年我区计划对条件相对成熟的行政村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先行村为x村、x乡x村、x村,其他有改革愿望的乡镇行政村,可积极申报,但每个乡镇仅限一个行政村作试点。
3.党员大会审议
党员大会审议主持词
各位党员:
现在召开村党员大会。
今天大会的议题是:对村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讨论审议。
大会应到党员名,因病、因事请假名,实到名,超过全体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
大会第一项:由村党总支部书记皇孝顺同志做《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大会第二项: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宗保元同志宣读《关于启动蒋町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动议》。
大会第三项: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张飞跃同志宣读《蒋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股份改革》草案。
大会第四项:请各位党员对《草案》讨论审议,如有疑问,请各部门领导予以解答。
大会第五项:请各位党员举手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__人),手放下;不同意请举手(__人)手放下。
表决审议结果,达到全体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请各位党员签字。
2016年7月2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作者:暂无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7年第1期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现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
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详细解读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详细
解读
《意见》提出了为何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即进一步巩固和
发展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基础,推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民
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乡村振兴。
然后,该文件明确
了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即实行“三权分置”、农民经营性
收入的分配权、自愿入股分红权。
这将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经营和收益
分配方面享有稳定的权利和合法的利益,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此外,《意见》中还涉及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方向。
首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工作机制。
这将有助于
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工作机制,确保的顺利进行。
接下来,深化产权制度试点,推动试点县率先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这
将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和借鉴,推动向更广泛的地区扩展。
此外,文件还提到加强法治保障,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这将确保
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使农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此外,还提出了加
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认知和理解,推动工
作的深入开展。
最后,《意见》强调了成果的监测评估工作。
通过定期评估的成效和
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总之,《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意见》对中国农村集体产
权制度进行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工作安排,注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
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
这是一项重大的
决策,对推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农村的“股份化”与“城镇化”——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个案研究
第1期(总第184期)2024年1月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No.1(General No.184)Jan.2024收稿日期:2023-09-06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十四五重大项目 集体经济与乡村公共性构建研究 (22JJD84002)作者简介:刘能,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社会学博士,主要从事城乡发展研究;陆兵哲,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城市社会学研究㊂农村的 股份化 与 城镇化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个案研究刘㊀能,陆兵哲(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100871)摘㊀要:作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股份制 改革看似给乡村社会带来了颇具内在矛盾的多重影响,实则在具体社会情境下,与其他宏观结构因素一起,共同导向了城镇化这一后果㊂在郊区农村,这项改革一方面导致了农民-农村关系的 金融化 转型,使农民的集体权益脱嵌于其对村集体的行政依附,为他们的城镇化迁移创造了新的机会结构;另一方面,农村股份制隐含的独立法人资格为村集体强化组织能动性提供了制度支撑,而股息分红的压力也使得这一类城市周边农村成为专注于土地经营的市场法人主体,嵌入当地土地城镇化的实践场域中㊂由此,郊区农村股份化成了城镇化机制的一部分㊂来自农村一端对城镇化机制的能动塑造也启发我们去反思城镇化研究中的过度 城市中心主义取向㊂关键词:农村股份制;城镇化;集体产权制度;城乡关系中图分类号:F321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91505(2024)01013813DOI:10.14134/33-1337/c.2024.01.012一㊁引㊀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㊂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㊁权责不明确㊁保护不严格等问题,原农业部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 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开启了以建设农村股份制为核心内容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㊂2014年,中共中央㊁国务院审议通过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㊂特别是在2016年,中共中央㊁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推广到全国范围,并提出2021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㊂此后,农业农村部与16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先后部署5批试点,覆盖全国所有涉农县(市㊁区)㊂如今,这场以建立 农村股份制 为核心要点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已基本完成㊂农村股份制 包含四方面要素㊂第一,以农村社区及其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第二,将集体资产全部或部分地折成股份,并按照一定的配股标准量化至集体中的成员个人;第三,集体财产依旧保持集体统一经营,村民股东享受按股分红;第四,采纳现代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议决方式㊂实际上,这不是 股份制 作为现代企业经营方式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农村㊂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一些农村地区为了优化乡镇企业的经营状况,就曾率先引入过股份合作制[1][2]1-8㊂然而,如今中国的大量农村已经远离乡镇企业发展模式㊂如果说20世纪的相关实践重点是为了向村镇集体企业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以突破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瓶颈,那么如今这场被称为 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 的农村股份制变革,其核心则在于在经济层面将农村转型为股份化的法人组织㊂换言之,这场变革不再是村庄所辖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式变化,而是一场针对村庄本身的社会经济变革㊂①对于这场变革,学界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将之视为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方面的创新[3-6]㊂然而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意义已经超越了经济范畴,成为一场涉及农村社会全域的重大变革㊂这要求我们不应仅仅将之视为集体经济经营方式或产权制度的变革,而应将这场变革放在整个农村基层社会及其与城市的关系中来考察其社会影响㊂那么,对于已经走出乡镇企业时代的广大农村而言,股份制改革究竟产生了哪些社会影响?这一改革使农民与农村㊁农村与城市的关系呈现出哪些新的样貌?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关切㊂二㊁文献回顾: 农村股份制 的社会影响(一)既有研究及争论作为一项集体经济制度,农村股份制首先受到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关注㊂这些研究采用制度分析的方法,聚焦于股份制治理结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影响㊂有学者指出,农村股份制通常借鉴股份公司的组织制度和治理结构,突出产权清晰的特点[4]㊂这使该制度有助于盘活集体资产,推动生产要素在市场中充分流动,壮大集体资产总量[7]㊂所以,股份制能够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水平,激发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在活力[8]㊂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围绕效率原则的分析常常会掩盖其他复杂要素的重要性,以至于滑向 农村问题的经济式 处理[9]1-2,导致只见 股份制 而不见 农村 ㊂与之相比,社会学则注重考察农村股份制对乡村社会层面的总体影响,特别是这一变革对基层社会共同体和政权组织的影响㊂一些社会学研究指出,股份制组织为农村社会共同体和基层组织注入了新的积极元素㊂如刘玉照和田青[10]认为,在成立股份制时重新划定村庄边界的过程正在重塑农村的共同体结构,这个过程在进一步强化集体产权边界的同时,实际上也逐步明确了这一边界相对于共同体其他界定维度的优先931第1期㊀刘能,陆兵哲:农村的 股份化 与 城镇化 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个案研究㊀①在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的各项改革中,农村集体资产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㊁森林㊁山岭㊁草原㊁荒地㊁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第二类是用于经营的房屋㊁建筑物㊁机器设备㊁工具器具㊁农业基础设施㊁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㊁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第三类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㊁科技㊁文化㊁卫生㊁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㊂基于这种分类,这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 ,这充分体现出了村庄本身走向股份化和法人化的变革逻辑㊂一方面,在集体土地大部分已承包到户经营并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地位的主要体现即为其掌握的大量经营性资产;另一方面,2016年的中央文件提出要通过这场改革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并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 ,这也真正使村集体演变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济主体㊂041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4年性㊂一项对浙江农村的案例研究发现,股份合作社能使村民再次联结为以利益为纽带的共同体,突出团体的排他性与集体认同感,使社区成员得以有效组织起来[11]㊂与此同时,有研究认为,农村股份制提升了基层公共事务的治理水平㊂股份制使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确权到户㊁量化到人,扩大了个人和集体的利益联结空间,也为扩大公共事务的多元主体参与提供了渠道与动力[12];由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培育了农民的权利意识㊁参与意识,因此也为基层有效自治提供了保障[13]㊂还有研究指出,许多农村股份组织除了经营管理机构之外,还设立了大量专门负责社会管理的非经营性机构,在实现 村庄企业化 的同时也实现了 村庄单位化 [14-15]㊂这使其通过社区内部的福利分配重新激活了社会主义集体制遗产,并为村庄自力更生提供了制度基础[16],有助于农村基层组织更好地发挥治理效能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黄宗智教授认为这场集体产权改革具有释放中国农村社区这个基本单位的潜能,因而有助于重新振兴基层社区[17]㊂然而,对于农村股份制与基层社会共同体和公共治理之间的关系,一些研究提出相反的论点㊂有文献指出,股份制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必须代表股民利益的最大化而行动,这会使国家力量难以介入正经历着快速城镇化和快速利益调整的农村中[18]㊂一方面,农村股份组织为农民主张土地权益提供了规范框架,进而在围绕土地征收的斗争中发挥一定的保护性议价作用[6];另一方面,村集体以股份制形式对资产进行开发获利,使农民成为靠集体分红和租金为生的 新中产阶层 [3]㊂在这些研究看来,农村股份制实际上弱化了基层组织和地方政府的经济统筹发展能力,有可能使基层陷入组织化困境和公共治理危机㊂与此同时,还有一些研究认为,当社区股份合作社使村民变为企业持股员工,那么农村中原有的基于血缘㊁地缘的人际关系会转变为业缘关系,将不再有 村集体 的性质[19]㊂更进一步,有研究指出股份制形态下的非农集体经济的 社会性 呈现弱化甚至流失的状态[20]㊂在这些研究看来,农村股份制将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到农民个体,使集体资源成为个体利益的集合;而面对众多分散的㊁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子化个体,虚化的集体组织将会缺乏利益调整空间[21]㊂(二)本文的分析框架毫无疑问,农村股份制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层面,这凸显了上述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价值㊂然而遗憾的是,已有的相关研究并未形成一致结论㊂对此,本文认为股份制改革对于农村的总体影响实际上并不是非此即彼㊁非黑即白的㊂当我们跳出这种二元思维㊁采取更加综合的视角时会发现,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看似矛盾的研究结论在现实中是同时存在的:农村股份制的确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成了农民个人的财产性收入(或收入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基层政权组织化水平的下降;股份制改革重新划定并强化了村庄的共同体边界,但没有成为限制农民个体能动性的集体主义束缚;农村股份制为村集体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未必会使农村成为阻碍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化的反抗性力量㊂值得指出的是,这些社会事实的共存并不意味着该制度是一个充满内部悖论的社会安排㊂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农村的几乎任何一场变革都已经深刻地嵌入了农村与城市的关系变迁之中㊂当我们将农村股份制放到城乡关系变革的脉络中进行考察,会发现其看似矛盾的社会影响在具体社会情境下,统一于农村的城镇化逻辑中,以至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理论判断,即农村股份制改革本身构成了城镇化机制的一部分㊂城镇化(城市化)表现为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㊁农村社会经济形态向城市社会经济形态转变的过程,是当代中国影响最为深远的社会变革之一㊂中国广袤而复杂的社会地理条件使不同地区农村的城镇化转型呈现差异化的样态,难以一概而论㊂然而,考虑到城市对农村的影响通常因农村相对于城市的空间距离而具有时间上的先后性,所以相比于远离城市的农村而言,城市周边的农村通常更加突出地被纳入城镇化机制和过程之中:这些位于郊区的农村自然也成为中国城镇化研究的重点关注类型㊂在本文中,郊区农村看起来为农村股份化改革与城镇化变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观察窗口㊂基于城市周边的区位条件,郊区农村受城市影响更加深刻,城镇化转型与发生于其中的其他重大变革之间的交互效应也更加明显㊂因此,本文将以一个郊区农村为案例,揭示作为一项集体经济制度的农村股份制在农村城镇化转型方面的具体影响机制㊂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镇化呈现出从工业城镇化㊁土地城镇化到人口城镇化的特征,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22]㊂特别是对于以土地和人口为主题的城镇化进程,学界聚焦于中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失衡问题,给予了较多关注[23-24]㊂借助人口-土地城镇化分析框架,本研究发现农村股份制看似矛盾的多重影响在郊区农村表现出一种统一逻辑,即该改革同时推进了农村的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由此构成了当地城镇化机制的一部分㊂在人口城镇化方面,这一制度在明确农民的集体权益资格的同时,也通过农民-农村关系的金融化机制,给予农民个体在农村之外的更多自主发展空间;在土地城镇化方面,农村股份制通过赋予村庄独立的经济法人资格,为其强化自身组织能动性提供了制度支撑,并形成了谋求集体发展的激励机制,使位于城市周边的农村成为土地城镇化链条中的积极行动者㊂总之,本文无意对已有研究中的争论进行 孰是孰非 层面的澄清,也并不否认农村股份制本身的复杂性和 矛盾性 ,而是期望在看到社会事实的复杂性的同时,避免陷于非此即彼的二元争论㊂在城镇化的分析框架下,上述农村股份制看似矛盾的社会影响在郊区农村获得了一种整合性的解释㊂对此,本文将主要针对其促进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这两个方面的动能来展开论述㊂三、案例介绍与资料来源本文的研究对象N 村是华北平原上的一个农村,位于K 市郊区,目前有户籍人口4000余人㊂2017年,K 市市委㊁市政府颁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四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㊂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2018年12月,N 村成立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开始了相关改革工作㊂在早期的宣传动员阶段,N 村在村中最主要路口挂上了写有 农村改革全方位,资产股改是关键 和 资产变股权,村民当股东 两条横幅㊂可见,在N 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 农村股份制 的建设是核心内容㊂七个月后,N 村正式宣告建立农村股份制㊂在这场改革过程中,N 村所做的核心工作有三个方面㊂首先是清产核资,即对村集体目前所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㊂根据公示文件,N 村共有集体经营性资产3520.95万元,非经营性资产17.51万元,以及以土地为主要形式的资源性资产6183.84亩㊂②其次是成员资格认定,即确定哪些人可以拥有对集体资产的股东资格㊁享受集体资产的股份化权益㊂N 村为了避免争端,确定了一个精确的配股基准日,规定在2019年1月31日24时之前去世,或者在此之后出生的村民均不享受股东资格,而对于此时点在世的村民,再根据村内户籍关系㊁土地承包关系等方面进一步确定股权份额㊂这样,N 村认定全村符合配股条件的共4629人㊂最后是确立股权配置方式,即确立如何将集体资产的股份权益分发到每一个符合资格的人员手上㊂N 村设置了三种股权㊂第一是 基本股 ,所有资格成员均享有,份额为每人60股㊂第二是 村龄股 ,规定村民在配股基准日前保持户籍在本村内每满一年,则获得4股,上限为40股㊂因此凡是被认定具有股份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配股基准日前户籍在本村已经超过十年的村民,均可获得100股,这是大多数村民所获的股份份额,被称为一个 整股 ㊂此外,N 村还设置了 独141第1期㊀刘能,陆兵哲:农村的 股份化 与 城镇化 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个案研究㊀①②随着城乡融合的不断深化,以及城镇化的影响在地理层面的扩散,偏远地区的农村也日益卷入城镇化进程中㊂在这个意义上,对郊区农村的考察不仅是探究农村股份制与城镇化相关议题的有效途径,还可以帮助我们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对偏远地区农村作出某种预期性的理解㊂按照规定,被纳入股份制改革的是集体经营性资产部分㊂241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4年生子女奖励股 ,份额为100股,用于奖励遵守独生子女政策的村民家庭㊂2019年6月,在完成这三项核心工作后,N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完成注册登记,并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份合作社(公司)的董事会㊁监事会成员,以及完成董事长㊁监事长的任命㊂2019年6月28日,N村村民收到了专属于自己的记名股权证㊂最终,N村成为其所在乡镇中第一个建立股份制的村庄,在集体经济层面开始以现代股份制企业的形态运转㊂本文的研究资料来源于2019年6月㊁2020年9月至11月㊁2022年1月在N村所做的田野调查㊂在调研中,研究者对村委会与党支部㊁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的主要领导,以及普通村民进行了深度访谈㊂除访谈外,研究者还在N村村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中进行参与式观察,包括观察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并参与村民股东分红的发放和多次村民接待工作㊂最后,田野调查还获得了N村股份制改革中积累的59份档案文件,包括各种决议公示㊁工作执行方案㊁会议记录㊁村民明白纸㊁请示与批复㊁组织章程等㊂总体而言,深入的田野调查为本研究收集到了充分的研究资料㊂四㊁流动的集体权益与人口城镇化农村股份制对农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是复杂的㊂一方面,这一制度通过明确股份权益的共同体边界,使村民成为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这一变化并未强化日常生活意义上的集体主义㊂农村股份制将农民的集体权益资格与属地化的行政管辖制度分离开来,并通过农民-农村关系的 金融化 转型,扩展了农民在村庄之外谋求自主发展的机会结构,也适应了人口城镇化的发展㊂(一)集体资产的个体持股:从户籍中解放出来和其他农村一样,N村在建立股份制之前,村集体成员的福利资格边界长期以来都是以户籍管理制度来标定的㊂在这种制度安排下, 户口与村民在本地的社会成员身份,以及由此生发的享用本地资源的基本权益相关 [9]77㊂这使得在集体福利水准较高的N村,即使村民已经前往城市工作生活,但一直以来仍不愿将户口迁入城市㊂正如N村人口主任所言, 我们村现在福利好了,所以都不愿意往外迁户口㊂这就导致我们村好多人出去谋发展了,但户口还留在村里 (N村人口主任ZYQ,20200911)㊂但是,农村股份制的建立打破了这种制度格局㊂在N村建立股份制以后,股份合作社(公司)接管了村委会的集体经济事务,村民的集体福利也转变为以股息分红为主要形式的收益㊂由集体福利向股息分红的转变,突出了成员福利资格逻辑的变化㊂正如‘N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 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出具统一制式的‘股权证“,作为股东参与管理决策㊁享受收益分配的凭据 ㊂换言之,在实行农村股份制后,N村村民的集体福利资格凭证由 户口簿 变成了 股权证 ;与之相应,村民集体权益的资格逻辑由 村民委员会-村籍 逻辑转变为了 股份合作社-股权 逻辑㊂这一逻辑转变将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农村的行政管辖归属区分开来,使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实现,不再基于其对村集体属地行政依附的事实㊂有研究指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将农民权益与农村户籍相分离,使农民能够 带权进城 [26],促进农民参与城镇化,提升市民化水平[25]㊂在N村的实地调研也发现,集体产权股份化改革后,已经有年轻村民认识到农村股份制所带来的新的生计安排可能,并基于股份权益资格而将户籍迁出了村庄,以适应自己在城市中的新生活㊂现在就是说如果你有股权,那你就能分村里边的福利㊂比如我闺女,她现在已经是市里的户口了,但是现在(集体福利资格)跟户口没关系,她只要有村里边的股权证,那村里面的福利待遇她该享受的还是可以享受㊂(N村村民SHG,20201108)尽管 股权证 对N村村民而言是一个新鲜事物,但是许多人都像村民SHG及其已将户口迁入城市的女儿一样,认识到村集体权益的享有资格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由户籍所在地决定㊂这一改革对个体自主流动空间的释放也反映在村民的身份认同方面㊂49岁的村民HDF 在K 市经营一家五金店铺,我们从对他的访谈中能更清晰地看出农村股份制对农民身份所带来的改变:它使农民在行政管辖意义上的村民成员身份(Membership)色彩有所下降,而使更广泛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色彩有所增加㊂这样(成立农村股份制)的话,村里人就都是中国公民,人家愿意去哪去哪,对吧㊂这是符合国家宪法的㊂打个比方,为什么人们都愿意去北京呀,那肯定是北京好㊂(N 村村民HDF ,20201109)农村股份制为N 村村民所带来的这些变化,其实深刻嵌入N 村所处城乡变迁的背景中㊂学界已经指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口城镇化或 人的城镇化 [27]㊂而在关于中国人口城镇化的研究中,户籍制度长期以来都被视为一大障碍[28-29]㊂对于该议题,大量学术讨论立足于城市一端,认为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区隔㊁使进城农民能获得与市民相同或相近的制度权利,将有助于推进中国的人口城镇化㊂与此同时,在农村一端,户籍与村集体权益的绑定在现实中也对农民进城落户的意愿造成了阻碍,导致进城农民不愿放弃农村户口,而这充分例证了人口城镇化中户籍带来的制度区隔[30]㊂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农村股份制对于 人的城镇化 的意义便凸显出来:它通过集体资产的个体持股,使农民的社区权益与属地性㊁行政性的村籍制度剥离开来㊂由此,股份制改革从农村一端减轻了农民进城流动的后顾之忧,为农民走出农村塑造了更多机会结构㊂在中国快速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时空背景下,这有助于以 农民持股进城㊁持股转职转产 的形式,突破农村人口流动的瓶颈[31]㊂(二)农民-农村关系的 金融化从形式上看,农村股份制对人口城镇化的推动作用来自农民集体权益与户籍制度的分离;而在实质上,农民与农村之间关系的 金融化 则是该制度推动农村人口城镇化迁移的关键㊂农民-农村关系的 金融化 是指农村股份制建立后,以获得股息分红为核心的金融权利逐渐演变为村民和村庄归属关系的最重要基础,从而使股东-股份公司式的金融关系在农民与农村间得到强化㊂这种金融化关系的特点在于,其不以农民个体在农村中的社会性存在为基础,而是基于村民所持金融权利的符号性存在而成立㊂在N 村,农村股份制建立之后,村集体福利的性质由村集体的公共产品转变为衍生于个人在集体经济事业中所持股权的财产性收益㊂基于这种金融关系,如今在村民眼中 属于N 村的一员 最根本的体现就是 享受村集体的股份权益 ,即使个体的主要生产㊁生活活动并未在村中展开㊂从村集体福利核算与分配方式的演变方面,我们能看到这种金融化关系的重要特点㊂‘N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 股权实行静态管理,一次配股,终身受益,固化股权 ㊂按此规则,村民的股东资格一旦确认,即使去世之后,也可凭股权分配记录享受股份权益㊂这意味着村集体权益的指涉对象发生了变化:其不再凝结于一位位朝夕生活于村庄共同体中的村民人身基础之上,而是表征在一个个非人格化的金融权利符号之上㊂通过对比股份制改革前后N 村财务室制作的两份集体福利发放登记表(见表1㊁表2),我们可以看到,在建立股份制之后,每人应得的集体福利不再以 村民身份-福利资格 的人身对应逻辑来确定,而改为以 每股补贴单价ˑ所持股数 的数字符号逻辑来计算㊂更吊诡的是,2020年的集体福利受领表中的几位村民股东在此次福利发放之前已经去世,但村集体仍以 股权证 的存在为依据对其发放集体福利,①这在先前是匪夷所思的㊂简而言之,在农村股份制下,每一位村民(股东)逐渐以脱离人身基础的股份权利符号的形式出现在农村的经济事务管理当中㊂正是由于农民与农村关系的金融化,集体权益不再以村庄共同体生活为前提,甚至可以脱离集体成员在世的人身基础,而建立在以股权证为载体的金融权利符号之上㊂341第1期㊀刘能,陆兵哲:农村的 股份化 与 城镇化 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个案研究㊀①按照规定,已逝股东的集体分红由其股权继承者(通常为其家人)受领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在全面深入总结农村集体资产权能改革试点村经验的基础上,制定XX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区推进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和农民财产权益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激活农村集体内生发展动力,为实现美丽乡村和构建和谐XX奠定发展基础。
二、基本原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由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农民按股共有的产权制度,农民变股民,按股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制度。
(一)坚持农民自愿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各乡(镇)、行政村要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尊重群众的选择,对改革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操作程序,有序推进,改革要在乡(镇)的指导下进行。
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三)坚持因村制宜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各乡(镇)根据各村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认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选择最合适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坚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原则改革要取得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的支持,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保持集体资产良好运转,既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又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明确成员,明晰资产,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集体所有、农民共有”的特殊经济组织,全面落实农民对集体收益享有的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进而达到管理好、利用好、经营好集体资产的目的,形成有效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治理体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4〕10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赋权强能,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的目标,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农村产权制度为核心,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法律主体地位不变、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实现成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到2014年底,全市70%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二、规范程序,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认真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精心制订方案。
村经济合作社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改制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全面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持续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为我区全面建设独具韵味的国际化现代化共同富裕典范城区提供坚强的经济保障,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组织体系,着力夯实经合社规范管理基础(一)坚持党建引领。
以党建为统领、以规范为基础,选优配强经合社党组织,坚持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经合社工作职责。
明确将党建引领等条款纳入经合社章程,以制度化的形式全面赋实经合社党组织核心领导权和决策建议权。
凡涉及经合社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必须先经本级党组织前置讨论研究,再由上级党组织审议批准,最后报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
(二)完善组织架构。
作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合社应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确保职责明确、制度上墙。
股东大会作为经合社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股东组成,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别承担经合社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规范机构设置。
围绕“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基本职能,明晰经合社发展集体经济主责;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部门,厘清工作职责,确保经合社日常有序运营;优化经合社岗位设置,根据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服务对象情况,合理控制内部科室职数。
二、健全制度机制,扎实推进经合社稳健有序运作(一)落实“三资”管理制度。
加强经合社资金管理,落实集体资金竞争存放制度,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统一账户管理,统一收支渠道,统一审批程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平台,开展资产资源登记管理、经营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集体产权按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做好审计报告等材料整理备案。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 解读
重点汇总一、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破解的难题1、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
2、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
3、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4、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加速,城乡互动联系增强,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
二、2015年农业农村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个首次)首次提出要把追求产量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
首次提及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例如过去农民饲养牛羊,牛羊成熟后直接出售换取收入,未来如果条件允许将鼓励农民进行屠宰加工,统一销售,这样农民的收入将更可观。
首次引入了农村法治建设,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五大议题1、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2、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3、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4、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5、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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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
解读
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办发﹝2015﹞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文件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的区域结构、集体资产结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2012年起,我省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三资”)管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乡村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由于缺乏政策文件指导,我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还存在着推进力度不大、实施范围较小、权能管理不太规范等多方面问题,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维护。
2014年12月,农业部、中农办、国家林业局下发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农经发…2014‟13号),要求开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
2015年省委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各市选择3-5个村,围绕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和集体成员身份界定进行探索。
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贯彻中央三部委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要求,也是适应农村发展形势、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2.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指导意见》指出,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动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3.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这项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风险可控。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严防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2)尊重意愿,民主决策。
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坚持阳光操作、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充分发扬民主,使农民群众切实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
(4)鼓励创新,稳步推进。
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整体谋划,统
筹安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
4.《指导意见》对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是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清产核资是前提,股份量化是关键。
对于清产核资,《指导意见》要求,在县乡农业、林业、财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试点村组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界定权属,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清查的集体资产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清产核资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在村内张榜公示后,报县乡农业、林业、财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集体资产股份量化,主要涉及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折股量化的具体方式。
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二是经营性资产,三是非经营性资产。
《指导意见》指出,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分类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对于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在稳定林地承包关系、保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集体林地股份合作制经营。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
公益性服务,已经折股量化的,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
具体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量化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如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但由于各地情况复杂,差异很大,目前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因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由各试点村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对集体积累做出的贡献等因素,民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具体界定办法和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界定结果张榜公布。
同时,《指导意见》也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并在县乡农业、林业管理部门备案。
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社区内其他居民间的权利关系问题。
6.如何开展赋予农民集体资产权能的改革试点工作?
赋予农村集体资产权能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核心。
所谓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所具有的功能。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包括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六项。
《指
导意见》提出,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要根据不同权能分类实施。
一是认真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
对于占有权,要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向成员(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实际占有权。
对于收益权,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确保农民收益。
二是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
对于有偿退出权,主要是明确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建立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机制。
对于继承权,主要是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以及继承人与集体的关系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性的影响。
三是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改革试点,但这项工作涉及到金融部门的业务拓展和股份处置,存在一些影响性因素和风险,因此,目前经国家农业部批准,我省仅在天长市开展试点,其它地方如要探索,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后才可以实施。
7.如何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
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县级是责任主体,乡村是实施主体。
各级都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领导责任,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农业、林业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商、税务、
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试点各项工作。
二是扩大试点范围。
从2015年起,各市人民政府都要选择3-5个村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并研究拟订改革试点方案。
20个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区)要把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列为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开展试点。
三是选好改革试点村。
各地要综合考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现有资产存量以及干部群众的意愿等,选择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较强、初步具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基础、有与承担试点任务相适应工作力量的村进行改革试点。
重点选择工业化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形成的“城郊村”“城中村”“园中村”,集体净资产较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村,即将村改居或实行撤并的村,以及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经营性资产增长较多、干部群众迫切要求改革的村开展试点。
现阶段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四是加强检查指导。
省、市、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推动改革试点的配套扶持政策,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
省里每年对各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01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