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保证政务中心正常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政务中心配备的计算机及外接设备(外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显示器、打印机、评价器、身份证扫描仪、U盘、光驱、刻录机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各窗口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和外设的管理。
二、开机时应先开外围设备再开主机;下班时应关闭计算机及外接设备电源,关机时应先关主机再关外接设备。
三、使用人员应爱护机器,熟悉机器性能,定期做好维护工作,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硬件软件损坏;要注意保持计算机卫生,加强计算机保养。
四、未经允许不得增删改大厅内计算机及外设的软硬件配置,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五、不允许无关人员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未经允许不得带外人参观、演示和查询计算机系统。
六、中心统一配备的计算机及外设的维修工作由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统一负责,各窗口单位不得私自拆卸维修。
七、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不得随意带入政务大厅使用,如确需使用,须先进行病毒检测。
八、每周升级一次防病毒软件,每周查杀一次病毒。
九、各用户要严格管理自己设置的各系统密码,严禁试图获得非法权限、破解密码、攻击系统的行为。
十、计算机网络参数由信息中心技术人员统一管理,用户不得私自设定计算机系统IP地址等网络参数,不得私自拆换网络线路。
不许私自架设服务器、安装网络交换机或集线器等设备,确需架设安装的,应向政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信息中心技术人员统一组织实施。
十一、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活动。
严禁访问不良站点,严禁制作、传播、复制、接收、浏览不良信息、垃圾信息、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软件。
十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批评、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者,将给予行政处分及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琼府〔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7〕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5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和《海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琼府〔2016〕111号),着力解决我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蜂窝煤”问题,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我省大数据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着力解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自为政的突出问题,推动政务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形成全省“一盘棋”的大数据发展格局,努力实现突破性进展;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应用,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信息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打破数据壁垒,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二是坚持“统筹协同、应用牵引、节约高效”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打造一批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样板工程,提高社会治理、政务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三是坚持“综合防范、保障安全”原则,建立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效机制和保障体系,保障大数据安全健康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琼府办[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07]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海南省电子政务“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适应我省战略发展目标需要,建设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政府。
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应体现五个有利于:有利于政府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有利于政府运作模式改革和流程再造;有利于改善政府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政府办公效率、行政监管能力、公共服务水平和宏观决策水平;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我省电子政务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发展规划》要求,全省统一建设基础性、综合性、共性的平台和系统;各部门、行业业务系统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自分步实施。
(二)整合资源,互联互通。
加强现有网络基础、信息资源、业务系统整合,促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发挥现有资源最大效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6•【字号】琼府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切实做好我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6日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助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全省统筹建设用于办理政务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615(颁布时间)20051001(实施时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文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日期:2002-5-8执行日期:2002-6-3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琼府办[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0]16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5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除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一、引言政务信息化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发展对于提高政府效率、提供便民服务、推动政策实施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的管理,制定本《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以确保政务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的管理,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推动政务信息化工作全面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及相关政务信息化单位。
三、政务信息化基础建设3.1 规划和建设海南省政府及相关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制定包括发展规划、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3.2 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应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建设过程中,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
四、政务信息化数据管理4.1 数据收集与整理政务信息化单位应按照规定责任范围,负责政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数据共享与开放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数据共享与开放工作,提高政务数据的利用价值,促进政务信息的互通互联互用。
五、信息安全保护5.1 安全保护体系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防护措施。
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修复。
5.2 信息安全运维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存储。
同时,应及时更新和升级系统软件,以防止安全漏洞被利用。
六、政务信息化应用推广6.1 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办理政务事务。
6.2 信息化培训与普及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化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政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技能和意识。
七、法律责任7.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政务信息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2012年11月5日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向政务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的,经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已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条行政审批实行目录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将面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列入目录。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调整或者变更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驻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和办理事项,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进驻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置政务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琼府办〔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的通知琼府办〔2022〕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5日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政府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的全面领导,推动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赋予海南的战略使命,以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为引领,全面落实“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强化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数据高质量共享和安全有序流动,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依托“海易办”“海政通”两大基础平台,深化“一网通办”“一网协同”“一网监管”,形成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联动机制,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促进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协调发展,支撑“智慧海南”建设,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2日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保障共享和开放安全有序,更好地发挥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是指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等活动中,为防范公共信息资源遭受攻击、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风险,所采取的监测、防御、处置和监管等管理策略和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
社会组织及个人使用开放数据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活动,按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当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交换,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应当通过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统一开放。
公共机构在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循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撑并重原则,将安全使用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长效机制,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琼府[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也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与公众联络、交流,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窗口。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共同建设好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促进海南省电子政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门户网站是省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县政府、省直部门网站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重要信息来源。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建设指南》要求,采取可兼容、可实现交换的数据格式和网站标准建设各自的网站。
第三条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址为:();中文域名为:中国海南。
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网站域名格式为:和,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各单位和公务员使用电子邮件(格式为:**********.cn或**************.cn)的,统一向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申请。
第四条省政府门户网站旅游、招商及其它涉外栏目应逐步增设英文版。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海南省关于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有关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前款规定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通过信息技术和手段,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改变社区管理和服务条块分割状况,利用覆盖整个社区的信息网络进行资源整合、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向居民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提高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鼓励社会投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五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指导方针和“立足实际,适度超前;讲究实效,突出重点;重在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年验收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优化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项目建设实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和市县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楼宇弱电、智能化等楼宇配套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细则范畴,可随楼宇基建项目一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省项目编码库,通过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管系统”)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目录唯一赋码,实行规范目录管理。
原则上,未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四条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
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预审评审、立项批复、项目验收、全过程监督、备案等工作应基于信管系统开展,并对接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海南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等系统。
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各项目建-1-设单位应同步在信管系统中上传项目材料,未将材料提交信管系统的项目原则上直接退回。
第五条我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分结合”机制。
(一)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统一汇总全省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严格技术审核,推进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协同应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全省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项目,形成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能力支撑体系,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负责建立有力的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市县规范项目建设。
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和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支撑能力在信管系统中动态发布,提供各部门各市县按需共享使用。
(二)各部门各市县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按“谁用谁建”原则,分级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项目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信息化专员责任制,加强内部归口统筹管理,省级各部门在申报建设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时应统筹考虑本行业市县部门的通用业务需求;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省级已有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开展政务管理和服务,共同推进互联互通、逻辑整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系统建设,有效支撑业务改革和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规范化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规范化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琼府办[2014]159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规范化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4〕1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规范化服务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海南省政务规范化服务指导意见为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4〕1号)精神,现就我省政务规范化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行政资源、形成服务合力,将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规范透明、覆盖城乡的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政务规范化服务网络,真正把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建成密切联系群众和为基层办实事的重要窗口,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实现海南科学发展和绿色崛起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规范化原则。
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实现全省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功能配置、服务事项、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基本统一规范,推进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化、运行科学化、管理标准化。
2.均等化原则。
己建成的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要巩固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的机制,落实简政放权和政务服务延伸到村(居)委会的工作要求,同一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办事规则要基本一致,实行无差别化服务。
3.属地化原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17]19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0【实施日期】2017.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9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0日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管理,实现政府网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省、设区的市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县级政府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遵循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打造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承担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管理职责。
各市县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办公室承担本市县、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省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省机构编制、信息化主管、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是全省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办公厅(室)、部门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内容保障、技术保障、安全管理等职责。
主办单位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海南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02.06.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海南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
省长汪啸风二00二年五月八日海南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8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2005年8月31日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制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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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题注:(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政务外网是指政务机关利用互联网通过统一门户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办理和管理监督等政务活动的公共信息网络。
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制定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政务数据中心业务。
省级政务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应当经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互联。
第十条各级政务机关进行网络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实时检测制度。
安全系统的核心技术设备和软件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营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性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加工、存储、分析、使用各类办公及业务数据。
第十四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并负责该部分数据的维护。
各部门间因业务需要可以通过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无偿共享其它部门的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政务机关之间的公文交换、信息传递应当通过政务内网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下信息应当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政府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
(四)审批、核准、备案、年度审核等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或办事结果;(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月报、年报的简报和有关宣传、推广、教育资料;
(七)各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三)政府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
直接发布其它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政务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无偿查询在政府外网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使政府职责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