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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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建设,促进全社会绿化工作的开展,迅速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的活动,主要在全省设市中开展。

第三条评选办法及程序: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应首先取得市(地级)级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称号。参评单位自愿向当地城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城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评选标准》进行初验,初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的单位,由当地城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评选标准》组织专家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符合标准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予“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称号,并向全省公布。

第四条申报“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报表内容,按照《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申报表》逐条填写,填报内容要实事求是。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园林小区、园林单位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的全面文字介绍材料。

(三)反映单位或小区的绿化建设与管理情况录像光盘(VCD、或DVD)。

第五条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经命名后,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复查。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绿化建设与管理出现滑坡,确实不符合《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评选标准》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取消其《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称号。

第六条县(镇)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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