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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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财务报表概述
第二十三章财务报告
本章概述:财务会计的本质,是向企业的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展现的,一般称为“四表一注”。本章不涉及财务会计理论,主要内容是阐述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框架结构和编制程序,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
受限于会计核算的假设,会计报表难以全面反映相关的财务信息,会计报表附注是个有益的补充。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等均为独立的会计准则,但本质上都属于会计报表附注。随着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我国会计准则也通过会计准则讲解、会计准则解释公告进行了相应的替代修订,故不可仅仅以准则原文为标准。
第一节财务报表概述
一、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二)以持续经营为列报基础;
(三)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四)报表项目名称、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满足可比性信息质量要求;
(五)依据重要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单独或汇总列报各项目;
(六)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八)对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九)报告期间。
二、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财务报表。它反映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现时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指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当期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
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在其他准则中,还分别规范了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金融工具的披露。中期财务报告,是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知识点1 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即不得以净额列报,
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
一、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比如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列报、以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等。
二、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三、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关于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抵销与不可抵销,见专题说明。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知识点2 资产负债表
一、特别项目
特别项目包括专项储备、长期应付款、其他权益工具、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允许抵销和不得相互抵销的要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以交易为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比如固定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四、关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资产应当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产满足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通常情况下,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列报。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也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五、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